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栎仁 陈德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330077)
习近平总书记3月9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报告会议,在谈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讲话虽然不长,但份量很重。要想“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关键是国有产权必须在产权市场公开交易。因此,进场交易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核心。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中,进场交易是关键环节,因此,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核心。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最早是2002年1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提出的:“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2003年至2009年,历届中纪委全会一直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制度。其核心是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实现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要进的是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具体说来:
(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京、津、沪、渝四家);
(二)财政部管理的中央金融企业资产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选择确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三)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实物资产应当在省级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交易机构交易;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省级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交易机构交易。
根据国家和有关部委规定,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范围包括六大类:
第一类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性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类是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实物资产;
第三类是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类非上市企业国有资产;
第四类是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的国有资产;
第五类是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
第六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涉诉国有资产。
一些省市还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债权、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国有企业待核销的不良资产、国有矿业资产、国有林业资产、集体企业资产,也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转让方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转让方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进行内部审议决策;
(四)转让方履行产权转让行为审批手续;
(五)转让方聘请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六)转让方与代理会员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七)转让方通过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挂牌申请;
(八)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九)产权交易机构征集意向受让人;
(十)产权交易机构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十一)组织产权交易;
(十二)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十三)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资金结算;
(十四)产权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
(十五)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变更工商登记和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负责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选择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国资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9]178号)提出,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没有授权省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审核和登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审核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登记意向受让方,对向企业管理层、外商转让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确定交易方式,主持签订交易合同,结算交易资金,签发交易凭证,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妥善保管交易档案。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企业国有产权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企业国有产权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