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背景下的农民政治参与分析

2014-03-26 05:50:00夏丹青
关键词:参政制度化村民

夏丹青

(合肥学院 经济系,安徽 合肥230601)

政治民主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治理主要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展开。村民自治是现阶段在农村推行的一项村级社区政治制度,由村民自己决定属于本村内部的事务,村民自治的实施,为农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主要的实践场所,使得作为我国政治参与主体的农民的参与热情得到肯定,政治认知和参政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我国民主政治水平的重要标尺。鉴于此,对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民的政治参与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民政治参与现状

村民自治施行后,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权利的行使,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农民通过村民自治制度这一载体,初步掌握了村庄选举、议事等公共事务的决策权,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得到保护,参政技能也得以锻炼,为推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问题的存在也不容忽视,一些不和谐和不成熟的因素依然存在。

第一,农民的政治参与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从性别方面来看,女性村民政治参与主动性差。虽然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同样为女性村民提供了参政的平台,相比男性村民,女性在政治参与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这种弱势一方面表现为参政的意愿淡漠,政治效能感差,同时也表现为被忽视。女性村民参政所获得的社会认可和资源相比男性是不对等的。女性村民在村庄政治参与中往往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同时,从地区来看,在村民自治的场域中,农民政治参与的水平也呈现差异化态势。经济发展程度与政治参与水平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往往要比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在政治上更为积极。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能够掌握更多的政治资源和影响力,同时也有更多的利益需要维护,也有更多的可能参与各种政治组织”[1](P285)。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农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相比落后地区更高,同时参政效能感更强,制度化程度也更高。但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偏远闭塞的地区,农民在进行政治参与的过程中较多表现为参政冷漠。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与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所影响的。例如,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对参政制度和程序的理解能力也相应较高,同时也更具备获取政治资料的能力。

第二,农民的政治参与动机还较为狭隘,较多表现为手段型参与和被动参与。

成熟的政治公民,其政治参与是理性的、规律和主动的参与,当前,农民在村庄公共事务的政治参与中的表现却与之相去甚远。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施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权利和利益意识逐渐觉醒,教育的发展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农民有更好的能力和更多的渠道去获得政治资料。不可否认,受利益的驱使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农民开始积极地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去,参与选举、决策、监督,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同样不能忽视,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政治参与动机是狭隘的,表现为手段型参与和被动参与。他们政治参与的动机往往是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处于自我保护的被动目标,其政治参与只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并不认为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是自身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当他们认为危害自身的隐患消失,政治参与的动力也不复存在。这种政治参与是被动的、间断存在的。

第三,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仍然大量存在。根据学术界流行的分类,农民政治参与分为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种。其中,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就是指“把农民个体和组织政治参与的活动纳入制度渠道范畴之中,使其政治参与的制定规范日益完备,获得农民认同并内化为他们一致行为模式的过程”[2](P12),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指农民采用法律和制度规定以外的渠道参与政治的行为。政治参与是农民应有的政治权利,国家也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为农民提供利益表达的渠道。但是仍然有不少农民选择法律和制度规定以外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在村民自治的场域中,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规操作,越级上访,暴力冲击基层政府等群体性事件。政治参与是把双刃剑,只有良性、有序的政治参与才能对民主进程起到推动作用,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存在,则干扰了农村社会正常的社会秩序,延缓了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二、影响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民政治参与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第一,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短时期内难以消除。认知心理学认为,复杂社会中的个人都习惯于遵循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行为习惯,要将其改变,是一个很困难的过程,同时也是极其漫长的。中国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中的伦理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习惯,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权威崇拜”、“清官意识”、“各家自扫门前雪”等观念仍然在广大农民心目中占据重要的位置,进而影响着农民的政治观念和行为。同时,中国传统社会重人情、轻法治的传统思维习惯根深蒂固,家族聚居的格局造成了亲情和人情关系在农民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必然会对其政治参与行为造成影响。在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中,许多村民在投出自己手中一票的时候,往往考虑的都是与自己私交关系良好的候选人,希望其当选能为自身谋取利益。

