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进
(湘潭大学 历史系,湖南 湘潭 411105)
伊藤博文(1841—1909),日本近代著名政治家,明治维新后的一系列政治改革背后都有其身影,被誉为“明治三杰”之一,特别是他领导编撰了影响深远的1889年明治宪法,获称为“明治宪法之父”。伊藤博文是日本长洲人,德川幕府末期藩士出身,在养父家取得武士身份,早年师从吉田松阴,投身于“尊王攘夷”运动,后来留学英国成为开国论者,跟随岩川使节团出访欧美时,获得大久保的信任,并成为其左右臂。大久保被刺杀后,他开始掌握政权中枢。
为对抗轰轰烈烈的自由民权运动,伊藤博文于1882年赴欧美进行宪政调查,归国后确定了以德意志君主立宪道路为模板的日本宪政道路,并依据国内情况采取了稳健的甚至是相对保守的渐进主义道路,在1889年制定和颁布了明治宪法。在这部宪法规定的宪政体制当中,在强化主权在君的前提下,也对天皇权力作了一些限定。可以说在立宪政治体制的制定和成立时期等重大问题上,伊藤始终处于决策地位。本文拟对伊藤博文在制定明治宪法前后的宪政思想进行尝试性的剖析。
明治政府建立后推行文明开化政策,积极鼓励和提倡模仿、吸收欧美的一切文明,刮起了一阵强劲的欧化风潮。特别是在明六社等团体的作用下,西方近代的民主、自由思想在日本风靡一时,并最终引发了轰轰烈烈的自由民权运动。但是,在文明开化运动中出现了盲目模仿西方文明的虚假文明开化,以及极端的欧化主义的倾向。如在自由民权运动期间,“浴池有自由澡堂、自由温泉,点心有自由糖,药店有自由丸,饭店有自由亭,其他有自由评书、自由跳舞、自由帽子”[1]71,这种粗糙移植西方自由主义的表象,其实质是一些过激的心理,导致传统伦理丧失,人心涣散,道德水准下降,再加上在自由民权运动中出现的农民暴动等过激行为,使得伊藤博文反思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推动政府作出相应的对策,“自由民权运动越是利用穆勒、斯宾塞、卢梭等英法式的自由主义来猛烈攻击政府,政府也就不得不越发倾向于德意志式的国家主义”[1]158。
而伊藤博文出身于下级武士家庭,自小接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儒家文化和思想已经在潜意识中支配了他的思想和行为。虽然接受了西方文化,理智上对传统进行有限的批判,但从情感和意识上来说,伊藤博文无法摆脱传统观念如忠君意识、武士道精神的束缚,无法轻松地接受一些不切实际的、过度的西方政治思想。虽然伊藤在访问欧美时,吸收了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兼通东西方的政治理念,但不可能一夜之间从封建士族转变为资产阶级政治家,他仍然是一位具有资产阶级近代思想的封建政治家,还不可能形成彻底的资产阶级思想。同时,伊藤博文也认识到,刚刚建立明治政权的日本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境地:国内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资产阶级不成熟,腐朽的封建制度尚未瓦解,如果过于简单地移植西方宪政制度,这种过激的行为必然会引发国内激进主义者和保守派的强烈冲突;而在国外,日本时刻面临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在这个奉行弱肉强食的世界里,拥有实力才是国家生存的根本。因此,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稳定国内秩序,大力实行置产兴业,建立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为此,必须统合国内激进派和保守派的意见,实行稳健的渐进主义立宪路线,这样既不会引起保守派的强烈反对,也能使宪政沿着西方的宪政道路出发,不会引起激进派的强烈不满。
因此,伊藤博文极力反感激进派所宣称的自由民主的宪政主张。在他看来,这些主张过于激进,显露出与政府的设想和步骤不协调不一致,尤其令伊藤博文不能忍受的是,“自由民权运动不断向上下两个方向渗透,引起了局势的剧烈动荡”[2]37。所以在1882年伊藤博文赴欧美进行宪政调查,在听取了德国学者的教导后,兴奋地说:“我国目前的形势是将英、美的自由激进论者的学说当作金科玉律,几乎将国家颠覆。(这次宪法调查)找到了对付他们的道理和方法,死而无憾。”[3]296他认为,制定宪法实行宪政,一方面要吸收西方的宪政经验,另一方面更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要做到“博采各国之长,但不丢掉我国国体的优点;广兴民议,公集众思,但不能有损我皇室大权,总揽干纲,建立有极,以垂万世不拔之基”[3]27。在伊藤博文看来,日本实行宪政的背景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日本最大的实际政治情况是天皇和皇室的存在,要使在日本能够顺利地实行宪政,必须发挥天皇的核心性作用。