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危机看投资银行的治理与监管

2014-03-26 05:50钟超
关键词:投资银行投行监管

钟超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投资银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业务主要有证券发行、承销、企业重组兼并等。它是资本市场的主要中介。最初,它是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经过200多年的创新和发展才取得了现在的成绩。在美国,投资银行被誉为“华尔街的主角”。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随着危机的不断升级,美国投资银行体系遭受重创,五大独立投行或倒闭,或被收购,或转型[1]。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美国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的研究较多,主要讨论美国投行破产、被收购和转型的原因,危机后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其中,对投资银行治理和监管的研究较为集中。笔者以美国投资银行的公司治理和金融监管改革为参照,探讨我国投资银行类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治理和监管的发展问题。

一、我国投资银行治理与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投资银行主要指的是证券公司。我国投资银行发展起步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发展,最早也和其他国家一样由商业银行发展而来。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国有企业改革势头强劲,在它们的双重作用下,投资银行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尽管我国投资银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外投行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一)我国投资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股权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与美国不同,我国投行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化。一般来说,我国投资银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比较高,一般都超过50%。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基本上都是非上市公司,其股本构成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因此,其股权流动面临较大的困难。由于股权无法进行买卖和转让,使得证券公司股权的流动性非常低。我国投行设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时随意性很强,并没有全面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董事长的身份界定模糊,而且对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责任分工也不明确,不少券商的董事长一身兼两职也是常有的事。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常常流于形式,董事会的管理决策机制形同虚设,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也因为缺乏独立性而不能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实施有效监督。

其次,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我国投行股东较为集中,由于股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就很容易使得股东制衡机制失衡。在没有较强约束力的权力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管理就落在少数大股东手中,而这些股东大权在握又不受约束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受此影响,推行公司决策时,往往是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保证大股东们的权益的,显然这种由于股权优势所形成的决策机制具有很强的不合理性,但是因为没有制衡机制,小股东无能为力只能任由其把控公司。特别是当公司所设置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也被架空时,少数大股东们就更加为所欲为了,由此也产生了不少乱象。[2]举例而言,2003年,民生证券因为民营资本入股证券公司的控制权而产生了两个董事会、两个股东的现象,扰乱了民生证券的经营管理。如果不改变优化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诸如此类的现象在短期内很难改变。

(二)我国投资银行监管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监管框架存在缺陷。投资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投资银行的内部监管,自律组织对证券业本身的监管和政府监管部门对投资银行的外部监管。目前,我国的监管框架有缺陷,主要表现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没有处理好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关系,过度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对于新兴的证券市场,这种监管模式还不是很适用。就我国而言,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还很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仍不健全,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这时候过多地倚重政府监管而忽视行业自律显然有失偏颇。

一方面,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的更新跟不上市场的步伐,监管体系存在较多的漏洞,而且政府监管部门也很难对证券公司实施全面监管,事实上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现象不时发生。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未能很好地利用市场机制的制约作用,而行业自律组织也缺乏合适的制度使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受此影响,证券行业经常发生一些违法行为,诸如欺诈、投机、恶性竞争之类的。由此可见,内部、外部监管机制缺陷的双重作用下造成了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先天不足,如何走出这一困境值得深思。

第二,发展模式不明确。目前,各国投资银行都有自己的发展模式,归纳起来,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模式:附属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独立发展。在我国,绝大多数投资银行的存在模式都是证劵公司或者是金融机构附属部门,缺乏主流发展模式,这就意味着我国投资银行正处于并不成熟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化,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是否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直接影响着其专业化水平与市场竞争力能否得到提升,将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战略的转变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三,缺乏创新力。如果对美国投资银行业的评价是金融创新过度,那我国的便是创新力缺乏。现阶段,投资银行从事的主营业务是证劵承销和经纪。就金融服务而言,每家投资银行并无过大的差异性,只有一些大规模的投行在从事其他的业务,如财务顾问、风险投资以及资产证劵化等,但在金融创新、业务经验等方面出现不足。相较于我国的投资银行,西方国家的投行具有百年的发展历史,不仅发展成熟而且业务范围十分广泛。

