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芬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经济与工商管理系,重庆 400067)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信用卡套现欺诈事件屡屡发生,并呈高发态势。在信用卡的众多风险中,套现所引发的风险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它不仅严重损害了持卡人的利益,也给发卡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从信用卡套现的含义出发,分析了套现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对商业银行如何预防信用卡套现提出了几点对策。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信用卡套现的明确定义。正因如此,对信用卡套现的界定不管是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一直模糊不清。套现,顾名思义是将某种非现金金融产品的价值挖掘出来并转化为现金,对于难以变现,或者具有变现机会成本的金融产品则显得更加具有价值和诱惑力。众所周知,信用卡是可以取现的。但根据我国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每卡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而且取现每笔要付交易金额3%的手续费,同时不再享受免息期,必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因此我认为,信用卡套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套现是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现金,也应该包括取现,这种情况下“套现”是中性词;而狭义的套现主要是指不通过正常手段获取现金的行为,这时“套现”是贬义词。通常情况下,大家所指的信用卡套现是指狭义的套现,是指持卡人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不通过正常渠道(ATM机或柜面)支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全部或部分直接转换成现金,同时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和利息的行为。
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具有减少现金流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特点。持卡人通过适当的且合法的方法使用信用卡,可以从容地实现短期资金的融资问题。但如果持卡人通过套现进行融资,则有可能违法。当前,信用卡套现的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且呈现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替他人刷卡付款套现。即他人消费、缴款时,持卡人持自己的信用卡替他人刷卡付款后,他人将与刷卡金额相等的现金交付持卡人。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主动替亲朋好友或熟人刷卡消费,再由亲朋好友或熟人向刷卡者支付现金,持卡人获刷卡积分,并赢得礼物。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持卡人,对需要购买大件商品的朋友,他会提出用自己的信用卡为朋友付款,然后朋友再向他支付现金。这种套现方式持卡人没有任何费用支出,且套现金额比较灵活。这种顺手牵羊的套现现象比较普遍。
(2)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现,即利用互联网上某些具有电子商务功能的购物网站进行套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网上汇款实现小额套现。网络消费的支付宝目前有一项“直接付钱—即时到账付款”功能,只要双方都有支付宝账户,通过了实名认证,就可以把信用卡里的钱转入对方支付宝账户内,立即到账,并在1-2个工作日后可以提取现金。这种方式仅限于小额套现,因为支付宝规定每天最多只能汇款500元,如果申请了支付宝的数字证书,那么汇款额度能够增加为2000元。第二种是制造虚假网上交易套现。持卡人在淘宝网注册两个以上用户名和支付宝账号,或两人以上串通操作,一个用户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由另一用户购买,实现信用卡资金转账支付至“卖家”账户后提现。这种方式可根据套现需要设计虚假交易商品和金额,只要信用卡透支额度允许,套现金额不受限制。
(3)通过部分不法商户制造虚假消费套现。这类商户其实就是以商户的名义申请了POS终端机,然后专门为信用卡用户提供套现服务,或本身有主营业务,同时还兼做套现。持卡人在商户POS机上刷卡后,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所消费的金额,并将款项打入商家的开户行。商户就将所消费的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持卡人,并从支付给持卡人的现金中收取1.2%-5%不等的手续费,除去银行扣除商户1%左右的刷卡扣率外,商户还能赚取剩余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大额套现,但缺点是持卡人要向商家支付较高手续费,且要承担万一商家卷款潜逃、血本无归的风险。
(4)通过非法专业套现公司以中介的形式“非法套现”。这种套现方式首先是中介公司代客户办理信用卡,随后通过其自备的POS机以消费名义刷卡套现。中介公司从支付给套现者的现金中收取大约3%-5%的手续费。POS机成为这些中介机构最主要的办公设备,由自己控制,此类中介通常以航空售票、房屋中介等低扣率商户类型入网,可以说是无本生利,而这项业务带来的手续费收入相当可观,所以各地催生出很多这样的中介公司。这明显属于恶意套现。
除了以上四种主要套现方式外,目前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方式。如:利用信用卡充值手机号码,然后销号获得退款;利用信用卡购买某些航空公司机票,然后利用相关政策在起飞前24小时内全额退票,实现套现。不管哪种套现方式,都会给持卡人、商业银行甚至全社会的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尤其是恶意套现行为会严重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发卡银行是套现行为的最大受害者。首先,信用卡套现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银行信用卡业务合理的利润空间。持卡人在套现后及时偿还所欠金额,银行不仅无法获得预借现金的手续费收入,而且还要大量的资金成本。其次,绝大多数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持卡人从消费起到还款期间银行就必须承担还款风险。所以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抵消透支风险。可是信用卡套现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躲过了银行的防范。套现的资金无异于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却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难以进行有效的鉴别与跟踪。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资金,银行的损失不仅包含贷款利息,还可能是累积的无法收回的巨额资产。最后,对银行危害更大的是,在很多非法中介专业“养卡”等行为的操作下,大量高风险的套现金额被包装成银行的低风险的优质信贷资金,银行被虚假的用卡数据所蒙蔽,很可能会错误地增加套现者的授信额度,从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一旦养卡资金链断裂,风险集中释放,势必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冲击。
