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铁夫,卢芳华
(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东燕郊 101601)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领域,曾经有一种说法认为,依照“国际经验”,煤矿安全事故的升降呈现为“两低一高”的轨迹,即在农业社会,安全事故较少;而在工业化加速期,随着煤炭产量的急剧增加,则进入了矿难的高发期;工业化基本完成之后,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又会明显降低(注:下文简称该“两低一高”轨迹为:安全生产“国际经验”)。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就曾经历了这样一个周期[1]。而我国现阶段正处在工业化的加速期,因此,“高产量”也就必然会带来“高伤亡”,在我国现阶段,矿难的高发也就自然不可避免。
那么,“高产量”与“高伤亡”到底是不是这样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呢?应如何看待这一安全生产“国际经验”呢?对此,有必要以辨证科学的态度对其作进一步的反思和考量。
科学正确地对待安全生产“国际经验”,就应肯定该“国际经验”包含着某种合理的因素,有其的可取之处,它对于搞好我国的安全生产,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具有某种正面的价值和积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为:
安全生产“国际经验”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以某几个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加速期曾经经历过的某些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是一种在纯自然和无人为干预状态下,即在忽略掉主体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具有巨大能动作用的情况下,对矿难的发生概率及其变化作出的一种素朴直观的反映,它告诉人们,矿难的发生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或阶段的高低升降,有着密切的关系。“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安全生产“国际经验”为我们治理矿难提供了一个全新思维和考量的视角,提供了应使我们刻骨铭记的矿难教训和治理矿难可资汲取借鉴的宝贵经验。
安全生产“国际经验”以“三段式”的方式,非常直观明晰地告诉我们矿难猛于虎,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警醒人们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期的发展阶段,更要牢牢确立人的生命至上和安全第一的人本理念,确立发展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不要带血的GDP的“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下大力气做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工作,依靠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和有效实施来保证安全生产,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而从根本上提升和稳定我国的安全发展水平[2]。
尽管安全生产“国际经验”有合理之处,但这绝不是说安全生产“国际经验”是能站得住脚和能够成立的,矿难的发生也并非如安全生产“国际经验”所言,在工业化加速期是必定如此和不可改变的。主要理由如下:
安全生产“国际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加速期,“高产量”和“高伤亡”之间成正比例关系,这不仅已被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所经历过的历史或实践所证明,而且从缜密的逻辑推理角度看也是难以被推翻和被证伪的,这样,安全生产“国际经验”就极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在现实的安全生产实践中,“高产量”必然等于“高伤亡”,二者是天然的一对,这似乎无可厚非、天经地义。
但是,逻辑上能够成立,而在现实的安全生产实践中却未必能够成立。因为安全生产“国际经验”所讲的产量和伤亡之间的的对应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简单线性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全方位立体系统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安全生产“国际经验”如果能够成立,并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般”,其比较的参照系应是多维视角和多向度的,而不应是单一视角和单向度的,即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我们既要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比较,更应与我们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较,这样才具有可比性和比较的科学性。否则,比较的参照系单一、不够全面,往往会以偏概全,难以令人折服,更难以上升为所谓的“国际经验”。这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国际经验”仅仅是素朴直观地描述了某几个国家在某一个历史时期安全生产运行的抛物线轨迹,因此,其不具有普遍性,更不能把其看做是一种规律性的东西。因为经验只有经过反复的实证性考证和系统的逻辑论证,才能够上升为规律。
