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践的主要维度及相互关系

2014-03-22 15:58杨艳茹
关键词:宪政宪法民主

杨艳茹

(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践是我国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历史资源,因而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国内资源研究的热点。但长期以来,这一研究对象在维度上始终存在模糊和纠结。本文拟从词源和语境的视角,追溯其主要维度——“宪政”与“民主政治”的理论源出、实践语境以及相互关系,以溯本求源的方法和态度研究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践的主要脉络和发展走向,以期从政治资源的视角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宪政的内涵与源流

“宪政”是横跨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等诸多学科的概念,其内涵界说历来纷纭多义。

从表述源流上看,“宪政”是原生于西方的产物,是英、法、美等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创造,其西方语境下的含义,华盛顿大学丹·莱夫教授将其界定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1]莱斯利·里普森更进一步解释,宪政即“意味着用法治来规制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能依官员个人的好恶而定,而应征得人民的同意并按正当的程序进行。对政府行为自由的制约是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2]。斯蒂芬·L·埃尔金则进一步总结道,“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即“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3]。最简言之,西方语境下宪政的概念即“限权”。

从国史源流上看,中国“宪政”的概念最早自日本“转道”而来,日语将英文的“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拉丁化表达为“kensei”,按当时日译外来词用汉字表达的习惯,即译之为“宪政”。

中国近代自清末开始谈涉“宪政”,第一个界定“宪政”内涵的知名学者是梁启超。1899年,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失败流亡日本期间首次提到,“宪政(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省称也)之始祖者,英国是也”[4]。此后,“宪政”一词在中国始广泛使用。梁启超后来又多次从不同角度界定宪政内涵,如1901年说“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5];1910年具体化为“政体之区别以直接机关之单复为标准。其仅有一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绝无制限者,谓之专制政体;其有两直接机关,而行使国权互相制限者,谓之立宪政体”[6]957;1911年继续补充“立宪政体,以君主不负政治上之责任为一大原则”[6]1062。总之,梁启超强调的是宪政的政体属性,以与国体相区别;在探讨宪政实质问题时,梁启超也思考了宪政与民主的关联,但是间接而模糊;梁启超宪政的主旨也有“限权”的意味,但与西方语境下的“限权”有所不同,他的限权是“自上而下”的限权。

将宪政与民主明确对接的观念始于严复。严复除认同梁启超的“宪政乃政体论”外,还在他的《政治讲义》中说,“立宪非他,即是众治。众治则不得不用从众代表一制”[7]。“众治”是严复之“民主”的中国化译法。但严复的“众治”之民不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而是与君主相对的“群民”、“民众”。他在个人权利与国家自由之间彷徨痛苦,最后,还是群体的自由压倒了个体的自由,国家的富强成为高于个人自由权利的主题。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深受梁启超、严复的影响,他创造了权能分立学说,提出了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权能分治的“万能政府”理论,旨在克服议会政治下行政权受到牵制而趋于软弱无能的弊端。他提出了军政、训政、宪政建国三步走战略,认为宪政是“革命”的最终目的和归宿,并认为“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人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8]。按照孙中山的宪政规划,最终是要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掌握治权,由政权控制治权,宪政即意味着“人民主权”,也就是民主。

毛泽东基本上认同孙中山的宪政理念,于1940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提出了他对宪政的经典概括:“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9]731-736毛泽东的这一概括影响至深,被时人甚至后人奉为经典,以至影响到我国辞书对“宪政”的释义。如上世纪80年代的《宪法词典》解释道:“宪政,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制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10]这一经典“语录”长期“断章”存在,人们逐渐忘记了其概念的特别由来和语义的复杂背景。直到上世纪90年代,开始有学者从语境变化、词源本体等新的视界重新审视我国当代“宪政”的内涵,提出了与上述辞书不同的“宪政”理解。

新时期较早提出宪政新概念的学者是陈端洪教授,他认为“宪政就是有限政府,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11]。上世纪90年代末,学者们又发现,按照习惯方式直接给宪政下定义,无论视角如何都不尽全面,似不到位。而后大部分学者开始回避直接定义法,代之以描述、阐释方式概括“宪政”。如李步云提出了宪政三要素说,认为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12]周叶中提出了宪政四要素说,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3]信春鹰提出了宪政五要素说,认为宪政包括人民主权的宣示,法治与分权制衡的政府,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稳定的司法独立制度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14]

