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怀,时晓虹
(东北财经大学 a.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b.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c.研究生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即对社会运行秩序的变更以及对社会中人们之间各种相互关系的重构或者利益在不同组织之间的重新分配。诺思认为,竞争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当组织中的企业家面临着来自稀缺经济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竞争时,就可能引起制度变迁”[1]。由于制度设计制定、运行实施等方面相关因素的变化,制度制定之后都要适时地进行变迁,以满足动态变化的环境对制度提出的新需求。从制度变迁可以反映出制度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一方面社会环境变迁导致制度变迁,由于制度变迁产生于制度需求,社会环境的变迁会产生新的制度需求,从而原有的制度供求均衡被打破,形成制度变迁的推动力;另一方面制度变迁会推动社会环境变迁,制度变迁会形成新的制度规范,从而对人们的行为形成新的约束,使社会环境得以重新建立。这种周而复始的互动关系导致制度始终处于变迁状态,只是在制度变迁周期中处于不同的阶段而已。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制度结构一旦形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环境因素的变化,其中一项制度或几项制度必然需要变迁。这种变迁是“嵌入”在网络结构内部进行的,单一制度变迁的分析模式显然不适合于此。由于其涉及多项与之相关联制度,通过它们的协作与配合会将变迁效果进一步放大。于是网络结构中的制度变迁应该是协同式变迁过程,从而将始于单一具体制度的变迁拓展到推动整个制度网络结构的变迁。
1.制度网络结构
制度结构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各自拥有产生根源、适用范围、变迁时间以及作用机制和效果等,它们在整体结构中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砌在一起的,而是通过相互独立、耦合或互斥的逻辑关系共同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的完整的制度整体。若孤立地对单一制度进行分析,只会割裂制度之间内在的联系,忽略它们之间客观存在的相互作用机制,结论往往也是片面的,因而有必要从整体的角度进行考量。
从网络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并联结成为整体的制度集合呈现网络结构形态,其中各项具体制度是网络中的节点,它既可以是正式制度也可以是非正式制度,节点之间的耦合、互斥以及独立的逻辑关联关系是网络中的连接,于是制度网络结构是由相互依赖、彼此配合的节点制度协调组成的整体。这种网络结构在纵向上具有“基础-派生”的结构层次,上一层次的制度是下一层次制度产生的基础,由其派生而来,而这下一层次的制度又是再下一层次制度产生的基础,依次进行下去。于是制度网络结构在纵向上是具有逐层派生关系的多层次复合体,在横向上,每一层次又是由不同领域的具体节点制度通过关联关系组成,于是制度结构呈现出纵向和横向交错的网络结构形态。
2.制度网络结构的均衡
诺思等人把制度变迁视为一种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则制度网络结构的变迁也可以从整体结构的均衡与非均衡的交替过程进行考察。按照张曙光的定义,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2]。张旭昆从供求关系的角度将制度均衡定义为在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一定时,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3]。据此本文将制度网络结构的均衡定义为既有的制度结构满足人们行为选择的需求并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进一步从内部各项组成制度之间的逻辑关联关系的角度来看,制度网络结构实现均衡的条件是网络结构内部任意两项彼此相关的节点制度是非互斥的,即存在耦合或者独立的逻辑关系。进一步分析制度网络结构均衡,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从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制度结构的供给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在人们行为的领域以及活动过程中,行为主体能够确切地作出最优的选择并顺利实现预期目标,各种具体制度供给达到充足状态,不存在制度缺失或空白,从而整个结构处于暂时不变的稳定状态。
(2)从网络结构层次性的角度来看,制度网络结构的均衡是一种多重性的均衡,既有横向的各节点制度之间的均衡,也有纵向“基础-派生”关系的上下级层次之间的均衡,从而达到多重均衡的状态。
(3)从作用效率的角度来看,制度网络结构的均衡是具体制度之间暂时达到一种理想稳定的状态,任何制度变迁主体都没有调整的动力,但是这种均衡状态并不意味着制度网络结构达到帕累托最优标准,它只是表明既有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及配套性,彼此相容,并不表明这种制度网络结构整体是最优的,效率是最大化的,因此即使在制度网络结构均衡时,也可能存在着变迁的动力,只是没有具体实施而已。
通过上面的定义可以得出制度网络结构的非均衡是指制度网络结构不满足人们的需求,人们具有强烈的变迁动力从而使整个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其中网络结构里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节点制度,或各层次制度之间出现了互斥关系,即多重均衡关系中至少有一组制度出现了互斥,于是对行为主体的选择造成相反的影响,导致最终预期目标不能实现。制度网络结构的变迁始于制度结构的非均衡,也是对这种非均衡的响应。
