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勇
生产负外部性的产生有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其中最基本的是伦理方面的原因,它与生产主体的伦理缺失有密切的关系。
从生产主体看,信息不对称是生产负外部性产生的重要条件。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行为人对于同一经济事件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即部分经济行为人拥有更多更好的信息量,而另一经济行为人(即相对方)则仅拥有相对较少的信息。
生产者和相关方因位置和职能等的不同信息分布是不均匀的,而生产者对于利润的追求又可能使不均匀的信息成为利用不道德手段获利的条件。企业是生产产品的当事者,在其生产过程中,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等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市场上的经济参与者都是不同的利益矛盾共同体,相互之间天然地既存在着共同利益,又存在着矛盾冲突,信息流动在利益驱使下受到阻碍,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确保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即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是在信息不完全下进入市场的,在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行为都直接或间接与他人的行为有关,每个参与者都试图使其报酬最大化,这样就使得参与者搜集相对方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从而产生反伦理的道德风险。例如,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对产品具有充分的信息来源优势,消费者的了解则是间接的、不充分的。企业具有消费者所不完全知晓的信息,当双方从事交易行为时,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目标需要而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扩充、隐匿、优化或扭曲加工,从而将经过精密加工的信息提供给相对方,达到诱导对方决策行为朝着有利于自己方向转化的目的。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了解主要来自媒体、品牌和经验等。这些信息来源所能提供的信息或者因为片面不可完全相信,或者因为经验不足不可靠,而产品的生产商则拥有足够的商品质量信息,如财务报表是其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可是财务报表上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往往是经过加工的二手信息,既不全面也不真实。相反,企业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是了如指掌[1]。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来源的不对称,给企业留下了不道德的条件。特别是消费者对企业内部运作的知识了解得很少,消费者受知识掌握程度和无法参与企业生产过程的限制,无法了解原材料的来源、产品加工过程等,他们可能受媒体等信息因素影响知道某种产品好,但是他们却不知道其中的某一种成分对身体健康有害。又如公司的财务报表,高额利润可能是一次偶然收益也可能是持续经营所得,没有财务知识或者财务知识欠缺的局外人是无法知道财务人员如何利用会计准则不完善做出各种虚假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相关知识的欠缺也给企业反伦理提供了空间[2]。
任何生产过程都起始于投入。在投入期,从经济上说,要进行投入产出的可行性论证、进行经济发展趋势分析、进行市场前景分析等。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一是在经济分析中,具有一定的伦理内容,往往在经济分析中夹带着许多伦理问题;另一个是在经济分析既定的情况下,还有一个取向问题。这些都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这些价值判断会影响到生产负外部性。下面从行业选择、空间因素和时间因素展开分析。
(1)生产者在行业和产品选择上的伦理失衡。生产者在进入某种行业或选择生产某种产品,是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除经济方面是否判断外,还有许多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例如在制造业行业,按照国民经济分类中两位数编码,有30个行业,在这些行业中,有些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或要逐步限制的行业,如重污染行业或资源消耗性行业,如果因为其产品短缺,具有较高的利润预期(小火电厂就是这种情况),生产者凭着某种机会或优势本着进去“捞一把”的想法,且不说会遇到极大的风险,即使成功了,其产生的负外部性是极其严重的。还有处在产品生命周期成熟期或衰退期的产品,也有这种情况发生。生产者在对这些行业或产品投入的选择中,他们不是不知道这种投入的厉害关系,而是“明知故犯”,或抱着侥幸心理,反映在伦理价值判断上,存在着伦理失衡,这种伦理失衡一旦发生,在以后的发展中,企业投入往往进入了一种“骑虎难下”而“欲罢不能”的尴尬境地,而且这种投入是负外部性产生的根源之一。
