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洋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分配是对劳动所得的一种划分形式,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派别对劳动概念具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在弄清楚劳动概念后,就可以着手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情况进行合理构建,使得人们不会将所得的社会财富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
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人类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它不仅指改造自然的生产实践,还包括变革社会的实践和探索世界规律的科学实验。他的劳动学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生产实践。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二是指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分析了异化劳动、劳动和价值、劳动和资本等问题。
根据洛克的定义:上帝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赠予了人类,因此,不管是从橡树下捡拾的橡实还是从树林的树上采摘的水果,都应该属于付出这种行动的人,而这种行动本身我们就把它定义为劳动。同时,我们要强调的是,人类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上帝把财富赠予人们,人们对这些财富的占有享有均等的机会,而且,由于财富的总量是一定的,因此,一个人占有某个事物意味着别人丧失了对该事物的占有权。但就洛克的劳动观点看来,人们通过占有自然界的财富并不能算是对其他人占有权的掠夺,因为尽管财富总量是一定的,但人们占有的数量相对于总量来说是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人们在占有社会财富时,并没有剥夺别人同样占有财富的权利。
自然状态下的人,除了必须遵从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自然法则外,不需要受到任何人的约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动、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等问题。这种状态维持一段时间后,由于个人的天赋、勤劳程度等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出现贫富差距,有的人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而有的人则通过辛勤的劳动过着比较充裕的生活,当这种贫富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后,社会稳定就会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甚至威胁着这种自然状态的继续进行。这个时候自然状态将会被几种不同构想下的政治社会替代。
自然状态下的不稳定使得人们为了自保纷纷利用武力来控制比自己状况差的人,直到他没有反抗能力为止,而通过这种强势对弱势的不断循环,自然状态就会转变成通过强权建立起来的等级社会,这种情况显然是将财富变成统治别人的权力的典型,因此,与我们需要的情况不相同。
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个人功利主义把幸福作为人生活的唯一目的,而对于一个功利主义的社会而言,只要它的社会制度满足了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社会,但它在摆脱自然状态之后,由每个人的幸福最大歪曲成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在这个过程中侵犯了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追求个人最大幸福的自然权利。如果在自然状态下,贫穷的人占大多数,富裕者只占一小部分,那就意味着将会有一个社会放弃富裕者的幸福去满足大多数穷人的幸福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幸福这种无法用具体标准衡量的事物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
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享有自然权利,他们是自由和平等的,不依赖于他人(不包含意志不成熟的人)而存在,因此,当出现贫富差距的现象时,人们可以在遵循“自由优先于平等”、“人人平等”和“人人机会均等”三个原则的前提下,以契约的方式对人们占有财富的状况进行重新分配,使在自然界中最少受惠者的获益达到最大,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这种情况,意味着人们通过协议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而政府的职能在于评估人们的财富状况,在富人幸福感最强大时,通过再分配手段,向其征收一部分的税来补贴穷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均衡社会财富,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这种构想看似没有什么缺陷,但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罗尔斯在达成这种契约时,他强调了“自由优先于平等”,在生产原则上坚持自由发挥,而效率不同导致贫富差距的后果后,在分配原则上坚持平等,显然把自由看作起因,而把平等当作目的,但另一方面,他又是自由平等主义者,把两者看作一回事,因此这种构想在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上出现了矛盾。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由于会受到种种不便的限制,因此,纷纷摆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诺齐克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实现个人自然权利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他接受康德的思想,认为不能把人当作工具,而应该当作目的,人们根据自己意志的价值判断,进入不同的保护性社团,为了扩张自己财富的需要,在不损害其他人财富的前提下,和他们平等交往,这样,既保证了个人的自然权利,又没有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在这种状态下,存在着许多保护性的社团和很多没有加入社团的独立者。不管是社团中的委托人侵犯了独立者的权利,还是独立者侵犯了委托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因为存在着很多竞争关系的保护性社团,所以不管它们是对还是错在表面上都是正义地存在着,而独立者没有委托的机构,在作出判断时会出现错误,因此,保护性社团对独立者就拥有了“强力独占权”,形成了最弱意义的国家,这种强力独占权并不等同于审判权。人们在进入保护性社团时,需要为自己向社团委托的保护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金,而且,当社团因为向独立者实行强力独占权而损害他们的利益时,向他们支付的赔偿金也要通过向委托人征税的形式来筹集。但是由于这种超弱意义的国家不能保证它在实行强力独占时做出的决定都是正确的,委托人可能会因为它的失误而怀疑它的权威,进而解除委托关系,因此,尽管这种社团能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但也有逐渐消除的可能,不能作为一种社会状态长期维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构建的未来社会包含了上述几种情况的优势,又避免了它们的缺陷。同样的全社会占有社会财富,因为分配方式实行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因此,就避免了财富差距大的状况;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就不再存在剥削和压迫,历史上出现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就被消灭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是实现人的解放,实现共产主义是全人类的事业,共产主义社会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以实现人的解放为目标的,这样就避免了功利主义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而损害少数人的自然权利的情况;未来社会中的财富,全社会共同占有,按需分配,避免了贫富差距较大,也就没有必要为了均衡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而订立新的契约。因此,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各尽多能、按需分配,从源头上避免了财富分配的不公正问题,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财富占有情况的差异,但可以保证人们占有的财富不会成为剥削别人占有财富的权利。
马克思构想的未来社会和诺齐克的超弱意义的国家在许多地方存在着相似之处:它们都维护人们生来就具有的自然权利,人们对社会总财富都是机会均等的占有者,在谋求自己财富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而且都需要专门的机构来维护权利。但不同的是,诺齐克构想的社会中存在着很多保护性社团,而且需要人们的自愿委托;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存在各个部门是面向全社会成员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正常进行而设置的机构。
前面把一切能带来收获的行动都定义为劳动,实际上是对马克思劳动论范围的扩展,在这种宽泛的范围下构建的社会,仍然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因此为了与马克思构建的较完善的共产主义社会相对应,还应该把劳动看作人类能动的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
综合上述所有观点,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社会主张允许人们占有财富,但不能利用占有的财富剥夺他人占有财富的权利,这与人们要构建的社会相符合,即人们不会将所得的社会财富转变为奴役他人的权力。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罗克全.自然权利与社会规则[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0.
[5]罗克全.权利应得[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3):80.
[6]罗克全.“自由至上主义”如何为国家辩护[J].学海.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