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监管强化背景下的IPO审计探讨
——以AB公司为例

2014-03-28 11:09大连民族学院国际商学院李秀莲张旭丽王春芝
财政监督 2014年8期
关键词:舞弊会计师费用

●大连民族学院国际商学院 高 强 李秀莲 张旭丽 王春芝

资本市场监管强化背景下的IPO审计探讨
——以AB公司为例

●大连民族学院国际商学院 高 强 李秀莲 张旭丽 王春芝

随着IPO(首次公开募股)的重新启动,国家对于中小企业上市的扶持程度越来越高,同时针对申请上市企业逐渐增多以及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后业绩突然发生改变的情况,证监会逐渐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本文主要基于资本市场监管强化的背景,针对SW会计师事务所对AB公司的IPO审计案例,通过对其造假手段和相应的审计应对程序进行分析,并结合最新颁发的相关文件对其提出改进建议,并就如何进一步发挥监管措施对IPO审计质量的监管作用提出相应的建议。

IPO 审计 资本市场监管强化 财务造假

本文通过对SW会计师事务所对AB公司IPO审计的探讨,认为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强化监管措施具有很大的作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的文件在审计机构进行IPO审计的工作中具有很大的提示作用,同时证监会对2012年度IPO审计报告的专项检查工作也使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承接的IPO审计工作增加自查和审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粉碎了IPO财务舞弊和欺瞒上市的行为。

虽然加大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可以减少欺诈上市的财务舞弊行为,但是如果要更好地规范IPO审计和监控资本市场,还必须要加强对IPO审计所有环节的漏洞管理,以更好地规范IPO审计和监控资本市场。

一、企业IPO财务造假动机及资本市场监管

(一)企业IPO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动机。由于企业上市能为企业自身带来很多的好处,而且随着IPO的重新启动以及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的大力推动,导致目前申请上市的企业在逐年增多。一些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对申请上市公司在盈利能力、净资产总额和未来成长性等方面的条件规定,或者是希望能以高价上市尽可能多地吸收资金,就会选择对上市材料进行造假,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财务造假。财务舞弊就是把收入和利润做得很高很可观,一家企业可能在上市的前几年其利润增长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但是为了展示企业的高成长性,会故意隐瞒前几年的业绩,在财务报表中显示出公司业绩的高增长。当前一级证券市场的定价原则十分关注成长期,因此能否上市成功,其主要因素就是要看成长期的增长速度如何。

最近几年从四川长虹、航天信息、五粮液,到江苏三友、双汇发展,再到紫鑫药业、胜景山河、新大地……为了获得资金,为了跻身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包装上市的案件层出不穷,并且在不断升级。

(二)企业IPO资本市场监管强化措施。频繁发生的造假事件,不仅对我国初生并转型的证券市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践踏了“三公”原则。监管机构监管不严格和处罚力度不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造假的发生,所以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就变得特别重要。证监会于2012年年底颁布了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由此揭开了一场空前绝后的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大检查的序幕。同时,为了提示会计监管风险,增加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会计监管效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以及更好地规范和加强IPO审计的作用,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 14号),并印发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的文件。

在证监会发布的14号文件中,分别从如何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和采取何种措施能解决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的追究机制三方面分别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指导意见。而在风险提示第4号文件中,则仅就IPO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内控测试、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互印证、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货币资金、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等方面从常见问题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两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提示。

(三)资本市场监管强化措施对IPO审计的影响。虽然证监会针对强化资本市场监管措施方面颁布了相关公告和文件,但是其主要监管环节为会计师事务所对IPO审计的质量控制。因此,为了进一步保证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IPO审计时便开始重新重视了以下问题:

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的上市动机、目前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的行业地位、可能存在高风险的领域、公司内部治理情况及申报期间的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发行人可能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该项委托。如果发行人在IPO审计过程中曾经更换过注册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发行人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原因和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发行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分歧方面的会计审计问题及其他可能对审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应该检查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组成员等是否与发行企业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关联关系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根据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检查项目组成员是否已经具备了包括相应的技术知识、相关行业的审计实务经验等在内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健全与监督、咨询和复核等有关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且始终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质量控制的复核人员应尽早介入,并且结合相关行业的特点、行业周期的基本情况,全面分析拟上市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特点和在申报期内的业务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会计处理在申报期内的变化情况,以便确定可能存在舞弊和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