二、我国投资银行治理与监管的改革思路

(一)审慎看待投行类机构金融产品创新

长期以来,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受此影响,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仍然局限于单一的证券一、二级市场业务,例如主要来自证券市场的佣金、承销费和自营业务。相比之下,美国投行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开始逐步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并购、财务顾问和投资咨询等业务。虽然,次贷危机前美国投行滥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金融市场交易,导致信用极度扩张,亏损巨大。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毕竟金融创新对于降低风险,提高流动性还是有诸多益处的。目前我国投行的金融创新还比较落后,金融期货等一些较为成熟的、基本的金融工具还没有推出。因此,我们更应全面客观地看待金融产品创新的“双面性”,既不能因为金融创新工具未能正确运用产生问题,就停止创新脚步;更不能因为“滥用”金融创新工具导致破产,而对其全盘否定。与此同时,无论监管机构还是投资银行都应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发生的瞬息变化,了解金融产品的特性,以强化风险管理,既要大胆进行金融创新,也要将创新的规模控制在实体经济需要的范围内,保持适宜的节奏和步伐。

(二)建立健全投行类机构风险管理架构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对风险认识仍不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仍未成熟,审慎经营的落实还不够全面。[3]随着,我国投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业务的不断拓展,其面临的风险也将更为隐蔽、更具破坏力。因此,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架构已经成为关系我国投行生存和发展的重中之重。

首先,要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逐步降低融资成本,保持资产的足够流动性。与此同时,综合运用现代数量分析方法,加强对风险的研究,重点是分析利率和汇率走势等,并且密切关注公司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

其次,适时调整公司组织结构,提高效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精简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业务部门的人员,优化决策体系,采取灵活的决策模式。还要不断完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组织,全面落实风险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事前体制安排;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

最后,实行逆周期损失准备制度。经济繁荣时,投行应上调资产损失准备金率,储备更多的流动性,以便危机来临时能够灵活应对,做好危机防范的准备;经济衰退时,投行应降低资产损失准备金率,运用更多的资金减轻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其应对风险和危机的能力。

(三)不断优化投行类机构公司治理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投资银行治理结构改革。改革和逐步完善我国证券业公司治理结构,既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融入审慎经营、严控风险的经营理念,也要通过政府创设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和条件。[4]在内部和外部共同治理的作用下形成合力,多管齐下,能够较好地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四)逐步改革投行类机构监管框架

虽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并不能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一切问题,但它在调整监管权限、整合监管机构、提升监管效率和约束高管薪酬等方面还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我国应以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为借鉴,逐步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5]

首先,要赋予自律组织更多的权利。目前,证券业竞争、欺诈和投机的行为不时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行业自律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有利于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

其次,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通过美国金融危机而暴露的投资以及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公司,并不能排除会以利益共同体的形式来面对资产的证劵化,究其原因是因为市场信息透明度不足。就投资银行而言,信息透明度和对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相对薄弱。对此,加强投行金融创新行径的规范性就应该以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与提高产品信息透明度为切入点。

再次,增强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证监会在做好对自律组织的监管工作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拓展工作方式,及时发现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等阶段产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必要时应增加专职人员执行监管。

最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这方面,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我国可以参考其建立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通过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的评议,借助舆论的力量推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形成强大的内外合力。与此同时,现有的《证券法》已经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增强具体法律的操作性和准确性。

(五)创建良好的投行类机构竞争环境

对于投资业的经营和管理,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规范的法律制度,这就使:一方面投资银行的现行业务在推出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而另一方面我国已出台的规章制度严重限制了投行业的业务发展,而且对投行出现违规操作行为的界定与处罚并不明确,也相对滞后。这些不仅为金融监管带来了众多阻碍因素,而且也为我国投行业之间的竞争造成了不良影响。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行业外部发展环境,然而投资银行的进步和发展最终还是依赖于其自身实力的提升。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现状是资金实力较弱,因此,应该加强整合投行业的资源和力量,通过投行业内部的兼并和重组,促使投行业实力的扩大。在我国,国有投资银行在投行业中大量存在,因此在必要时,可以借助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引导,从而推动具有发展优势的投行逐步扩大经营规模,这样既不必改变资金存量,还能使资本进行有效集合,从而在提升我国投资银行业整体水平的同时,为投行类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投资银行在现阶段的发展现状以及监管中出现的不足,加强对其的监管应该从审慎看待投行类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健全投行类机构风险管理架构、不断优化投行类机构公司治理、逐步改革投行类机构监管框架这四个方面出发,通过加大治理和监管的力度,促进我国金融投资行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晶妹,王涛,闵素芹.基于财务分析的美国五大投资银行风险实证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10(4).

[2]路克涛.我国投资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3]钟建葵.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现状和对策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6.

[4]尹蘅,孔维成.美国投资银行风险管理架构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7(5).

[5]李岩.国际金融危机与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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