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欢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 510006)
业主集体维权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分析
王 欢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 510006)
伴随着城市基层治理的发展,城市业主维权行动已成为一种新形式的社会运动,是业主自治的良好体现,但是在集体维权行动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境。本文通过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分析了城市业主集体维权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并提出选择性激励等合理的解决办法,以保证业主的整体权益得到维护,推动集体行动的进程。
业主维权;搭便车;选择性激励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城市单位制的解体,社会空间的急剧膨胀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国家需要一种能够替代单位制的方式来整合基层社会。在这个背景下,通过社区建设来重新建构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将行政管理的重心从“条”上的单位转变为“块”上的社区,就成为了城市基层治理的重点。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也逐渐形成了行政权与社区自治相互协调的模式,部分政府权力下放到社区,鼓励居民、非营利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城市基层治理也逐渐以新的模式在展开。
在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大量商品房小区出现,随之也衍生了物业公司的普遍存在,因而在基层社会的治理中,传统的治理主体也逐渐演变成居委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多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博弈不免引发了种种矛盾与纠纷,这包括开发商对于房屋合同、质量、配套设施等问题的欺诈;物业公司管理上的不合理,服务上的不尽责,违反物业服务规定;业主委员会不作为,未能真正代表业主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这些纠纷的存在使得社区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事实上,社区内的冲突是复杂交错的,面对社区内存在的现实问题,近些年,业主也逐渐开始采取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业主维权是社区自治过程中追求社区权利利益关系平等均衡的行动。大规模的业主维权行动是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起点,但是面对目前城市小区内普遍存在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以及居委会之间的问题,真正愿意行动起来维护利益的业主并不是很多,能够坚持维权并成功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业主们大多都由于种种原因很难持续坚持下去,常常会无疾而终。为何面对小区内存在的问题,业主们不愿意一起行动来维护权益呢?为何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集体行动却很难获得成功呢?基于此,对于这样的问题,业主维权行动又该如何继续下去呢?本文将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的视角去分析业主集体维权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以更好地了解业主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失败的原因。
奥尔森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视角出发,将集体行动理论建构在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1],理性经济人假设主要包括一是人们拥有一系列偏好,并且能够感知并排列它们;二是上述偏好顺序是可以传递的;三是人们在采取策略行动时,总是寻求最大可能的收益和最低的成本,并采取“理性的”行动;四是人们在采取行动时主要是自利的,利己主义和工具性的。其核心观点即假定每个人都是完全理性的,在做出个人决策时必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但是,理性的“经济人”却并不能促成集体行动。奥尔森发现,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集体行动带来的收益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具有非排他性,也就是说那些没有购买任何公共或集体物品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之外,这种非排他性就为集体成员提供了“搭便车”的可能,那么理性的“经济人”会对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成本进行衡量,他们不会积极主动地发动集体行动、提供集体物品以满足所属集团或组织的需要,而最好的选择就是“搭便车”。因而,部分成员选择免费乘车的行为便成为了集体行动的困境。本文将根据奥尔森的理论去分析社区治理中业主行动的搭便车行为。
每个生活在小区的业主都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面对社区内存在的共同问题,业主是否能采取集体行动去进行维权呢?为什么结果往往并不其然呢?事实上,不论是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问题、还是物业的收费问题,服务质量问题,或者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建设问题,通过维权行动所争取的集体利益都要与其他小区成员共同分享,而不管其是否参与了集体行动,因而业主维权行动的集体产品也同样是公共物品,争取来的权益是具有非排他性质的。作为理性的业主,他们认为自己是否参与行动都不会影响到自己共同利益的获取,因而业主并不愿抽出精力和成本来参与集体行动维护小区共同的资源,或者花时间参与业主大会协商小区共同的事务,因而选择搭便车来坐享其成,这是理性业主的最佳选择。如果每个业主都从经济理性的角度去衡量问题,那么就会造成集体行动的失败和困境,这样的结果并不利于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