3.协同式制度变迁
协同的概念是由德国著名的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于1971年提出的,并于1976年通过详细系统的论述形成了协同理论,创立了协同学。根据协同学的定义,协同即协调合作,是指大量复杂的开放系统,在与外界物质、能量交换的基础上,通过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配合,从而在宏观上生成有序的空间、时间或功能结构[4]。可见协同就是在系统共同目标的指引下,各要素之间通过有效的协作、科学的配合,最终达到整体和谐的动态过程。它强调相互配合与协作,反映了各个要素从无序到有序、从孤立到合作的协调发展过程。
根据制度网络结构中的构成要素,众多节点制度之间也存在这种相互协调配合的协同关系,其中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着,一项具体制度的变迁必然会牵连到整体制度结构中与之相连的其他制度的边际调整,出现一项制度变迁引起整个结构中多层次制度的共同调整的现象。这一变迁涉及多种相关制度及其重新安排组合,因此制度变迁应看作是一个国家制度网络的局部结构调整。网络结构中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复杂的、关联的过程,不能仅简单地、孤立化地关注某一项具体制度的变迁,更应该从制度网络结构的整体框架中来解释一组相关制度协作配合变迁的过程,因此网络结构下的制度变迁具有协同的特征。协同式制度变迁可以定义为制度网络结构中的各项具体节点制度在变迁过程中引起其他相关联节点制度的协作、协调式变迁,通过局部共同变迁以增强制度变迁的效果,进而提升变迁后新制度结构的整体功能。
协同式制度变迁具有以下特点:
(1)变迁涉及制度多。协同式制度变迁不是一两项具体制度变迁就能完成的,而是以具体制度变迁为起点,进而扩散到涵盖一定范围的制度群体变迁,其中涉及多项相互关联的制度。与单一制度变迁相比,需要制度结构中的其他多个制度共同进行协调和变迁,以实现制度网络结构的均衡,因而协同式制度变迁的规模和时间往往要大于单一制度变迁。
(2)变迁的阻力大。协同式制度变迁由于涉及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数量众多,因而会受到来自社会不同层次多个利益集团的阻碍,遇到的阻力增多甚至难以估量,变迁的难度要大大高于单一制度的变迁。
(3)变迁的成本高。协同式制度变迁成本除了包括各项制度变迁引发的变迁成本和实施成本以外,还包括变迁过程中已变迁的制度与其他未变迁或正在变迁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不均衡而引发的摩擦成本,以及为中和这种不协调与不均衡而额外制定新制度增加的协调成本。这四个方面成本使得制度网络结构的变迁成本必然大于单一制度的变迁成本。
(4)变迁时间不一致。不同制度的变迁时间存在差异,有的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有的则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够实现,因此在制度网络结构的变迁中总是表现出有先有后,难以同步完成,导致整体变迁时间被拉长。
总之,协同式制度变迁是由一项制度的变迁引起其他制度以及局部制度结构的一组相关联的具体制度的边际变迁累积而成。正如林毅夫所指出的,“当发生不均衡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5]。
由于其中各项具体制度变迁的时间、程度及速度存在差异,将导致制度网络结构的不均衡,具体根据网络结构不同的初始状态,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制度网络结构均衡的情况下出现具体制度的变迁,于是将均衡的制度结构引向不均衡,带来其他制度的变迁;第二,在制度结构非均衡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的变迁,替代原先具有互斥关系的制度,将非均衡的结构引向协调,促进制度结构的优化;第三,在制度结构非均衡的基础上由于受到路径依赖的影响,具体制度的变迁使制度结构进一步不协调,非均衡加剧。因此,协同式制度变迁应注重寻求结构内关联制度在变迁过程中的有机协调、进度一致,避免因局部制度结构或具体制度变迁加剧整体制度结构出现非均衡,从而降低了旧有制度结构效率的问题。
制度相互关联的网络结构形态赋予其具有协同变迁的运行条件,一项节点制度总是内在地连接着其他节点制度,其变迁不能独立于其他制度进行,总是融合于整个制度结构中进行,这势必需要其他节点制度的配合,引起它们的共同变迁才能完成,进而实现预定的目标。协同式制度变迁是节点制度在相互协同的基础之上完成的局部共同变迁,根据制度网络结构的内部形态,这种变迁的协同,既有纵向“基础-派生”式的协同,也有横向相互合作式协同,还需要配合一些特殊制度的辅助式协同,通过三重协同式制度变迁增强制度间的耦合程度,促进制度结构的稳定,并扩大制度的整体合作功能。
1.纵向“基础-派生”式的协同变迁机理
在纵向由“基础-派生”关系形成的制度网络结构中,制度结构被划分为基础性制度和派生性制度两个相对的高低层次。基础性制度决定了派生性制度的作用范围和作用目标,因而派生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基础性制度,其自身变迁的空间也受基础性制度的影响。在基础性制度保持不变的条件下,派生性制度的变迁必须与固定的基础性制度相一致,不能与其相冲突,与基础性制度冲突的派生性制度变迁,会因为一开始就预期存在互斥关系而导致制度结构不均衡。当然基础性制度发生变迁时,其变迁会给派生性制度不仅带来更大的变迁变间,还会形成二者的非均衡,从而引发派生性制度随之相应进行变迁以化解这种非均衡。即当中央政府颁布或修改基础性制度时,地方政府必须要随之调整地方政策,以将中央政策在地方贯彻实施,否则若中央政策变迁而地方政策未变,则中央变迁的新政策内容就没办法在地方政策中得到反映,进而无法真正运行,这体现了地方政策对中央政策的协同式变迁。同样基础性制度与派生性制度的协同变迁的顺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派生性制度变迁的成本、阻力都要小于基础性制度,这就使得以派生性制度为起点变迁,也会促使上层基础性制度随之进行协同式变迁。总之,协同式制度变迁往往是从某一具体制度开始,基础性制度和派生性制度都可以作为变迁的初始起点,两者都具有推动协同变迁的扩张力,这就为制度网络结构的协同式变迁提供了全方位的可能性。
