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视域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4-03-25 18:29蒋英州
关键词:村干部民主村民

蒋英州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实证视域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蒋英州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41)

来自全国多个农村地区的实际调查表明,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困扰。在法律保障方面,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不够明确不成体系,村民民主权利维护的功能有待完善;在制度设计方面,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之间的指导关系不明晰,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运行界限模糊;在政治文化方面,农村传统政治文化观念较为浓厚,村民向现代公民的公共意识与参与行为转变普遍存在困难,村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与能力素质和村民的自治渴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通过综合梳理与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村民自治虽然面临重重困难,但也深切感知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对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乡镇党政;村“两委”;村民;法制

从1982年“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写进宪法以来,村民自治一直在毁誉交织中艰难前行。誉,是因为村民自治取得了伟大成效;毁,是因为村民自治存在诸多问题与困境。实证研究表明,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村民自治成效较为显著的东南沿海,村民自治也依然困难重重。从广东珠三角农村来看,无论是民主实践还是民主发展的内容,都还是粗糙而非精致的[1]。从绍兴地区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表面上看很活跃,而实际上却很混乱[2]。从2009年底的一项专项调查来看,63.2%的人认为“基层干群冲突”是未来十年最严峻的十大挑战之一,位列第三[3]。这都说明,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村民自治实际上已经陷入制度实效的困境,民主治理的机器始终没能在乡村地区有效地运转起来[4]。那么,我国村民自治到底存在哪些普遍性的问题,学界、政界与农村人民群众又采取了哪些应对之策,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一)乡镇党政机关对村民自治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功能紊乱

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颁布至今,明确规定村委会应履行相关行政性职责的法律文件达40余部[5]。在法规众多且复杂的同时,却是现行法律制度关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规定非常粗略和原则化,在实施中缺乏具体内容、方式和方法的细则。这种状况虽然决定了乡镇党政使村“两委”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干预村民自治有法规政策可依,但是不能确保这两种行为符合村民自治的民主要求与精神。在乡镇行政主控的模式下,乡镇党政可以借助指导、支持、帮助与民主评议、村干部财政补贴、村支书的任命等各种手段干预村治,甚至非法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使村“两委”难以担当起自治的功能,从而制造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矛盾。

同时,部分乡镇党政干部传统的官管民、领导与被领导的政治观念比较浓厚,对村民自治持有一种怀疑或消极的态度,对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学习和改变治理方式不太感兴趣。在广州市白云区,被访区干部中只有8.1%的人对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很清楚,而88.3%的区镇干部和94.8%的村干部觉得过去的方式方法依然适用于或大部分适用于目前的工作[6]。对村民自治持怀疑态度的这部分干部以一种工具主义的价值取向看待村民选举,把村民自治视为达到某种特定目标的手段,并不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农村公民权利的需要[7]。但中央又要求县乡党政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担任指导与支持的主要角色,规定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关键,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8]。从湖北的调查来看,省民政厅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的只有1名同志,市州民政部门一般只有1名专职人员,县(市)一级没有专职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一直没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9]。专职人员与经费的缺少,既难以保证乡镇党政顺利开展指导工作,又使这种指导工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说明,一个地方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县乡党政领导人自身的民主素质与政治责任意识。

(二)村两委的制度安排冲突及其干部自身素质的不适应性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了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9条具体规定了它的6项主要职责,其中第4项与《村组法》中第8、9、10条对村委会的职责规定大体相当。可见,两部作为具体指导村民自治的法规在两委职权上不仅缺乏明确界定,而且存在重叠与冲突,即这些职责到底归谁来行使。其中,村党支部如何体现“领导核心”,什么是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制度安排上的模糊性和重叠性成为两委关系紧张的制度根源,也是“两委”冲突的根本原因,导致村务决策的二元化以及村党支部可以依据“领导核心”的规定不适当甚至非法干预村委会选举及村委会村务工作的运行。两委职责不清导致党支部的核心作用无从发挥,调查显示,只有30.2%的村民认为村党支部发挥了核心作用,而有87.2%的干部认为必须重新调整和科学界定两委职责权限[7]。

村“两委”干部自身也存在民主政治素质不适应村民自治需要的问题。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两委”干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具有严重的选择性与自利性倾向,背离了自身职责与功能,使村委会并没有也不可能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价值使命,真正服务于村民[10]。那些经济富庶或自然资源丰富的村庄,为争夺主任或书记职位而引发的或两委之间的、或村干部相互之间的明争暗斗甚至暴力相向的现象也不鲜见。更严重的是,一批具有灰黑色背景的乡村“能人”进入了村干部队伍。他们将村庄作为开发对象,利用国家政策、村庄土地资源谋取私利,激化了农村社会矛盾[11]。同时,一些村干部与县乡党政干部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其违法行为很难被查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村民自治大抵是有选举而无治理,所谓“村治”几乎都是村干部之治,除了一些示范或模范村,村民对村“两委”的认同度普遍较低。因此,“两委”功能的冲突与异化,村干部素质的低下,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质量。

