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薇
(作者单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以教材内文中使用的人物照片为例
安薇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私权利。当肖像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要对肖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在公共利益与私权利之间进行衡平。笔者以教材内文中使用的人物照片为例,按照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由低到高的顺序,将人物照片涉及的肖像权的保护问题分为:普通人、公众人物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肖像权保护。我国法律对普通人的肖像权保护程度最高,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实行审核各案制度。
肖像权;法律保护限制;教材;人物照片
随着读图时代的到来,教材内文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种图片以迎合人们阅读方式的转变,以人物为主题的照片即是在教材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图片。使用真实人物的照片,涉及拍摄者的著作权和照片中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对于拍摄者的著作权,作者和出版社一般不容易忽视,但对于照片中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则易于忽视,且观点多有分歧。本文按照被拍摄者与公共利益的关联度不同,将人物照片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普通人物照片;二是公众人物照片;三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以此为切入点,论述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与限制。
关于肖像的界定,本文认为不应局限于完整的面部或全身形象,只要肖像载体所呈现的自然人形象“或者部分形象足以使人在该载体与这一自然人之间发生当然联想,那么就应当认为该肖像载体的内容因具有可识别性而构成肖像。”[1]66肖像可以以不同的形式、方法或手段在不同的载体上呈现,如照片、绘画、雕塑、刺绣、影视作品等,教材中最常用到的载体形式为照片(绘画这一形式也时有运用)。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部分,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三方面”[2]。肖像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相比,更容易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这一特点在公众人物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1986年通过、1987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关于《民法通则》中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法学理论界认为,在《民法通则》颁布施行的20世纪80年代,肖像权的精神利益尚未得到充分认识,这一规定尚且适用;但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一规定已明显不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人们对于肖像权的精神诉求日益增长。首先,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不利于追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侮辱、诽谤、恶意损害他人形象等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不利于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与宪法不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肖像权属于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都渊源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原理和性质。宪法中规定不得以“任何方法”侵害一般人格权,《民法通则》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却缩小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这样的规定明显具有不合理性,但是在法律实务界,仍有不少法院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标准[1]72。
199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在第158条,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159条规定,即“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以实现在不与《民法通则》相矛盾的框架范围内,解决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问题。
而2009年颁布、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不再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承担侵犯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对于我们下文的论述非常重要。
在教材中,根据文字内容适当地配发相关图片可以起到活跃版面、调节阅读节奏、促进文字理解的作用,相较于没有配图的教材,进行适当配图的教材显然更受学生和读者的欢迎。
而教材中之所以要使用人物照片,一般是出于以下几种情况:(1)论及某一人物的重要思想、作品时,配人物图片,以便读者对此人物有一直观认识,这一情况在各种教材中广泛出现;(2)提及某一服饰、活动、风俗习惯时,以着相关服饰、进行相关活动的人物为主题配图,以便读者更形象化地理解文字内容,这一情况多在各种文化类教材,如地域文化、礼仪文化、茶文化等教材中出现;(3)提及某种操作动作、规范时,配人物操作图片,以便读者直观地理解动作要领和规范,这一情况多在理工农医、幼教等教材中出现;(4)讲解某些案例时需要出现公众人物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这一情况在广告案例类教材中最为多见,例如某一广告案例为某电商违规使用某公众人物做广告,配合违规广告的截屏图进行案例分析,可以达到清晰易懂、一目了然的效果。
由此可见,人物照片在各类教材中均有广泛使用,在教材中使用人物照片时,忽略了拍摄者的著作权或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固然不对;但有的作者或出版社认为使用人物照片涉及双重权利,为避免麻烦将大量极有必要的人物照片删除,影响了读者的理解和学习,这亦是不可取的做法。
一般认为,在教材出版领域,只有将人物肖像用作书籍的装潢、封面时,才视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当然要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并且适当支付报酬。而在教材内文中使用人物照片时往往是为了讲解、论述相关问题的需要,而且一般而言不会出现侮辱或恶意丑化他人肖像的情况,那么这样的使用是否还需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呢?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肖像权本质上是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私权利,自然人得依其意思自治制止他人进行若干与自己肖像相关的行为,因此,即使只是在教材内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我们要慎重对待。但是,不同人物的肖像与社会公共活动、公共利益的关联度并不相同,因此法律对不同人物肖像的权利保护和限制范围就不同。
本文按照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由低到高的顺序,将人物照片涉及的肖像权的保护问题分为:普通人、公众人物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肖像权保护。
(一)普通人的肖像权保护
普通人即指社会生活中的一般自然人,普通人的言行不会引发社会公众的兴趣与关注,是我国法律一般性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法律对于普通人肖像权的保护程度较高。
无论何种独立的权利都具有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权能。一方面,肖像权人可以依靠其自身所享有的肖像权为公开、制作、使用与认可他人使用肖像等活动,另一方面,肖像权又具有排除他者为公开、制作、使用、修改、毁坏、玷污肖像的行为。因此即使并非出于获取利益的目的,仅仅是在教材内文中出于论述、说明的需要而使用普通人为主体的照片时,亦应获得被拍摄者的书面同意(此外还应获得拍摄者的著作权许可),这是被拍摄者肖像权受到保护的必然要求。但鉴于在教材内文中使用普通人的肖像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不能起到广告宣传、提升产品市场认可度的作用,因此不必为此种使用向肖像权人付费。此外,作者或出版社购买大型正规图库中人物图片的使用权亦不失为一种便捷的办法,图库中的图片均已获得了拍摄者的著作权许可和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许可,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二)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3]
公众人物是伴随新闻传媒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概念,公众人物的曝光率、与公共事务的关联度都远高于普通人,出于满足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即大众传播媒介[4]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时,即使未征得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本人肖像权的侵害,但此类使用应仅限于与特定意义的公共事件、工作场景相关的公众人物的肖像。教材虽然一般不在大众传媒之列,但在教材中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时,也应参考大众传媒的标准,公众人物的个人肖像权应适当让位于公众利益,他人对社会事件、理论知识、学术观点进行讨论、评述、回顾和研究时可以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而无须事先获得许可。但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上述限制的同时,也要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适当的保护,在公共利益与公众人物的私利之间取得平衡。因此,第一,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公众人物同意使用其肖像权牟取非法利益的,构成侵权。第二,基于个人目的的恶意加害行为,如恶意丑化他人形象、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侵权。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肖像权保护
党和国家领导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但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关联度较之一般公众人物更高,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往往与国家的形象息息相关。因此,在遵守公众人物肖像权限制与保护规则的同时,我国出于切实维护出版管理秩序,加强出版管理工作,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出版环境的需要,针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的使用,另行制定了相应的审核办法。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997年新闻出版署(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并列举了十五种重大选题的情况,其中一种即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因此,如教材中要使用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照片,建议尽量选用公开发表的照片,并由出版单位报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备案。
[1]张红.“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2(3).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651.
[3]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2):92.
[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57.
(作者单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秦卫波]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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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201(2014)04-0233-03
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