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飞
(赤峰学院 组织统战部,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大学生也不例外,除了具有宪法规定的一般公民权利外,还应该享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学生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还应享有作为教育消费者的权利.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法律,亦称作“母法”,它上承国家宪法,下启其他具体的教育法律和行政规章,任何教育法律和规章都不得与其冲突.《教育法》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是针对各级各类学生的,是对学生权利的最一般、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规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虽然没有集中系统表述,而是散见于有关条款中,但大学生基本权利都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受教育权.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是获得奖、贷、助学金权.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可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助学金;三是勤工助学权.“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四是组织社团权.“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五是获得公正评价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业,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若提前完成学业,成绩合格,亦可提前毕业.
第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2005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明确具体,共列六项:(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六项是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大学生权利最具体系统的规定,是大学章程规定学生权利的主要依据.
第四,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背景下大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权利.在我国,随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确立,上大学交费成为一种常态,于是,学校成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成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学校与学生除了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外,还增加了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尽管这一层关系是从属的.虽然很多学者不认同这一带有市场性质的契约性关系,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既然大学生交费上学,那就等于大学生购买了学校的教育服务,按照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学校应当提供与学生交费等值的教育服务产品,包括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实验、校园、教师等硬件资源,也包括教学质量、管理、校风等软件资源.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和教育资源有选择权、异议权、监督权、知情权、申诉权,学生作为消费者有权对教育服务内容、过程、质量提出质疑和意见.当然,我们既要承认和面对这种教育消费权,又不可夸大这一权利.
综上所述,重视并保护学生权利,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的新理念,也是学生主体地位在高校管理上的反映,更是现代大学办学理念的体现.大学生在高校治理体系中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的主体,因此,我国教育立法对学生权利愈加重视.从我国法律、法规看,大学生权利主要表现四个方面:一是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二是作为一般受教育者的权利;三是作为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四是作为教育消费者的权利.
一是对大学生权利的认识问题.大学章程中的学生权利问题说到底是学生主体地位问题.大学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人才,因此,以学生为本、牢固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是现代大学管理的必备的理念.大学也承担着培养现代公民的责任,现代公民的重要标志是责任意识和民主精神,而责任意识和民主精神是学生主体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性是培养现代公民的主要内容.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不只是单纯的被管理者,也是学校管理的参与者.学校的学生社团、学生会、自律组织等就是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载体和形式.第二,大学生不只是学校教育服务的被动消费者,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有选择权,如选择专业、课程、教师、学习方式等.第三,大学生不只是学校人才培养活动的被动接受者,学生对教育教学活动有建议权、反馈权和批评权.第四,大学生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权利,了解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权利.第五,大学生不只是被动地接受学校的处理和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和处分有异议可以申诉和诉讼.正确认识大学生权利是在章程中正确规定大学生权利的前提.
二是对大学生权利的文本表述问题.大学章程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权利都有或简或详的规定,这样,如何在大学章程中表述学生权利问题就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了.目前国内的大学章程中,对如何处理大学章程与上位法律关于学生权利表述问题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先概括认定既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学生的权利,然后再补充规定学校赋予大学生的带有本校特色的具体权利.如兰州大学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种是在表述完本校学生享有的具体权利后,再另列一项概括补充认定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如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第四十二条在表述完学生享有的具体权利后,又单列一项补充认定“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种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作区分,只是笼统地从学校角度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当然这种方式比较少见.我们认为,大学章程既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之间处于承上启下地位,那么,它就应该比国家法律、法规更具体、更具学校个性,而比学校具体规章制度更原则.因此,在规定大学生权利时分两个层次表述更科学合理,即先表述学生享有的本校的具体权利,再概括认定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基本权利.这样的形式,一方面避免行文重复,可以精简文本,另一方面对国家层面的规定和学校层面的规定作了区分,有利于彰显学校特色.
三是学生权利的实现机制问题.在大学章程中正确规定学生权利是一回事,而学生权利的实现和落实又是另一回事.正确认识大学生权利、科学规定大学生权利、真正实现大学生权利是三个紧密相关的环节,缺一不可,但关键还在落实.学生权利既要写在纸上,更要落到实处.要真正落实学生权利,必须在大学章程中对实现学生权利的机制予以明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根据这个规定,在大学章程中要单列条款,明确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成立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并要依据章程另行制定大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要发挥学生会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专列条款规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学生代表列席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会议,给学生以表达意见建议的权利;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校长向学生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让学生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要在章程中明确建立一个及时畅通的学生意见表达反馈机制,使学校能够及时听到学生的声音.
综上所论,大学生的权利主要有哪些、如何认识大学生的权利、如何在章程中表述大学生权利、如何建立大学生权利的实现机制等是大学章程制定的重要内容.在大学章程中科学规定大学生权利及其实现机制是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环节,对于高校落实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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