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澍
(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41)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信息法律专业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信息法学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信息产业、电子商务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还有待提高。如何加强课程教学运行研究,提高信息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已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为迎合信息时代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已经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奋斗目标,而信息产业法律人才、信息法律司法人才的培养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中,教学工作一般处于中心地位,因为这不仅是优化和整合教学资源的过程,也直接关系着人才培养的质量。然而,目前在信息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过程中,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对信息法学的定位认识不清,在教学运行中对信息产业法律人才、信息法律司法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目标等未充分重视。主要表现在:要么未开设信息法学课程;要么开设信息法课程,但是又将信息法与网络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等进行随意等同和替代使用;要么建立信息法专业方向,却未合理构建科学合理的信息法课程体系。这一方面客观反映了由于学界对信息法体系的认识的不统一,使课程设置与教学运行安排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加强信息产业法律人才培养与规范的重要性。
二是信息产业法律人才、信息法律司法人才的培养方式单一与人才多元化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信息时代催生了很多新兴产业也提供了很多新的工作岗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比工业时代及一般商业时代表现得更为复杂,因此,来自实践部门关于信息法律人才多元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虽然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用人需求压力,但是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现象仍非常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为人才培养重要阵地的高等院校,不仅在实现培养信息产业法律人才、信息法律司法人才目标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或手段缺乏灵活性,而且由于容易脱离现实需要,培养的学生难以在实务中得到认可。
三是课堂教学中的内容设计不当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提升。课堂教学是一种服务,依赖于教师将预设的教学内容在有限时间里通过讲授向学生呈现,教学内容设计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好坏。而教学内容设计不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教学内容拓展过于随性。基于多学科交叉学习与研究的需要,信息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有不断扩展的趋势,如果缺乏有效监督与控制,教学内容的随性拓展则可能影响教学进度。第二,教学内容的选择与筛选影响知识结构整体性。以信息法体系结构为例,形成的多种观点实际上体现的是角度差异,如从信息传播、调整对象与社会关系、信息活动、主体与客体、权利等角度的差异[1],但会对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产生直接影响。课时的有限性需要对教学内容和侧重点进行选择,而学生又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性的接受,最终学生实际所掌握的知识结构极不完整。第三,忽略或较少考虑受众对象特点的教学内容设计会降低他们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信息时代提供教学更多素材和资源的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更多选择,如果不考虑学生的行为变化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僵化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将影响学生的积极性。第四,案例有效使用率不高,浪费严重。案例教学是信息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在教学实践中应用广泛,也深受师生欢迎,但是在教学中普遍存在教学案例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中,对案例的价值挖掘不足不利于学生对案例的延伸学习,影响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培养,部分学校的教案陈旧,对新案例的关注度和利用率不高等现象较为突出。可见,如何在有限时间内合理配置教学内容直接关系教学质量的提升,这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是缺乏对信息法教学评价的有效运行机制。评价机制能够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也能够为教学激励机制的运行提供参考。然而,在实践中,信息法教学评价机制未建立或未有效运行:一方面,教师不重视对教学运行一定周期后的自我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存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外部评价机制的缺失或滞后,难以及时反映问题并促成问题的解决。当然,激励机制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评价机制的有效运行。
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宏观上未根据信息社会的实际需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微观上信息法学课程设计与运行缺乏规范与保障。
信息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信息产业及相关法律事务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法律事务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我们需要针对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在人才培养模式框架内重新审视现有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指导具体的教学方案设计与运行。
根据2013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我国当前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目标为:“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对信息法学研究生专业人才的培养而言,为加强应用型、复合型及创新型信息法人才培养,需要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改革。这种模式不仅可以通过“订单定向式人才培养”、“校地合作”等多种灵活方式实现与企业、行业等合作培养,有针对性地进行紧缺人才的培养,还有利于师资资源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积极探索跨学科联合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道路。