在目前的房屋建设中,大多以多层或者高层房屋建筑为主,小区内的住房数量至少能达到几百户,多则上千户。住宅区内众多的业主构成了奥尔森所定义的集体行动的大集团,虽然奥尔森未对大集团和小集团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区分,但是小区内规模庞大的理性业主必然可称之为一个大集团。对于较大的集团为何不能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在奥尔森的理论中主要有三个因素。第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这样即使集团能够获得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其数量也是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第二,由于集团越大,任何一个体,或集团中成员的任何(绝对)小子集能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他们从集体物品所获取的收益就越不足以抵消他们提供的哪怕是数量很小的集体物品所支出的成本。第三,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由于这些原因,集团越大,它就越不可能提供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而且很大的集团在没有强制或独立的外界刺激的条件下,一般不会为自己提供哪怕是最小数量的集体物品。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所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在业主维权行动中的具体分析如下:
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是所有的业主都会选择参与集体行动,这主要是因为在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时期,许多人购买房屋的目的也变得多样化,不仅仅是为了居住,还包括投资、出租等多种方式,因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入住率并非能达到100%,一部分业主由于暂时未居住到小区内,即使小区内公共资源遭到侵害和损毁,但是他们由于短期内没有受到实际利益的影响,参与集体行动所获得的利益很少,而选择漠不关心集体维权行动。还有一部分的业主是小区内的租户,由于自身身份观念的限制,从主观上并不会把自己作为小区的一份子,因而也不会把小区的共同利益作为自身利益的一部分,对于获益较小的维权行为,参与行动的积极性极小,甚至是不闻不问。这样的结果对于需要集体行动的维权行为必然面临着许多阻碍。
在业主集体抗争维权的行动中,小区业主往往会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共同的权益,包括通过媒体报道进行声讨,向有关部门进行情况反映,发起有规模的维权活动等,但这些集体行动都需要业主花费一定的成本投入(包括时间和精力等),但往往在大规模集团内,最后维权的集体物品收益也不足以抵消微小的投入[2]。很多情况下,一场维权行动的周期是很长的,同时付出的维权经费也很多,但往往效果却不显著。即使维权成功,开发商给予小区业主的赔偿也是有限的,当业主规模越大,每个成员得到的收益越小,可能仍然无法与付出的维权成本进行抵销。
对于团体规模越大的集体来说,组织成本越高。业主大会是居民自治的一种良好方式,对于具有众多业主的小区来说,业主大会是很难召开的。大量的业主对于业主大会都选择漠不关心的态度,真正积极热心小区事务的人并不多。业主大会商议的事情都是小区共同的利益,参与的人员并不会比不参与的业主多获得任何一份收益,对于工作繁忙的业主来说,他们不愿意花费时间来参加会议,一部分维权意识不强的业主,没有任何动力去维护小区共同的利益[3]。对于将房屋出租的业主来说,更是觉得小区的发展建设对他们的影响不大,故参与的积极性也很低。而租房的业主,也很难有积极性去参与业主大会,维护小区的共同资源。因而人数越多的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的难度越大,将这些具有不同意愿想法的业主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行动的成本是很大的,需要跨越很多的困难和障碍。
综上而述,近些年来,业主维权活动逐渐兴起,但是却很难有较大的发展,这主要就是因为在集体维权中存在着“搭便车”的困境,业主作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团体,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的成员,坐享其成的想法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失败。
近年来,城市业主维权行动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业主自发组织起来,从整个社区的利益出发,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来实现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这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社区自治的良好体现。但是不难发现,众多维护合法权益的业主行动,并不能顺利开展起来,共同合法的公共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这正是集体行动中的困境,那么,该如何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呢?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思考:
奥尔森指出,在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平等的小集团中,即在成员从一定水平的集体物品供给中的获益程度不等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不等的集团中,集体物品最有可能被提供。这里的不对称是指集体成员收益的不对称,而非成员数量或规模的不对称,因为某个成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能获得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的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虽然这并不能消除“搭便车”的问题,但是却可以促成集体行动。在业主维权的行动中,不对称的收益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推进维权行动的发生[4]。例如,对于小区内没有足够的停车位问题,业主向开发商要求按最初签订的合同规定开发停车场地,显而可见,维权行动的结果——停车场地的建立,受益者主要是那些家里有车的业主,只有这部分群体能够从集体行动中获益,对于没有买车的家庭来说,并不会参与到维权行动中来,而对停车场建设问题的声讨之所以可以进行下去,正是因为集体行动中存在着不对称的收益。停车场的建设可以帮助有车的业主解决停车的现实问题,减少在外停车的昂贵费用,因而即使其他业主不参与行动,这部分群体也会组织起来对共同利益进行维护。
但是这样的不对称成员收益规模的情况并不能适用于所有业主维权行动,大部分的社区所面临的问题都涉及每一个业主的共同利益,即便可以促成集体行动,但还是仍然不可避免“搭便车”问题的存在。
对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最好方式就是实行选择性激励,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这种选择性的激励必须是针对个体的,使得集体中做出贡献和没有做出贡献的人,做出贡献多和做出贡献少的人得到区别对待。因此,这种激励主要包括积极的激励(如提供某种非集团物品)和消极的激励(如强制)两部分。