第四,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所应该加强对其分所IPO审计业务执业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定期对各分所进行执业质量培训和质量控制检查,以达到提升分所IPO审计业务执业质量的目的。

作为对AB公司进行IPO审计的SW会计师事务所,在结合证监会相关文件及公告的提示下,重新对AB公司近三年的审计底稿进行风险排查,并加强对2012年度的审计质量控制。在此过程中,发现AB公司存在大量财务造假情况。AB公司财务舞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利润,以满足上市条件。AB公司主要造假手段为增加收入并减少成本费用,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下文就SW会计师事务所对AB公司进行IPO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部分财务造假手段和审计应对程序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AB公司IPO审计中财务舞弊手段及审计程序

(一)AB公司概况。AB公司设立于2000年12月19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经过一系列的增资、股权变更以及改制,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增长为9000万元。

该公司以出版机构、作家为正版数字内容来源,进行内容的聚合和管理,面向手机、手持终端、互联网等出版媒体提供数字阅读产品;为数字出版和发行机构提供运营服务;通过版权衍生产品等方式提供数字内容增值服务。

该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程。本公司下设无线事业部、手持阅读事业部、政府与公共服务事业部、互联网事业部、内容中心、版权中心、研发中心、市场中心、人力行政部、财务部、内审部、证券投资部等职能部门。

(二)AB公司收入舞弊的主要手段及审计程序

1.跨期确认收入及审计程序。第一,跨期确认收入。所谓跨期确认收入就是把本不属于本年度确认的收入,提前或滞后做账于本年度确认收入。IPO企业为了粉饰本年度报表以达到上市要求,经常将属于下一年度的收入提前入账作为本年度收入,以达到提高本年度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例如,AB公司拥有三家阅读网站,该网站除了提供收费的电子书阅读及下载服务外,还提供广告服务。由于广告业务需要制作以及排期,一般合同的签订与广告的投放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AB公司于2012年12月与甲公司签订广告协议,在AB公司的网站主页侧栏广告位内为甲公司嵌入广告,时间为一个月,具体时间未规定。一般要等待广告业务部完成广告制作且排期完毕后才能确定具体发布时间。其中,广告宣传费用为30万。AB公司将这30万元广告收入确认为2012年收入。

第二,跨期确认收入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在执行分析程序时对广告收入的两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2012年的2811084.7元比2011年的996162.6元增长了182%。这种广告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并对广告收入的发生认定、准确性认定和截止认定进行了重点审查。

在对该部分广告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时,根据AB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广告收入的确认方法为:在发布广告后,按合同约定确认广告收入。由于AB公司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广告发布截屏作为发布时间证明,审计人员只能检查广告排期表,以排期表中的时间确认为广告发布时间,而在广告排期表中甲公司的广告排放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此,该部分30万元的广告收入应确认为2013年的收入。

针对跨期确认收入的舞弊手法,截止性测试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具体收入确认原则,检查相关的确认依据是否齐全,时间是否正确。在检查确认单据的同时还应该核查单据和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实物交易。如果是虚拟物品交易应要求客户保留必要的截屏图片作为证明依据。作为IPO审计项目则要求对每一笔收入的确认依据都进行审查。

2.利用自有资金创造收入及审计程序。第一,利用自有资金创造收入。所谓利用自有资金创造收入,就是公司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和利用其他手段来买自己的产品,或者是利用“小金库”中截留的现金直接购买自己的产品,来增加销售收入。例如,AB公司拥有小说阅读网站,在数字阅读产品收入中有一部分为按阅读流量确认的收入,该部分业务为客户在该阅读网站上注册用户并通过支付宝进行充值购买阅读流量,流量以KB计算。在客户购买的流量中,已被客户消耗的KB值确认为AB公司的收入,尚未使用的已购买KB值为预收账款。由于该部分产品为虚拟产品,无法确定业务真实性。AB公司便将公司资金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借给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在其网站上注册账户,并用IT人员编写的程序不断地自动购买并消耗KB值,从而将自有资金转变为该部分业务的收入。