所以,在通观西方各国的宪政制度后,伊藤博文认识到尽管英法美等国的宪政制度较德国的发达和完善,但是不符合日本的政治传统。而德国所实行的宪政制度更适合于日本,他曾论述道:“由英国人实行、且被其称为最好之政体,乃由皇室、贵族与民众三要素共同组成,……然上述三者与吾国无一相同,三者之关系亦与吾国事实不符。其中贵族更有天壤之别。(吾如拿来使用)遂缺三足鼎立之一足。缺一足,而欲以二足立鼎者,三尺之童,亦会笑其之嗤。”[4]72当然,在吸收德国的宪政制度中,伊藤博文也没有原搬照抄,而是在本国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加以吸收,使得明治宪政模式更容易为日本民众所接受。
以“明治十四年政变”为标志,伊藤博文的“渐进论”打败了大隈重信的“激进论”,成为制定明治宪政模式的主导潮流。而在这之前,伊藤博文就一直坚持渐进主义路线,与激进主义作斗争。他在对1875年诏敕中所表达出的“逐步建立国家立宪之政体”进行解释时说:“履行之期仍需在岁月积累之后。”“今应先固基址、次构柱础、终及屋次。举行之序,固有缓急。”[5]而自由民权运动则使伊藤博文认识到日本实行宪政的必要,便加快了制宪的步骤。伊藤博文在明治十三年末向天皇呈递的《宪政意见书》中,对于日本实行宪政的日期是这样说的:“有皇上陛下亲自圣裁断,开诚布公,作主告知天下以渐进之义,使人民明确圣慔之所在。”[6]而大隈重信在政变前上陈天皇的《宪政意见书》所提的“于明治十五年末选举议员,于明治十六年初开设议院”的主张,为伊藤博文所不容,斥责这种观念过于激进:“大隈的意见书实乃意外之激进论,博文甚为鲁钝,不能随从骥尾。”[7]107
在渐进论思想的指导下,伊藤博文在1883年完成历时一年的欧洲宪法调查返回日本后,逐步为建立立宪政治作准备。1884年伊藤博文在宫中设立制度调查局,负责法制、职制的制定、修改与废除,他亲自担任局长兼宫内卿,并大规模增加皇室经费,使得天皇的财产足以支付海陆军的经费,而保证将来不会受到国会牵制。这样做,有利于降低宫内集团对天皇的影响,加强内阁与天皇的直接联系,建立由内阁辅助天皇的体制。其次,在进行宪法调查时,他深感欧洲贵族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希望在日本也建立类似于欧洲的贵族制度,使之成为皇室的保障。所以1884年在伊藤的建议下,天皇公布了华族令,设立五等爵位,建立了华族制度,为组建贵族院作了准备。1885年,在伊藤的建议下,天皇废除太政官制,实行西方资产阶级的内阁制,由伊藤博文担任首任内阁总理大臣,执掌了政权。这样,宪法起草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各项制度的健全为立宪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稳固基础。自1886年起,伊藤博文开始正式进行起草宪法工作。经过不断的反复修改,才达成《日本宪法修正案》,并在1888年提出设立枢密院,作为最高顾问机构,在天皇监督下审议宪法,得到了天皇的支持。最终在1889年以天皇御赐的形式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1890年开始实施,进行了大选。1890年11月帝国议会也正式成立,明治宪政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可见,从明治宪法的准备、起草、颁布以及实施的各个阶段,都反映了伊藤博文的“渐进主义”的主导地位。
总之,伊藤博文的渐进主义路线,体现在理念思想上和实践两个方面。在理论上,主要体现在排斥英美式的议会民主制,要求以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为模板,在本国政治实际的基础上逐步进行宪政改革。在实践上则表现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各个宪政结构,不操之过急,最终颁布了明治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日本的宪政体制。这种稳健的渐进主义路线,的确是符合日本实际的,避免了引发大规模的政治冲突,有利于较为平稳地建设宪政。
