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装卸搬运收入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运输收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即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我公司还存在装卸搬运收入。请问,对装卸搬运收入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立志物流有限公司 许军
答: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的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但应当注意的是,装卸搬运服务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相应装卸搬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张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