(三)村民传统政治文化观念浓厚,普遍介于臣民与公民之间

从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的公布来看,我国各个地区村委会选举中的参选率普遍在90%以上。在四川渠县农村,受访者中81%的人认为民主决策重要,100%的人认为民主管理非常必要,99%的人认为民主监督十分必要[12]。但这不等于村民都能或愿意有效地参与到自治中去,也不足以证明村民自治取得了质的进步。因为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因素制约,使多数村民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停留在臣民与公民之间,民主自治并未内化为一种权利意识,从而使村民自治有形无实或沦为村官治理。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村民缺乏民主自治所需的政治权利意识与政治责任感。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许多有关村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并不被村民所看重,甚至认为根本不需要这些权利[13]。而村民自治中形式主义的盛行又严重滞阻了村民权利意识的萌生与政治参与效能感的提升。在四川宣汉县受访村民中,对《村组法》非常了解的只占17.5%,一般了解的占30.8%,不太了解的占24.1%,不知道的占27.6%;认为认真按照《村组法》要求进行的占42.5%,没有的占26.7%,不清楚的占30.8%;不愿参加的原因中认为村民大会没有什么意义的高达50%[14]。因此,他们既不愿主动投入到自治中去,也不愿去了解相关法制与程序。

二是村民(包括村干部)公共精神缺失,宗族情感卷土重来。湖北通山县的调查显示,76.8%的群众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都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9]。同时,村民狭隘地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使农村区划调整中“并村不并心”,原大村小村利益难以兼顾,选举组织更加困难[15]。作为另一种狭隘观念的宗族家族情结开始在农村复兴,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三是农村至今依然保留着传统的熟人乡土型社会特点,使得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在选举、决策、管理与监督的行为中夹杂着较为浓烈的私人情感。这种依人际关系行事的社会特点,对农村自治的消极影响较大。实践中,秉公办事的村干部可能要“得罪”不少村民而在下一届选举中落选,村民也可能更多地碍于情面而对村干部的所作所为睁只眼闭只眼,从而形成了村干部有恃无恐的局面。

四是村民半自主的政治参与边缘化。目前农村外出务工的人数多,留守人员多为老人与小孩。这一方面造成在村人员年龄两极分化,自治能力低下,不可能也不太愿意主动参与乡村政治。另一方面,外出务工村民由于回乡参与政治的成本高昂,受户籍限制又无法真正参与到工作地的村社政治中去,这就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他们游走在基层民主的边缘,既对户籍地有疏离感,又对工作地有隔离感,因为很难生发出政治责任感。根据江苏的调查,外出务工村民只有42%的人愿意参加选举,而其中又只有40%的人是主动参加的[16]。因而现实中村民代表会议不仅存在代表面不广泛的问题,而且存在“代表”不能代表的问题。

(四)相关法律与民主程序存在疏漏与缺失,也未普遍地得到认真执行

从2009年20号文件来看,中央认为农村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贿选现象严重、违法选举问题严重、选举引发的社会冲突严重三个方面[17]。这些严重问题的出现与相关法制及其程序的疏漏与缺失密切相关。以作为规范村民自治最主要的法律《村组法》为例,尽管2010年作了修订,但还是存在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一是《村组法》没有注意到农村区划调整、相对落后农村大量的村民外出与相对发达的农村外来村民的大量涌入和城镇化的趋势这些现象。如何保障流动村民或外来居民的自治权利,并没有在该法中得到较具体的体现,这已成为基层自治和社会稳定中的一个大问题。佛山市已出现“外来人”当选村主任的现象,激化了“外来人”和“本村人”的矛盾,增加了农村不稳定因素[18]。它不仅没有考虑区划调整后的村委会人员分配,使没有村干部的自然村的村民产生抵触情绪,而且对上门做工作、许愿等拉票手段的违法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了现实中很难处理的后果[19]。

二是《村组法》及其相关法律与中央文件对候选人和贿选的标准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当选人的素质难以保证。虽然20号文件第一次对村民选举中的“贿选”作出了定义并要求严厉打击,但又把选举中的捐助行为规定为合法,无意间对一些贿选行为“网开一面”。

三是《村组法》的纠错机制不健全,对违犯行为没有规定刚性处罚措施,村民也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村“两委”可以胡作为乱作为的重要原因。从《村组法》第31条2款、第36条3款规定来看,对村委会不及时或不真实公布村务以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村民只能求助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解决。而2011年7月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也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2章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置。这些规定事实上反映出村民对自治体内的一些重要事务无权决定的事实。

