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治理的价值探析

2014-03-31 13:17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吴 珊

协商治理的价值探析

吴 珊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推进协商治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政府职能实现。协商治理有助于提高政府施政的合法性,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二是有助于现代公民培育。协商治理是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形式、锻炼公民参政能力的平台、培育公民政治责任感的手段。三是有益于和谐社会建设。协商治理有助于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协商治理;政府职能;现代公民;和谐社会

协商治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的一种新型公共治理形式,其理论与实践来源于协商民主,是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治理形式。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重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因此,瓦拉德斯的见解更加证明了协商治理根源于协商民主。协商治理不仅具有协商民主的协商与对话精神,而且还强调民主的真实性与政策的有效性,赋予公民更加广阔的参政平台,是民主政治在公共治理中的重要体现。那么到底什么是协商治理呢?对此,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王浦劬认为:协商治理是政治主体基于政治组织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协商和对话的程序和形式达成共识或者协调分歧,以实现国家和公共治理利益目标的特定政治机制。何包钢认为:协商民主治理是一种政治艺术。张敏认为:协商治理是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公民经特定的协商程序,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辩论以及听取相关的背景知识等话语交往方式进行更具理性的公民参与进而在公共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治理方式。笔者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协商治理是指自由平等的政治主体,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通过对话和协商的话语交往方式,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最终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协商治理不仅在实践上创造了民主治理的理念,努力满足民主治理的需求,而且还在技术上使自上而下的治理与自下而上的治理的结合成为现实的可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所以,在当代中国,为满足现实治理需要,必须大力推进协商治理理论与实践课题的发展,本文力图在已有协商治理实践与实验的基础上,对协商治理的价值展开深入系统分析,以期对推进协商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所助益。

一、协商治理有利于政府职能实现

协商治理能够提高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当今,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社会急剧分化,政府管理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行政机构对行政权的滥用或者说是官僚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使政府施政的合法性面临空前的危机。因此,如何防止行政机构对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如何控制官僚的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成为现代学者和政治家关心的重要问题。官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行政机构获得了制定规则以确定公共政策的内容而无须承担同等民主责任的问题。而协商治理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认为只有协商模式才能规范、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协商治理以其最大的平等性、包容性、公开性,让所有参与主体都有对事务的知情权、对决策过程的参与权以及最后形成决策的决定权。这样,在透明、负责的行政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都有权利监督、质疑并制约官员对行政权的使用,使政府承担其应尽的责任,有效避免其越位行政或者行政行为超越法律界限,从而提高政府施政的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协商治理能够扩大政府施政合法性的民意基础。协商治理的核心精神是民主协商,主张在充分尊重民意、民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决策。协商治理是在政府主导下,人民自觉自愿的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是促使官方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结合的过程。人民被规划在政策之中,其对政府的态度不是抵触或排斥,而是信任和支持,因此,政府的公信力大大提高。

协商治理能够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协商治理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协商治理在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一方面,协商治理保障了政治主体在平等对话与理性协商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决策,协商治理的过程就是决策者不断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并使之转化为政府决策的过程。“我们应该将公共协商主要看作是具有工具价值的。它是做出高质量决策的工具。如果公共协商不是服务于这个目标,那它就没有价值。”另一方面,协商治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治理形式,它来源于协商民主,内含着民主要素,因此使决策更加民主化。

二、协商治理有助于现代公民培育

协商治理是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路径。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提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和绩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利益等而进行的各种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政治活动”。协商治理主张自由平等的协商与对话,作为这种特定的治理程序和机制,其特别强调民主的本质在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理性协商。协商治理鼓励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协商治理以公共利益为经常性议题,其内容实际上关切到大部分公民的个人利益,因此,在自由与平等的氛围下,在协商与对话的平台上,公民会积极的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去,其政治参与热情会有极大的提高。另外,从程序设置来看,协商治理在制度层面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体现着人民民主的要求;从程序运行来看,它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组织化的途径,参与者在理性指导下,通过陈述理由说服他人,让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或者接受他人观点,转换自身偏好。

协商治理为公民锻炼参政能力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首先,协商治理激发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协商治理主张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进行平等的对话与交流,这种平等不受教育程度、收入及职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使公民被束缚的政治情感在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氛围解放出来。其次,协商治理拓展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协商治理的内容涉及广泛,大到国事商定,小到民事纠纷,其实践形式不拘一格,如,民主恳谈会、民情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社区议事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证会等。最后,协商治理锻炼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由于协商治理形式需要利益相关者或其代表直接参与到协商会议之中,因此参与者必须获取为进行正确判断所需要的知识,了解协商模式的运作方式,掌握民主操作程序和规则,提高讨论、辩论的技巧和能力。

协商治理重视对公民政治责任感的培养。协商治理积极引导政治参与主体通过理性而非情绪化的表达进行对话和沟通,要求协商者必须富有责任感,“其责任就是追求公共利益,通过理性协商,把个人的利益偏好转化为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中实现个人利益。协商的过程就是消除狭隘的个人利益的过程。”由于最后制定出的公共政策关系到每个公民个体的切身利益,基于这种厉害关系,公民必须从大局出发,以集体利益为重,增强公民对集体的责任感。

三、协商治理有益于和谐社会建设

协商治理注重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当今中国呈现一种复杂的多元化利益格局,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纠纷不断,甚至有些问题都难以用法律手段解决。协商治理致力于让参与主体分别表达自己的见解,在充分了解各方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尊重、包容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经过平等讨论与协商,促进各利益群体的对话与沟通,协调各方利益,最终达成公共利益的共识,从而维护公共利益。瓦拉德兹明确指出:“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政策,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表达了他们对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

协商治理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社会都是有矛盾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只是矛盾冲突都能通过理性和平的方式得到化解。社会上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等频发的原因多是由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矛盾加剧,却没有化解的方式,或者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得不到重视,利益被忽视,心中的愤懑无处宣泄。协商治理发挥其协商和对话的功能,给政治主体以充分表达、争取自己利益的渠道,有利于平复社会不良情绪,减少社会冲突,增加社会和谐成分,实现和平正义。

协商治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协商治理通过广泛的民众参与机制,有效化解了民众的参与危机,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建言献策提供了合理的渠道,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发展铺垫了一种长治久安的参与机制。另外,协商治理能够有效遏制腐败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当今,腐败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问题,它像毒蛇一样吞噬着人们的正义意志。协商治理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形式,把问题摆在桌面上进行协商讨论,有效地遏制腐败成分蔓延。

总之,协商治理在政府、公民、社会的发展方面都起到了有益的助推作用,协商治理主张的平等对话与协商,为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路径,为解决现代社会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找到了出路,为实现民主的真实性做了重要保障。协商治理来源于协商民主,是人们在我国的协商政治的基础,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形式,在未来的发展中,协商治理也必将产生强大社会影响力,将其价值发挥到最大。

[1]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辛向阳.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论析[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

[4]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D082

A

2095-4654(2014)08-0039-02

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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