1.积极的激励
正面的激励机制可能是经济性的奖励,也可能是社会性的奖励。这种积极的奖励会调动业主参与集体行动的兴致,为个人提供了实质性的参与动力,鼓励他们为共同权益贡献一份力量[5]。
经济性激励——建立内部奖励机制。业主委员会可建立专项维权基金,让每位业主缴纳一定的费用,对于积极参与维权行动的业主,可减免其缴纳费用,以进行经济上的奖励,通过这样的措施鼓励更多的业主能够积极参与集体维权,或者为小区维权行动付出更多的精力。这样的内部奖励机制,可以让在小区行动中贡献多的人得到物质上的激励措施,以更好地持续地为维护社区共同权益而努力。
社会性激励。社会性的激励主要包括社会地位、声望以及名誉的提高。对于在小区维权行动中的积极分子,可鼓励其成为维权事件的领导成员,代表广大业主的意愿,增加他们参与的动力,并赋予他们更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在维权行动中出力较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推荐其进行社区先进人物的评选,提高他们在社区内的声誉和地位。同时,在业主委员会上对于这部分积极行动者要进行表彰和嘉许,以促进广大业主对于小区事务的关注[6]。
2.消极的激励
惩罚措施。消极的激励主要是对不合作的业主给予一定形式的惩罚,使得在集体行动中贡献少的成员受到无形的压力,减少“搭便车”行为的出现。一方面,可从经济上采取“惩罚”措施,对于在集体行动中不配合的业主,可向其收取更高的维权基金。(这种措施可适用于向开发商索取赔偿的情况,通过经济利益因素对不积极参与维权行动的业主进行一定形式的惩罚。)另一方面,对于参与集体维权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进行名单登记,记录备案,让不合作的小区成员受到其他群体无形中的舆论压力,从而鼓动他们也能积极地参与到行动中去。
强制措施。实际上,在社区自治的管理中,很难采取一定形式的强制措施。不过,对于社区维权行动的开展,业主委员会作为领导组织,可利用空余时间上门走访,一户一户地动员业主参与集体行动,通过分析情况、思想工作、话语激励等方式将小区内的每个成员组织起来,让业主真正明白维护共同权益的重要性,在无形中以“强制”的力量让业主团结起来解决小区面临的困境,为社区共同资源的维护贡献一份力量。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城市业主维权的行动中,每位业主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出发,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进行均衡考虑,这样集体行动却避免不了“搭便车”问题的出现,“选择性激励”正是针对个人行为所采取的赏罚分明的措施,因而和其他方式相比较,可以给业主更大的参与动力,有效地改善集体维权行动中的困境。
城市社区作为基本的单元和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社区自治的治理模式正是城市基层治理管理体制的目标。而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要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中来,但是面临着小区内越来越多的物业冲突和纠纷,业主和物业、开发商以及社区居委会之间矛盾向着复杂化的趋势发展,因而让业主充分参与到社区的事务中来,努力协调冲突方之间的问题,培养业主的自治精神是十分重要的[7]。随之而来的业主维权行动也逐渐得到了发展。
不过目前的城市业主维权行动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这是社区自治非常重要的过程,但是在城市的小区发展中,业主是一个大的集团规模集体,将众多的业主组织起来并非一件易事,业主参与集体行动时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充分重视居民参与的重要性,通过激励机制激发业主的维权意识、公民意识以及责任意识,同时,可充分发挥业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完善业主大会的制度,为小区共同资源的维护奠定良好的基础。
[1]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 邹树彬.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特点及其影响[J].深圳大学学报,2005(5):44-49.
[3] 黄振威.小区业主集体维权:缘起、维度及模式[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2012(1):48-53.
[4] 陈文,黄卫平.城市社区业主维权:现状、成因与对策[J].中州学刊,2009(3):116 -120.
[5] 孟伟.城市业主集体行动的策略及其行为逻辑:以深圳市宝安区滢水山庄业主维权行动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3):67-75.
[6] 林琰瑜.城市业主集体维权行动中的“选择性激励”[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报,2006(2):60 -64.
[7] 黄卫平,陈家喜.城市运动中的地方政府与社会:基于N区业主维权案例的分析[J].东南学术,2008(6):59-66.
Free-rider behavior analysis in the owner's collective activism
WANG Hu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510006,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ity grass-roots governance,city owner's activism has become a new form of social movement,which reflects the owners of autonomy well,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collective actions.This paper analyzes“free-rider”behavior in the city owner's collective activism through Olsen's 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and proposes a reasonable solution of selective incentive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owners,and promotes the process of collective action.
city owners activism;free-rider;selective incentive
F293.33
A
1009-8976(2014)02-0029-04
10.3969/j.issn.1009-8976.2014.02.009
2014-02-27
王欢(1990—),女(汉),河北博野,硕士主要研究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