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驰
(贵州民族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传媒语言规范化问题是一个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传媒具有巨大的语言影响力,主导着今天的社会语言生活。”[1]影视作品中的语言文字,不仅集中反映着国家语言文字风貌,还代表着国家的语言文化软实力。
近年来,由于方言影视作品取得了良好收视效果与票房,其中更是不乏大量的获奖方言作品。如,云南方言纪实片《马背上的法庭》获得威尼斯,河南方言电影《孔雀》,四川方言《疯狂的石头》获得台湾金马奖等,影视传媒刮起了“方言热”风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针对这一现象,多次对影视作品发布了相关的“方言限令”,今年1月广电总局再次发布“方言限令”。又一次引发了全国各方对影视传媒该不该说“方言”,以及方言保护与普通话推广相关问题的探讨。
广电总局的“方言限令”,也并不是对影视作品中方言的“一刀切”,“方言限令”的重点在“限”不在“禁”,其目的在于强调影视作品对方言的使用要有选择、有标准,这样就能使得方言在弥补普通话情感表达不足的同时,又避免影视作品中出现低俗不堪的言语、违法乱纪的语言、有违地方或民族群众尊严的语言以及带有歧义的语言,最终做到为普通话的发展提供鲜活的材料与养分。“使普通话和方言、主体性和多样性的语言文化共同发展,互补双赢。”[2]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中规定: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可见,影视作品是可以使用方言的,但必须把握好“需要使用”几个字,不能乱用、滥用方言。要知道影视作品作为声画合一的传播方式,它与在日常生活使用的文字和语言毕竟还是要有所区别,在对现实生活真实再现时,需要对语言文字进行艺术化、规范化的处理。
胡适先生曾就方言使用问题有过精辟的论述:“方言的文学越多,国语的文学越有取材的资料,越有浓富的内容和活泼的生命。”“国语的文学从方言的文学里出来,仍须要向方言的文学里去寻他的新材料、新血液、新生命。”[3]影视作品同样也需要在方言的文学里寻找新生命。
推广普通话和保护方言从来就不是对立的两个方面,推广与提倡普通话的本质不是要消灭方言,不是要“注销”各民族、各地区的语言“身份证”,而是要为各民族、各地区搭建一座互相通行的语言“桥梁”。在2004年国际世界语大会上,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杨光先生对方言与普通话问题有过这样的论述:“普及普通话,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使公民在说方言的同时,学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从而在语言的社会应用中实现语言的主体性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4]因此,在影视作品中“语言的多样性将会受到保护,多语言的和谐统一、规范发展将会得到持续的政策支持”[4]。影视传媒作为人民喜爱的大众艺术,既要肩负起凝聚民族共通语的文化责任,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又要把方言的多样性合理化、规范化的展现给观众,实现影视艺术的寓教于乐功能。
我国一直主张语言文字规范化,对规范化的“化”字的理解很重要,它既有使语言文字变得规范化之意,又有使语言文字规范的变化之说,它是规范观、稳定观、发展观的和谐统一。是从“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角度出发,强调语言文字在“和而不同”中实现多样性与规范性的和谐统一发展。
“规范化不是限制语言文字的发展,而是通过研究语言文字的各种变异现象,按照语言文字的自身规律,因势利导,促进其规范、丰富和健康发展。”[1]在影视作品的方言与普通话使用上,“传播媒介的工作者必须更新语言观、规范观,让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跟上信息时代的步伐”[5]。让社会大众“在说方言的同时,学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从而在语言的社会应用中实现语言的主体性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4]。
语言的使用是一个选择的过程。正如普通话不是完全直接使用北京方言,而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有选择有标准的构成一样。
“国家在影视作品出版方面,既定了通用语言文字的尺子,也给方言使用保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6]影视作品应该做到需要用“方言”的时候,有选择的使用方言,不需要用方言的时候,规范的使用好普通话。“历年央视春晚都不乏大量地使用方言的节目。相声、小品等语言类节目中精彩的‘倒口’,不仅收获喜剧效果,还在合家团聚的时刻,献上浓浓的乡音,挥散出依恋故土的情愫。”而“哗众取宠,搏出位,赚眼球等恶俗目的而使用方言,无疑是危险的,无论对普通话的规范使用,还是对方言本身的纯粹性都构成了伤害”[7]。
为了使影视作品产生语用效果,而有意识的使用一定的“方言”,这时候“方言”在影片中起的是修辞作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再现社会生活,生动的展示人物形象,以达到生动活泼的修辞效果,这不是影视作品语言不规范的表现,而是影视作品的内在需要。如:在塑造偏远地区不会说普通话的农村时,在表现他乡遇故知的喜悦时情不自禁的使用方言时,这种为了塑造人物形象,为了使得作品更符合实际,而安排演员使用的“方言”属于影视作品内在“需要”的范畴。当然,影视作品中,演员无意识使用的“方言”和“不标准普通话”,以及制片方为了制造噱头,为了“使用方言”而使用方言的现象,以及让“方言”沦为低级的“笑料”或以“方言”或“方言普通话”来讽刺某地区人民大众的行为,这就是影视制作人及演员语言不规范问题的表现。