信用卡套现涉及的相关部门多,管理难度大,因此要形成有效的打击,需要多个机构的通力协助。不过,套现的最大受害者是发卡银行。所以,作为发卡主体的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套现的防范就显得尤其重要。
(1)把好信用卡准入关,在发卡环节加强风险防范。目前,由于我国信用卡发展历史较短,并且发展迅速,发行环节竞争激烈,银行为将“蛋糕”做大,均采用“拉网式”发卡,办卡审查不严。有时一个身份证盖一个假公章就可以办8到10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此外,相当多的营销人员为了完成业绩,片面追求发卡量、过卡量,甚至主动配合申请人虚假填写相关资料,帮助申请人骗取发卡或更高的信用额度。另外,前几年许多银行还将发卡业务外包。在这种情况下,发卡银行由于不直接接触申请人,发卡审查力度更弱。
为了预防信用卡套现,商业银行必须规范自身的发卡行为。首先,应做好风险政策的制定,从制度上加强风险管理。发卡银行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要审慎开展资信审查和发卡工作,对申请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尽可能了解其财务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及还款状况,严格额度审批,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其次,发卡银行应及时收集和整理虚假申请、欺诈申请的手法,最大程度防范申领风险。对于代领卡、邮寄卡等非本人领卡的发放方式,发卡机构应制定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在成本允许的范围内,对发放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加强发卡营销队伍建设和管理,从营销人员来源、队伍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对客户资料采用不定期的双人复核或抽查等方式,完善审核制度。对发卡营销人员的薪金待遇不应单纯以发卡量作为参考标准,应结合审核通过率、恶意透支率、欺诈率等指标,对营销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最后,根据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要求,禁止发卡营销机构将业务外包,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等,以从发卡环节堵塞漏洞。
(2)加强个人信用和信用卡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引导持卡人安全、合理用卡。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才刚刚建立,许多人还没有意识到维护个人信用的重要性,特别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他们只顾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信用污点对日后生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信用体制健全的发达国家,由于违反诚信行为的惩罚性成本很高,持卡人都非常重视建立和维护个人信用。商业银行应加强维护个人信用记录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让市民充分了解到良好的个人信用终身受益,而不良的信用记录将使自己寸步难行,从根本上降低信用卡欺诈和恶意透支的风险。同时,发卡银行应加强信用卡知识宣传,应完善相关持卡人用卡教育、培训制度,对持卡人明示信用卡使用中常见的风险及后果,对存在可疑交易的信用卡持卡人采用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方式,减少和防止恶意透支发生。
(3)使用有效监控工具,严格监控信用卡交易行为,尽早识别套现。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主要依靠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但该系统未特别针对信用卡申请人形成完整的信息跟踪系统。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持卡人的动态信息跟踪,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加强银行间合作,逐步完善以个人身份证件信息为核心的银行间共享交易实时监测系统,有效防止一人多卡情况下恶意透支的发生。另外,各银行也应加快交易分析工具的研发,用以实时识别出风险较高交易,从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
(4)拓宽小额短期资金融资渠道,使持卡人不用通过套现就可满足其融资需求。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可针对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或个人开展手续简便易行的中、短期贷款业务,从而使市场上大部分正常的融资需求不需要套现就能得到满足。二是银行应调整现行“一刀切”的持卡取现政策,应采取差别提现政策,即针对不同资信的持卡人给予提现费用、额度上的差别对待,对资信良好的持卡人给予低或免提现手续费、低取款利息、高取现额度的政策,则可有效监控和引导善意持卡人通过正规途径取现。
总之,信用卡套现行为已经成为银行卡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是,打击信用卡套现,净化银行卡市场环境,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监管、商业银行、银联、工商等部门需要共同努力,加大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打击力度。全社会也需要形成共识,共同维护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珊.信用卡套现行为剖析与防范[J].中国信用卡,2009,(9).
[2]王禹人.遏制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的几点思考[J].金融会计,2009,(9).
[3]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Z].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