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晨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比特币的现实风险及中国的法律规制研究*
张 晨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诞生于2009年的数字货币——比特币,凭借其不同于传统电子货币以及虚拟货币的点对点交易特性,迅速风靡全球,成为人们口中最为自由的“货币”名词。比特币的一系列独特属性,不仅吸引了大批炒家的目光,而且隐藏着洗钱犯罪的危险,其高度不稳定的价格对金融市场的威胁,使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也多持保守态度。虽然比特币及其衍生币种的未来充满未知性,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数字货币形式难以在数年内消失,与其否定其合法地位,或者放任它的发展,政府更应该做的是用法律的框架有效地监控其可能的风险,保障比特币用户的合法利益。
比特币;风险;法律;措施
(一)比特币的由来
2008年11月1日,互联网上一位化名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一个鲜为人知的密码学讨论组中上传了一篇研究报告,用以阐述其对电子货币的新构想,比特币概念就此问世,次年1月3日,第一枚比特币被“挖掘”出来。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点对点(P2P)开源软件经特殊算法计算产生的电子虚拟货币[1]。从其一般定义来看,普通人容易将比特币与人们所熟知的网络游戏币、百度币、腾讯Q币等虚拟货币[2]混为一谈,实则不然。比特币去中央化的分布特性使得任何机构都无法操控其交易和价值,代码设计者在比特币体系创建之初将其数量限制为2 100万,并在2140年趋近这一上限,由此可知在不改变源代码的情况下,比特币将以固定的发行量规避可能的通胀危险,诸如此类可见的优势,使得比特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且深受广大投资者或者投机者的青睐。
除依托企业商业信用而存在的类目繁多的虚拟货币外,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或称一般等价物,能够成为世界流通的商品交换介质,其背后都必然具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不同的是,比特币的价值既非建立在国家信用的基础之上,亦非建立于企业的商业信用之上,而是基于交易双方的互相信任,通俗来讲,就是比特币用户自己创设规矩并依约使用比特币,不受任何第三方控制,这种“货币”形式是目前已知自由度最高的“货币”形式。
(二)比特币的特征
1.稀缺性
比特币与一般虚拟货币不同,它在设计之初数量就被限制在2 100万之内,虽然其开源性允许通过修改程序代码中的数字来改变现有的发行数量限制,但这需要全球比特币用户半数以上计算力的认可,实现起来绝非易事。2 100万数字货币放在世界范围内来说无疑十分稀少,因此,比特币具有高度的稀缺性。
2.匿名性
比特币在交易过程中采用的是平等的点对点技术和公私钥加密方法,没有中间机构进行监管,也就不存在中间机构对交易双方身份的认证,除交易双方外不存在第三方记录用户的交易信息、跟踪交易账户,这使得用比特币进行的交易不需缴纳税款,减少了交易成本,同时达到匿名管理个人资产的目的[3]。
3.强壮性
比特币的强壮性是指其网络的强壮。网络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基于国家信用发行的法定货币,除了纸币、硬币等实物货币外,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迅猛发展(电商的发展和信用卡的普及加速了这一进程),金融机构网络安全一再受到挑战,这种个别金融机构网站被非法侵入即可导致整个货币体系巨大风险的可能使金融安全受到质疑。不同于此,“比特币完全依赖点对点网络,无发行中心,这意味着除非全球持续断电或屏蔽掉整个互联网,否则外部世界无法对其实施关闭”[4],不法者无法通过入侵个别计算机影响整个比特币网络,而意图操控计算力占全球51%的计算机,以目前的认知来说是不可能达到的。
4.可复制性
继比特币(Bitcoin)诞生之后,各种同类型“货币”大量产生,比较出名的有莱特币(Litecoin),PPcoin,Namecoin等等。这些币种如此快速大量的产生,原因之一就是比特币的开源算法,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下载、修改源代码创造一种类似比特币的新“货币”,但不同于已经形成规模的比特币网络,新“货币”都面临51%攻击①51%攻击,是指当一个人或组织所控制计算机的“挖矿”算力超过了全网算力的51%,就能够决定比特币网络区块的内容,比如撤销交易或者制造虚拟交易等,意味着整个比特币网络就此崩溃,所有比特币资产将掌握在该个人或组织手中。的威胁。
(三)比特币在各国的法律地位
如果比特币只是少数人之间的游戏,那么法律无论如何不能限制这种以物易币的自由,但当比特币开始与现实货币发生大范围的买卖和兑换时,其巨大的风险使各国政府不得不正视它的存在,并重新评价它的法律地位。
1.德国
2013年8月,德国政府正式宣布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比特币所有人可以用比特币缴税或作其他用途,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认可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记账单位”,从这一方面来看,比特币与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比特币不应作为法定的支付手段被使用。
2.美国
在2013年11月18日参议院听证会上,美国政府承认比特币是一项“合法”的金融服务,但未明确说明比特币是否具有合法的货币地位[5]。在此前,2013年8月,比特币又被美国德克萨斯州联邦法官于比特币的虚拟对冲基金案中裁定为是“一种须遵守相关美国法律的货币形式”,认可了其合法的货币地位。该州联邦法院的判决是否代表美国政府的态度,是否具有立法的性质,美国政府尚未明确表态。
3.中国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认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只能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买卖交易,且提醒投资者做好风险防控措施。时过不久,央行约谈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禁止其为比特币交易网站提供托管、交易等业务。