追溯和梳理宪政概念的源流,可以看到,从西方语境下的“限权”到中国语境下的“立宪政体”(梁启超)、“众治”(严复)、“民权”(孙中山)再到“民主的政治”(毛泽东)以至当下的要素说,“宪政”,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书斋里的抽象概念,而是由当时的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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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政治的内涵与实质

毛泽东指出“宪政即民主政治”,其影响至深至广。追溯民主政治的源出,同宪政一样,也是一个由日译而来的舶来词,原文“democracy”一词多义,台湾学者马起华作过归纳:日译有“民主政、民本主义、民主主义及民众政治”,中译有“民主政体、民主国家、民主主义、民主制度、平民主义、民治、民主及德谟克拉西,简称德先生”[15]。“democracy”如此复杂多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从不同的视角全面诠释这一概念。

从形式层面上看,民主政治体现为民主制度。民主制度的根本标志内蕴于“宪法”和“民意机关”两要素中。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最高形式。作为民主制度标志的宪法,是指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宪法。这样的宪法,一方面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问题,一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一方面规范限制政府的政治行为,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可比拟的权威。民意机关即议会,具体地说,是人民通过会议的形式表达政治要求、实现人民主权的权力机构。作为民主制度标志的议会,是指由多数人参与并按多数人意志行事的决策机构。“宪法”和“民意机关”两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标志形式,同时也必须具备实质意义。具体而言:其一,是指宪法的内容必须是良宪,在现代,良宪的基本标志是以公民权利为核心,宪法的权威高于一切人和组织,宪法不能纸面化;其二,是指议会必须真正代表民意,必须拥有实质权力。故判断民主政治的标准不能仅以形式要素来衡量,还要实际考量这一形式下民主政治的实质。只有形式而不具备实质内涵的政治体制,不能称为民主政治,仅仅是名义民主或幌子民主而已,其现实危害性不亚于专制,有时基于其麻痹性更有甚于专制。

从内容层面上看,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拥有和有效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具体而言,其一,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是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其二,民主政治的价值追求是人民主权,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三,民主政治要采取民主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活动程序和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自愿、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一般以直接行使选举、创制、复决、罢免四大民权为标志。

总之,民主政治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政治形态,在这样的形态下,民主政治与宪政可以说是极为接近的,因而也具有一定的替代合理性。

三、宪政与民主政治关系的理论廓清

宪政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论是历史事实还是内涵理念都相当纠结。二者既内在关联、密不可分,又充溢张力甚至背离。

一方面,宪政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一致,都是为了人的权利与尊严;二者又彼此需要,缺一不可:民主是宪政产生以及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和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宪政是对民主成果和运行的根本保障,是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民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的权力如何实现?只有在宪政秩序中才能得以最好地实现,人民对权力的控制只有靠法律维系才是最安全最可靠的,而“以法律支配权力”的合法性是,法所表现的必须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这一逻辑意味着,“民主的统治形态是法律支配权力的逻辑起点”,“宪政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一种形态或一种过程”[16]。

另一方面,宪政与民主政治又具有很大的差异或张力。现代著名政治学家萧公权称民主为“民治”,认为其精义在于“以民决政”,他的定义是:“宪,法也,政,治也;宪政者,法治也。”他认为宪政的精义在于“以法治国”[17]。宪政的基本特征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它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18]。这其实也表达了,“争”的时态或者说历史的不同际遇,决定着二者“何为第一需要”的问题,或者说,主张者的权力方位决定着某种政制内涵的倾向性。“民主制度涉及如何获得并保有权力。宪政制度则涉及如何限制权力。”[19]概言之,宪政的要旨在于“限权”,民主的要旨在于“权源”;民主解决的是“谁来统治”问题,宪政解决的是“如何统治”问题;民主理论相信只要权力来源于人民,政治就自然具有其正当性、可靠性,宪政理论则认为不论权力来自哪里,都有侵害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危险,因而强调以宪法和法律限制权力。