据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3月的统计,2006年,我国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是2.041人/Mt,而发展中的煤炭大国,如印度、南非、波兰,他们是0.5人/Mt左右,我们是他们的4倍。先进国家,像美国、澳大利亚,大概是0.03和0.05人/Mt,我们是他们的40倍、50倍[3]。不可否认,美国、澳大利亚不可比,但具有可比性的印度、南非和波兰的百万吨死亡率也明显低于我国,这足以说明,“高产量”未必就一定等于“高伤亡”,在某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高产量”也是能够与“中伤亡”或“低伤亡”相对应的。
2.2.1 从美国治理矿难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为了说明该“国际经验”,有研究人员以美国的煤矿安全生产为样本,即在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曾接连发生了几次大的矿难,为此,1977年美国政府重新修订并出台了《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该安全生产法案高扬矿工的生命和健康至高无上的人本理念,确立了极为严格和操作性极强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或监管制度。主要有:每个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检查两次)的经常检查制;安全检查“突袭制”;事故责任追究制;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依法对全国矿业的安全健康状况实施独立的监察制;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各地的联邦安检员每两年轮换对调和异地安检员事故调查制等制度。正是美国这部法案的修订、完善和行之有效的实施,有力地推动和保证了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培训和新技术的投入,即“成功三角”的形成,堵塞了“官煤勾结”的漏洞,才使美国的安全生产由“高产量高伤亡”过渡到了“高产量低伤亡”[4]。譬如,2011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21人,中国1973人;中国事故死亡率0.56 人/Mt,为美国 0.021 人/Mt的 26.7 倍。美国煤炭工业平均每个职工年产原煤8810t,为中国平均每人年产540t的16.3倍。中国原国有重点煤矿商品煤平均出矿价70.9美元/t,为美国37.4美元/t的1.9倍。中、美之间上述三项指标的巨大差距,凸显美国煤炭工业领先世界,更凸显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是治理矿难的根本[5]。
这一典型案例和数据有三点值得人们思考:
一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早已完成工业革命,已开始步入信息化社会。而时值此时,矿难却频发。这说明,“高伤亡”并不只是与工业化相对应,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和后工业化或者信息化相对应。至少表明,安全生产“国际经验”所说的,在工业化基本完成之后,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就会明显降低之说有待商榷。因此,“高伤亡”这种特定的不安全生产状况,未必只是与工业化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存在正相关或者正比例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是集约化生产和依靠科技是提高煤炭生产效率、治理矿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煤炭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不能搞人海战术,只有用现代化的机械设备来装备煤矿,才能有效地提高产出率,降低死亡率,对此,必须用制度和法律来确保高科技在煤炭生产领域的投入和使用,实施“一票否决”、“退出制”和严格的监管。如果在实践中做不到这一点,也是制度不完善不严格的具体表现。
三是它告诉人们,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有效实施,才是“两低一高”轨迹呈现出由高到低转化的根本原因所在,是治理矿难和搞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否则,没有这部安全生产法案的出台和有效实施,在美国,即使进入了信息化社会,“高产量”与“高伤亡”相对应的轨迹也可能会反复或重现,也存在不被刷新和不被改写的可能。印度、南非和波兰等国亦应如此。可见,工业化加速期由于煤炭产量的迅猛增加只是向人们呈现了一种引发矿难高发或者频发的可能性,而可能性并非一定是现实性和必然性。
2.2.2 从“多重波浪形曲线”看制度建设是治理矿难之本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要从不同国家的国情特点、文化历史和政治体制变革等多重角度思考安全生产的社会变迁。作为中国等儒家文化圈的安全生产变迁的特征,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发展中带有农业大国、人口大国,政府主导、“时空压缩型现代化”、较长时间的爆发式增长等中国特点,其安全全生产变迁的特征又明显不同于其他各国,往往带有“多重波浪形曲线”或“多重M形曲线”的特征,而不是像发达国家那样,呈现为“一重波浪形曲线”或“倒U形曲线”的特征[6]。我认为,中国安全生产变迁的这一特征至少能说明以下两点:
一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具有不稳定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在现有制度不尽完善的条件下,即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出现稳定好转的趋向,但依然存在矿难反弹的可能和压力。这正是“多重波浪形曲线”这一特征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是“多重波浪形曲线”凸显了我国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上的“短板”和不足。“多重波浪形曲线”从反面告诉我们,我国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制度的制定缺乏可操作性、制度的实施缺乏稳定的规范性和严格性,诸如,在我国,实施制度往往会因人而异;有制度但执行不力;GDP、利益、权力和关系等会大于制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官煤勾结”钻法律空子的问题较为多发;主要不是靠制度而是靠监管的高压态势来实现安全生产等。这些都是制度不完善不严格的表现,有制度但执行走样,也是制度不完善不严格的表现。我国安全生产制度上的“短板”和不足与“多重波浪形曲线”的特征是相对应相匹配的,或者说其是产生“多重波浪形曲线”特征的主要根源所在。因此,我们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制度建设是治理矿难之本,监管的高压态势只能是权宜之计,管不了长久;更应该持之以恒地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安全监管制度建设,使其做到无漏洞可钻,努力实现在安全生产领域,制度或规则第一,权力、利益和关系等均非第一,权力、利益和关系等都要遵守和服从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排除权力、利益和关系对制度运转的干扰,依靠制度对权力运作和行使的有效约束力,来改写我国安全生产变迁的曲线特征,进而从根本上消除我国矿难高发的主要根源和事故反弹的制度性原因。
按照哲学的讲法,人是活的,规律是死的;即便有规律,也不能搞“唯规律论”。如果把安全生产“国际经验”看做是客观规律的话,那么,安全生产“国际经验”则夸大了人在规律面前单纯地适应规律的消极被动性,片面强调人在规律面前的无能为力,只能听从规律的摆布,而忽视了主体人在规律面前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安全生产“国际经验”里,只有环境能塑造和改变人的一面,却没有人能够塑造和改变环境的一面,可见,安全生产“国际经验”“见物不见人”,没有把客观环境和主体人很好地结合起来,没有把客体与主体有机地统一起来。
近期,有人在谈雾霾时说了这样一句话:选择了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选择了什么样的天空。这句话套用在安全生产上,也是适用的。在安全生产领域,百万吨死亡率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高低升降,实际上,也是主体人自主选择的结果。
在现实的安全生产实践中,生产安全与否或者说矿难高发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主观选择的结果,并非客观所使然。如果人们真正选择和确立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价值取向,就会在现实的安全生产实践中,建构合理的能源结构和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就会对安全生产实施极为严格和无漏洞可钻的制度监管;否则,如果人们没有选择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价值取向,或者是口头选择了而实际却没有选择,实际选择的是如GDP至上或者利益至上、赚钱第一等价值取向,那么,在现实的安全生产实践中,不合理的能源结构和粗放经营就会大行其道,安全生产的监管制度也就不可能严格完善,就会有漏洞可钻,或者有了制度也不可能严格执行,那么,矿难的高发自然不可避免。在煤炭行业或者煤炭安全生产领域,主体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不仅体现在能利用现代科技等手段使煤炭产量迅猛增加,满足工业化和社会的用煤需要上,还体现在合理的能源结构和最优的生产方式的选择和确定上,更体现为在使煤炭产量迅猛增加的同时,能构建健全完善有效的制度,加强监管和管理,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而把死亡率降到最低点上。在这里,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全方位的,不是只局限在某一点上。因此,在看问题时,我们不能只是看到前一点,而忽略了后两点。
2005年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地向好或者好转,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我国煤矿生产年死亡人数长期保持世界纪录的历史正在被改写。2013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率由2006年的2.041人/Mt降为0.288人/Mt,降幅之大,已低于印度、南非、波兰当年的死亡率,这种状况的出现,用安全生产“国际经验”是无法解释和自圆其说的[7]。唯一能够解释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日益加大了制度建设的力度,推出并实施了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狠抓责任制的层层落实,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即保持一种高压态势,煤矿企业自身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严格操作规程,使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日臻健全完善,基本形成了企业和政府层层狠抓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的可喜局面。譬如,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强化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每一起事故;依法依规严厉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让非法违法的肇事企业和肇事者付出惨重的代价;对某些小煤矿实施集约化并购的产权制度改组;确保高科技在煤炭生产领域的投入和使用;企业内部严格实施“四到位”的主体责任,即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等。正是由于在这些制度的健全完善和较好实施,才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在工业化加速期,出现了“高产量”向着“低伤亡”转化的良好态势。实践证明,“高产量”与“高伤亡”相对应的关系并非是一种必然,即使在人类历史上曾有过这样的“国际经验”存在,也是完全能够被作为主体的“万物之灵”的现代人或者后来者所改写的。
