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家族化”为何难挡?

2014-03-28 04:47孙兴全
财政监督 2014年18期
关键词:家族化亲友子孙

●孙兴全

腐败“家族化”为何难挡?

●孙兴全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将腐败“家族化”界定为领导干部与亲友等“身边人”都参与官员职务犯罪活动,分工协作,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腐败利益共同体。他称,腐败“家族化”成为官员腐败的一个新特点。中纪委官员也说过:他们现在查办的腐败案件,通常是家破人亡。

林教授说腐败“家族化”是新特点值得商榷。妻儿老小、亲友情妇、同僚同党与执掌权杖的官员结伙贪腐式的腐败“家族化”在中国历史上并不罕见,即便是一个朝代初创或全盛时期这样的例子也很多,一个朝代的末世尤其多发,明末、清末以及民国晚期的腐败“家族化”就比较典型。旧时对贪腐的惩办,也不无严酷之举,动辄抄家灭族,并不亚于而今的父子、夫妻、长官秘书同刑。但是家破人亡也阻止不了腐败分子追求不义之财上的“进取”。

或说,“虎毒不食子”,贪官自己涉险腐败,还拉有血缘关系的家属和平时兄弟、养子般情谊的下属下水,或任由他们下水,其利益算计并非如此。贪官的算计是自己树大根深了,要荫庇子孙,让家属、亲密的下属进入自己的腐败共同体不仅不毒,反而是一种“爱”,“有财一起发”是造福子孙亲友的“义举”。贪官这样做的心理基础是迷信自己权仗的魔力,即他的权力足以保护亲友。

腐败“家族化”受贪官偏爱也因为这种犯罪方式的确有“比较优势”。同贪腐犯罪中事必躬亲相比,利用身边人敛财更隐蔽,更能预防树大招风,更能在东窗事发之后金蝉脱壳,自己这棵大树不倒,即使亲友沦陷丢车保帅,也符合成本收益核算原则,更何况贪官自己权力还在就有可能把“进去的”也捞出来。同利用外人相比,贪官们当然相信,“还是自己的孩子靠得住些”。腐败“家族化”链条中,利益共同体成员存在血缘关系和“友谊”,加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算计,相互保护的意志更加坚决,“互咬”的风险大大降低。

当然腐败“家族化”也有“比较劣势”。一是中纪委官员所说的“家破人亡”风险,腐败“家族化”相当于将鸡蛋装在一个篮子里,容易全家一起“完蛋”。二是设定腐败利益一定,家族通吃式的垄断腐败收益,其他同僚无法利益均沾,会引起“眼红者”抵制和揭露。三是贪官及其家属成员心理健康的损失,以常人之心度之,在至亲面前作奸犯科,甚至诱使妻儿狼狈为奸,很难过心理关。

穿透真实世界的利益分析,目的还是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按以上分析,腐败“家族化”的所有利益都是建立在权力的魔力基础之上。因为贪官的权力,他的身边人才可能进行“影响力交易”,从而看成贪官对“身边人”的荫庇和“身边人”对权力的利用;因为贪官的权力,他们才相信作奸犯科也出不了事,他的权力足以自保并保护参与腐败的“身边人”。因此,治理腐败“家族化”根本之道是权力的去魔化,不让权力有这样的魔力。约束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运行,让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让人才物资源不被权力垄断,让发家致富不靠“傍官”媚权,贪官就失去了荫庇子孙的条件。同时要坚守法律制度,让贪腐分子丧失自保和保护其利益共同体的能力。

腐败“家族化”的驱动既然是“造福子孙”,遏制它的有效手段就是不让其得逞。让腐败家族不是得福,而是祸及子孙就是最大的威慑。当前反腐中,有父子、夫妻、长官秘书一同判刑的案例,但前腐后继的腐败“家族化”现象的存在,说明贪官还心存侥幸,只有最大化其“家破人刑”的概率,让更多的腐败家族“完蛋”,才能形成真正的威慑。

当前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公示的呼声很高,腐败“家族化”的蔓延更强化了这一制度需求。林喆教授提议:“要积极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让官员家人及其财产也走到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才有可能解决腐败家族化的问题。”这一制度的推出再不能无限期延搁了。

(作者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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