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烟草公司荆州市公司 王必成
浅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州市公司 王必成
近年来,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受到了我国政府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以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我国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发展速度仍然比较慢,水平不高,问题也不少。因此,本文主要致力于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为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几点建议。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安然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政府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日益加强。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随后,美国上市公司对于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逐渐变得规范起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也因此颇受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关注。作为一个与国际经济联系紧密的经济大国,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关注也日益增多。在解决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方面,中国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尽管如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业管理者参照一定的标准对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的信息和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完整性以及有效性的信息。对企业自身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提高管理者的内部控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便于企业所有者对管理者的监督,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防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风险,从而降低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对外部信息使用者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更多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了解企业的管理是否有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这对于投资者或是相关外部管理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状况。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落后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2000年以前在我国很少有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相关政策及文献。国际社会在安然、世通等会计丑闻发生后加快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其中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通过的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强制性要求。随后,我国政府也开始关注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相关部门开始积极发布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政策。2000年至2005年主要是各部门各自发布政策的阶段;2006年至200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2008年至今,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明确提出了内部控制的标准。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改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内部控制缺乏有力的环境支持。内部控制环境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其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公司对管理者的激励制度等。健全的环境可以减少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障碍,有利于公司的有效运转,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内部环境普遍比较脆弱。对上市公司而言,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经营者有信息上的优势,当缺乏监督时容易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并增加代理成本。在企业文化方面,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减少管理方面的阻力、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但是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认识到文化作为公司软实力的重要性。在公司的激励制度方面,完善的考评激励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励和约束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从而使之为公司忠心效力,但是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制度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不能满足管理者的需求。
(二)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近年来,我国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政策方面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是由于缺乏经验以及相关部门配合不协调等原因,出现了各部门的标准和要求不统一的现象,使得上市公司难以选择一个固定的标准来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同时也使得同行业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缺乏比较性。例如: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各上市公司对于在内部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同时也要将该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内部控制的披露规定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对外披露之前,其董事会应该依据公司的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予以审议并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其监事会还要对该报告发表意见,最后这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将与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由此可见,相同性质的不同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要求方面是存在差异的,这种标准上的差异不利于构建统一的上市公司发展环境。
(三)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容易流于形式。虽然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披露内部信息时,上市公司往往注重形式,所披露的内容通常泛泛而谈,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特别是投资者而言价值不大。此外,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其表现有,在没有强制要求披露之前,很少有公司主动披露其内部控制情况;当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性要求之后,企业管理者则通常秉承着能少披露就少披露的原则。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企业对于内部控制仍缺乏了解,尚未真正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此外,我国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不健全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的萨班斯法案302条款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我国近年来虽然加强了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但是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强制性规定,为上市公司管理钻漏洞提供了可能。
(一)改善内部的环境,为内部控制奠定良好的基础。内部环境是进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必须重视上市公司内部环境的建设。一方面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结构,可以针对内部控制建设的需要成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要利用好董事会手中的权力,起到对公司管理作用和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增加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内部控制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此外,要在公司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优化对管理者的评价激励制度,稳定人心。
(二)统一各个部门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和要求。在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拥有标准和要求,但是缺乏统一的体系,这难免给上市公司造成诸多不便,也不利于公司间的横向比较。因此,为了统一化的市场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统一内部控制方面的标准。
(三)在制定强制性规定的同时采取鼓励措施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目前我国制定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政策都是一些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内外环境的薄弱、管理的不足、政策的不完善等各种原因,现阶段在上市公司实行完全的强制披露制度有一定的难度,而且有很多企业缺乏对内部控制的正确认识而不愿意将相关信息对外披露,投资者和债权人不能从中得到更有效的信息。基于此,相关部门应当先对上市公司进行引导,增强他们对内部控制的了解,鼓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对于在这方面做得好的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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