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以法治财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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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深入领会这一精神,才能回答财税改革为何尤显迫切、要达到什么目标、要朝什么方向改、良好的财税体制最牢靠的基础是什么。以笔者的理解,财政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营利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本利益的重要公共领域,财政的取予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实现政府善治、提高经济效率、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税负公平和财政分享公平、增强国家凝聚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离不开良好的财税体制。财税改革要以体现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国家意志得以落实、国家行为具有正当性、税负公平和分配公平为目标和方向。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使所有的财政活动建立在可信赖的法治基础之上。
近些年来,中国的国家治理更加突出公平正义的目标。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客观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对体现国家意志、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财政需求更加紧迫,中国走向法治,财税法制建设应成为突破口。
在财税法制建设中,要特别重视对政府收入的规范。国家税收要遵循“保障纳税人同意权”的立法原则,做到税收法定、“万费归税”,这样才能从法律上解决政府获取收入的随意性、税负不公的问题,也能理顺国富与民富的关系,保护私人和企业产权。目前,很多税种的立法层级不高,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上发挥的作用不够是一个问题;税法管住的政府收入只有税收这一块,各种收费、政府基金、公共资源收益税法还管不住,也是一个问题;税收结构不合理,以易于转嫁的流转税为税收主体的税收结构没有体现税收的“负担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不够公平,又是一个问题。所以立法机关应上收设税权,确保任何税种都有合法的来源,使征税权的主权属性和税负公平的国家意志得到体现;要清理政府各部门及行政性事业机构收取的各种费项和罚款,能“并费为税”尽快实现费改税;在社保并轨的过程中,可以将目前的社保费改为社保税,纳入预算管理;国企利润、铸币收入、公共资源收入也应纳入立法程序,进行预算管理;要根据公平原则,立法改革税收结构,提高财产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让税收在“均富”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治财政还要求提高政府自身的治理水平。政府规模、人员编制、党政公务和行政性事业支出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把“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等中央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科学制定和落实国家预算,让“财政宪法”发挥其治理功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目前养人和建设特征较为明显的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财政。
中国发展已经到了关键时期,社会矛盾更多地突现出来,此时,公平正义更应置于国家意志的地位,财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建立法治财政才能为公平正义提供稳定的、可持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