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明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建设生态文明是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一方面,它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保障;另一方面,还需要广大公民提升自身生态素质,努力践行公民自身的生态责任。所谓公民生态责任,是指公民在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职责和使命,是规范和引导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生态任务及活动方式的重要道德约束力。公民生态责任更多强调的是公民对自然的无私贡献而非有条件性的互惠。就目前实践而言,公民的生态责任担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将凸显着重要的作用,公民的生态价值理念和实践行为直接关系到美丽中国建设的成效[2-3]。
在自然生态领域,公民对自身所处的生态环境具有义不容辞的道义责任,这种道义责任是以维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基本要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的。从本质上讲,公民的生态道义责任是源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思考和感悟。儒家集大成者孔子曾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合一的,即“唯天为大,唯尧则之”,孟子也认为天是“莫之为而为”的客观必然性,提出人要由“尽心”、“知性”而“知天”,以达到“上下与天地同流”[4]。也就是说,公民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对自然界做自己应当做的事,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责任、义务和使命。正因如此,“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既构成了公民道德责任的基本内容,又构成了公民道德责任实现的形式和途径”[5]。所以,对于公民而言,若建立这种生态道德责任,就能够不断地改变公民以自我为中心的单向度的生存发展观念,就会尽可能地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高度正确处理自身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并在公民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自觉地尊重自然、保护自然,进而实现生态环境的有力保护。
当前,受西方工业文明中消费主义思潮的影响,大量物质财富和自然资源正遭受前所未有的消耗和破坏。加之我国自然资源储备的有限性,使得日益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雪上加霜。为此,公民有必要从伦理的角度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对待自然的开发和利用,尊重自然的规律性和资源的有限性。而公民生态责任的树立正是这一方面的现实体现,原因在于公民的生态责任是一种对自然资源适度“消费”的责任,奉行对自然最小限度伤害甚至不伤害的生态实践。公民生态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地将自身的需要满足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统一起来,并不断规范日常的生产和生活行为。具体而言,一方面,公民将自觉地转变生产方式,并“在实践中强调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开发,从而促进整个公民社会朝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6];另一方面,在生态责任的推动下,公民将不断朝低碳的、生态的生活方式转变,并养成勤俭节约、浪费可耻的消费习惯,从而有效推进我国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公民的生态责任不仅是自然发展观的一种新的伦理道德,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历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其最基本的发展要义,原因在于自工业文明以来,自然生态问题已经逐渐影响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事实也证明,如果“人与自然不和谐,会直接引起人际关系的紧张、区域关系的紧张以及国际关系的紧张,不利于社会走向和谐”[7],而这种不和谐问题的产生是工业消费主义下公民生态道德“败坏”的必然结果。因此,要重视生态道德学习,增强自身的生态认知能力,自觉承担起应尽的生态责任和义务,进而建立一个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将作为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和任务。可见,公民的生态责任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保障。
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构想,并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历史高度[8]。同时,中央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保障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内生动力,而这些政策法规的有效贯彻和落实,关键要素还在于广大公民的自觉认同和遵从。实践证明,若一个地区公众对生态建设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高,则这个地区的生态建设也就相对较好。当然,公众生态建设的认知和参与能力的提升则需要公民树立高度的生态责任感,即公民自我生态教育的责任。公民树立了这种生态责任,就会自觉关心和参与美丽中国、生态中国的建设,不仅积极参与地区的各项生态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而且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公民还会积极监督政府和企业的行为,督促他们自觉地遵守生态政策法规。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正如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9],“每个社会成员只有行使了公民责任和义务,才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换言之,不行公民之职即不是公民”[10]。同样,在自然生态领域,公民除了享有大自然的开发权利,也应该相应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公民这种生态责任在不断的生态实践中有了一定升华,其更加“重责任而轻权利,不与获得一定权利或报偿相联系或相对应。