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云龙,张绍杰
(东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格赖斯(H·P·Grice)是美国著名哲学家、语言学家,以其“非自然意义理论”和“会话含义理论”著称。他于1957年在《哲学评论》(Pilosophical Review)杂志上发表了《意义》(“Meaning”)一文,将语言哲学范畴内的意义分为“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并着重论述了二者的区别,该文的发表标志着格氏“非自然意义理论”的形成。在1982年发表的《再论意义》(“Meaning Revisited”)一文中,格赖斯对“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将二者的关系比作祖先(ancestor)和后裔(descendant),提出“非自然意义”可由“自然意义”派生而来的“祖先/后裔说”。格赖斯意义理论是其“会话含义理论”的基石。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学界对“非自然意义”的内涵认识较为明确,对“非自然意义”与“所含”概念之间的理论联系较为关注;但对“自然意义”的内涵认识有些模糊,对“自然意义”与“所言”之间的内在关系重视不足,造成了含义分类理据性不强的后果[1]758。本文将基于格赖斯的意义和交际理论着重阐发“自然意义”的内涵及其与“所言”之间的内在关系。
要进一步澄清和详解格赖斯意义理论前期中“自然意义”的内涵,我们应以格赖斯在“意义”一文中对“自然意义”核心特征的描述为依据。格赖斯用五条标准对“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进行了区分,具体如下[2]214:
(1)句子中 mean前面的成分是否蕴涵(entail)其后面的成分?如蕴涵,则该句子表达自然意义;
(2)句子中mean前后的成分是否可以分别嵌入“What is(was)meant by...is(was)...”结构中的空缺处?如可以,则该句子表达非自然意义;
(3)句子中mean前后的成分是否可以分别嵌入“Someone meant...by...”结构中的空缺处?如可以,则该句子表达非自然意义;
(4)句子中mean后面的成分是否可以嵌入引号中?如可以,则该句子表达非自然意义;
(5)句子中mean前后的成分是否可以分别嵌入“The fact that...means...”结构中的空缺处?如可以,则该句子表达自然意义。
在这五条标准中,蕴涵特征和事实性特征的区分性最强。有关蕴涵特征,格赖斯未进行详解,但我们可以根据其提供的范例探出究竟。格赖斯认为“冒烟意味着着火”表示蕴涵关系,但“红灯意味着交通停止”则不表示蕴涵关系。二者的不同在于前者不存在或然性,后者则存在或然性。这就说明,格赖斯在论述“自然意义”时所说的“蕴涵”指涉必然联系。有关事实性特征,格赖斯一再强调其作为“自然意义”最核心特征的重要性,但并未明述自己所说的“事实”究竟意味着什么。按上文论述,“自然意义”体现必然性,因而,格赖斯所说的“事实”属于塞尔所说的“非理性事实”[3]25。那么,“非理性事实”的载体又是什么呢?格赖斯认为,“自然意义”与自然符号密切相连(如“乌云意味着下雨”)[2]231。“与自然符号密切相连”意味着什么?是“自然意义”应与自然现象有关,还是自然现象生成的意义就是“自然意义”呢?此问题有必要详解。“自然意义”是否应与自然现象有关呢?对自然现象的认知是人类集体无意识的结果,凭直觉即可自动判断,因而,自然现象具有成为“非理性事实”的潜势;而那些体现“制度性事实”的非自然现象不生成“自然意义”①格赖斯给出的表示“自然意义”的个别范例也与自然现象无关,这表明他在“自然意义”内涵的厘定上仍留有余地,而这种立场正是“祖先/后裔说”提出的一个重要原因。。那是不是自然现象生成的意义就是“自然意义”呢?比如,“雷电是鬼神发怒”、“干旱是龙王生气”等。有评论认为这些现象会生成“自然意义”[4]89,但本文并不认同。这些命题均与自然现象有关,属于人类科技水平不高时的早先经验,但却与科学相悖,其前面的成分不蕴涵后面的成分,故而,它们不体现“非理性事实”,也就不具有“自然意义”。因而,由自然现象引发的,但不体现必然联系的意义也不是“自然意义”。经过以上的澄清和详解,我们可以发现,在格赖斯意义理论前期,“自然意义”表征必然联系,体现“非理性事实”,与自然现象有关。
要明确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中“自然意义”的内涵,我们应以格赖斯在《再论意义》一文中对“祖先/后裔说”的阐述为依据。格赖斯“祖先/后裔说”的核心观点即“非自然意义”由“自然意义”派生而来,他以表现“自然意义”的“某人X无意志地(nonvoluntarily)实施某种行为α意味着X疼”如何派生出“非自然意义”为例进行观点阐释[2]292-295:
(1)某人X有意志地(voluntarily)实施某种行为α;
(2)Y意识到(1);
(3)Y意识到X希望(2);
(4)Y猜测X希望(2)的动机并为该动机的实现做出努力;
(5)Y认为X的动机是让自己相信X疼。
因为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中的“自然意义”概念是对前期“自然意义”概念的拓展和补充,所以要明确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中“自然意义”的内涵,仍以蕴涵特征和事实性特征为观测点与上文进行对照诠释较为妥帖。在阐述“祖先/后裔说”的过程中,“自然意义”概念的内涵发生了演化。格赖斯认为,“自然意义”不一定都与自然符号相关[2]295。那么,这部分不是由自然符号生成的“自然意义”是否也具有蕴涵特征呢?格赖斯对此类“自然意义”的性质进行了限定,并指出此类“自然意义”的生成具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行为与信息之间的联系“可被感知”,二是人们认可行为与信息之间的联系[2]295-296。什么意义可被感知又广受认可呢?可被感知又广受认可体现集体意向的达成,而表征集体意向的意义则是规约意义,因为“规约性(conventionality)是一种为事方式,这种为事方式建立在各方达成的协定或契约的基础上”[5]79。规约意义体现真值意义上的语义关系,具有蕴涵特征。同时,“规约意义”已经约定俗成并被普遍接受为“事实”,只是这种后天约定的“事实”作为社会化的产物属于“制度性事实”,而这种“制度性事实”的载体则广泛涵盖社会现象的林林总总。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自然意义”侧重指规约意义,其涉及的事实主要是指“制度性事实”,其载体包罗诸种社会现象。
格赖斯“自然意义”与“所言”的内在关系可从两个维度进行考察,一是“自然意义”概念与“所言”内涵之间有何关系,二是“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关系与“所言”/“所含”关系有何联系。
考察“自然意义”概念与“所言”内涵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中的“所言”究竟指什么以及它是如何确定的。在《逻辑与对话》(Logic and Conversation)一文中,格赖斯的两处表述对“所言”内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所言”与语词的规约意义紧密相连;二是“所言”内容的确定除考虑字面意义外,还需明确指示成分、进行语义去歧[2]25。在《说话人意义与意图》(Utterer's Meaning and Intention)一文中,格赖斯对“所言”进行了界定,即“说话人言p”是指:“说话人做某事x”(1)以此 U主要意味着p,(2)它属于一个句子类型,而‘p’是该句子类型中的一个意思[2]88。以上表述说明,格赖斯认为“所言”的内容是确定的。那“所言”又是怎样确定的呢?格赖斯的观点不同于列文森所秉持的“所言”的确定依赖于“所含”[6]171-172的观点。格赖斯认为,“所言”内容的确定是对规约意义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需要参照上下文,但上下文的作用是对指示成分的确定和语义去歧进行限定。“所言”内容的确定依靠的是语句本身的规约意义而非“会话含义”产生过程中依靠的个体意向性。故而,“所言”内容的确定不依赖于“所含”,而“格赖斯循环”(Grice's Circle)因其对话语理解造成的阻碍以及难以化解的“鸡”/“蛋”之争亦不能成立[7]20。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中的“所言”是一种真值条件内容,它是确定而唯一的;“所言”内容的确定依托上下文,但其表达的意思因其自身规约意义而生,不由“所含”建构而成。这与格赖斯“自然意义”中一以贯之的总体特征一脉相承:“自然意义”的“事实性”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真值意义”,而这种“真值意义”是一种群体默认的稳定存在。“自然意义”概念与“所言”内涵的对应关系折射出格赖斯作为一名最简论者(minimalist)所持有的基本立场,即“句子的语义内容即是句子全部话语共有的语义内容”,但也承认“语言中只存在少量的对语境敏感(context-sensitive)的表达形式,需要在话语的语境中确定它们的语义价值”,只是“除了确定语境敏感表达形式的语义价值外,话语的语境对语义表达的命题没有任何影响”[8]8。