(2)生产者在空间位置选择上的伦理失衡。从经济上说,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企业所处的位置有很大的关系。例如,资源性指向性强的产品在资源地区最有效率,市场指向性强的产品最适宜离市场近的地区,劳动力指向性强的产品在劳动力密集地区有优势。再如,当一个企业所处的空间位置与其它相关企业和波特所说的“支持性产业”恰当,这个企业就能得到额外的“溢出效应”而有利于发展,但是,企业的空间布局还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约。例如,一个有高分贝噪音或水污染的企业,以高价竞得一块具有产品指向性优势的土地建造工厂,生产者虽然明明知道以后的污染将十分严重,但它仍要建造。当然,这种情况政府部门有可能会利用产业规划或行政手段予以制止,但如果这个企业是外来投资,政府一旦制止,有可能失去这个项目,何况在规范不是十分严格时,极有可能会导致这种行为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即是企业投入的伦理失衡,也是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伦理失衡。类似这种情况,企业的后续发展将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
(3)生产者在处理重要利益关系时的伦理失衡。现代经济的发展,联系性越来越广泛,在一个地区具有广泛的产业链联系,有些联系甚至超出了国界。这种联系的广泛性,使得企业的发展和效应已不仅仅局限于企业本身,而更多的效益体现在社会效益,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考虑自身的效益,更要考虑社会的发展。但是,如果企业仅仅从自身利益考虑,就会只顾眼前,只重局部利益,从而忽视了全局利益和长期利益。如果一个企业以这种理念来投资,将会产生极其严重的负外部性。例如,从短期和局部角度看,资源消耗大、生产简陋的代工生产制造,既容易引进项目,而且很容易获得产出,对企业来说,能够尽快得到产出获得效益,对地方政府来说,能够很快增加GDP,真是“一举两得”。但是,这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一是随着地区资源的消耗甚至耗竭,难以可持续发展,于地区经济的长期发展不利;二是资源消耗大的产品,一般来说也是高污染产品,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以东南沿海为例,低端制造占了制造业的大部分,如果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要转变引资方式,将传统的主要引进资金、项目、生产线转到主要引进高端制造和服务业;另一方面,对目前的低端制造业企业,应进行转型升级或向外地转移。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作为企业来说,得到一些微薄利润还是有所得益,如果进行转型升级,将遇到更大的风险,因此,企业仍旧维持原来的低端制造业生产方式,既不转型,也不向外地转出;作为地方政府,不仅鼓励企业不要转出,因为一旦转出,将减少GDP产出。当然,地方政府也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但缺乏财力等实质性的支持实际上难以做到。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增加产出GDP,还利用各种方式引进这类项目。这种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投入上的伦理失衡,是目前生产负外部性产生以及原来的生产负外部性得不到消除的最大根源。
生产过程是指生产者在投入后,从购买原料、招募工人组织生产、最终产出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保持一定的质量前提下,或满足客户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前提下,作为生产者最关心的是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出。
降低成本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增加产出的基本手段,但降低成本有正当和不正当手段,开源节流、提高工人素质、推行技术进步等加强管理的措施是一种途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也是一种途径。如果生产者采取后一种手段,则会给消费者、社会秩序、自然生态带来负面影响。从经济学上讲,正当的降低成本途径需要增加投入,如通过提高工人的技能,有利于增加对产品的技术精度,提高产品的质量,确保产品在使用中的安全性,负外部性产生的可能性就少。但是,提高工人的技能需要对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因而要增加企业的额外支出,从而减少企业的赢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企业生产的产品虽然质量存在问题,但不能够或者至少在短期内不能被消费者识别,或者存在着其他原因消费者不能追溯的情况下,企业就极有可能不会对该工序的工人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培训,以提高工人技能。这样,企业生产的产品,就存在着安全隐患,产生负外部性的可能性就增加。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更容易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道德偏向,这就是许多比较隐蔽的生产过程,会使生产者利用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降低成本以获得不当利益。