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特约评论员文章
公务员侵权怎么变成了国家赔偿
●乔新生
最近,全国发生了多起政府代为赔偿的案件,值得人们高度关注。广西平南县民警随意开枪,造成他人死亡,当地政府代为赔偿73万元。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保护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权力和国家责任仍然处于模糊状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造成人身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作出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国家机关之所以依照《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实施赔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出于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虑,如果把民事赔偿案件变成一个国家赔偿案件,那么,不仅可以减少国家机关的麻烦,减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且可以大大减少赔偿的数额。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主要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生活水平计算赔偿的金额,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责任人必须根据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受害人处于重病状态或者被害人抚养的人数较多,那么,民事赔偿的数额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机关为了减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负担,主动把民事损害赔偿变成国家赔偿,这样既可以缩小当事人讨价还价的余地,同时又可以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赔偿能力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第二,部分受害人的家属为了早日拿到赔偿款,也愿意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主动履行自己的民事责任,如果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实施补偿,那么,不仅可以减少法院判决履行的难度,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制造舆论,引起整个社会关注,从而尽早拿到赔偿款。当事人直接向政府索要赔偿款,客观上也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息事宁人,主动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由于是奉命行事,因此,国家机关负责人也难以逃脱干系。国家机关负责人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主动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样做虽然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但在政治上却避免了风险。
可以这样说,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机关为了避免出现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经常性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不是政府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也不是现代法治政府应有的作为,而是政府机关负责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的选择。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会导致财政支出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会出现新的社会不公现象。一些受害人的家属聚众闹事,以此来争取更多的赔偿额。地方政府为了平息事端,往往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资金,以赔偿来掩盖行政责任。如果这种局面持续下去,那么,建设法治中国将会成为笑谈。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细化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范围,明确国家赔偿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防止出现“老好人”政府,避免使国家的财政预算大量用于维护稳定上面。
现代法治社会,政府不是无限责任政府,国家赔偿的边界不会越来越宽,相反地,会越来越窄。国家赔偿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区别就在于,国家赔偿必须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