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莉
宗教旅游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旅游类型,它以朝圣、拜佛、求法、取经为主要目的,多在宗教圣地进行,与祭祀等宗教活动相结合,参与者主要为宗教信仰者。古老的宗教旅游最突出的特点是旅游活动中始终散发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和信仰色彩。现代宗教文化旅游和古老的宗教旅游是两种既密切相关又有显著区别的旅游活动,现代宗教文化旅游是以宗教活动或宗教景点为主要旅游吸引物,通过旅游者的参与,为旅游业所利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旅游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将宗教与旅游结合起来,集参与性、文化性、娱乐性为一体的一种特殊旅游活动[1]。
现代宗教文化旅游作为旅游活动的一个重要类型,已受到越来越多的旅游消费者的关注和青睐。深入发掘宗教文化旅游的内涵和丰富宗教文化旅游的形式,不断提升宗教文化旅游的品质对旅游业界来说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首先,宗教文化蕴藏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宗教伴随着人类的繁衍和生生不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无论是道教的宫观还是佛教的寺庙大多建在风光秀美的山野中,历经一代代宗教徒的辛勤建设,宫观寺塔巍峨壮丽,古木成林景色宜人。这种晨钟暮鼓、静谧祥和的宗教美感,超凡脱俗、返璞归真的文化氛围,对于久于案牍劳形、疲于奔命的现代都市人来说无疑是心灵休憩的乐园和理想场所。其次,党和国家的相关宗教政策为宗教文化旅游的开展提供了政治保障[1]。在我国以道教、佛教为代表的宗教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宗教文化信仰自由等各项宗教政策的落实,人们的精神生活更加开放自由,对宗教文化的向往和探索不断被释放出来,宗教文化旅游从冷到热,呈现出后来居上的发展态势。
透过宗教文化旅游热的表象,我们不难看到其中包含的一些隐忧和缺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政府、旅游主管和相关部门对发展宗教文化旅游的投入严重不足,视宗教文化为敏感问题,存在忌惮心理,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定位宗教文化、如何发展宗教文化旅游缺乏切实的引导和规划,使宗教文化旅游停留在概念的层面。对宗教文化资源缺乏考察、评估和发掘,对已经向游客开放的宗教文化设施缺少配套建设和保护措施,甚至放任自流。
宗教文化旅游产品的价值在于通过旅游活动帮助旅游者领略宗教圣地的自然风光之美、宗教建筑之美,接受宗教文化中精华部分的熏陶和洗礼,使旅游者达到身心的放松和愉悦,同时感悟人生,升华境界。然而目前大多宗教旅游景区仅仅满足于建庙塑像、设置香炉和功德箱,没有发掘宗教文化的深刻内涵。这种简单化、庸俗化的宗教文化旅游产品大大降低了产品本身应有的吸引力。
宗教文化旅游是专项旅游,要求从业人员既有基本旅游知识和技能,又具备宗教文化知识,只有这样的复合型人才才能胜任宗教文化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服务工作。由宗教人员担负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往往会造成忽略旅游者的基本旅游需求;而一般旅游从业人员由于缺乏宗教专业背景,常常泛泛而谈,很难满足旅游者的求知欲,不能真正起到寓教于乐的作用。正是由于缺乏复合型的专业从业者,宗教文化旅游产品总体品质不高,很难有精品脱颖而出,与我国丰富多彩的宗教文化旅游资源极不相称。
很多宗教文化旅游景区只有富丽堂皇的庙宇楼台,宗教活动仅限于一般的功课,宗教人士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不能为旅游者答疑解惑。缺少高素质的僧团使旅游者难以对宗教文化进行深入的了解,难以体验宗教文化的独特魅力。加之各地宗教文化旅游项目重复建设,形式雷同,缺少地域特色和流派特色,使宗教活动与旅游活动不能有机结合并产生良性互动,因而缺乏生气。
宗教文化旅游活动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旅游、宗教、文物文化、园林等均与宗教文化旅游活动的开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部门的利益诉求不同,往往陷入利益争纷,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混乱。宗教文化旅游场所商业摊点遍地开花,弥漫着浓厚的商业气息,有些人甚至公开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这种庸俗化的商业氛围极大地破坏了宗教文化在旅游者心目中的神圣性,对宗教文化旅游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杀伤力。
宗教文化旅游活动对宗教自然风光和宗教人文资源的依赖性很强,而这些资源本身经过了漫长的历史积淀,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因而显得尤为珍贵。只顾眼前利益、不计后果的过度商业化在给宗教文化资源带来毁坏的同时,也使宗教文化旅游活动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资本。