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有许多新技术的应用,使生产过程大大加快,成本更加节省,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同时也可能会使生产者借此产生机会主义,从而产生道德偏向。例如,由于一种新技术的应用,这种新技术使产品因应用了某种材料而大大节省了成本,虽然这种新技术生产的产品在短期内对消费者没有明显的危害性,但长期有可能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这种长期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因素还不能确定,即还存在争议;另一种是这种因素已经确定。由于这种技术上的问题企业最了解,而消费者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增加产出,在前一种情况下,企业应用这种技术进行生产,在其产品说明书上也可能是明确告知消费者,也可能进行隐瞒,目前转基因食品就是这种情况。但企业也可能不告知消费者,因为不告知,即使被监督部门查获,也不会遭到太大力度的惩罚。这样,消费的负外部性就可能产生。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这种产品的长期危害已经确定,但又不为消费者和社会所知,企业就极有可能应用这种技术进行生产。在后一种情况下,产生负外部性是确定的,而且也不被监管部门所知晓,消费者由于时间比较长也不会将损害归因于这种产品,那么,其负外部性完全由消费者承担;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码告知且不被监管部门查获,其负外部性也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没有明码告知但被监管部门查获,如果企业虽然遭到了惩罚,但消费者也已经受到了负外部性的损害。至于已经明码告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仍为消费者承担,而且承担得理所当然。
在许多情况下,生产者不是不知道采取不道德行为的后果,而是明明知道不道德行为会产生负外部性,但由于道德手段会增加成本,降低产出,在道德和负外部性手段之间权衡,“两者权衡取其轻”,因此,仍会采取机会主义而行使不道德手段。非道德经营论者认为企业经营活动与社会的伦理规范无关,美国企业伦理学家理查德·T德·乔治称此为“非道德经营神话”,根据这一神话,“人们从事经营活动不考虑伦理不是因为他们是不道德的,而是说他们认为在经营中考虑伦理问题是不恰当的。企业生产经营与伦理道德没有必然关联者认为,企业作为 “经济人”的天性是尽可能多的盈利,因此企业的伦理道德就是赚钱,企业赚钱越多才能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企业的经营活动只需遵守法律即可。企业就有权自主地从事其生产经营活动”[3]。
在卡尔看来,特定形式的欺骗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他指出:“大多数高层管理者在与顾客、供应商、工会、政府官员、甚至公司内其他部门打交道时,不时地受公司及自身利益驱使从事一定形式的欺骗,如明显的“误述”、隐匿有关事实或夸大其词等。如果一个高层管理者拒绝任何欺骗,只讲完全的真话,那么他将丧失规则允许的机会并在企业交易活动中处于严重的劣势。”[4]
因此,他们认为讲道德会使企业利益受损,不讲道德才能获得利益。与之相关的是道德经营吃亏论,认为若其它企业或个人不讲道德而本企业或本人讲道德就会吃亏。应该承认,讲道德有时的确意味着作出牺牲,不讲道德有时确实获得了利益。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讲道德与追求利润两者是可以兼得的,甚至相互促进,而不讲道德导致企业衰败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企业必然是要追求利润的,这是它存在的必然性决定的,同时,他又应该讲求伦理道德,这是社会的要求。更有道德经营虚伪论者认为,现实中没有哪个企业能完全按照伦理规范来经营,企业即使讲道德,目的也还是为了谋利,讲道德只是一种临时伪装而已。他们认为,一些人满口“伦理”、“道德”,实际上做的却是严重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事,根本不存在完全按照伦理道德去做的企业。正是这些理论上的是非,严重影响到企业在生产中进行道德选择时,往往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态度和手段,进行不道德的经营,从而加剧了生产负外部性的产生。
从经济学上讲,解决生产负外部性问题主要是通过制度规范,约束使其内部化,这种制度主要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指一定的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的,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生产负外部性内部化,是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产权关系逐步明晰,产权制度也随之建立,然而,企业生产中各种各样的负外部性仍屡禁不绝,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伦理性产权制度约束不力造成的。
从产生生产负外部性的角度看,伦理性产权制度缺乏主要是指产权制度中缺乏伦理性或者根本不存在伦理内容,或者伦理内容起不到作用等。伦理性产权制度约束不力包括伦理性产权制度缺位、伦理性产权制度弱化和伦理性产权制度受到社会道德发展阶段限制等情况,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对生产负外部性产生影响。