对于生态公民而言,承担生态责任,不但不能是为了从社会或他人处得到权利或报偿,而常常意味着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11]。因此,在当前人类因过度干预和改造自然而导致环境恶化、危及自身生存的严峻情形下,公民应努力转变自身毫无节制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将自身的一部分发展让利于自然界,从而形成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局面,即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权责统一,而这种统一正是公民生态责任的基本价值要求[12]。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认为,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能够有意识、自觉地想问题、办事情。也就是说,人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人的自由自觉性。在人与自然的实践关系中,人作为实践主体,具有一定的实践理性和道义判断能力,能够超越自然必然性进行自觉自愿的创造活动。而公民的生态责任实践也正是这种自由自觉地服从和履行生态道义的实践过程。“对于生态公民而言,这种责任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或者以个人‘趋利避害’为目的,而是他们在理解和认识了人与自然并非矛盾对立的关系后自觉承担起自己的义务、职责和使命,即致力于恢复和维护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道德良心和道德责任感。”[11]因而,公民的生态责任的实现是公民在自然实践过程中不断自知、自修、自决、自控以及自我规划的过程,通过公民的责任自觉自律,正确地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公民对生态环境的道德责任不仅是为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统一,而且还是为了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统一。”[4]因为从公平伦理角度分析,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是均等的,不分先后、不分多寡平等地享有自然赋予我们的权益。而这种平等的自然权益不仅反映在同代人的利益关系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不同时代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上。由于当代人过度滥用和消耗自然资源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和污染,损害了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利益。对于这种“代际公平问题,不仅要立足于代内解决,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后代的权利,对后代有强烈的道德关怀意识和公平对待意识”[13]。也就是说,公民在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应给予后代人同等的自然权利,自觉地承担起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与后代人平等分享自然资源的责任,以及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后代人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空间的义务。总之,公民的生态责任是人类社会的正义体现,也是对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道义担当。
“思想认识决定行为举止,人的思维方式方法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态度,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取决于正确的生态责任意识。”[8]长期以来,公民对我国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公民的生态责任意识仍有待加强。虽然近年来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节约意识有所提高,但从总体上看,公民的生态责任意识和生态环境的维护与建设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根据《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8)》报告统计,“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44.5 分,环保行为得分仅为37.0 分”[14]。这表明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为仍处于较低的水平。此外,该调查还显示,“作为我国人口的多数群体——农民和农民工,其环保意识得分也仅为42.38分和42.60 分,两者环保行为的得分均为36分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由此可见,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公民特别是农民群众在环保意识、生态责任方面严重缺乏。“多数公民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统一整体,更不可能认识到当代人的发展要给未来人的发展留有空间。”[4]
生态责任能力是对生态责任知识学习、认同、实现以及发展的能力,是生态责任转化为具体实践的基本条件,也是影响生态建设成效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公民道德责任能力和公民道德责任实现程度成正比,公民道德责任能力强的公民履行道德责任的效果要明显高于公民道德责任能力弱的人。”[15]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长期缺乏生态保护实践,生态责任能力乏弱。具体而言,首先,生态知识了解不足。不少公民对我国的生态目标以及重点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资源匮乏以及江河污染严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了解,生态保护能力和知识水平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民生态责任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其次,生态道德素质不高。受传统发展模式影响,公民将精力大都集中在与自身经济利益相关的生产生活作业中,而忽视了对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对环境的有效保护,生态道德素质不容乐观。最后,生态志愿精神不足。多数社区或农村缺少必要的生态保护和服务组织,公民履行生态责任渠道狭窄,生态志愿精神有待进一步加强。