四是从程序缺陷来看,在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被乡镇党政或乡村势力操纵,以及委托投票、流动票箱、点票等选举程序被滥用的可能性都大量存在。在民主监督中,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公开内容与时间由村委会决定,村民处于信息的被动接受状态,对村干部的监督也就难以落实。罢免任期内的村干部,若按《村组法》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其实难以按程序启动罢免。罢免村干部、候选人以及基层人大代表时,所有的审查机关都有权力拒绝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罢免权形同虚设。总的来看,程序规则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也是造成村民上访、选举秩序混乱、个别素质差甚至恶势力的人进入村委班子的主要原因[20]。

从实践来看,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制也并未普遍地得到认真执行。从湖北监利县上车镇、柘木乡的调查来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搞得比较好的约占33%,组织形式不健全甚至没有开展过任何活动的约占33%;在黄梅县,工作比较规范的村约占38%,工作一般的村占45%[9]。从广州白云区的调查来看,有43.5%的村民认为实现了民主决策,认为实现了民主管理的只有36.9%,认为村务(财务)监督小组发挥作用很好的只占26.7%,只有23.5%的村民表示能决定本村的重大事情[7]。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村民自治体制内,村民基本上失去了话语权。因此,若将选举视为衡量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唯一指标,则会导致一种“偏见”,即忽视其他领域可能存在的改革向度[21]。也可看出,村民自治虽然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但是也很艰难。

二、村民自治普遍性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乡镇党政机关对村民自治的功能,提高干部民主法治意识与指导能力

乡镇主管部门对村民自治活动要支持、指导和监督,而不是强行干预。从法理的角度讲,所谓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也即《村组法》第2条中所指出的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尽管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划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与乡镇党政机关理应干预的国家事务之间的界限,但应当根据宪法上的无授予即无权力的原则和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来指导和监督村民自治[22]。同时,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村民自治法制与程序的培训。乡镇党政干部自身也要提高民主法治意识,剔除“民主护卫者”的心态,积极学习村民自治的相关法规,增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能力。要充分信任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和自治能力。只有村民切实掌握自治的权力,在参与中学会参与,在民主中学习民主,才能提升他们的政治效能感和政治责任感。党政领导干部所具备的民主法治的政治文化观念和实际的指导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村民自治的质量与走向。

(二)鼓励农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提升依法自治能力

如果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那么必然要求基层党组织从村民那里获得权威性认同。从党的宗旨和“两委”面临的具体事务来看,村支委与村委会在功能上是高度叠合的,不应硬将“两委”对立划界。从实践来看,两委干部交叉任职逐步成为一种趋势。在湖北,全省25 439个村中,村委会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有18 481人,占村主任总数的73.7%;村委会成员中,中共党员70 300人,占总数的77.5%[9]。从2002年广东推行的“两推一选”与“二选联动”做法来看,也极力在使村委会主任与村支部书记由一人兼任[23]。两委合一有利于增强两委协调与合作,减少干部职数,降低治理成本,但在实践中也需要防止村支部在发展新党员时的内部化、关系化或不发展新党员、限制名额等现象的出现。

这种交叉任职对村干部的民主政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村干部建立科学长效的培训机制,提高干部群众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和觉悟。同时缩小村干部的权力,减少权力的含金量,使村干部的权力只限于十分必要的公共事务[24],并加强村民及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组织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的权利。只有村民能依靠法制有效参与到民主自治中去,村干部民主法制素质的提升才有真正的动力,才能使村干部的权力为民所用。

(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民政治参与效能感

自治本身和文化程度没有太大关系,重要的是参与者拥有政治效能感。其实,在村里谁当干部能公平一点,村务公开怎么样,不需要有多少文化也可以判断出来。从相对落后的宣汉农村来看,如何选择村主任,35.8%的人会根据当时的简要了解做出选择,46.7%的人根据事先对候选人的充分了解,认真选择信得过的人[14]。从相对发达的绍兴农村来看,在“投票选举村干部的期望值”的10项条件中,“能带领大家致富”(79.2%)、“要办事公道”(77.9%)、“要人品好,不贪污”(77.81%)排在前三位,而“要是自己家族的人或亲戚”只占12.1%,是9个明确选项中比例最低的[15]。可见公道自在人心,我们不能用农民素质不够高作为不搞民主政治或者把民主层次压得很低作为借口[25]。事实上,对农村的调查证明,比个人素质对参与影响更大的是参与者在有效的参与经历中培育出来的社区责任感和公共理性[26]。从广东26个村1 852张问卷调查分析来看,农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同其参与选举的动机基本不相关,同村民对集体分红的关注程度有明显的关系,而同个人政治面貌和经历呈显著相关[27]。因此,在村民自治中,相对于提高村民的文化知识素质而言,改变村民的传统政治文化观念显然更重要,提高参与者的政治效能感更有效。