2.横向合作式的协同变迁机理
在横向的制度网络结构中,不同领域的节点制度之间通过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网络结构的整体功能。正是这种彼此密切配合的特征,导致一项制度变迁只有得到其他制度随之协同式变迁,才能增强新变迁制度间的耦合程度,提升变迁制度的效果,进而增强制度配合实施的整体功能。否则若孤立地进行单一制度的变迁,而其他制度保持不变,则不仅增加制件的摩擦成本,而且新制度因为缺少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实施效果也将受到削弱,甚至可能无法实施。如在2009年3月国家公布的《汽车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兼并重组,然而在广汽集团据此以10亿元收购长丰汽车29%股份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之后,广汽集团的整体上市计划却受到阻碍,原因就在于广汽集团的兼并因为所占长丰汽车股份不足产生同业竞争问题而不符合证监会对公司A股上市的规定,从而使新颁布的汽车产业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可见这种政府不同分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未协调一致,相关配套政策未协同变迁,将大大削弱具体制度变迁的效果,汽车产业政策的改革应是伴随着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多种政策的共同变迁,以此发挥新汽车产业政策的功能,否则就会出现变迁的制度因缺乏配套制度的协同变迁而难以执行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在很多制度的变迁中运用了协同变迁的模式,并进一步提高了制度变迁的实施效果。如我国对楼市房价进行调控的政策往往是房地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同时实施,根据不同的调控目标,协同进行的制度变迁方向有所不同。如2008年我国楼市遭遇寒冬之后,为刺激楼市回暖,国家出台一系列刺激住宅消费的政策,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内容为降低购买商品房首付比率和个贷利率的《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优惠的货币政策配合当时国家出台的房地产业复苏政策对楼市实现了有效的刺激,使得房地产业得以回暖。但这一复苏又导致房价上涨过快,于是在2010年国家又出台一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金融政策,如连续六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两次加息以及实施严格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等,配合当时的“新国四条”、“新国十条”等房地产业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进行了有效抑制。可见协同式制度变迁可以增强政策实施效果,进而提升政策的整体效用。
3.内部辅助式的协同变迁机理
制度网络结构中除了具有明确作用范围的节点制度之外,还有一类对节点制度间运行的摩擦进行融合、空隙进行缝合从而构建起完整无缝的整体网络结构的填充式节点制度,它们分散在节点制度中间,发挥特殊的补充功能。因此当节点制度变迁时,协同式制度变迁的过程还应包括它们的变迁,以弥补变迁形成的结构空隙,促进节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有利于变迁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从而维持整体结构的完整性,更好地发挥整体协作功能。否则仅是节点制度的协同变迁,虽能降低变迁后制度间的摩擦和冲突,但制度之间运行的空隙依然存在,无法缝合,从而降低制度功能甚至妨碍节点制度的执行。如2011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目标在于健全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险的统筹发展。为了促进该法的落实,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填补空白、完善基本制度的政策措施,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等制度都体现了协同式节点制度变迁的过程,然而在这些制度之间起缝合作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依然缺失,导致该法的部分内容无法贯彻落实。这既包括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也包括不同节点制度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城镇、城乡双重流动性,他们既可能在不同城镇流动打工,即涉及跨统筹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又可能在不同阶段分别参加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即涉及跨制度的衔接问题,然而这些制度的缺失增加这部分人群参加社会保险的顾虑,从而选择拒绝参加,再加上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也没有建立,这些填充式制度的缺失都将使《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内容部分无法执行,结果降低了制度的功能。由此可见填充式制度的辅助协同式变迁的速度、程度等也将对具体节点制度变迁的效果产生影响作用。
