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1、《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年4月3日,为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进行规范。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4月4日,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并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2014年4月4日,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会计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印发《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14]13号),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4月8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34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4月9日,为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进行修订,联合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从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监督管理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同时,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6、《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10日,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制定下发《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从保理融资定义和分类、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2014年4月11日,为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决定取消《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等15个涉税文书报表,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8、《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4月14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 《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分类、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对政府公共服务活动进行规范。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分为三类: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和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应当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也可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
9、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4月14日,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根据《通知》的要求,中央预算单位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本地区改革工作,省级预算单位在2014年底前实施,地市级及以下级预算单位在2015年底前全部实施。
10、《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4月18日,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11、《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2014年4月2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对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进行规范。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根据本《公告》认定非居民为受益所有人,且根据税收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的规定,该非居民取得股息或利息应仅在缔约国对方征税的,则该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则在其首次享受股息或利息条款税收协定待遇之日起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免于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重复认定。《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发生但税务处理未完结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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