我们应当清楚,“高产量”与“低伤亡”之对应,不是自然而然自发地发生的,而是主体人自觉参与和努力的结果。如果没有主体人的自觉参与和努力,“高产量”与“低伤亡”是不可能相互转化和相对应的。另外,安全生产“国际经验”之于当下,已经是过去时。在如此“国际经验”面前,主体人和后来者并非无所作为、回天乏力,而是大有作为并且可以大显身手的。
在“两低一高”的问题上,假设安全生产“国际经验”能够成立,我们所持的态度也应是既要尊重和借鉴历史,更要敢于并善于创新和发展历史;既要看到在工业化加速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高伤亡”与“高产量”相伴而生有概率增大的可能,更应看到它并非是必定如此不可改变的。“此一时彼一时也”,对此地适用未必对彼地也适用,过去适用现在未必适用,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和文化都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和动态性。在当代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后起的新兴经济体,只要后发优势发挥得好,善于汲取借鉴前人的经验教训,对矿难治理的及时有效,制度构建的周密严格,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里使其转化为“高产量低伤亡”。印度、南非、波兰也曾经经历过矿难的高发期,但是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相比,他们把“一高”降下来的时间用得较短,进而在较大程度上缩短和改写了“两低一高”的轨迹。面对历史和当下新的变化,“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与“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才是我们应有的正确态度。只有如此辩证科学而不是形而上地思考,我们所孜孜以求的: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发展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之人本理念,才能在我国早日变成现实。
与此相反,只是简单地把“高产量”与“高伤亡”相对应,机械教条地拿美国、澳大利亚等几个国家当年的发展路径来比对和说事,就容易把这一历史阶段所谓的不可逾越性和不可避免性看死,看成是神圣僵化不可变更的,对其的可变化可发展性和可创新性就会视而不见,进而就容易忽视汲取借鉴国外“高低伤亡”互变的根本原因,即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有效实施。倘若人们真的按照该“国际经验”来想问题办事情,那么,解释我国矿难的高发就有了正当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就会得出“矿难有理”的荒诞结论,搞好安全生产,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下来,在我国也就成了一件遥遥而不可企及的事情。这无疑偏离了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的人本理念,是漠视生命、人权缺失的表现。
由以上四点可见,“高产量”并不必然等于“高伤亡”,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在安全生产的实践中,只有破除这一误区,真正确立起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构建一套严格可操作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依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有效实施,才能积极稳步地推进“高产量低伤亡”在我国的早日转化和实现,加快创新和改写我国“高产量高伤亡”的轨迹,这样,我国就会后来者居上,把我国的安全生产推进到一个持续稳定向好的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就会得到根本性好转。
[1] 王显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报告[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48,58 -60,350.
[2] 杨栋梁.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发展[N].人民日报,2014-06-18(07).
[3] 李毅中.就安全生产等相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EB/OL].人民网强国论坛,2007-03-13.
[4] 陈勇,魏忠杰,米立公.世界煤炭大国煤矿安全生产调查[J].劳动保护,2005,(2):98 -99.
[5] 王庆一.开启煤炭工业新时代[J].中国煤炭,2013,(10):5-10.
[6] 颜烨.煤殇煤矿安全的社会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2-15.
[7] 安世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安全生产落实[N].人民日报,2014-02-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