伊藤博文的天皇主权思想,集中反映在明治宪法和他所著的《日本帝国宪法义解》里。在明治宪法中,天皇拥有无限的政治权力,第一章“天皇”共由17 条构成,占据整个宪法的两成以上,规定“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1 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3 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第4 条)……而从第二章到第七章,处处都有天皇的影子。根据这些规定,天皇是国家政治、军事、法律及精神的最高权威性的存在,既是政治权力、军事权力、法律权力的中心及掌控者,也是日本国家主义新意识形态的核心和国民凝聚力的源泉。伊藤博文极力否决“主权在民”的思想,如在宪法第21 条关于租税的解释是“此学说皆以社会契约论为渊源,言纳税为政府职务与人民义务制相互交换物,其论说固然巧妙,然实谬之千里也”[8]16。在第63 条义解上更是直接说“依据主权在民之极端思想……政府将失去存在之基础”[8]25。相对的是,他理所当然地认为国家主权在于天皇,在《日本帝国宪法义解》的一开始就说“宪法之意义在于:揭示我皇大权,将其明记条章,巩固固有之国体,而不在于据其对帝位加以新解”[8]3,并进一步解析:“君主之德在于统治八州之臣民,非一人一家之私事也,此者宪法之源流也,国体之基础也。”[8]3这种思想根源于伊藤博文出身于下级武士家庭的环境,自小就接受的忠君观念、武士道精神。而在对欧美进行宪法调查时,吸取了德意志学者施泰因等人的思想,坚定了主权在君的观念。
天皇在日本政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在日本政治文化传统中,天皇拥有无限的精神权威,虽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天皇实际掌权的时间不长,但并不妨碍在日本民众中存在着强大的“主权在君”的观念,在中国古代有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观念,而日本学者竹内好也谈到:“在日本,一草一木都属于天皇。”正是由于天皇在日本政治中特殊的地位,伊藤博文的宪政构想中,日本宪政制度的建立,必须通过建立强大的君权来实现。借天皇主权之名,行立宪政治之实。因为他认识到,必须发挥日本天皇特殊的政治作用,将保守派和激进派统一在天皇旗帜下,才能减轻立宪的阻力。他认为欧洲实行宪政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欧洲具有强大的宗教为基础,而日本民众没有一个强大的统一信仰,因此要把天皇作为宪政的“基轴”,作为类似于欧洲宗教的代替品。在给山田显义的信中谈到“小生再游西洋以来,每见主持德意志各邦政权不假,往往悔前日之非……今日之德国所以以富国强兵维持并增殖国民安宁者,绝非自由民权之种子,而是先王遗法遗德之余光”[3]302。在1888年枢密院审议宪法时,伊藤博文在阐述制定宪法的基本方针时明确指出,日本的制宪方针是以天皇作为国家的“基轴”,要制定一部以强大君权为中心的宪法:“在制定宪法时,必须首先考虑我国的基轴,明确我国的基轴是什么。没有基轴,而将政治任由人民妄议,政治将失去统纪,国家也将随之灭亡。……在欧洲,宪法政治萌芽已千余年,不仅人民深深熟知此制度,又有宗教作为基轴,深深浸入人心,使人心归一。然而我国宗教,其力微弱,没有可以作为基轴者。……在我国,唯一可以当作基轴的,就是皇室。在宪法草案中,特用此意。尊重君权,并尽量不束缚之。”[9]183由此可以看出,伊藤博文虽然也强调加强君权,但他更注重发挥天皇在立宪中的作用,“可以说,明治宪法的新制度就是借助于天皇这一日本传统政治文化而建立起来的。明治政府的新制度的设计者和推行者发挥了‘旧瓶换新酒’的政治艺术,尽可能化解了宪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阻力,使得敌视宪政体制的力量暂时制伏于天皇的巨大精神权威之下,新制度也就在传统文化下获得最大程度的接受”[4]80。正如赖肖尔所说:“推翻德川的理论就是要恢复天皇的直接统治。但是实际上大家并不想让天皇恢复统治,而只是要他使大臣们的决定生效而已。”[10]
另一方面,在伊藤博文看来,虽然天皇拥有无限权力,但君主也必须“按照本宪法条款”进行统治。天皇作为立宪主义的最高代表,他行使统治权也必须“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第4 条)。他认为,立宪的本质就在于限制君权、保护民权,天皇也要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事:“创设宪法的精神,第一是限制君权,第二是保护臣民的权利。”“若不保护臣民之权利,又不限制君主之权力,则臣民有无限之责任,君主有无限之权力,如此则称之为君主专制国家。”[7]205由此可以看出,伊藤博文的立宪思想当中,虽然规定君主主权,但并没有陷入极端的专制保守。他对于德国学者戈奈斯特强调的为了确保君权,通过排除国会对国家财政的介入等主张并不赞同,认为是极端保守。“上月3日和4日,拜会了著名学者戈奈斯特先生,对其学说略知一二。与日本现在的情况相比,是相当专制的理论。”他试图通过实现天皇的权利制度化,使天皇的行为被规范,使之适用于宪政体制,并能够驾驭整个政权。
