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 王俊威 胡海峰
所得税会计是国际会计领域长期研究和探讨的一个课题:在美国,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992年被FASB 109取代)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s)的概念,取代原来使用的“时间性差异”(Timing Differences),明确了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同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9年7月发布了第12号公告 《所得税会计》,要求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处理所得税;后来,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于1996年修订,修订后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禁止采用递延法。
我国早期实行会计制度服从税法的原则,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标志着会计核算与税法开始适度分离。2000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可以在应付税款法(taxes payable method)和纳税影响会计法(tax effect accounting)中任意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又进一步划分为递延法(deferred method)和债务法(liability methed),而此时的债务法主要是利润表债务法。我国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上的有关做法,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在以公有制为主导的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所得税作为“费用”或“利润分配”形式上缴国家并无本质区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发展和完善,产权主体实现了多元化,此时将所得税作一种“费用”而不是原来的“利润分配”的形式正是适应了这种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方面表明所得税同企业的产权形式无关,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围;另一方面说明所得税是任何一个经济实体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取得合法的净收益而必须承担的费用。另外,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企业间合并、重组将成为一种重要的调整资本结构的方式,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暂时性差异,必然会给所得税带来重大的影响。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现状和需求。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修订中秉持了资产负债观(asset-liability view),旨在规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未涉及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的原则,所得税费用的会计信息自然真实可靠。我国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废除了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全面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代表企业未来可抵扣应交所得税的权利)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代表企业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义务)更加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标志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利于国际间财务信息的比较和共享。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会计与税法的真正分离奠定了基础。在会计制度与税法高度统一时,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从本质讲,二者有着较大差异:从税法角度而言,课税应以经济合理、公平税负和促进竞争为原则,它以收益实现制为基础;而从会计角度而言,应向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更多真实、完整和可靠的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全貌,它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必然会造成两种核算理念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不一致。为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在税率变动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为会计与税法的真正分离奠定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