“公民道德责任不仅是思想观念的问题,而且更是行为实践的问题。”[4]一个人的生态责任,只有通过自身的生态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公民通过不断规范自身的生态责任行为,才能够不断深化生态责任认知,提升生态责任能力,从而使公民生态道德品质得到发展。然而,就当前实践而言,公民的生态责任行为失范现象严峻。各阶层公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生态道德责任感,具体而言:(1)政府官员由于具有“经济人”理性,在一些生态治理领域存在权力寻租腐败行为。如“湖南省株洲市环保局原局长文铁军因多次在环保工程和治污工作中,以跨越政策法律,违规审批、违规批准更改生产工艺、推迟重污染生产线的关停时间等,进行权钱交易,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6]。(2)企业人士虽然近年来环保意识有所增强,但仍未摆脱“唯利是从”的经济行为。如一些企业经理人在企业生产实践中仍存在“边污染边治理”、“以金钱换污染”等错误的“末端处理”思维。(3)普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不少破坏生态自然的行为。如一些公民将垃圾随意乱丢、污染物乱排乱放、资源能源滥用浪费等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上述这些问题说明了公民对生态环保缺乏合理的道德责任行为。
责任立信,是指公民树立热爱自然信念与意识的过程。“从哲学角度来看,热爱自然是最基本的力量,人类只有生成出热爱自然的本性,并成为热爱自然的人,也就是说,人类只有与自然内在一致,人类才能做到自觉主动地维护大自然的存在。”[17]因此,热爱自然的信念是公民履行保护自然的内在道德基础,是生态责任实现的重要支撑,它能够唤起公民的生态良知,树立公民保护自然的理性精神,促进公民生态责任担当的习惯化。因此,对于公民的责任教育而言,也应加强其热爱自然、保护自然信念的培育,并且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以实现:首先,家庭教育是公民生态意识培育的基础平台。即家长通过在日常生活细节中不断向孩子灌输热爱自然的理念并鼓励孩子适时履行自身的生态责任。其次,学校教育是公民生态知识培育的重要场所。即学校应在常规素质教学中增设生态道德和责任意识教育课程,强化学生的生态责任感。最后,政府引导是公民生态责任意识教育的主导环节。即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加快和谐生态、生态保护的宣传活动,同时出台一系列相关生态政策法规,不断引导公民行为的合理化、生态化。
责任立行,是指通过不断的生态实践内化为自身行为规范的过程。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认识的基本来源,同时,认识对实践具有导向作用。同样道理,“责任心产生于人的社会实践,形成于人在实践中的体验”[18]。也就是说,公民生态责任养成需要在日常自然实践过程中不断深化认识、提升责任认知,进而不断规范公民自身的生态责任行为。可以说,公民的生态实践是其获得知识、增强生态责任心的重要途径。因而,对于公民的日常实践应做到:首先,在生产方式上,广大公民必须转变传统以物质、经济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努力探索和创新低能耗、高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业,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生态环境的污染。其次,在生活方式上,公民必须转变掠夺式、挥霍式消费观念和方式,坚持以资源环境承受限度为标准,不浪费资源、不破坏环境,努力养成节能减排、适度消费的生活习惯。此外,广大公民还需要拓展生态保护的社会实践,如参与全民植树、维护公共绿化环境、监督企业生产行为、督促政府落实生态政策等等,通过公民的一系列生态实践,不断激发公民的生态保护的认识性和自觉性。
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公民履行生态义务和责任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条例,如《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等等,然而,在这些生态法规中,针对公民生态责任的界定大都比较零散且缺乏针对性,对于公民生态责任的行为对象、内容、权限以及监督等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为此,有必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公民生态责任法律法规体系。有鉴于此,应在结合现有各项生态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一部统一、完善、健全的公民生态保护责任法规,从而为规范公民在自然生态中的实践行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即通过法律途径对广大公民享有的生态权益、履行的生态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促进公民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生态职责[19]。
在践行公民生态责任中,除了需要法律法规提供一定的法理依据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以使公民生态责任建设制度化、程序化。如果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公民的责任实践则可能会变得盲目、无序,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成效也将大打折扣。“特别是在公民的认识和觉悟参差不齐的现实条件下,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依托,单凭公民的自觉和自律,是难以形成、保持和巩固良好生态道德风尚的。”[20]因此,需要加强公民生态责任实现机制建设,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公民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损害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应给予一定的处罚,严格追究其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其次,完善公民责任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公民的环境举报制度,公民应对企业、政府及个人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及时举报,对他们不文明不环保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最后,健全公民责任奖励机制。对于那些通过自身的实践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的公民应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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