第二,利用自有资金创造收入的审计程序。AB公司的收入确认准则中规定按阅读流量确认收入的确认方法为:提供数字阅读产品后,在取得双方确认的阅读流量结算单时确认收入。在无法及时取得结算单的情况下,如能够取得当月阅读流量,根据系统平台阅读流量和合同约定的分成方法确认收入。审计人员取得客户提供的阅读流量结算单,经换算与该类收入确认的金额核对无误,但是在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核实时,发现工作人员提供的系统平台阅读流量记录与阅读流量结算单不符,明显少于财务人员提供的结算单据。在审计人员给工作人员出示了财务人员提供的结算单据时,工作人员立马打开了另外一个与结算单据相符的阅读平台流量记录,声称有两个流量记录分别核算两种不同的数据。但由于该工作人员入职不久,对分开核算的具体原因尚不知晓。审计人员立刻察觉到此处存在虚假的可能,并请相关IT技术人员介入才发现问题的存在。

针对利用自有资金创造收入的舞弊手法,审计人员不仅应该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还应该核实业务背后是否存在隐形关联方。通过对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查找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是否存在异常,并根据业务性质判断该业务的风险性、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并增加相应的审计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

3.虚构收入及审计程序。第一,虚构收入。虚构收入是指企业向虚构的客户或真实存在的客户虚构销售业务,并伪造购销合同、客户签章、订货单、发货单、验收单以及发票等,整个销售过程都是伪造的,以达到增加收入和利润的目的。这种虚构收入的舞弊手法在上市公司以及申请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

例如,AB公司和乙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价值为200万元的版权购买合同,乙公司购买AB公司部分电子文章的使用版权,将其应用到自己公司生产的软件产品中。而乙公司实为AB公司虚构的公司,除了伪造虚假的购买合同外,AB公司还伪造了虚假的版权书单以及书单确认单。

第二,虚构收入的审计程序。由于AB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额较大且为首次交易,审计人员将乙公司列为函证样本,在对乙公司进行函证时,客户提供的地址为一处个人住宅地址而非办公楼地址,这一点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通过网络搜索并未查询到有关乙公司的任何信息。审计人员要求客户提供乙公司的相关证据来证明乙公司和该笔交易的真实性并要求对乙公司进行访谈,经过进一步核实最终确定乙公司为虚构客户,该笔交易的相关证明皆为AB公司伪造的,而AB公司提供给审计人员的地址为AB公司财务总监朋友的家庭住址。

针对虚构收入的舞弊手法,审计人员应首先判断其业务的合理性,然后判断其客户的真实性,对应收账款的函证保持一定的怀疑性,必要时扩大函证和访谈的样本量,以检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对于收入的真实性,审计人员不能只依靠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还应重视专业判断以及外部资料的获取,善于利用客户以外的途径收集相关业务的资料。

4.夸大收入及审计程序。第一,夸大收入。所谓夸大收入,就是在实际的销售业务基础上,夸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以夸大收入。该做法多为企业与购货方串通好把夸大部分的货款以不同形式打给购货方,再由购货方支付给企业或者该部分账款长期挂账。该业务一般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真实的交易额和真实的业务合同,另一份则为夸大后的交易额与夸大后的交易合同。

例如,丙公司在AB公司阅读网站上长期投放广告,合作关系密切。为了提高2012年利润以争取上市,AB公司便与丙公司串通,在原广告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伪造的广告合同,将合同中的广告费用每天2万元改为每天20万元,将收入夸大了100多万,且该业务下的应收账款只有真实的交易额回款,其他夸大部分的款项作为应收账款,一直未见回款。

第二,夸大收入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在对广告收入进行两期对比时已经发现2012年的广告收入异常增长,存在重大舞弊风险,因此,对广告收入的每一笔收入的合同、排期表、回款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AB公司的广告投放由于位置不同报价为5000元至3万元一天不等,而在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则为20万元每天,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类似位置的广告则为2万元每天。经过对AB公司对丙公司的广告收入回款情况的进一步检查,只有很少一部分已经回款,其余100多万均挂在账上尚未回款。经过与客户的进一步沟通,客户声称业务人员与丙公司相关合同签订人员关系密切,所以能以高价签订此合同。但由于其交易价格不合理,审计人员最终不确认该部分收入。

针对夸大收入的舞弊手法,审计人员应分析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并获取充足的与实际交易相关的证据,如运输单据、发票、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同时,对应收账款的长期挂账应分析其真实原因与坏账可能性。此外,对客户与其长期合作供应商和购买商的交易真实性与合理性要保持怀疑态度。

