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满堂
(长江大学 文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声律作为诗人必须掌握的基本技巧,受到了古代文人的高度重视。但是,声律理论从其诞生伊始,就不仅仅是以一种纯形式范畴的面目出现的,而是在这种形式背后,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蕴。它体现了中国古代文人独特的审美情趣和运思方式,是中国古人诗性智慧的结晶。从这个意义上说,声律实际上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本文将通过对声律理论形成及发展过程的考察,来探寻这种独特形式背后所蕴含的深广的文化内蕴。
要了解诗歌声律理论的形成过程,还得从中国早期的诗歌形态说起。众所周知,中国早期的诗歌主要是从民间口头流传的歌谣而来。这个时期,诗歌不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呈现的,而是在乐师的伴奏下,在歌手之间传唱的,《尚书·尧典》中就有“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的说法。这些古老的记载说明了,在文学发展初期,诗、乐、舞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诗、乐、舞三位一体,是原始艺术的一大特色。这种诗、乐、舞三位一体的格局,决定了原始诗歌的传播,主要是采取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的。人类学家研究发现,在发达文化出现之前,人类交际和传播信息主要是以歌舞为主的表演方式进行。[1](P275)这种表演方式,结合了听觉(乐歌)与视觉(舞容)两条原则,而这时,已具有应用价值的视觉符号——文字还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在诗、乐、舞三位一体的关系中,音乐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和显著。原始歌谣的音乐形式,起初是在劳动节奏中产生的,后来在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的宗教仪式中得到强化,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结构。而作为歌词的诗,只作为一种有形无义的存在,只是音乐形式的附属物,所以这一时期,诗歌的特点是重音不重义。
那么,音乐为什么在三者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可忽视。《礼记·乐记》云:“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2](P61)音、声是发自于人心的,乃人之真情的自然流露,所以音乐与时代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乐中,可以看到一个时代的风貌和政治风云的变化,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治乱、政教的得失。在各门艺术中,音乐最具有情感性,最容易打动人心。音乐的这一特性,被儒家文人用以作为政治教化的重要手段,即所谓的“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2](P61),并与礼、政、刑三者从不同的方面发挥其社会功效,达到统治人民之目的,即“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由是观之,乐是作用于人的思想情感,统治阶级借乐以节制人之情欲,恢复王者之道。
诗歌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变,最终脱离音乐并获得彻底独立,由此形成独立的艺术样式。诗歌与音乐分离之后,诗歌的音乐性何以得以体现,如何达到乐教之目的呢?这时,声律理论应运而生了。诗歌的音乐美不再依附于音乐的节奏曲调,而以舒缓急昂、抑扬顿挫的声律体现出来。
