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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6月11日联合发布《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以及该文件附件中列举的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等不包括在内。退税公式为: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除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外,其他适用6%和4%增值税征收率的,统一调整为3%。从全国来看,这一政策调整约减税240亿元,政策调整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绝大部分税负下降。特别是自来水和小水电等与大众生活联系密切的企业等,征收率由6%下调为3%,企业税负明显减轻,从而惠及民生。在当前经济增长仍然面临一定下行压力的情况下,这一减税政策作为“微剌激”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是非常及时的。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取消以下九项进户执法项目,具体是: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调查核实、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费)审批调查核实、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符合条件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实地调查核实、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调查巡查、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调查巡查、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调查巡查。至此,自2014年初“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分三批共取消29项进户执法项目,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从今年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通知,今年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我国飞机租赁行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旺盛的国内需求及国外公司对市场的长期垄断,亟需加强对国内飞机租赁公司的扶持,此次大幅减税正表明了国家对此的支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和《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分别明确了对转让优先股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里转让股票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
通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张鸿飞 整理
责任编辑:乔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