5.转移收入及审计程序。第一,转移收入。转移收入即为在拥有不同程度的控股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情况下,母公司将销售业务尽可能多地转移到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中或者直接转移到母公司中,以增加合并利润。如果子公司间的行业业务相同,则可通过订单的分配来转移收入;如果从事行业不同,则可让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将该产品以低价从控股程度低的企业买进,再以市价卖出,从而把该部分收入转移到母公司。

例如,C公司为AB公司的联营企业,AB公司对C公司持股比例为48%。C公司为有声读物出版公司,专业从事音频产品版权贸易并独立开发数字电子产品及相关音频处理软件。C公司最新研发了一款音频处理软件,成本为10万元,AB公司以20万元的低价购买C公司的该软件,并以200万元高价卖出。在该业务中AB公司赚取利润为200-20=180万元,如果该产品是由C公司自己以同样的价格出售,C公司的利润为200-10=190万元,则AB公司只能合并48%的利润,即190*48%=91.2万元。因此,AB公司通过转移收入成功地将C公司的该部分利润几乎全部转移到自己的利润中。

第二,转移收入的审计程序。针对该种转移收入的舞弊手法,审计人员不仅应该关注关联方交易的抵消,同时应该关注其目的性以及影响性。

(三)AB公司成本、费用舞弊的主要手段及审计程序

1.延后确认成本、费用及审计程序。第一,延后确认成本、费用。所谓延后确认成本、费用,就是把当期的部分成本计入到下一会计期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成本费用应当于成本费用发生的当期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任意延后或者提前。IPO企业为了增加当期利润,减少当期成本费用,往往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将部分成本费用故意延后至下一年度确认,以增加当期利润。

例如,AB公司为了减少当期费用,增加当期利润,将2012年11月和12月的差旅费报销和业务招待费以及按季度结算的业务推广费40多万元,以工作人员报销滞后、客户结算滞后、发票来票晚等理由,计入2013年3月确认并计量,由此减少了2012年的费用。

第二,延后确认成本、费用的审计程序。针对费用跨期现象,审计人员在做好当期截止性测试的同时,还要更加关注下一年度3月至5月的费用抽查。因为企业为防止审计检查出费用跨期,往往不会将跨期费用计入年初1、2月,而是于年审后的3至5月确认。同时,还要关注费用的两期对比变动,对下降的费用查明下降原因,并从其他科目的审计中检查该部分费用的完整性。

2.隐藏当期成本、费用及审计程序。第一,隐藏当期成本、费用。隐藏当期成本、费用就是在成本、费用发生的当期不确认,待以后再予以确认或者利用其他应收款将已经支付的成本、费用作为个人或往来单位借款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并长期挂账。

例如,AB公司为减少当期的费用,将当期应支付的网站检测费、业务招待费用、购买购物卡的费用,以及部分零星成本支出,计入“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备用金”科目。由于备用金无法长期挂账,要么通过费用报销,要么还回,因此AB公司将个人借用的每一笔备用金基本都用现金还回,因此在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既不会太大,也不会有挂账太久的坏账出现。

第二,隐藏当期成本、费用的审计程序。针对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成本、费用的舞弊手法,审计人员应该对其他应收款中账龄较长的成本、费用进行抽查,分析其发生及长期挂账的原因,审核该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该进行必要的函证,确定发生的真实性。对询证函未回函的款项应采用适当的替代程序,如核查下一会计年度的序时账或者监察业务发生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对长期挂账的款项,应该查找原因,判断其是否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并将提取的坏账计入当期损益。针对入账后在短时间内转出的其他应收款,检查其发生时的原始凭证,审核其发生时的业务性质是否合理,并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收入的情况。

3.转嫁成本、费用及审计程序。第一,转嫁成本费用。所谓转嫁成本与转移收入相同,一般都是通过关联方之间的合谋,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需要共同分担的费用,通过调整费用的分摊比例就可以调节利润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各关联方之间会签署确定分摊比例的协议,但是由于业务的改变或者单纯为了调节利润,就可以修改协议中规定的分摊标准,以减少母公司应承担的比例,从而减少费用、增加利润。即使是非共同承担的费用,也会转移给关联方承担,由关联方代其支付该部分的成本费用。