影视剧中的方言需要灵活使用,“在讲求方言的原汁原味的同时,要把握‘雅’而‘鄙’的原则”。“运用方言时,既要发掘老百姓生活中常用的、鲜活的语言,力求反映群众的现实生活,又要以审美的姿态来使用方言,通过艺术处理使自己的语言更加通俗、更加理俗,使它成为一种‘雅化’的俗。”[8]
广电总局发出的通知中规定:“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少儿题材电视剧以及宣传教育专题电视片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不同的文章需要使用不同的语体和语言文字,影视作品也应该根据类型选择什么时候用普通话,什么时候说方言。例如,《猫和老鼠》的方言版本就不如原版的老少皆宜。因为,方言版作为动画片,却没有受到分级制度的限制,青少年儿童不但可以收看,而且喜欢收看。那么,动画片中使用的方言,虽然有反应了生活百态,却有太多“少儿不宜”的暴力、色情的成分。如,四川版中的“老子去好好收拾你一下”、“这色猫和老鼠上树生成了猫头鹰,下地和熊搞出了大熊猫”;东北版中的“我打你个败家玩意,我打你个懒婆娘、贱婆娘”等,这些都不利于青少年儿童对语言文字的习得,以及身心发展。因此,影视作品对方言的使用,必须要与作品类型匹配,严肃题材、公共宣传题材、动画题材以及教育题材的影视作品确需使用普通话。
广电总局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电视剧中出现的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在影视剧中人物的职业与社会身份与他应该使用方言还是普通话息息相关。如,陕西方言电影《美丽的大脚》中的“夏老师”说“普通话”,农村妇女“秋菊”说“陕西话”,这就体现了影视作品对角色与语言良好的对应与运用。而四川方言电影《疯狂的石头》中,虽然剧情写得非常出彩,喜剧效果也很明显,但是在一些次要人物的使用方言还是普通话的选择上还是有一些不妥之处,如给违章停车的道哥(说着唐山普通话)开返款单的警察就不该使用“四川话”。因此,影视作品中必须要做到根据角色选择语言,这既是语言在现实生活的反应,也是提升影视作品内涵的内在需求。
“日常生活中语言有不同的变体,在各地,普通话和方言还承担着不同的社会交际功用。”[2]生活中的语言使用需要在不同的场合遵循“得体原则”运用,影视作品是把社会浓缩的展现于银幕之上,因此,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正如,当人们在面对镜头采访是基本上都会尽量使用普通话。可见,在日常生活中根据场合选择使用方言还是普通话是有一定规律的,也有一定的“约定俗成”。例如:公众场合一般使用普通话,回到家中大多使用方言。因此,影视作品在运用方言时要根据场合来使用。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江蓝生先生说的:“国家对于文字的使用要求严格,推行规范汉字,而对词汇特别是口头语言中词汇的使用是比较宽松的。”[9]对于影视作品中的语言与记录语言的文字,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开放性的,不断变化的语言我们可以灵活运用,但是对于文字,我们必须规范。
方言影视作品中的方言,是不可能完全用汉字记录下来的,加之“方言”作为“一方之言”其地域局限性较强,存在有的观众听不懂的问题。因此,使用“方言字幕”是不可行的,而使用“普通话字幕”注解影视作品中的对白,不但有可以帮助观众理解方言表达的意思,而且利于人们认识“方言”中鲜活的、好的词汇,甚至帮助“方言”使用者通过字幕学习“普通话”,是“普通话”和“方言”在影视作品中“和而不同”的具体表现。
方言影视作品由于语言的多元性,其字幕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的重要。如《疯狂的石头》中把“自行车”写成“白行车”,《刘老根》中把“落下”写成“弄下”。这类会对观众产生负面影响的文字不规范现象,应该由专业人士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其发生。其实,影视作品的字幕问题由来已久,不只是方言影视作品独有的问题,即使是央视播放的影视作品中也常有这类的现象。如,在CCTV4中播出的《大清宫》把“祸国殃民”写成“秧”,把“是可忍孰不可忍”写成“士可忍孰不可忍”;在CCTV8中播出的《雷霆出击》中把“举步维艰”写成了“举步为艰”,把“贸然行动”写成了“冒然行动”等。
影视作品文字字幕错误,最让人反思的要数《孔子》中“孔鲤”被误写成“孔锂”,“孔鲤”作为孔子的独子,其名与字源于鲁哀公送的贺礼——一条大鲤鱼。那个年代更笨就没有化学家生造的代表金属元素之一的“锂”字,如果孔子把自己儿子的名字取为“孔锂”,那就是不折不扣的“错别字”。所以,影视作品的文字字幕必须成为“严管区”,不能继续放任其成为“重灾区”,文字字幕的规范不可逆,必须保护荧屏文字的纯洁性,针对影视作品的字幕文字的整顿工作需引起重视,并尽快加强监督管理。
[1]刘继南.规范语言文字媒体应做表率[N].光明日报,2003-07-23.
[2]钱乃荣.论语言的多样性和规范化[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5,(2).
[3]顾颉刚.吴歌甲集[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25.
[4]杨光.2004人类文明的目标与状态:语言文化的平等与多样化[Z].在2004年国际世界语大会上的发言,2004.
[5]董克林.传播媒介语言文字不规范现象及对策[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79.
[6]张恒君.谈当前影视剧中的“方言热”现象[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6):33.
[7]刘旸.“方言限令”不宜搞“一刀切”[J/OL].新华网,2014-01-08.
[8]王琦.浅谈影视传媒的语言规范问题[J].电影评介,2008,(2):98.
[9]江蓝生.辞书应慎“规范”冠名[J].社会科学报,200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