(一)法律地位不确定性
因为比特币发展历时短暂,除美国可能即将对比特币进行立法规范外,少有国家透露出这一意愿,而且世界范围内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比特币交易的法律出台;以泰国、韩国为代表的看空国家和以德国、加拿大为代表的看多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态度也始终只是政府层面的表态,还没有获得立法上的支持,所以其合法性仍然存在质疑。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持观望态度的国家,则是在政府层面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承认其商品交易合法性,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新兴的比特币乃至一系列同类“货币”到底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各国态度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上的无据可依使得比特币交易的风险难以掌控,也因此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
(二)交易平台不安全性
虽然比特币网络具有强壮性的特点,但作为其交易网站,则经常遭受来自世界各地的黑客攻击,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2011年7月,世界第三大比特币交易中心Bitomat的运营商宣布:记录着17 000比特币(约合22万美元)的wallet.dat文件的访问权限丢失。最近的一次发生在今年2月28日,世界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遭遇黑客攻击,其平台存有的85万比特币尽数被盗,按照当天的交易价格计算,损失达到惊人的4.7亿美金,该公司因此申请破产保护。诸如此类因交易平台安全漏洞引发的损失事件为数不少,如果网络安全与技术保障不能保证用户的“货币”资产安全,那么比特币的发展将停滞不前,难以获得使用者的信任。
(三)存储介质不安全性
比特币是数字货币,没有实物与之对应,所以存储比特币的介质是计算机硬盘、U盘等电子设备,比特币以一串数字代码的形式存于其中,也就不得不面临存储介质损坏、丢失、被盗的危险。如果比特币用户没有对“钱包”进行数据备份,且P2P的技术特性使得没有任何第三方能够证明用户曾经拥有这笔财产,那么用户就将永远丢失这些比特币,特别是如果所有人对“钱包”进行了加密,那么这些比特币将从世界范围内消失殆尽。2011年,英国一名男子把存有7 500个比特币的硬盘扔入了垃圾箱,当比特币价格飙升至1比特币兑换1 000美元的高位时,这些比特币价值750万美元以上,但却深埋垃圾填埋场内。
(四)价格高度不稳定性和投机性
2013年11月29日,比特币全球交易价格达到1 242美元的巅峰①参见比特币中国网站。,在这股炒币的风潮中,很多人并不知道比特币在产生之初的价值仅为5美分,比特币的价格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中暴涨二十多万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发行的法定货币所无法企及的。比特币价格高度不稳定,其剧烈的上下波动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难以对它的价值作出合理的预估,这种类似股票价格的价格走势催生了一批逐利者,他们囤积比特币的目的并非对这种新兴数字货币的未来充满信心,也并非为了使用而持有,只是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牟利,许多人甚至并不了解什么是比特币。
(五)信息高度不对称性和骗局性
不同于受到国家法律监管的金融产品,比特币交易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匿名完成,人们所熟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也只是提供服务而没有监管的职能。没有信息披露机制,普通比特币用户对相关信息了解高度滞后、失实,由此导致因信息高度不对称引起的巨大投资风险。同时,欧洲央行的研究报告指明,比特币用户用法定货币购入比特币,当要求变现时,必须出现同样有购买意愿的其他用户,而比特币的价值支撑是人与人间的信任,如果出现信任危机(对比特币价值失去信心),是否意味着比特币庞氏骗局②庞氏骗局(Ponzi scheme)是层压式推销方式的一种,参与者要先付一笔钱作为入会代价,而所赚的钱是来自其他新加入的参加者,而非公司本身透过业务所赚的钱。投资者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付钱,以支付上线投资者,通常在短时间内获得回报。但随着更多人加入,资金流入不足,骗局泡沫爆破时,最下线的投资者便会蒙受金钱损失。的泡沫破灭。
(一)世界主要国家现有的规制措施
诞生于2009年的比特币,作为一种有别于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新兴数字货币,世界各国都在探索相应的监管对策,时至今日,除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发布的关于比特币的解释性法规外,没有国家或地区出台规制比特币交易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但对比特币法律地位持肯定和观望态度的国家,部分已经开始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以规制和监控比特币体系的运行。
1.欧盟