这就说明,要使村民能积极参与到自治中去,也许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相关调查表明,村级集体经济较强的话,村民出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积极投入到政治参与中去;反过来,集体经济的弱化会使自治运转的必要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从而使村民自治有形无实。因此,积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经济为纽带激发村民积极参与村务,并切实增强其政治参与效能感,可能是解决村民自治中诸多问题的比较有效的方式。

但发展经济不能代替村民自治的建设,因为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正的或负的关系的假说”[28]。一华人学者在我国49个县和85个市抽取的551个村委会(含部分居委会)中的3 287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证明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主政治建设之间呈弱相关关系[29]。换言之,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是为村民自治的展开提供了一种有利的或刺激性的条件,并不意味着村民自治就会自动跟进。从那些经济发达的先进村来看,经济发展基本上取决于一个人格魅力型的、善于经营的村支书,但由于村民们对村务管理的参与不足,对村庄精英的监督乏力,这种靠个人权威治理的发达村庄随时可能演变成个人专制的情况,使民主成为民众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30]。要真正推进村民自治,也许应该将民主政治建设置于经济发展之上的优先地位。这也许会延缓经济发展的速度,但会播下民主的种子,最终会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代价更小、更稳健。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因地制宜地创新制度,切实保障村民实现各项民主权利

村民自治中法制建设需要跟进现实并展望未来,关注农村区划调整、人口流动以及户籍制度改革后选民的界定问题,规范选举的竞争活动,加大对破坏选举、违法选举的惩戒力度,规范县乡党政机关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法规及程序,着重推进民主议事协商、集体财务审计监督、民主评议村干部“三项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切实保障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同时,我们还需要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严防它们渗透基层政权,为村民自治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

从实践来看,有学者提出,村民自治职能应下移至村民小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根基也在村民小组。推行“村务公开”还要进一步做到组务也公开,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村民的利益,实现广大村民的愿望[31]。不少县委书记从指导村民自治的实践角度提出需要修改完善《村组法》,必要时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修改选举的程序,一是采用间接选举,先选村民代表;二是改任期三年为五年;三是对违法违纪或不合格的村委主任,在无法开会进行撤职时,可以召开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进行撤职处理;四是要加大对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破坏选举会场、诱选、抢票箱、打骂选举干部等的处置力度,建议对情节严重者判刑,对情节轻者治安拘留[32]。这表明,地方各级干部在面临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农民利益诉求压力时,他们比高层更积极地考虑如何解决这些现实难题,从而成为基层民主创新的积极推动者与实践者[33]。因此,我国农村的制度创新在诸多地方开始涌现。

三、结 语

我国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步较晚,又是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政治文化支撑的环境里发展的,因此存在问题在所难免;但另一面,中央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学者与人民群众都在积极探索问题的解决之道。我们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34]。面对村民自治中的种种问题,都理应以保障并发挥村民这四种权利为中心逐步去解决,充分将人民的民主权力回归,并在村民自治中发挥作用。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也是中国从社会层面上抗拒西方民主软实力的引诱与渗透、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国家软实力建设工程。外国人已经看到,“乌坎事件中最引人关注、最为独特的是,抗议者们坚称对中国共产党的忠诚。尽管2011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可能超过整个阿拉伯世界,但上述这个特点是中国仍远离‘阿拉伯春天’式运动的原因之一”[35]。因而,我们可能需要站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高度来看待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潜藏在广大人民群众身上的民主渴求转化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动力并导向正确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从社会层面上消解西方民主软实力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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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明琰)

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Villager Autonomy in Empirical Perspective

JIANG Yingzhou

(PartySchoolofChongqingMunicipalCommitteeoftheCPC,Chongqing400041,China)

The practical survey from many rural areas of the country showed many problems in the villager autonomy.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 about villager autonomy are not clear and systematic, and the function to maintain villagers’ democratic rights remain to be improved; in the system design, the guida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ty’ s and township’s Party committees and governments and the village committee and village Party branch is not clear, and operation boundaries between the village committee and village Party branch is fuzzy; in terms of political culture,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culture concept in rural areas is more strong, and change to the modern citizen’s public awareness and participation behavior is difficult, and there is a larger gap between the village cadres’ democratic legal system consciousness and ability quality and villagers’ autonomy desire.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scholars, politicians and the villagers are trying to seek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hich include theoretical Suggestions and practical system innovation. Through synthesis carding and analysis, we can find the villager autonomy is facing difficulties, but it can be further improved to keep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ety,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villager autonomy; township Party and government; village Party organization and villager committee; villager; legal system

10.3969/j.issn.1673-8268.2014.03.017

2013-11-18

2014-01-19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基于政治文化视角的中国国家软实力建设研究(11XGJ012)

蒋英州(1973-),男,土家族,湖北利川人,副教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基础理论与国家软实力研究。

D638

A

1673-8268(2014)03-00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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