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不同应税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电信企业,按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同时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不同服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厦门电信公司 王冰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规定,电信业服务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在税率、计税方法上均有所不同,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案例:甲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220万元;出租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取得价税合计服务收入555万元;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取得价税合计服务收入888万元。另外,该分公司在提供该类电信业服务时,还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给客户提供基础电信服务价税合计333万元。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万元,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依照财税〔2014〕43号文的规定,电信公司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以及出租、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属于基础电信服务。电信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案例中甲公司是在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所以应按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因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2220+555+888+333)÷1.11×11% -200=196(万元)。
案例:乙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18万元;提供彩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12万元;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424万元;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636万元;提供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742万元。同时,该分公司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还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给客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价税合计106万元。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38万元,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依照财税〔2014〕43号文的规定,电信公司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以及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电信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案例中乙公司是在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所以应按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因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318+212+424+636+742+106)÷1.06×6%-38=100(万元)
案例:丙电信集团某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110万元;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30万元。与此同时,该分公司当月还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通过国家规定的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636万元,其中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为530万元;2.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00万元;3.以积分兑换的形式赠送电信业服务,给客户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税合计400万元;4.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15万元。
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50万元,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假定该分公司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依照财税〔2014〕43号文的规定,电信业提供下列特殊服务,可按以下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据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150×(515÷1.03+400+300)÷[(1110÷1.11)+(530+636-530)÷1.06+300+400+(515÷1.03)]≈64.29(万元)
2.销项税额=1110÷1.11× 11%+(530+636-530)÷1.06 ×6%=146(万元);
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的增值税=146-(150-64.29)=60.29(万元);
4.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的增值税=515÷1.03×3%=15(万元);
5.当月合计应纳的增值税=60.29+15=75.29(万元)。
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