例如,D公司为A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E公司为D公司非全资子公司,D公司持有E公司60%的股权,即E公司为AB公司的孙公司。D公司从事刊物印刷和销售工作,E公司则从事刊物编辑和出版工作。由于公司规模较小,D、E两家公司在一起办公,虽然财务分开核算但是共用一套财务人员。因此,AB公司为了减少当期费用,将D公司的部分职工薪酬和报销的业务招待费计入E公司账中,并将D、E两家应该共同承担的房租和物流费等费用全部由E公司承担,以减少全资子公司D公司本年的费用共400万元,而E公司只是按照D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费用的60%合并入D公司费用中。因此,AB公司的合并费用中减少了400*(1-60%)=160万元。

第二,转嫁成本费用的审计程序。针对成本、费用转嫁的舞弊手法,审计人员首先应判断企业各项费用明细支出范围是否合理、支出金额是否正常,检查发生时的原始凭证,审核发生是否真实、核算时是否准确。同时,分析其两期变动,对增加或者减少的费用分析其原因,并判断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对于共同承担的费用,分析其分摊比例前后有无变化,判断该分摊比例是否合理。

4.少提减值准备及审计程序。第一,少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减值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所谓少提减值准备就是企业故意不提或者少提已经减值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减少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减少利润的降低。

例如,A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从事少儿刊物出版发行,其出版的少儿杂志是按月发行的,存货中存在很多当月未售尽的过期期刊和残损期刊,对于该部分期刊一般都是降价处理或废品回收,很难按照原价再卖出去,所以根据规定应该对该部分存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该企业却故意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少提减值准备的审计程序。针对不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舞弊手段,由于减值准备一般是根据相关因素由经营者和审计人员做出的主观估计,因此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保持谨慎态度,必要时可以聘请与该项资产相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评估减值。

三、资本市场监管强化背景下AB公司IPO审计的评价

(一)SW会计师事务所对AB公司IPO审计的可取之处

第一,审计人员保持了应有的严谨性和职业怀疑态度,对AB公司的收入做到了从合同到发货单,从客户确认单到回款原始凭证,从函证到访谈等一系列审计程序的严格执行。

第二,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收入核查,做到了通过两期数据对比分析其合理性和主要风险点,并通过聘请相关专家核实其真实性。

第三,对于成本费用部分的审计,做到了从对母公司其他科目的审计和对其他关联方的审计中,从整体角度核实其完整性。

(二)SW会计师事务所对AB公司IPO审计的不足之处

第一,由于审计人员对AB公司没有做到从整体角度关注其主要重大错报存在的风险点,从而使最初的审计工作做了很多盲目的工作。

第二,对客户关联方和业务线了解不清,没有彻底核实其关联方和隐形关联方,也没有对其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业务性质划分了解清楚,使审计工作的开展绕了很多弯路。

第三,审计人员内部缺少必要的沟通,使各个科目的审计脱节,没有利用各科目间的关联来辅助审计,从而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三)对IPO审计的建议。面对逐渐强化的监管措施和日益猖獗的造假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应注意关注以下内容:

第一,作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应该从源头上把握好IPO审计的风险,谨慎地承接IPO项目。

第二,要做好审计客户的内部控制测试,对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重点关注其两期业务异常变动部分,核查其合理性与真实性。

第四,彻查其关联方和大客户,揪出隐形关联方和不正当的业务往来。

第五,增强审计项目组内部的沟通和总结,从而使会计师能全面地掌握客户的审计风险概况。

第六,在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执行常规审计发现重大错报风险的同时,善于运用非常规审计程序排查重大错报风险。

目前,随着财务造假的频繁发生,资本市场的信誉已岌岌可危。为挽回该局面,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的公告及文件来加强监管措施,加大审计机构对IPO企业的审查力度,对其进行严格把关。目前已经有多家拟上市企业主动退出IPO市场或被迫停止了IPO的步伐。

由于增加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诈上市的财务舞弊行为,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IPO审计和监控资本市场,还必须加强对IPO审计所有环节的漏洞管理,加大对违法IPO的打击力度,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审计监督协同治理机制及路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大连民族学院科研创新团队李秀莲团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及教育部规划基金课题“基于扎根理论的我国装备制造业服务转型机制与策略研究”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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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Z].证监会公告[2012]14号。

5.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Z].证监办发[2012]89号。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7.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审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辅导教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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