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守法机制完善对策研究*

2014-03-25 20:02:47李启茂
长沙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执法者环境法守法

李启茂

(福建泉州丰泽区委党校,福建泉州362000)

环境法治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守法意识相对薄弱,导致环境问题出现恶化。环境法的制定由立法、法律运行、守法三个环节构成。由于治理污染技改费用较高,导致部分企业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就政府部门而言,因未能正确定位环境保护工作角色,又导致其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不力;另外我国至今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守法机制,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环境守法机制做现状分析和完善策略研究[1]。

一 环境守法机制的本体分析

(一)环境守法的主体

环境守法的主体是指由谁遵守法律。我国有着广泛的环境守法主体,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按照环境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生活。按照守法主体数量人数的多少来划分,守法主体被划分为“团体守法”和“个体守法”两类。“团体守法”主体包括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2]。“个体守法”一类中的个体是指我国公民,每位公民都应当认真遵纪守法。

(二)环境守法的内容

环境守法的内容指的是守法主体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人们守法护法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推动环境法的全面实施和进一步完善。

(三)环境守法的原则

环境守法的原则包含两方面,即普遍守法和平等守法这两个准则。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在环境法的规定中社会行为的所有参与者均是守法主体,均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平等守法原则主要是指在守法关系中,每个守法主体均是平等的,他们都应该遵守法律规范,也都会对该法律的实施产生影响。

(四)环境守法的状态

环境守法的状态主要表示守法主体所做出行为的合法程度。按照这样的表述,守法状态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最高状态。最低状态主要是指守法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涉及违法和犯罪;中层状态主要是指守法主体严格按照环境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带动社会法律秩序向好的方面发展;最高状态主要是指守法主体从心理上和行为上均严格按照环境法的精神和制度要求,充分行使和履行守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守法状态还可划分为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两种。消极守法是指守法主体迫于环境或者社会的压力而被动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执行,心理上对环境法并不认可;积极守法是指守法主体在心理上认可环境法,并在实际行动中严格按照环境法的要求进行办事,这样的状态是法律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

二 我国环境守法现状及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在制定环境法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守法主体的问题。而随着环境法的广泛宣传,守法主体对该法律的认可度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但问题还是较为广泛地存在着[3]。

(一)公民的环境守法现状

公民作为我国最广泛的守法主体,从总体上看情况还是良好的,存在的问题则集中表现在:

1.公民未能完全行使环境权益

人们对间接侵犯自己环境权益的行为不够重视,如大气污染、污水泛滥等。

2.公民未能按照环境法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部分人认为环境污染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污水废弃物的排放,没有注意到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

3.公民未能对环境守法重要性给以充分的认识

我国将环境问题摆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位置,要求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时发展,但多数公民对法律的认识还只是限于刑法、民法等,对环境法的认识远远不够。

(二)企业的环境守法现状

1.企业未能充分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的是所有项目在开工之前均需要环境部门对其项目选址、规划和建设等做前期调查、项目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提供防治措施。企业无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致项目建设前期存在的环境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最后导致整个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企业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对项目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将企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2.企业未能遵守“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指的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我国所有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这项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控制企业新增污染源,而且对治理老污染源也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一些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未经上级部门的批准,便私自停止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施工,最终导致环境污染。

3.企业未能遵守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要求企业在产品生产中,通过改进技术,在产品生产初期消减生产污染,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以此来减轻企业所造成的环境问题。部分企业对该制度认识不够,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知道如何实现清洁生产。

4.企业有意违反环境法

环境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处罚的力度方面还比较小,也就是对违法企业罚款较少,这样就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很多时候他们宁愿选择违法。

(三)行政执法者的环境守法现状

行政执法者作为环境法的具体实施者,对该项法律更应当严格执行,然而现实中部分执法者却出现渎职和违法行为[4],主要表现在:

1.执法者滥用职权,野蛮执法

我国部分行政执法主体自身守法意识薄弱,轻视法律,以身试法,超越自己职权进行执法,甚至有时采用暴力手段,这严重损坏了公民的环境权益和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

2.环境执法者未能履行法定职责

我国相关法律要求执法者公平公正执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迫于工作、生活压力,部分执法者选择不守法,甚至接受其他人的贿赂,为行贿者的不法行为开绿灯。

3.执法者执法不力

执法不力是我国实现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障碍。执法者明知一些企业项目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但在审批程序上却未能严格把关。

4.执法者自身守法观念淡薄

在现实当中,部分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的时候未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也是守法主体,而是将自身排除在守法主体之外,这种情况是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应当避免。