中国古代有意识地讲求诗歌的声律美的时期,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的文人们,在诗歌创作中,竞相在形式上下工夫,不遗余力地追求辞采的华美、声韵的和谐。一时间,形成了绮靡轻艳的文风。对这一创作风气的负面影响,魏晋之后的历代批评家都做出了中肯的批评,这里不再赘述,但其正面的效应也不容漠视。一方面,它为一种音响效果和结构形式日趋完美的新诗体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另一方面,其为声律理论的最终形成,在创作上做了可行性尝试。在这种创作风气的影响下,一些诗歌理论家开始研究和探讨诗歌声律理论问题,曹丕等人在理论上已朦胧地意识到声律之美对诗歌的重要性,陆机在《文赋》中对声律问题做了初步的论述:“其会意也尚巧,其谴言也贵妍,暨音声之迭代,若五色之相宣。”对音律理论做出重大贡献的有两人:一个是齐朝的周颙,他最早提出了四声说;一个是沈约,他在周颙四声说的基础上,较系统地提出了声病学说。沈约的声律理论主要体现在《宋书·谢灵运传论》中:
夫五色相宣,八音协畅,由乎玄黄律吕,各适物宜。欲使宫羽相变,低昂互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间,轻重悉异。妙达此旨,始可言文。
启功先生对上述这段文字解释为:“起首‘五色’四句是泛说诗文应讲声调,‘欲使’以下则是实说他的办法。沈约虽倡四声之说,而在所提的具体办法中,却只说宫与羽,低与昂,浮声与切响,轻与重,都是相对的两个方面,简单说即是扬与抑,事实上也就是平与仄。”[3](P215)由此可见,沈约的声律理论,实际上是强调平仄的相间使用,从而在一简或两句之中,避免字调与声韵的重复,用不同字声的穿插搭配,产生抑扬顿挫的声音节奏与和谐悦耳的音响效果,从而传达出诗歌的音乐美。刘勰对诗歌的声律理论持赞成态度,并在《文心雕龙》中有专章论述。从某种意义上说,声律理论的诞生,从根本上取代了诗乐一体中乐占主导地位的状况,是诗与乐分离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如明代茶陵派代表人物李东阳所说:“乐始于诗,终于律,人声和则乐声和。”[4](P1369)由此,中国诗歌开始进入自觉地讲求声律的创作阶段。
声律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经过唐代诗人的创作实践,得到了不断的深化和完善,并日趋成熟与定型化。唐代诗歌代表了中国诗歌的最高峰。宋人不满唐人,也力图超越唐人。他们在诗歌创作中另辟蹊径,有意追求音节不和谐和平仄的不协调的拗体诗,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唐诗的艺术风格。声律理论在宋人那里遭到了无情的唾弃。这一创作倾向,立即受到了南宋以严羽为代表的诗论家的批评。明清诗论家尤其是复古主义者,对宋人的“主理不主调”更为不满,提出了“文必秦汉,诗必盛唐”的复古主义主张,并将声律问题重新提出,给之以很高的地位。胡翰为高启《缶鸣集》所作的序中说:“文者言之精也,而诗又文之精者,以其取声之文,合言之文而为之者也。” 胡翰认为,诗之所以为“文之精”,其重要原因在于诗歌具有声律的要求。李东阳在《匏翁家藏集序》中也认为:“言之成章者为文,文之成声者则为诗。”由此可见,声律是诗歌这种文体的一个最显著的标志。正是这一标志,才将诗与文区别开来。明清诗论家不仅认识到了声律这一形式对于诗歌的重要性,而且从儒家文化的角度,对声律问题进行了文化再阐释。这种阐释归结起来,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认识到了声及声律与人的情感的密切关系。明代诗论家以儒家经典《乐记》作为自己的理论依据。李东阳认为:“观《乐记》乐声处,便识得诗法。”[4](P1372)并由声及情,论述声与情二者的内在关系。李东阳在其《认真子诗集序》中说:“诗之二,诗之衰也。言,心声也。形交乎初乎中,喜怒生焉,于是乎形之声或疾或徐,或洪或微,或为云飞,或为川驰。声之不一,情之变也。率吾情盎然出之,无适不可。”李东阳的这段话,道出了诗歌声的变化随情的变化而变化的道理。对此,现代美学家朱光潜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音律的技巧就在选择富于暗示性或象征性的调质。形容马跑时宜多用铿锵疾促的字音,形容水流,宜多圆滑轻快的字音。表示哀感时宜多用阴暗低沉的字音,表示乐感时宜用响亮清脆的字音”[5](P147)。由是观之,诗歌在各种文体中,是情感性最强的一种文体。所以有人认为诗是心灵的声音,感情波动带来了声音的变化,于是便在诗中体现出来,这就是诗的发生学程序。这也是明代诗论家重声律的一个重要原因。明代诗人重视诗歌的音乐性,并在诗人中形成了歌吟诗篇的风气。李东阳《麓堂诗话》记载张亨父“每自歌所为诗,真有手舞足蹈意”,李梦阳也自称“什西鄙人也,无所知识,顾独善歌吟”。
