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
由毛泽东主席所创立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基本要旨是:其一,在社会主义社会,“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①《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205、206页。其二,解决不同类型社会矛盾的方式和途径是不一样的。解决敌我矛盾需要使用“专政”的方式,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则应当使用民主的方式,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整个人民内部继续推广和更好地运用这个方法,要求……六亿人口,都采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②《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在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对于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曾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动员更多的民众参与当时的“革命阵营”,对于缓解过于激烈和过于泛化的阶级斗争意识,均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这一理论曾经影响过几代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理论界和民众的某种语境,以至于现在仍然不时为人们所提及。虽然如此,但严格地讲,就总体而言,人民内部矛盾是同阶级斗争理论相匹配的一种理论,是从属于阶级斗争理论的,是阶级斗争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补充。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时至今日,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这样一种新的历史形势,已经显露出其自身明显的不足之处。
不能否认,改革开放以前的一个历史时期,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们在观念上长期停留在“革命党人”的阶段,没有实现由革命意识向建设意识的转变,没有看到现代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我们曾经错误地将阶级斗争理论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理论,将时代的中心任务错误地定位为“以阶级斗争为纲”。正是基于革命党人和阶级斗争的意识,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我们在划分人群的时候,自然是习惯于重视政治标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必然会将政治视为压倒一切的事情。从阶级斗争的角度看,首先要明确敌我两大政治阵营的区分,以便最大限度地动员、团结本阵营的力量,推翻消灭敌方阵营。就敌我两大政治阵营而言,泾渭分明,非此即彼,非敌即友。而对于不同政治阵营的成员,必须分别采取专政暴力手段和教育批评温和形式这样截然不同的方式予以不同的对待。同时,由于过分看重政治问题,所以,必然将政治予以绝对化和泛化,将政治视为高于并统领其他一切的事情,将政治延伸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相应的,在非政治领域,也必然按照政治的逻辑,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对待。比如,在经济领域,从政治的角度看,广为推行的应当是公有制经济,而私有制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群则是万恶之源,应当予以消灭。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曾经给我们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正如《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所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在长时期内的重大失误,就是没有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轻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极端夸大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直到发生‘文化大革命’那场内乱”①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6页。。
时过境迁。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逐渐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原来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中心任务已经被以现代化建设为时代中心任务所取代。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于必不可少、日益复杂化的社会分工、职业分工和专业化的客观需要,大量新的、以职业分工为主要划分依据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开始出现,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势。经济所有制也呈现出一种混合、多样化的状态。社会各个群体开始形成自己合理的、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在表达多样化利益诉求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相互间的团结合作,相互间的合作需求也在大幅度、大面积的增强。离开了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不可能之事。
显而易见,在这样一个新的时代条件和复杂的现实社会背景之下,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种种利益诉求,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敌我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而更多地是一个如何寻求社会各个群体各个阶层之间有效合作的问题,是一个强调互惠互利,力求“共赢”,尽可能避免“共输”情形发生的问题。显然,在新的历史下,如果只是强调敌我两大阵营的区分,则会将一些本应可以合作互利共赢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事与愿违地变为相互拒斥零和博弈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进而会人为地引发不必要的社会争斗,阻碍、延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
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具体体现在法治精神上。现代社会是与人治社会迥然不同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由一个个独立、平等的个体人(自然人)所组成的。法治精神所强调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据法律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即: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不论他出身何种家庭,处在何种经济位置,来自哪个民族,属于何种政治群体,具有何种宗教信仰,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就具有与他人一样的平等权利。相应的,法治精神还强调,只要一个社会成员违反了法律,不管他具有何种政治或经济身份,都应当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置。换一个角度看,法治精神就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超出法律的特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比如,社会成员的财产权是平等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要“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显然,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与法治精神是相悖的,同宪法也相互排斥,而不是对接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实际上强调,对于不同的人群,应当按照政治身份的不同,采取有所区别的对待方式。比如,某个来自“人民内部”的人或群体,如果犯了一些事情,违反了法律条款,但性质不是很严重,没有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还没有转化为“敌我矛盾”,那就应当按照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路去解决,亦即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达到团结的目的,换言之,就是可以不负法律责任。问题在于,来自“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大量的,如果都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去解决这些矛盾,那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就会流于一纸空文,就不会具有任何效力了。这样的社会显然不是法治社会,而是人治社会。
既然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有着如此明显的不足之处,已经不适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发展趋势,那么,以该理论为依据来处理当今社会中的社会矛盾,就势必会造成较为明显的社会负面效应。首先,造成不平等和歧视现象。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既然从政治上着眼,那么对于同属“人民内部”的不同群体的信任度势必也有差别。像是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自然是属于依靠的力量,而像是知识分子群体和企业主群体则属于通过改造可以团结的力量。这样一种政治上的差别自然会反映在政策上某些厚此薄彼的歧视现象。目前对个体户群体、民营企业主群体之所以会出现种种政策歧视,重要根源之一便在于此。若长此以往,在社会成员平等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今社会,必然会引发种种社会纠纷、矛盾甚至是冲突。其次,使得政策的随意性过强。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是立足于政治立场处理问题,而不是以法律为准绳,因而处理矛盾问题的弹性空间较大、主观色彩浓厚,政策的随意性必然过强。其结果是,既降低了政策的有效性,又延误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既让一些人或群体(不认同人民内部矛盾理论者)对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合理性产生质疑,也使另外一些人或群体(认同人民内部矛盾理论者)对一些合理的、顺应时代趋势的政策心存疑虑;不但会增加目标的不确定性,而且还会弱化公权的公信力。
由上可见,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要求,已经难以有效地整合当今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应当与时俱进,应当用一种既符合民意、又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理论予以取代。这个理论就是社会公正理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民意所向,是时代趋势,是我们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习近平在2014年《新年贺词》中也指出,“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②《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四年新年贺词》,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而且,由于社会公正既强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平等尊严和平等权利)的问题,同时又强调鼓励人们自由发展(差异化发展)的问题,所以,在社会公正那里,社会各个群体都能够找到自己既平等又合理恰当的位置,从而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并且是合作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