(四)环境守法现状的成因

导致我国目前守法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法制定不够完善

我国环境法起步比较晚,该法律虽然在制定中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款,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不足。如对于违反环境法主要以罚款为主,这就导致了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对于罚款的具体金额没有明确规定,使得部分企业大钻法律的漏洞等。

2.守法主体对环境法的认识不够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推进,多数公民对多项起步较早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有了充分认识和了解,并且能够很好地遵守。然而,对于诸如环境法等法律,受起步较晚、宣传力度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公民熟悉程度很低。

3.守法主体意识淡薄

守法意识对我国环境治理和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部分公民,尤其是环境执法人员的主体意识较为淡薄,不能知法守法,不能按照环境法的规定办事,造成了不良影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起带头作用,也从根本上影响到大众对法律的信心。

三 完善环境守法机制对策分析

我国环境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同时应注意的是,守法机制也应该得到进一步健全[5]。

(一)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

大众环境意识水平的高低对环境法的完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

1.加强公民的环境教育

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作用,使环境保护从学生抓起。

2.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提倡公众在日常的生活中采取绿色消费方式,并逐歩培养理性消费观,以此来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3.扩大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实践

通过制定民间环保组织制度、组织绿色环保活动、宣传环境污染危害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来,使他们认识到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如何从日常小事做起,实现环境保护。另外,政府应当鼓励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成立,使得那些起步晚、规模小的环保组织得到快速发展[6]。

(二)执法方案的有效制定

1.加强管理对象的教育和帮助

通过报刊、电视等发布环境执法活动和环境违法处罚措施等,使公众能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环境法所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环境法所禁止的,进而可以使他们调整自己的生活消费习惯,同时也给那些存有违法心理的人以震慑,打消他们的违法念头,并为企业提供环保技术帮助,使企业在自身技术方面得到不断提高。

2.向管理对象宣传守法的成功案例

不断向管理对象推出环境守法成功案例,给出守法执法整个细节,使管理对象对整个案例有全方位的认识,从而使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提上一个台阶,提高他们参与到环境保护实践中来的积极性。

3.制定更多的经济刺激方案

执法者可以在经济方面制定出更多的政策法规,使企业在守法的同时可以得到相应的实惠,并且有助于企业更好的发展,这样就会刺激管理对象严格守法。

4.提高管理对象自身的环境管理能力

需要不断提高管理对象自身的环境管理能力,尤其是针对企业管理者,这方面能力提高了,才能正确处理可能或已经存在的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弥补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同时,应当加强执法者的环境审计工作。这可以对企业内部影响环境守法因素做出正确评估,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应变能力。

(三)完善相关的立法

环境法体系是否科学完善关系到我国实现环境法治的根本,所以该法律条文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我们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制定较为完善的环境法体系。

1.完善环境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

这项立法是环境违法事件最为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法律中增加了较多新的罪名,并且以后将会有更多领域的环境违法被列入刑罚,这从根本上填补了环境刑事责任空白这一现状。目前,针对环境守法主体的犯罪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经常以罚款替代了刑事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那些严重违法环境法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威慑力。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仅针对那些已经对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还应该涵盖那些没有造成有形的、可计算的犯罪结果的行为。另外,环境刑事责任的量刑较轻,并且罚金较少,应当对此进一步加强,从而提高环境违法行为成本。

2.完善环境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

该项立法主要是指污染环境者在民事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目前我国该方面所作的规定还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在赔偿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之外,还应当加强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责任规定。

3.完善环境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

环境行政责任是由环境执法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来实现的。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财产罚作为行政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过于单一,适用范围较小,由此应当增加行政处罚的形式,这样才能对环境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对那些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之外,还应当对决策个人进行适当的处罚,这样使单位和自然人同时承担环境违法所带来的行政责任,促进以后单位决策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在行政处罚方面的力度较低,在单位和个人考虑违法和守法成本时对比悬殊,很多时候,对于资金雄厚、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可能会选择违法来进一步增加利益。所以应当适当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另外,我国在企业持续性排污问题方面规定不明显,这就导致执法者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存在困难,使得部分企业钻了这一空子。可以增加持续性排污企业的刑事责任,使得企业不敢以身试法。

[1]丁敏.“环境违法成本低”问题之应对[J].法学评论,2009,(4).

[2]田华.从我国的环境问题看环境法治建设[J].环境,2006,(S1).

[3]蔡守秋.关于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总体构想[J].东方法学,2008,(3).

[4]周瑞玲.关于加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思考[J].林业经济,2007,(10).

[5]王灿发.环境违法成本低之原因和改变途径探究[J].环境保护,2005,(9).

[6]李钰.关于政府机关在环境保护守法中主体角色的探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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