总之,在伊藤博文的宪政思想当中,一方面,固然不能否定存在着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主导思想,由宪法所规定的天皇权力极大。而且作为最高的无限精神权威,天皇不必承担责任,使明治宪法有人治和法治的悖论。天皇虽然不行使实际政治权力,但他将之下放,让若干机构代行天皇权力。但另一方面,伊藤博文是希望为实行宪政而寻找能够统合不同政见的力量,认为天皇不仅是日本历史的传统,而且在慑服民众、加强凝聚力方面也有重要作用。这种立足于本国实际的妥协,适合于在日本初创宪政的时候,正如伊藤博文指出:“从道理上来讲,民约更佳,但就今日的形势和进步的程度而言,如果不是钦定宪法将难以治理国家。”[9]97伊藤博文的天皇主权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渐进主义实质。因此,天皇主权也不一定意味着反动专制,较之前的幕藩统治来看,这种集权式的思想在当时不失为一种进步,在忠君爱国精神指导下形成国家软力量的整合。所以,对于伊藤博文天皇主权的立宪思想,应看到其消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对当时日本宪政制度建立时发挥的进步作用。
“明治十四年政变”发生后,明治政府加快了立宪步骤,“从原来那种模糊笼统的一般性设想进入倒计时的实际操作阶段”[2]70。在这个背景下,伊藤博文开始了宪法调查。在一年多的宪政调查中,以德意志的宪政制度为考察重点。一方面,是因为相对于英美等议会民主制,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更适合日本。伊藤认为,日本与英国的历史传统不同:“从上古至中古、从中古至近代,与英国历史对照一下就会发现,王室、贵族、庶民均与我国不同,这三元素的相互关系与我国的情形相比,无一相同。其中仅贵族一项就有天壤之别。”[3]313认为“英国主义就是国王仅有王位而不统治。若采用此主义,就是王政复古。我皇国七百余年间,统治大权被幕府掠夺,但皇位、皇统仍然连绵不断。王政复古,即所谓将统治大权重新交与幕府。如果皇室失去统治大权,回到幕府统治时代,这难以聚拢日本臣民之心。更何况不符合我国国体”[9]130。所以,他坚决否定采用英美式的议会民主制。相对而言,德意志与日本有许多相近之处:同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着壮大国力的首要任务;都保留了较为强大的皇室,保守残余势力不容小觑……伊藤认为德意志的立宪政体“各邦政府严格实行规章制度,这是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不用此来损害帝室的权威,反而使之更加强大,可以说这是明智之举”[9]131。其次,英法与德意志两种不同的宪政模式在当时产生的不同效果,也为伊藤博文的选择提供了参考。如当时法国的局势动荡不安,伊藤对法国的革命思想采取了敌视的态度:“由于法国国王专横,法国国民喜好暴动,再加上卢梭那样的持错误观点的学者到处传播谬论,致使自由民权之说风靡全国,终导致革命,声势浩大。”[3]312相对之下,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德国日益强大,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取得了国家统一,这正是日本所追求的政治理想。所以伊藤博文极为推崇,写道:“今天,普国之所以能富国强兵、维持和增进国民的幸福和安宁,绝不是自由民权的种子所结之果,而是先王的遗法遗德所致。”[3]303伊藤博文在制定明治宪政体制时对德意志的宪政模式的吸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天皇主权思想的影响下,为加强中央集权,就必须加强行政权。德国学者戈奈斯特对伊藤博文建议道:“在中央政府组织中,日本必须加强大臣的权力。以德法为例即可。……德意志即普鲁士大臣是保障中央政府权力的基础,该组织对保证国政改革极为有利,也可保障行政的自由。”[9]131伊藤博文在参照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吸取了这些建议。在明治宪法中,规定“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第55 条),“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第56 条)。一方面,由天皇直接任免大臣,这并没有在明治宪法有明确规定,是因为伊藤接受了施泰因的建议:“如果把大臣的任命或有关阁僚的增设事项写进宪法,这会引起争议。如果宪法中明文规定国王亲自决定政府体制结构,国王当然就具有按自己意愿任免大臣的权力,此等事项,从政略上考虑,不应明文显示,所以应以模糊化为佳,使其妙在其中。”[9]132
伊藤博文将之应用到明治宪法中去,他认为,大臣由天皇任免,意味着仅对天皇负责,这就强化了天皇的行政权。此外,在这种模式下内阁的国务大臣和各部大臣之间也就没有上下级的附属关系。各部大臣直接对天皇负责,可以防止结党营私,左右天皇大权的行使。正如宪法第55 条的义解所言:“各省大臣只需专注于主管之事务,承当各别之责任,无连带责任之问题。……他国有将内阁团结于一体者,大臣非凭独立之资格参政,依连带之责任绑于一起,其弊病在于容易结党营私,相互连结,左右天皇大权之行使,此不为我国宪法所取也。”[8]34这样,天皇就可以将行政权放心地交给国务大臣组成的内阁即政府去辅助,间接地强化了行政权。