考察“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关系与“所言”/“所含”关系之间有何联系应从动态视角着眼,从格赖斯意义理论前、后期两个阶段着手。格赖斯对“所言”/“所含”关系的探述始于《逻辑与对话》一文,该文的关注焦点是“特殊会话含义”,文中指出:影响“特殊会话含义”推断的主导因素是说话人意图以及与其相关的语境,而影响“所言”内容的主导因素是其规约意义。故而,“所言”/“所含”关系不是一个链条上的连续体。这种“所言”/“所含”关系受格赖斯意义理论前期“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关系的影响。在其意义理论前期,格赖斯对“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区别的强调促成了“所言”、“所含”在疆域上的二分,“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的区别性特征导致了“所言”、“所含”的推导受不同因素制约。
格赖斯对“所言”/“所含”关系的探述又隐现于《再论意义》一文,其中的“祖先/后裔说”实质上就是在阐述一种新的“所言”/“所含”关系。上文提过,格赖斯意义理论后期的“自然意义”主要是指规约意义,而“非自然意义”是指非规约意义。“祖先/后裔说”旨在说明规约意义是非规约意义推断的起点。具体地说就是:无论施动者的意图是什么,意图怎样实施,听话人怎样识解,成功交际得以实现都依存于一种稳定不变的源头。用格赖斯的比喻可以解释为,后裔可以有很多,但祖先只能有一个;后裔不管有多少个体特征,但血统是不可变更的。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在阐述一种新的“所言”/“所含”关系,即“所言”是“所含”推导基础的语义优先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言”又是怎样推导“所含”的呢?《再论意义》中论述的“某人X无意志地(nonvoluntarily)实施某种行为α意味着X疼”由“自然意义”派生“非自然意义”的过程实际就是说话人遵循会话准则,通过理解真值条件内容的方式,衍生“标准含义”的过程[2]292-295;而格赖斯所说的与“自然意义”联系较为松散的“非自然意义”的推导过程就是说话人违反会话准则,不同程度地偏离真值条件内容,衍生“非标准含义”的过程[2]296。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格赖斯意义理论的前、后期,“所言”/“所含”之间的关系呈现不同的特征。在其意义理论前期,“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的分野导致了“所言”、“所含”之间的清晰划界;在其意义理论后期,“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的连贯一体使“所言”、“所含”构成意义连续体(continuum)。在其意义理论前期,格赖斯主要解释了说话人意义在交际过程中如何被识解的问题,并未明确传递语义优先的思想;在其意义理论后期,格赖斯主要回答为什么说话人意义能被听话人识解的问题,体现了语义优先的思想,说明“所言”是理解“所含”的基础和源泉,鲜明反映出格赖斯在含义推导中重视语言规约性的语言哲学观。
综上所述,本文综观了格赖斯有关“自然意义”的论述,对格赖斯意义理论的前、后期进行了整体关照,并对“自然意义”的内涵进行了重新厘定;关注了“自然意义”概念与“所言”之间的关系,并从“自然意义”概念与“所言”内涵之间有何关系以及“自然意义”/“非自然意义”关系与“所言”/“所含”关系有何联系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通过对格赖斯“自然意义”内涵的厘定及其与“所言”内在关系的分析,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格赖斯“自然意义”的内涵在其意义理论前、后期有所不同,前期指表征必然联系的真值意义,后期指规约意义;(2)格赖斯“自然意义”的“事实性”特征决定了“所言”的确定性,格赖斯概念下“所言”内容的确定过程不依赖于“所含”;(3)格赖斯意义理论前期对“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区别的强调剥离了“所言”与“所含”,“所含”推导的主导因素不是“所言”,这说明语言规约性在格赖斯前期语言哲学思想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因而受到塞尔等人的质疑[9]79;格赖斯“祖先/后裔说”的提出连接了“所言”与“所含”,“所言”被推至“所含”推导源泉的高度,这说明语言规约性在格赖斯后期语言哲学思想中地位得到彰显,承继了亚里士多德以降多位语言规约论者一以贯之的思想[10]75-76,这些发现将为意义不确定性等问题的讨论[11]108-111提供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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