2012年10月,欧洲中央银行(以下称“欧洲央行”)发布了一项名为《虚拟货币机制》(Virtual Currency Schemes)的研究报告,“报告将比特币界定为第三类虚拟货币机制,并分析了目前比特币对欧洲央行政策目标的影响”[3]。报告分析指出,比特币体系对欧洲央行的政策职能产生影响。第一,对价格稳定的影响,比特币的发行速度是相对稳定的,从技术层面来讲,比特币产生的头4年,世界范围内比特币的出产速率是每10分钟50个,而这一数字每4年都会减半,因此比特币总数将不会超过2 100万个。从这一点看,比特币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发行,流通速度不会有重大改变,对实体经济的价格稳定难以构成重大威胁,但仍需持续关注其与实体经济相关联的发展情况。第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比特币对金融市场是否产生冲击?就目前来看,由于比特币在各国的法律地位尚属模糊,社会认可范围也十分有限,实体经济与之关联程度很小,在庞大的欧洲经济总量面前,比特币的影响力十分有限。所以,在密切关注比特币后续发展的同时,尚无须担忧其对欧洲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第三,对支付系统稳定的影响,比特币通行于接受其作为货币的虚拟社区,不同于法定货币,缺乏监管的比特币交易更具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以及合法性风险。第四,对监管的影响,由于交易不经第三方机构监督且匿名,可能引发利用比特币洗钱等犯罪问题,各国政府应当重点关注。第五,对名誉的影响,如果比特币使用人群快速增长,个别负面新闻可能经由新闻媒体的倾向性报道而对中央银行声誉产生恶劣影响,公众可能质疑央行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所以,各国央行应看到这样的风险。
欧洲央行研究认为,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适用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有别于传统货币,这套来自虚拟社区的交易系统因成本低廉、便捷、匿名、无通胀风险等原因,迅速受到更多人的肯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比特币的发行量和使用范围将日益增长,而截至目前,欧洲监管机构并未对比特币采取实质性的监管措施。
2.美国
2013年3月,美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发布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当月,FinCEN发布《监管规定适用于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说明》,解释了《银行保密法》在虚拟货币相关行为中的实用性,这也是目前唯一一部有关比特币的解释性法规。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比特币交易,交易方必须向政府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律关于反洗钱的规定。同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局冻结了隶属于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的两个银行账户,原因是Mt.Gox未按要求就比特币的相关经纪担保和转账业务进行登记,该处罚表示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
3.中国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限制金融支付机构一系列与比特币相关的活动,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的互联网服务商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将相关服务网站纳入央行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严格监控比特币可能存在的犯罪风险。时至今日,中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类似比特币的数字货币进行规制,《通知》作出的监管要求也只停留于框架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
比特币从产生到发展已历五年,由比特币衍生出的同类数字货币也已经品目繁多,笔者认为,既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兴数字货币不可能在短期内归于消亡,甚至更有人预言其“未来货币”的地位,那么,从立法层面明确其身份地位,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其运行,无论是在当下还是可预见的未来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二)中国建立专门性法律规制措施的建议
1.买卖、汇兑服务的监管
比特币是基于互联网存在并传播的数字货币体系,放任无政府的比特币作为“自由货币”流通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已知和未知的巨大风险都可能随时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对没有法偿性的比特币进行监管是必须进行的,这也是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那么,是否意味着比特币将彻底沦为一般虚拟货币的地位呢?笔者认为,个人间的比特币交易行为理应在监管上得到豁免,因为除非交易双方自愿,否则相关机构无从了解交易内容。而且,从私权处分的角度来说,国家也无权干预,就好比虚拟社区里使用的代金券一样。但是,当交易涉及第三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时,这种监管就变得容易实施且确有必要。单纯的个人间交易不会滋生严重的洗钱犯罪,违法者一般经由提供现金汇兑的服务商达到套现目的,有鉴于此,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并保护合法投资者,严格监管提供比特币买卖、汇兑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确有必要。
2.咨询服务的监管