相对的是,帝国议会的应有权力受到了弱化。议会作为宪政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在日本在宪法中权力有限。关于立法权,伊藤博文表示“盖议会为立法之参加者,非主权之分割者也。有议论法律之职能无确定法律之权能。且议会之参议职能只限于宪法原文赋予之范围,不存在无限之权能”[8]23。在监督政府方面,议会的权力同样有限。如关于财政审批权,宪法第67 条规定“基于宪法大权既定之岁出及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上属于政府义务之岁出,无政府之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第71条规定“在帝国议会未议定预算或未能通过预算时,政府应施行前一年度之预算”。另外,伊藤博文为维持皇室,规定议会不能过问皇室经费和政府的紧急费用,“吾慎思之,皇室经费系为确保天皇之尊严而提供之不可或缺之经费,为国库最优先之义务也,其具体使用为宫廷之事,议会不可过问,故无需议会之承认与检查”[8]45。
但是这不能掩盖伊藤博文在对议会的宪政思想方面的进步性。首先,由贵族院、众议院组成的帝国议会,本身就体现了伊藤成熟的议会平衡思想。对于贵族院,他认为“贵族院之设置,非只为王室之屏障,汇集保守分子之所在”[8]24,并且进一步论述了两院制的必要性:“势力集中于一院,则易导致一时之感情反射偏向一方,如无相互牵制以维持平衡……故此弊害,较无代议制度之时尤甚也。固如设立代议制度,不设二院者,必不免招致有所偏重。”[8]24其次,而明治宪法体制下的议会可以名正言顺地运用任何一个名副其实的议会所应有的权力——立法提案权和决议权。如立法权,宪法第5条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一方面意味着天皇在名义下掌握着对立法权的最高控制,同时也意味着法案需要有议会的协赞才可以成立。第37 条也规定:凡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正如伊藤在义解上所说“法律为根据国家主权提出之规范,必须经议会之审核同意者,立宪之大原则也”[8]25。最后,在伊藤所规定的宪政体系中,议会同样具有了近代议会所必需的预审财政权,对监督政府起了一定的作用。
总之,在伊藤博文的宪政思想中,总的看来虽然是在强化行政权、弱化议会的权限,体现了其思想的保守性,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符合近代日本加强中央集权的倾向的,而且,议会已经具备了近代议会所必需的基本权限,在日本初步构建了近代宪政框架,是具有进步性的。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该说是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中必不可少的元素。相对于德国宪法缺失对国民权利的规定,伊藤博文则认为这是创建宪法精神所在:“维新之后,大令屡出,废止氏族之特殊权力,日本臣民始有平等之权利,并得尽义务之说。”[8]14伊藤有这样的想法,有一个发展过程。伊藤博文在1882年对欧洲进行访问,归国后并没有在其起草的宪法草案中规定国民的权利。但是时日本政府外务省法律顾问的德国学者Roseler 则认为,如果作为一部近代宪法,其草案最大的不足在于欠缺国民权利的规定,伊藤博文采纳了他的意见,将臣民的权利义务纳入宪法。[11]就国民的权利而言,虽然没有像英美等国公民那样享有很多的权利,但明治宪法在原则上也规定了近代史上一般资产阶级宪法中所必备的国民权利,给予国民相当的自由民主。如“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第19 条),“日本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第29 条)。虽然这些权力是具有一定的附加条件的,但从当时日本的历史条件来看,是具有进步性的。它使公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利,相对于亚洲的其他国家而言,是有进步性的。