但正如美国宪法学家沃尔特·莫菲所说,“这两个理论之间的基本区别不是对于人类的尊严和自治的重要性的争论,而是如何最好地表达和保护这两个基本价值的争论”[20]。因此,二者在理论上的争论,并不影响其在实践中携手共进,互补共生。

以典型的西方政制模式——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分析:美国模式更关切宪政,即如何用法律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以保障基本人权,俟法治(宪政)确立之后,再逐渐推行扩大民主。法国模式则相反,即先关切民主,后着眼法治(宪政)。事实证明,没有法治(宪政)的民主无法达到民主的预期目的,法国为此走了许多弯路。但是能说美国模式是“先有法治后施民主吗”?史实非也,美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而进行的独立战争世所共知。这里,“时局”是一个颇为关键的条件,正如毛泽东当年所言,“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9]731-736。“所谓合法,就是要合乎民主的决定,合乎人民的意志。……将‘法’建立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使‘法’有民主主义的内容,决不是只问合乎旧法统或不合乎旧法统,而不问这个旧法统是法西斯的或不是法西斯的。”[21]毛泽东的道理即法治(宪政)是有前提条件的,是要问一问“法自何来”的。如果法有合法来处即大多数人意志也即人民的意志,那么,法治(宪政)才有其合理性,才可以致力于法治(宪政);如果法的来源不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这时的宪政主题就不应当是法治,而应当是争取“制定法律的权力”或者说“民主的权利”。

四、新民主主义政治两个话语体系的“合体”

近代的中国内外交困、积贫积弱,宪政与民主政治在实践层面上正处于紧张甚至背离时期。

从宪政运动的缘起看,新民主主义宪政兴起于抗日战争的战火硝烟中,当时社会的政治情势总体上处于国民党的训政时期,即“总理遗愿”中的准备宪政时期。由于种种理由,国民党在实施宪政的关键步骤上总是一拖再拖。对此,在外敌入侵的大势下,全国人民一再表现出极大的理解和宽容。但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由于敌我形势的变化以及国民党专制统治的加强,一度寄希望于国民党政府主动改革的民主党派,发起了大规模的争取民主的宪政运动。国民党迫于形势,于1939年11月接受了国民参政会关于宪政问题的议案,被迫允许各地成立宪政促进会,公开讨论宪政问题,并宣布于1940年底召集国民大会实施宪政。

从时局及策略上看,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军的侵略战略调整为“政论进攻为主”、“军事进攻为辅”,其目的在于分化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分裂国共合作,策动国民党政府投降。蒋介石集团的方针也从“国共合作,一致抗日”,转为“消极抗日,积极反共”。为此,共产党首先确定了“积极改革政治”[9]551的主张,决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民主政治的政权,以期为全国人民“树一个共产党领导的样板”。其次,共产党对方兴全国的宪政运动也必须有一个明确表态。中共中央为此先后两次发出专门指示,决定“积极的主动的参加与领导这一民主宪政运动,使之成为发动广大民众,实现民主政治的有力的群众运动”,“各地应成立国民宪政促进会的群众团体……迫使国民党采取比较进步的办法”[22]。毛泽东的宪政概念就是在延安各界国民宪政促进会上提出的。

这就是说,在抗战时期,中国实际上存在着“民主政治”与“宪政”两个不同的社会政治运动和话语体系。“宪政”话语强调在承认现有体制即当时训政体制和《约法》的前提下,商谈其他党派参加政府以及社会治理的问题。民主话语意在通过质疑国民政府的党治体制本身,来颠覆其所建立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鉴于当时共产党的历史方位和抗战时局,毛泽东将现实的宪政运动与民主政治相关联,以二者互释的方法巧妙地化解了二者的紧张,表达了具体时局下应有的政治主张。

可见,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践的两个维度——宪政与民主政治,既有内容上的关联性,又有策略和价值观上的区别;既有现实层面上的并存性,又有主动和借用之分。毛泽东既顺应了“政府推动宪政”的形式,又认同了各民主党派的基本观点;既给国民党专制政治施压,更表达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主张。从核心价值观上看,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践的价值追求显然是民主的政治,这也即决定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制的基本走向,即从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到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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