开展信息法学课程教学需要培养方案先行,即培养单位需要依据信息法律职业领域的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以及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先行制订培养方案并定期修订。对人才培养方案一般要求“科学制定”、“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等,但是毕竟体现的是一种教学预期。不难发现,传统的人才培养方案强调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等优点,但是其形成过程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人才培养方案虽然由培养单位相应部门审核并通过,但是科学性和合理性实际上是由方案制作主体自我决定的;二是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现象严重,培养单位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等体现不充分;三是参与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专家组成相对单一,具有内部性,缺乏相关行(企)业的参与;四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性课程的现象较为普遍。
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显然会弥补现有培养方案的不足,通过方案调整并直接指导和影响课程教学。
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不仅对人才培养方案产生积极影响,还会对信息法学课程教学提出新的要求。首先,产学研改变了传统的“学”或“学+研”模式,“产”的注入使课程设计的针对性更强,教学内容需要优化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发展需要。其次,联合培养不是成员单位简单叠加或拼凑[2],发挥产学研的合力,使信息法教学的多种资源充分发挥集合效应,突破现有教学资源封闭性、滞后性等发展瓶颈,推出名师教学服务产品、产品+平台、产品+平台+品牌等多种组合的服务,以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第三,重点推进课程教学改进、实践教学完善及教学运行环节控制等工作,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自我学习和研究能力。第四,课程教学作为一种动态过程,需要建立和完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两者不可缺失,也需要考虑课程本身的特殊性。面临新媒体,信息权威缺失、信息泛滥娱乐化、信息的碎片化等问题导致大学生在信息认知方面存在困境[3],这些情况在信息法学研究生培养中同样存在,也需要通过利益导向性进行资源挖掘与开发利用。
在信息法学课程教学设计、教学实施与教学评估等运行过程中,无论教学前的统筹规划与教案设计、内容调整,还是教学方式改进、实践教学等,都需要动态考虑与设计。一般而言,信息法学课程教学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信息时代为教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教学素材与资源,如何挖掘、开发和利用好这些资源并充实课堂直接关系着教学质量的提升。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下,信息法学教学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信息时代的信息法律教学资源具有开放性,资源的获取不受地域、时间等限制,然而由于社会媒体控制社会舆论的走向,面对海量信息,如何带领学生用专业眼光对信息进行挖掘、开发和利用则显得更为重要。其次,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又使得信息法学教学资源的应用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即要适应信息技术以及信息产业、电子商务、互联网企业等发展变化,对教学资源进行选择并在课程教学中进行应用。第三,信息法作为新兴的学科,是信息化法制建设的结果[4],在教学中应当减少和避免随意性,确保专业性是其得以推广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因此,为保障服务质量,信息法学课程教学前的准备工作很重要。这个过程中,一般要经历以下环节:明确受众对象与需求、教学素材准备与资料收集、按照一定逻辑建立内容框架、教案准备与教学材料内容的分析与加工、课件制作与内容展示、课件运行演示。其中,重点在于教学资源收集、分析与教学内容可视化转化等。
信息法学课程本身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综合性,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就必须优化课程体系框架并优选教学内容,即需要在明确信息法学的课程特殊性基础上,勾勒并呈现其内容、特点、意义与架构。然而,从当前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案形成、教学计划实施等环节看,教学内容仍主要由教师决定和主导,学生、实务部门等缺乏有效参与,教学内容难以迎合学生的实际需要。这种教学内容的“单向度”不仅导致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还难以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
笔者认为,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下,信息法学课程教学迫切需要从讲授“教学内容”单向度的运行模式向“教学内容+关系”的多维度转变。这里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教学内容选择除专业定位外,还需要考虑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与差异性而进行合理安排。其次,教学内容也应当根据企业或行业的需要进行调整,条件许可时还可以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第三,课程内容设置应当与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相联系,积极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和信息法律服务职业能力。
小学生天性活泼、好玩,如果在练习听力的过程中,让他们进行简单、单一的练习,他们肯定会觉得很枯燥,进而产生讨厌听力的学习,甚至对英语学习失去兴趣。皮亚杰说过:“所有智力方面的工作都要依赖于兴趣。”可以说,要想真正提高学生听力技能,培养兴趣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为了让学生进行有趣的听力练习,教师在听力教学中要开展灵活多样的听力活动。
针对法学教育的特点,案例教学、模拟训练或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些教学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案例教学中案例的挖掘不足,学生难以举一反三,而模拟法庭的参与度又不够全面等。对此,笔者提出“剥洋葱”的教学方法来改进现有教学方法。所谓“剥洋葱”教学法,指以洋葱的“形”喻信息法的“实”,通过引导学生“剥洋葱”而加强其应用信息法律制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可行有效的,不仅使教学案例得以充分运用,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而且还为他们进行课外实习和实践教学提供了启发。该方法也能够有效实现差异化教学,极大提升教学质量。