第二,认为声及声律是一个时代、民族精神的外在体现。以李东阳为代表的明代批评家,认为声及声律具有时代性,提出了“时代格调说”,认为从声律中,可以看出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精神面貌:声律中音调的高昂激越,则反映着这个时代、民族的奋发有为,蒸蒸日上;如果音调低沉顿舛,则预示着这个时代、民族在走下坡路。明代诗论家讲声律,正是看到了声律这一形式背后的特定文化内涵。李东阳说:“潘祯应昌尝谓予诗宫声也,予讶而问之,潘言其父受于乡先辈曰:‘诗有五声,全备者少,惟得宫声者为最优,盖可以兼众声也。李太白杜子美之诗为宫,韩退之之诗为角,以此例之,虽百家可知也。’”[4](P1373)宫声、角声作为诗歌中的两种声音,由于其是从人之内心发出,所以代表了那个时代的声音。宫声正是社会上升时期文化精神的外在体现,角声则是社会衰落的象征。诗人诗歌创作中声律的变化,也暗含着这个时代在悄然发生变化。所以李东阳认为,诗的声律与作家风格、时代风格、地域风格等都有着密切关系。首先从声律与作家风格的关系看,他认为:“五七言古诗仄韵者,上句末字类用平声。惟杜子美多用仄,如《玉华宫》、《哀江头》诸作,概亦可见。其音调起伏顿挫,独为趫健,似别出一格。回视纯用平字者,便觉萎弱无生气。”[4](P1386)由此可见,声律不同,诗风迥异;同时,音调的轻重缓急之不同,也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地域与时代格调。李东阳说:“今之歌诗者,其声调有轻重清浊长短高下缓急之异,听之者不问而知其为吴为越也。”[4](P1379)究其原因,是因为“吴歌清而婉,越歌长而激”,吴、越两个不同地域的民歌与音律之间也有着必然的联系。同样道理,唐诗与宋诗的风格,也可以从声律中看出来,故曰:“其调之为唐为宋为元者,亦辄然明甚。”所以“律诗全在音节,格调风神尽在音节中”。
第三,声律是诗歌乐教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明代诗论家认为,诗与乐分离之后,诗歌的乐教功能主要是通过诗的声律来实现的。在这一点上,明代理论家可谓直接继承了孔子的儒家学说,同时,对孔子的学说又做了进一步的发展,即以声律代替传统音乐,而实现诗教与乐教的合二为一。诗歌声律所体现的乐教功能,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和谐的声律是陶冶人的性情,净化人的心灵,培养人的道德情操的重要手段。李东阳认为:“诗在六经中别是一教也,盖六艺中之乐也……人声和则乐声和,又取其声之和者,以陶写性情,感发志意,动荡血脉,流通精神,有至于手舞足蹈而不足者。”[4](P1369)声律的这一作用,显然是符合艺术实际的。文学是审美的艺术,文学通过美的形象和美的形式来打动人感染人,给人以情绪的激动和感觉的快乐,给人以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最后达到净化人的心灵之目的。其二,通过声律的反复讽咏,以实现最终的政治教化、政治讽谕之目的。这是诗歌乐教功能的最终归宿。李东阳在比较诗与文的区别时说:“盖其所谓有异于文者,以其有声律讽咏,能使人反复讽咏,以畅达情思,感发志气,取类于鸟兽草木之微,而有益于名教政事之大。”[4](P1369)在谈到诗歌的畅情和感发志意的作用的同时,他将诗歌声律的功能落实到了“有益于名教政事”上,带有明显的封建伦理道德色彩。李梦阳也强调和谐声律的社会效用。他在《与徐氏论文书》中说:“夫诗,宣志而道和者也……。故音也者,愚智之大防,庄谐简奢浮孚之界分也。”徐祯卿更是将此作用夸大为“盖以之可以格天地,感鬼神,畅风教,通世情”[6](P764)。这种从统治阶级立场出发,盲目地夸大诗歌的社会作用的作法,显然是不符合艺术实际的。声律作为一种形式因素,其作用毕竟有限。明代诗论家对诗歌声律的文化再阐释,其实是对声律价值的一种重新认定。它为繁荣明代的诗歌创作,尤其是提升诗歌的艺术美,无疑起到了相对重要的作用。如他们在声律理论主张上,所提出的诗歌美的要求即“凡作近体,诵要好,听要好,观要好,讲要好。诵之行云流水,听之金声玉振,观之明霞散绮,讲之独茧抽丝。此诗家四关,使一关未过,则非佳句矣”[7](P1138~1139),对今天的诗歌创作,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
[2]郭绍虞.中国历代文论选(第一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3]启功.汉语现象论丛[M].北京:中华书局,1997.
[4]李东阳.麓堂诗话[A].丁福保.历代诗话续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7.
[5]朱光潜.诗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6]徐祯卿.谈艺录[A].何文焕.历代诗话[C].北京:中华书局,1997.
[7]谢榛.四溟诗话[A].丁福保.历代诗话续编[C].北京:中华书局,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