当然,伊藤博文在明治宪法体制中的公民权利意识不能被夸大。首先,“臣民”二字就最大地反映了普通民众与皇室之间的不平等,它显示出人民的权利是由天皇赋予的,而不是天赋的。其次,在规定的各项权利之前,都会加上一句“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若非法律规定的……”等制约性的前提,表明民众的权利是在极大制约之下的,再者,第31 条规定“在战时及国家发生重大事变时,本章所规定之条目不得妨天皇大权”,表明天皇大权不受其制约,非常情况下,以天皇名义下对民众权利的侵犯是不违背宪法的。另外,在宪法中,关于“臣民”的义务,主要有服兵役、纳税这两项,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伊藤博文强调这些义务的来源是“臣民”固有的忠君意识的产物,强调无条件为天皇牺牲,而不是近代西方宪法所解析的与公民的权利相对应的产物。如伊藤在关于服兵役的解析是:“我国臣民自上古以来,于国家有事之时牺牲自己之身体及家族之私事,为保卫国家行大丈夫之职责,忠义精神成为祖先遗传之荣誉典范,渗透入每个人之身心,形成一般之风气。”[8]15
因此,伊藤博文宪政思想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一方面,固然是强加了许多限制,表明了他思想的保守性;另一方面,他已经基本引进了近代西方宪政中公民的权利规定,使日本成为亚洲首个明文规定公民权利的国家,对于近代日本公民意识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作为日本明治维新历史上一个影响深远的政治家,伊藤博文的宪政思想是东西方文化融合的结果,是他在对日本发生巨变的历史时期进行政治思考的基础上,对欧美近代化国家,特别是德意志宪政思想吸收融合的结果。其宪政思想深刻体现在明治宪法和义解当中,主要表现为以稳健的渐进主义为原则、以天皇主权的立宪为核心、以德意志式的君主立宪制为模板加以调整这几个方面。虽然摆脱不了“天皇中心主义”等传统思想的束缚,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宪政思想已经接近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宪政理念了。作为一个出身于传统武士家庭的成熟的政治家,已经是难能可贵了。
伊藤博文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明治宪法和规定的宪政体制,虽然带有根本性的缺陷,是日本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的制度性根源,但是,要看到,它是近代日本走上强盛的政治保障,正如在日俄战争后张謇上书袁世凯惊叹:“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当时规定的宪政结构,已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开启了日本宪政意识发展的历程,使日本历史上首次民主宪政成为可能,“明治宪政下的宪政意识已经远远超越制宪初期的萌芽阶段,而转化为与传统专制文化斗争的锐利武器,并促进了明治宪政朝民主宪政的方向发展”[4]101。可以说,伊藤博文主导制定的明治宪政体制在日本近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日本能够成功实现近代化、走上资本主义强国之路的制度保障。
[1]近代日本思想研究会.近代日本思想史:第1 卷[M].马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武寅.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春畝公追頌会.伊藤博文传:中册[M].东京:统正社,1940.
[4]魏晓阳.制度突破与文化变迁——透析日本宪政的百年历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清水伸.明治宪法制定史:上卷[M].东京:原书房,1971.
[6]袁野,李桂红,杜辉.伊藤博文与大隈重信宪政思想之比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31-32.
[7]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3 卷[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8]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9]肖传国.近代西方文明与日本明治宪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0]赖肖尔.日本人[M].孟胜德,刘文涛,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82.
[11]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宪法(下)——基本人权篇[M].周宗宪,译.台北:元照出版社,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