第二,经济因素对农民政治参与的制约。研究表明,经济发展程度与政治参与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迄今为止在历史事件中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只起较少作用的经济实事,至少在现实世界中是个决定性的力量;这些经济实事形成了现代阶级对立所产生的基础、党派斗争的基础,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历史的基础。因而应当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3](P158),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政治体系的要求逐渐增多,同时也催生了不同利益群体的产生,这些利益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向政府不断提出要求,以更积极的姿态介入政治过程。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相比城镇,还是有较大差距,农民主要精力仍然在于生计,忙碌于田间地头。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的行动是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只有当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才会采取行动,否则不会,农民当前的经济收入制约了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建设不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是农民进行政治参与的主要动力,因为政治参与能够进行政治资源的配置,维护群体的利益。要保证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制度设计是否跟上制度需求的步伐至关重要。“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参与政治并依靠一整套健全的制度来保证实现其利益需要的,没有制度作保障的民主,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或社会政治动乱”[4](P179),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政府也设计了各种制度安排来保证农民政治参与权利的表达。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等制度之外,在农民生活的场域,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民政治参与最重要的载体。当前,政治参与的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治参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以村民自治制度为例,从立法上来看是不完备的,缺少农民政治参与的相关规定,当前仅有《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原则性的规定较多,一些条款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权利的实现缺少法律保障。同时,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机关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地方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机构的关系需要厘清,一些乡镇基层政府把村民委员会当成自己的下属单位进行管理,村委会干部大量的时间用于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工作,对村民的利益诉求态度粗暴,以管理者的态度自居。由于农民政治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农民的政治诉求无法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表达,而引起强烈的不满情绪,同时也促使他们转而寻求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进行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第四,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和受教育程度不高,制约了农民政治参与水平。农民政治参与水平与所受教育程度有着很大的关联性,文化程度高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较高,也拥有更多的参政知识和参政技能,知道如何通过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与受教育程度低者相比,他们在政治意识、公民权利等方面都有较明确的认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小学文化、文盲和半文盲的比例占相当大的比例。列宁说过,“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就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5](P200)这种低教育程度,影响了农民政治参与的良性发展,政治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对政治参与的程序和规范缺乏了解,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容易选取极端的方式进行,例如政治冷漠或非制度的方式。

三、促进农民政治参与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考

第一,发展农村经济,夯实农民政治参与的物质基础。经济的基础,离开了经济建设,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无从谈起,只有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农民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政治,当前,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的政治参与效能感和积极性受到了挫伤,心理失衡往往会促使他们采取激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加大对农民的政策倾斜和投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培养参与型的公民文化。政治参与的良性发展,需要依靠人这个主体去实施,促使农民政治参与有序发展,除了完善制度建设之外,政治参与主体文化和政治素质的培养至关重要,要将政治参与的制度内化为参政主体自觉自愿的行为,构建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培育需要注重对公民政治认知、参政意识和能力的培育,要注重培育他们的主体和权利意识,促使农民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当前我国农民文化素质与参与型政治文化还有较大差距,这就需要我们针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发展的土壤。

第三,完善村民自治相关制度,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农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制度渠道,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应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宪法》中关于村民政治参与的相关内容,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加以细化安排。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从立法的高度厘清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增补涉及乡村关系的法规和制度条款,以及违规后果的惩罚条例,避免村委员“行政化”趋势。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议事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对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具体化说明。

第四,加强农民的组织化建设,增强农民政治参与的能力。现代政治实践表明,群体自身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影响该群体的利益表达力度。个体的、分散的农民个体进行政治参与时往往是无序的,力量也较弱。当前农民政治参与中存在的无序状况和弱势地位,与农民群体的分散和个体状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要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水平,加强农民组织化建设非常必要。要设立农民组织的法律和条款,政府要在农民组织的建立过程中起引导和帮助作用,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引导农民围绕自身的经济、社会、政治权益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还要对组织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帮助增强个体发声的力度及政治参与的力度。促使农民通过组织生活,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增强参政能力。

参考文献:

[1]孙关宏.政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张百顺.和谐社会构建中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研究[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陈晓莉.政治文明视域中的农民政治参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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