伦理性产权制度缺位是在某种产权制度不具有伦理道德内容,或者是虽然具有伦理道德内容,但徒有虚名。这种不具有伦理道德内容的情况,大多数是在制度的安排中没有充分地体现伦理道德精神内涵,或者是某些伦理内容体现没有到位,形成制度的伦理盲区。没有伦理性的产权制度对生产负外部性的影响主要是因缺乏调节的灵活性而容易产生负外部性。刚性和约束的普遍性是制度的性质,制度因为有了这些性质从而具有自身的特征。但这种刚性和普遍性也产生了另外的弊端:由于被制度约束的对象是一个面或线,而不是一个点,因此它一定存在着一定的区间,在这个区间内,其性质是分布不均的。例如,有A、B两个居民小区,现有环保法规定,居民小区边上的工厂噪音不得高于6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40分贝,那么意味着白天0~60分贝,夜间0~40分贝是被允许的,实际上,只要有工厂存在,噪音一定是>0的。其中A小区边上有一个工厂,该小区居民夜间所受到的噪音干扰必然≥0,而实际上是>0;而B居民小区没有工厂,其居民受到的噪音干扰一定是=0。这里,可以从居民和工厂两方面进行分析:从居民角度看,居住在A小区的居民相对于B小区的居民来说,他们晚间睡觉一定比B小区的居民会受到噪音损害。如果A小区是建在工厂建造之后,我们可以说,该小区住房的卖价里一般已经扣除了这种居民将来因受噪音干扰而受损部分,那么,A小区不涉及受损问题,从而逆推得出生产负外部性也就不能说是负外部性或者说这种负外部性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该小区是建在工厂建造之前,则意味着,该小区的住房卖价里并没有扣除因噪音影响而可能的受损部分,换句话说,购买该小区住房的居民已经在他们支付的房价中,包括了旁边环境不受噪音损害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A居民小区居民受到了>0的噪音干扰,对该小区居民来说是一种额外的损失,相比另一个居民小区没有工厂,其居民受到了零分贝的噪音干扰来说,从而逆推得出,该工厂产生的生产负外部性就是不合理的负外部性。而这种负外部性,是由环保法所允许的,也可以说,环保法默认了这种负外部性的产生,从更深层次说,环保法内含的无伦理无道德或非伦理非道德的内容必然会导致这种现象的产生,而仅从制度刚性上是无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的。
我们再从工厂角度分析。假如该工厂是建在居民小区之后,工厂只要将噪音如夜间控制在40分贝以下,就有着合理性。由于40分贝以下的噪音对居民存在损害,而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这时工厂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工厂没有任何作为,因为既然噪音存在是符合环保法规定的,工厂没有必要增加投入改造设备降低噪音,因为这样会减少利润;另一种是工厂设身处地为居民想一想,也许是不多的投入即可降低甚至消除这种噪音,从而避免了居民受噪音之苦。但企业会选择那一种呢?一般情况下,企业很可能会选择前一种,如果这样,实质上是由制度(环保法)所默许的结果;如果选择后一种,按照目前的情况,或者是取决于工厂管理者的良心发现,或者是需要制度(如环保法)含有一些伦理道德内容,而目前的制度(环保法)不存在这些内容。具体通过制度增加伦理道德内涵的分析将在本文后面进行,这里只是想进一步表明,生产负外部性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伦理性制度缺失造成的。
伦理性产权制度弱化是指虽然有制度,而且该产权制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反映伦理道德内容,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执行,形同虚设。这又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制度的不完善性所留下的道德空间,而这种道德空间无法以目前的伦理道德内容予以填补。由于我国进行改革开放,比较强调体制和机制创新,这些创新集中体现在制度创新上,因此导致在制度及制度制定和执行等方面,在时间和逻辑上均与制定执行者和规范对象的观念变革及思维方式有一定差距,从而使制度出现弱化。例如,我国前几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考虑到改制企业在改制后经营的稳定发展,在改制的有关条例中规定:为了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鼓励企业产权由原来经营者购买。对此还规定了资产的核定由原来经营者负责清点,制定方案,后报上级部门批准;购买者可以享受七折优惠;所购资金可以以企业资产担保、银行贷款等等。这种规定,看上去很完善,但实际上留下了很多“道德空间”。
而恰恰在这方面,只是规定了“鼓励企业产权由原来经营者购买”,这里并不是指一定得由原来经营者购买,言下之意是其他人也可以购买。但这规定得并不具体,“鼓励企业产权由原来经营者购买”可以理解为只有经营者具有了必备条件才能得到鼓励,但这个“必备条件”是什么并不清楚;甚至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经营者并不具备必要条件,也可得到 “鼓励”。例如在出价上,假如有两个竞争者,A是原来经营者,B是非原来经营者,或者B是外来的经营者。但B出价比A高,在“鼓励企业产权由原来经营者购买”的规定下,极有可能该产权由A所得,而B将出局。为什么呢?因为这取决于该产权出售的主持者。该产权出售的主持者按照 “鼓励企业产权由原来经营者购买”的规定,掌握着较大的“道德发挥空间”,完全有可能利用这种“道德发挥空间”与原来经营者进行勾结,从而达到“寻租”的目的。可见,这种改制规定看上去制度是完善,实际上给一些人留下了不道德的寻租空间,是典型的伦理性制度弱化的表现。这种伦理性制度弱化所导致的生产负外部性,大多数是一种看不见的、潜在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负外部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比之污染等可见的负外部性,危害更大更深远。
