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陈 磊
(泸州医学院外国语学院,四川泸州 646000)
浅谈在功能翻译理论指导下医事法律文本英译的原则*
王 琳,陈 磊
(泸州医学院外国语学院,四川泸州 646000)
功能翻译理论;医事法律;翻译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法律翻译在促进国际交流方面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不同领域的交流不断加强,法律翻译的需求量也在持续增加。与此同时,在法律翻译过程和翻译文本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汉英翻译文本的问题尤为突出。
法律翻译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对应的法律翻译研究却相对滞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如Susan Sarcevic所说:“尽管法律文本翻译很古老并且非常重要,但是却长期得不到翻译和法律研究学者的重视。翻译理论研究者不承认法律翻译的独立学科地位,仅仅把它看作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1]。我国法律翻译研究起步较晚,大多倾向于“从部分到整体”,局限于语言的微观层面,即词汇翻译和句式翻译,并且此类研究常常缺乏宏观翻译理论的指导。
医事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身体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医事法律翻译作为法律翻译的一个重要部分,译论研究者必须给予足够重视。本文将从功能翻译理论的视角出发,采用“自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方法,对医事法律文本的汉英翻译做出分析和梳理,以期通过自身理论体系的完善让相关学科受益。
功能翻译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赖斯(Katharina Reise)、费米尔(Hans Vermeer)、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和 诺 德(Christiane Nord),他 们 也分别代表了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不同发展阶段。费米尔于1978年提出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它是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点,包含三大法则:目的法则(skopos rule)、连贯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法则(fidelity rule)。目的法则指翻译目的决定翻译行为,即结果决定方法,它是翻译的最高法则,决定翻译活动中的各个翻译行为,它试图帮助译者摆脱直译和意译、动态对等和形式对等的束缚。而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为译者提供了两个具体的操作标准,能够确保特定翻译目的的实现。连贯法则(语内一致)指的是译文读者要能理解原文本意思,并且译文在译语交际环境和文化中要有意义。忠实法则(语篇一致)指的是原文文本和译文文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存在的形式既取决于译者对于原文文本的理解,也取决于翻译的最终目的。简言之,目的法则是法律翻译的最高准则,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是达到既定翻译目的的基本要求。
2.1 目的法则的应用 功能翻译理论研究者认为翻译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复杂行为,原作者、发起者、译者、接受者、时间及媒介等均会对翻译过程产生影响,而在众多参与者中,翻译活动的发起者对翻译目的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国务院法制办负责组织法律法规的翻译,其基本要求是满足国内外需要全面了解中国法律法规的人们的需要;为将要进行或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诉讼和仲裁的外国人提供一个有效参考;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促进中国在世界舞台的复兴。这些翻译的基本要求可以被看做法律文本英译的总体目的,用以指导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的英译[2]。
由于翻译的发起者并未细化翻译目的,经验丰富的译者大多会参考国务院法制办的总体要求得出具体法律文本的翻译目的。在医事法律的翻译过程中,译者发现法律文本的原文和译文都具有指称功能(referential function)和诉求功能(appellative function),其中指称功能更加显著,译者在进行医事法律文本英译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功能转变。另外,译文的读者多为外国人,他们的文化背景、法律系统等各不相同,译者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要尽量使译文简单易懂。因此,医事法律文本英译的基本目的就是获得一个等值描述并清晰明了的译文文本。译者要以此目的作为医事法律翻译的最高法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可以交替使用归化和异化的方法,使原文文本和译文文本做到真正的功能对等。
2.2 连贯法则的应用 由于法律语言是各项法律法规的重要载体,成功进行法律语言的转换非常关键,它决定了能否成功实现既定的翻译目的。在进行医事法律文本翻译时应以连贯法则为指导,做到语内一致,使译文文本在特定的交际环境里可被目的语读者理解[3]。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译者在进行医事法律文本英译时应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并遵循下面的原则。
2.2.1 术语一致原则:法律术语对于译文的正确理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译者应该坚持术语一致原则,以做到译文语内一致;另外,术语还应与语言环境一致,即与具有相同适用主体的法律法规内的术语一致。例如,为了做到译文语内一致并避免歧义,译者就应保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内的法律术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里的翻译一致。译者进行医事法律文本翻译时应严格坚持术语一致原则,否则容易引起译文文本理解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2.2.2 阐释原则:中国和英语国家在文化背景方面有着根本不同,因此,译文读者有时难以理解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此时译者应进行解释,使译文易于理解。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的“主审集体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是中国政治体系所特有的行政管理办法,在翻译时必须进行解释,以便译文读者能够理解,可分 别 译 为“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hief reviewers”和“the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tracing”然后另添注释进行解释,从而达到语内一致。
2.3 忠实法则的应用 诺德认为译文应根据原文文本提供对应的信息,并忠实于原文,因此,译文和原文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联系[4]。为了达到语篇一致的目的,译者应从原文文本内选择适合的信息,并在翻译时给以信息补偿,从而重现原文的意义和风格。无论译者采用何种翻译方法,目的法则和忠实法则决定了译文必须最大程度地忠实于原文。
2.3.1 术语等值原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被译作“Provisions for Drug Registration”,其中“办法”与“provisions对应,在这里,“办法”指的是中国监管部门根据一些法律或法案颁布的各种法律文件,用于细化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provisions”不能用来翻译法律文件的名称,因此“provisions”不是“办法”的等值术语。英国《行政法规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1946年)里法律文件名称有“regulations”(法规)、“rules”(规章/规则)、“orders”(指令/决议)、“schemes”(方案)等用词,其中“rules”的意思与“办法基本接近,根据术语等值原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被译为“Drug Registration Rules”更好。
2.3.2 风格对等原则:为了获得等值的译文文本并保持原文和译文语篇一致,译者除了考虑内容等值外还要注意风格的统一,以保持法律文本的正式性和庄严性。中英法律语言均为庄严文体,文本中都有很多的古体词(archaic words),在翻译时应给予重视[5]。例如,“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译为“In the process of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a new drug, the registration classif i cation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thereof shall not be changed, even though the preparations of the same active ingredients applied for by domestic manufacturers are approved for marketing in China”。原文里的“其”译成了对应的英语古词“thereof”,既能使译文准确一致,又很好地保留了原文的正式风格。
与传统的翻译理论不同,功能派译论不再局限于译文是否“完美”,而是更加关注译文在新语境中的作用和效果以及译者的主动性,能有效地对整个翻译活动起到宏观指导作用。医事法律文本的英译应该在翻译目的的指导下进行,目的法则能够为译者指明工作方向,而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能为译者明确翻译思路,指导具体翻译策略的选择。功能翻译理论以目的语为基本出发点,并且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能摆脱传统对等原则的束缚,运用适合的翻译策略,使译文达到翻译目的,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可为医事法律文本的英译提供有效指导。
[1]Sarcevic Susan.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M].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183.
[2]陈忠诚.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36.
[3]蒋剑云.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42.
[4]Nord 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M].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79.
[5]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J].中国科技翻译,2000,13(2):14-17.
H315.9
C
1004-6879(2014)03-0274-03
2013-07-10)
*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YF12-Q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