首先,针对需要判断“剥洋葱”的教学方法是否适用。它所解决的问题是该方法是否会有好的教学效果的初步评价。由于课程教学一般是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就需要确定对象和授课时间等,因此,可以针对课程开设的实际对象的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剥洋葱”的教学方法。一定要针对学生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进行选择,对于没有相关背景的学生,一般不能在教学初期适用该方法。
其次,初识“洋葱”。通过结构性教学,帮助学生形成信息法学课程学习的基本知识框架。针对课时有限的情况,我们需要在教学开始阶段和需要的时候,把信息法律制度等学习内容视为洋葱,并加强对“洋葱”的识别训练,即通过知识框架图、逻辑关系图、法律制度关系图等形式让学生对该制度有一个整体把握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关学科和领域的延伸。
第三,以“洋葱”的特有结构,鼓励学生开展信息法律制度的自我学习。法律适用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课堂教学中学生往往不注重或忽略法律条文学习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需要在教学初期加强学生法条学习的引导。而众多的信息法及相关制度规范的学习对学生而言,无疑具有较大挑战性,因此,需要为学生勾勒出信息法律制度设计与演变的“洋葱”框架,并要求学生采取多种方法加强具体制度的学习与比较。
第四,用“剥洋葱”的方法活跃课堂学习氛围,并加强教学案例的有效利用率。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度,降低学生对课堂内容的距离感。知识产权法以鼓励和促进创新为立法宗旨,所适用面与学生的实际生活关系密切,因此需要引导学生善于从身边的现象入手来锻炼自己应用信息法及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案例的选择与价值挖掘与延伸,尽量减少浪费。
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为信息法学研究生的实践教学提供了更多机会,也能够积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培养和提升他们自我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必须不断优化法学课堂教学中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切实提升课堂教学质量[5]。
目前,采取的方式主要有:(1)鼓励学生围绕信息法中的相关主题内容以微刊、专辑等形式进行知识积累与整理。通过记录下学习中的点点滴滴,可以让学生对自己的学习状态和成长有一个认识,也可以实现学生的兴趣培养与引导。(2)鼓励学生围绕信息法新领域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进行项目申报与研究,在科学研究体验中总结经验。如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省部级、校级及院级的项目申报机会都比较多,可以引导学生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积极开展申报和研究工作,以发掘研究生的创新潜能。(3)利用单位的实践平台和实习基地,推送部分学生参与信息法学相关法务工作。目前,为丰富信息法学特色专业内涵建设,一些法学院日益重视信息法人才的联合培养。(4)针对学生的需要,鼓励学生从事信息法学相关职业的继续教育与专业培训。如鼓励理工科背景的研究生积极参加专利代理人考试培训等。(5)其他方式。如通过参与模拟法庭大赛、计算机大赛(文科)、法律英语大赛等比赛,或参与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等方式,对信息法热点案例与话题进行深入讨论,以达到锻炼学生的目的。
为确保信息法学课程教学的有效开展,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
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下,信息法学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包括)与评价体系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培养单位内部追踪监测与评价;二是外部监控与评价。基于参与信息法学教学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将形成以教师对教学的自我评价与学生的课程评价为主,专业与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等)评价、教学过程管理评价、教育资源评价等评价为辅的内部评级机制。其中,政府的政策导向及信息产业发展等会直接影响对专业和课程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评价,而企业则通过资源互享、菜单式定制等方式直接对教育资源及教学过程进行评价。在外部监控与评价机制中,企业对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的反馈、社会对围绕课程开展的研究活动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认可与评价、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价等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课程教学需要质量保证,就必然需要激励机制作为保障。然而,实践中的激励机制往往倾向于对教师的单方激励,主要表现在通过名师认定、课酬调整、职称评定等方式进行激励。实际上,教学实践不仅是教师提供教学服务的过程,也是学生由普通人向专业人才转变的过程,同样也是为企业多元性需求进行人才培养的过程。因此,需要建立对参与主体进行多元激励机制,以保障信息法学课程运行机制的有效运行。
除对教师的激励外,我们还需要关注以下主体的激励。首先,需要加大对学生的激励力度。由于选择信息法学课程或专业并不代表实现信息法律人才的成功转型,其自身隐含着合理的淘汰机制,加强激励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成功率并降低学习成本。其次,需要加大对参与联合培养的企业或行业的激励力度。当企业获得急需的人才后,培养的学生又因为集“学生、校友、优质员工或管理者”等多重身份于一身,则会对产学研的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第三,对培养单位或研究机构的激励。一方面,通过产学研联合培养,能不断挖掘、整理、提升它们的特色教育资源和优势资源;另一方面,也因为课程教学有效运行保障了教育服务实践而容易赢得社会认可。如实践中所形成的“双向选择,三方协议”教学组织与管理模式,就因为顶岗锻炼、双重管理、课程跟进、理念训导等实现了多元利益结合[6]。
交互性信息共享平台作为课程教学的重要保障,可以推动信息法学向产学研联合培养方向纵深发展。首先,该平台是信息发布的重要载体,为多方主体参与课程建设提供了便利。无论是企业关于人才培养、法律服务、技术革新等最新信息的发布,还是信息法学教育教学专题论坛、优质教育教学合作成果、信息法律实务探讨等,或是杰出学生的研究成果、创新表现等信息,都可以通过平台共享并实现多赢。其次,该交互性平台可以及时反馈和了解最新动态,以便在对教学进行调整的同时,可以弱化学生的被动局面。第三,该平台作为载体可以增加教学服务的知识产权附加值,通过权利行使,能够为激励机制提供物质保障。
[1] 王英,马海群.信息法体系结构构建新论[J].情报科学,2010(1) :24-28.
[2] 王宝刚,王新年,刘晓明.高职区域化校企集团办学有效教学运行机制的构建[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63-64.
[3] 张静,王欢.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信息认知的困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9-93.
[4] 旷野,欧阳武.我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3):84-89.
[5] 王羲.高校法学课堂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J].教育与职业,2013(8):152-154.
[6] 周彩屏.“双向选择,三方协议”实践教学运行模式的实践[J].职业技术教育,2009(11):64-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