宗教文化作为珍贵的旅游资源与旅游业联姻是实现双赢的好事,宗教文化中的精华可以丰富旅游资源的类型和内涵,增加旅游活动的吸引力,为旅游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宗教文化旅游活动的蓬勃开展,对传播宗教文化、促进宗教文化的发展同样具有积极作用。要实现两者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需要政府、旅游部门、宗教文化等部门共同研究,对宗教文化旅游的本质、特征、规律及类型形成清晰的认识,引导宗教文化旅游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党的宗教文化政策已深入人心,公民的宗教文化信仰自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为今天我们合理利用宗教文化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提供了政策和法律的依据。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在我国源远流长,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中衍生并创造出来的,这种文化形态在其形成之后便一直影响人们的意识和行为。我国宗教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对完善人格、修炼品性乃至塑造整个民族的精神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尽管宗教文化中存在着封建迷信和落后甚至腐朽的成分,但是只要我们能加以正确区分和对待,就能够让古老的宗教文化服务今天的社会。因此我们要破除以往对宗教文化的忌惮和疑虑,使优秀的宗教文化和旅游业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宗教文化中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提升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同时通过旅游活动传播宗教文化中的正能量,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宗教文化、了解宗教文化,从宗教文化的精华中吸取养分。
宗教文化作为旅游资源不仅具有形式多样的物质形态,如亭台楼阁、寺观塔院、雕塑绘画、音乐舞蹈等,同时具有博大精深的意识形态,如宗教信仰、教规教义、价值观念、社会伦理、戒律清规等。这些资源文化品位的优劣和高低直接影响旅游活动的吸引力,甚至决定着旅游活动的成败。因此我们既要反对那种一味排斥宗教文化的保守做法,也要杜绝不分良莠、全盘接受的盲目行为。只有吸收扬弃并举,才能提升宗教文化的品位,使旅游者领略到宗教文化的真正魅力。这就要求我们练就一双慧眼,从宗教文化的园地中挖掘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符合现代科学精神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有益元素,彰显宗教文化的优秀精神内涵,为旅游者服务。要摈弃宗教文化中那些腐朽、迷信、庸俗、落后的成分,打击假宗教、伪宗教给旅游市场造成的混乱,始终牢记宗教文化中的文化品位是宗教旅游活动的灵魂[1]。
首先,宗教文化旅游应有别于其他旅游活动。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并没有解决人们的所有问题,与现代文明伴随而生的精神紧张、感情空虚往往使人产生许多困惑。宗教文化是人类的思想宝库和信仰宝库,可以使不同的人群从中获得慰藉和满足。通过游览过程引导旅游者从特有的宗教自然景观、宗教文化氛围、宗教文化活动中感悟生命、生活及生存的价值和智慧,感觉知觉与理性融为一体是宗教文化旅游中的核心价值所在和特色所在。其次,宗教文化旅游产品的特色还应体现在不同宗教类别及同一宗教类别的不同流派所形成的差异上。再次,要对这一旅游群体需求进行区分,依照需求特点设计各有侧重的产品,如宗教体验游、宗教养生游、宗教观光游等[2]。
要使宗教文化旅游活动焕发出独特魅力,首先要造就一支专业人才队伍,在这支人才队伍中既要有旅游方面的人才,还应有宗教方面的人才,更应有管理方面的人才。这些人才要熟悉本职业务,具备开展宗教文化旅游所需的专业背景知识,当这些复合型人才立足本位又能相互了解、相互支持,在发展宗教文化旅游的大旗下形成合力时,宗教文化旅游活动才能勃发出应有的光彩。为此,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造就人才,除了依靠大专院校还应通过旅游部门、宗教文化部门、社会培训部门对在职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拓展、再造,使大批在职在岗人员尽快由单一型人才转变为复合型人才,有效改变宗教文化旅游人才匮乏的局面。
古老的宗教文化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在旅游开发利用过程中极易受到市场化、世俗化的的冲击而遭受破坏,因此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显得特别重要。那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做法无异是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为此要切实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用法规制度为宗教文化旅游保驾护航。另外,要大力弘扬宗教文化中的进步生态观,如禁杀护生、积德行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充分发挥宗教文化的社会教化作用,利用法规和信仰、道德的力量保护好珍贵的宗教文化资源。
宗教文化旅游作为现代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受到广大旅游者的青睐,这召唤并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宗教文化部门和旅游业界尽快采取有效对策,在提升宗教文化旅游产品的品质、丰富宗教文化产品的形式、培养宗教文化旅游人才及保护宗教文化资源等方面作出不懈努力,使现代宗教文化旅游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1]孙浩然,张桥贵,曾黎.云南宗教文化旅游研究[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10,169-182.
[2]卢世菊.长江流域道教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7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