开展比特币相关咨询业务的公司和网站,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同时开设支付、汇兑业务,应当向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不同于股票等金融产品,比特币价格与世界范围内比特币网络中的法定货币数额相关联,国家无法干预其价格走势,也不能通过涨跌幅限制等行政手段控制风险,所以,此类公司和网站更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可能导致比特币价格波动的重大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3.交易所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4年2月,世界最大比特币交易所Mt.Gox遭黑客攻击,85万个比特币被盗,造成逾5亿美元的损失,随后该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开始走破产程序。由于Mt.Gox注册资本有限,大量Mt.Gox用户将无法得到可观的赔偿,可以说已经血本无归。比特币交易安全依赖的是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而此前由公司运营的交易平台存在安全技术上的不足,比特币用户冒着极大的风险将财产置于交易所内,其财产权益缺乏合理的保障。
对于风险极大的比特币交易活动来说,抬高交易所从业门槛,有助于保护比特币用户的合法利益。比特币交易所的设立须符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注册资本低于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且首次出资的比例和缴纳出资的期限应严于一般公司的设立,可以参照证券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4.交易所安全保障金的提取
比特币发展迅速,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公众参与比特币交易的热情也愈发高涨,比特币交易所一经成立往往发展迅速,单以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保障用户的权益尚显不足。因此,创设针对交易所的安全保障金制度,随着交易所规模的扩大、交易量的提升,用逐年提取安全保障金的形式增加交易所的净资产,提高偿债能力,无疑是对比特币用户投资安全的重要保障。笔者还认为,可以引进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规定,给予安全保障金依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的功能。
[1] Bitcoin[EB/OL].[2014-03-11].http://en.wikipedia.org/wiki/Bitcoin.
[2] 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钘.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0):28-32.
[3] 崔屹东,郑晓彤.对新型货币比特币的经济学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16):8.
[4] 王刚,冯志勇.关于比特币的风险特征、最新监管动态与政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3(9):46-49,80.
[5] 是冬冬.美参院听证会“承认”合法性:比特币飙至6989元/个创新高[N].东方早报,2013-11-20.
Reality of Risk of Bitcoin and China’s Legal Regulation M easures
ZHANG Chen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200234,China)
Bitcoin is a new kind of digital currency which was born in 2009.With its difference from traditionalelectronic currency and the point-to-point transac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virtual currency,bitcoin quickly catches on around the world and becomeswhat is called themost free“currency”.A series of unique properties of bitcoin notonly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a large number of speculators,but also hid risk ofmoney laundering crime.Governments around the world hold a conservative attitude of legal status of the bitcoin for its highly unstable price threat to the financialmarkets.Although the bitcoin and its derivative currency is full of uncertainty in the future,what is certain is that the digital cash is difficult to disappearwithin a few years.Rather than deny its legal status or letting its development,w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do is to use legal framework to effectivelymonitor the possible risk.It's the practical and effectivemethod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bitcoin users.
Bitcoin;risk;legal;regulation
D90-053
A
1673-8268(2014)05-0027-05
(编辑:刘仲秋)
10.3969/j.issn.1673-8268.2014.05.007
2014-03-19
张 晨(1989-),男,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