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精确到年;第2版及以上注明版次。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但“著”则不加。作者或译者为三人以上者,署第一作者名加“等”字。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1、2、3……,无须加六角括号,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的右上方。
三、所有注释都采用完整的体例,引用相同文献不采用“同前注”的形式。
四、引用页码应明确范围,不采用“页以下”的形式,仅引用两个页码时采用顿号连接。
五、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六、注释范例
(一)中文注释
1.著作类
(1)《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6页。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5页。
(3)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2.论文类
(1)高铭瑄等:《论毒品犯罪的罪名与刑法适用》,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2)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3.文集类
潘汉典:《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载江平:《比较法在中国》(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译作类
(1)[美]约翰·H.魏格摩尔:《世界法概览》(上册),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0页。
(3)[德]汉斯-彼特·哈佛坎普:《1918年以来一般人格权在德国的发展》,金可可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5.报纸类
何勤华:《论明清中国古代律学对周边国家的影响》,载《法制日报》2000年4月16日第6版。
6.古籍类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十八(上),本纪第十八(上)《武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09页。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十八。
7.辞书类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5页。
8.公报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第16页。
9.文件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0]47号,2010年9月6日。
10.学位论文类:
李建国:《技术侦查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立法完善》,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11.网络类
余荣华:《福建省林权改革实践:法制护驾,化解林改难题》,来源:http://env.people.com.cn/GB/10764472.html,2010年7月1日访问。
(二)外文注释
注释体例依照各国学术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