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财政局 胡克训 武汉枫叶国际学校 姜美文
在新旧制度转换之前,行政单位财务人员要按照新《制度》对过去旧制度中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并进行相应的账项调整。对于在旧账中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进行分离转作“存货”项目管理,对剩余的固定资产按新制度的规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明细项目。
(一)旧新账的转换。关于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条件的,按要求将其账面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类别中,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借记“资产基金——存货”账户,贷记“存货”账户。同时财务人员根据要求做好存货、固定资产等的明细核算管理事项。有关会计业务处理如下:
第一,若旧账中的固定资产有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标准的,则将其分离到存货中进行会计处理:借方登记“存货”账户,贷方登记“固定资产”账户。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借记“固定基金”账户,贷记“资产基金——存货”账户。第二,关于旧账中的固定资产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应将余额在新、旧账中进行转换登记,作借登记“固定资产(新)”账户,贷登记“固定资产(旧)账户”。同时作借方登记“固定基金”账户,贷方登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账户。第三,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将其余额调入新账中“无形资产”账户中,同时将对应的“固定基金”账户金额转入新制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账户。账务处理为:借方登记“无形资产”账户,贷方登记“固定资产”账户。同时再同时按照相同金额作借记“固定基金”账户,贷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账户。第四,关于旧账中“固定资产”账户余额中有符合新制度中的公共基础设施的部分,也要按照规定,将其余额调入新制度中的“公共基础设施”账户当中。作账务处理借记“公共基础设施”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作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账户。第五,对于原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行政单位在新旧账转换时,应当自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作账务处理为借记“公共基础设施”账户,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账户。
经过以上新老旧账的转换之后的余额,就是新制度中资产负债表中 “固定资产”、“资产基金”以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期初金额。
(二)新老旧制度进行转换的要点。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时,对于新账建立之前产生的固定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可在新账建立的当年不逐月计算提取折旧,待在新账建立当年的年终进行一次性计算提取;而对于在建立新账的当年产生的固定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则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按月计算提取折旧。
(一)准确划分行政单位中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算提取折旧的内容。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境外行政单位持有的能够与房屋及构筑物区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以外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火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均应计提折旧。但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二)准确确定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和使用寿命。行政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需要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计算提取折旧的,其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在计提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因素就是其入账时确定的实际成本,即原始价值。在其正常使用年限一定的条件下,其折旧数值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折旧金额的大小;另一个因素就是他们的使用年限。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正确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三)准确把握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的政策。一是按月提取折旧,行政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在这种情况下,对在当月产生而增加的部分,在增加的当月一般不对其计算提取折旧,而是在下月才对其计算提取折旧额;而对于在当月出售、无偿调出或对外捐赠等情况减少的当月一般还要照样对其计算提取折旧,下月才开始终止对其折旧的计提;二是按照规定对其计算提取的折旧额满时,不管该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还能使用,都不用再对其计算提取折旧,而对于未达到正常使用寿命而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同样也不用再补提折旧;三是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四)准确运用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的计算方法。新《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额应当是取得时的原始成本,其计算方法主要可以使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计算计提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折旧额。
1.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是指按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它是最简单、最普遍的折旧方法,又称“直线法”或“平均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始成本÷预计使用寿命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始成本÷预计使用寿命=年折旧额÷12(月)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指按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一般是按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所能工作的时数平均计算折旧额。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通俗地说“年折旧率”为固定值。
每一工作量(工作时数)折旧额=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始成本÷预计工作总量(工作时数)
某项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当期工作时数×每一工作量(工作时数)折旧额
(五)规范进行固定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业务会计处理。行政单位的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一般要根据规定在每月的月末计算应计提的折旧额。基本的会计核算是:第一步是根据单位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明细账的登记情况,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折旧额和公共基础设施折旧额汇总表,计算出当期应当计算提取的折旧额,然后根据计算出的折旧额进行如下会计核算: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账户,贷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账户。
行政单位按照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要增设“累计折旧”账户,并在本科目下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两个一级明细账户,用以分别核算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新老旧账转换当年的年末对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折旧额的补提方法可按以下程序进行:道先要为补提折旧打基础。在这一环节中,一是要全面完整准确审定在执行新制度之前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始成本价值、已使用的期限及剩余使用期限等相关基础情况资料。其次是根据确定的基础情况资料,按照折旧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当期应当计提的折旧额。最后就是按照所计算的折旧额,对计提折旧额进行会计核算,即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账户,贷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账户。
财政部.201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Z].财库[2013]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