另一类是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但在实际中却没有效果。这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制度中包含的伦理道德内容有缺陷,使得即使执行了,也会产生负外部性,甚至执行力越大,产生的负外部性也就越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下面我们以国有企业为例加以阐述,国有企业权属不明晰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在现实中一般是国资委代表国家监督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经理又受企业委托(实际上是从政府官员中直接任命)直接经营企业,这样就导致了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对立。“政府官员作为企业实际掌控者有可能根本不懂经营,而更多的是官员到企业任职只是到基层‘镀金’,如此一来国有企业其实就成了‘无人所有’。”[4]宪法规定国家将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甚至严重亏损国家也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弥补亏损以巩固其地位,这实际上就用老百姓的纳税为企业亏损买单,其本质是全民为企业经营人经营不善买单,而经营者不会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大不了转到别的岗位或企业就职。更有甚者不降反升,在这种机制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不可能把企业经营好、实现政府预定的营利目标,为企业发展奠定深厚基础的。在生产经营中,当企业与自己利益发生冲突时,或采取短期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或加大在职消费;或建立小金库甚至贪污腐败。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国有企业成了腐败的重灾区,事实证明,这种产权制度的设计效率低下。
第二种是虽然制度中含有正确的伦理道德内容,但执行中发生了偏向,同样会产生负外部性。以非法采矿为例,现行法律对非法采矿打击的力度远远不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违规采矿者的违法成本只是50%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远小于违法获取的非法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现在的法律环境下,我国的非法采矿仍屡禁不止,这也说明虽然制度中含有正确的伦理道德内容,但在执行中发生了偏差。即使执行了也会产生负外部性,甚至执行力越大产生的负外部性越大。
按照劳伦斯·科尔伯格关于道德发展阶段的理论,一个社会或个人的道德水平受到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根据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道德水平呈现出三个层次六个阶段。生产负外部性受目前情况下制度的伦理道德社会属性发展阶段制约有关。
按照道德水平呈现出三个层次六个阶段理论,市场经济是处在第二层次的第四阶段,即惯例层次的第二阶段。该层次的道德水平,由第一层次只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行使道德或确立道德标准,发展到兼顾他人利益,而兼顾他人利益又必须以承诺为基础,承诺需要契约得以保证,因此,制度规定是这个阶段道德发展的重要特征。然而,制度的目的只是确保承诺,超出承诺以外的东西,并不是这个阶段所必须要求的。因此,按照这个逻辑,如果一种制度是完全符合承诺要求的,例如程序合法,你就不能说它是坏的;然而也意味着,符合承诺的制度,也并不是一定就是好制度。因为,一是这种程序是特定时间特定的人制订的,只要该程序当时被认可,就有了存在的合理性;二是特定时间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并不一定会具有完全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非合理程序合法化,合法程序导致坏的结果。
[1]李曙光.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营销战略[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4.
[2]夏绪梅.企业伦理学:转型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伦理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72.
[3]理查德·T·乔治.经济伦理学[M].李布,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43.
[4]艾伯特·Z·卡尔.经营中的欺骗道德吗?[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