根据协同式制度变迁模式,在制度变迁时要从制度网络结构的整体出发,一项制度的变迁,既涉及其自身制度内容的变迁,也涉及与其相关的整个制度网络中不同层次制度的局部配套变迁,只有这样,制度的变迁才是有效和彻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我国改革的重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有力保障,应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而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经济制度以及一系列与之相关配套制度的系统性改革,其中的政治体制是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及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综合,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的革新完善,使社会更加民主公平。处于我国统一制度网络结构中的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具有密切的依赖、协调和配合关系,政治体制的完善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无论在国企改革、遏制权钱交易还是收入分配方面,政治体制改革是其稳步推进的重要条件。同样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又会反过来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客观上能够为民主政治创造良好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必要条件。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决定了在经济体制改革时要将政治体制纳入改革范畴,同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样才能取得改革成效。反之若将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分离开来进行改革,则单一体制的功能将受到削弱,若仍维持旧有的政治体制不变,仅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则将出现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局面。这种滞后会导致经济体制改革难有突破,制度层面公平正义缺失,比如民主制度不健全,必然产生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滋生贪污腐败、权力干预过多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等诸多问题。因此从制度网络结构的协同式制度变迁角度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伴随着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一整套全面系统性的改革,具体可以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制定整体性、系统性的改革方案。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自身体制的改革,还是关联其他多项体制的综合性改革,因此,应设计一套布局总体的一揽子改革方案,注重方案的整体系统性与协调一致性,在原来单一改革、局部试点的基础上,加强相关配套体制,如政治、文化、社会等体制的协同改革,发挥配套制度的协作支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放大。
(2)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近年来,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一直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同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明确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职能,在发挥市场自身经济调节作用的同时转变过去政府干预经济的做法,为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同时将政府的经济职能的重点放在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地区差距、完善社会保障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上。
(3)经济体制改革是全方位、多领域的系统性改革。从制度的网络结构来看,经济体制涵盖领域广泛,如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外贸政策等,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应该是这些政策共同进行的综合改革,并在不同领域、行业、地区平衡进行。如上述产业政策改革发生在广汽集团身上的例子就表明,一些关联制度的改革滞后将制约着其他制度的改革进程,甚至某些改革由于缺乏配套制度而难以推进及执行。例如垄断行业的改革,如果缺乏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就难以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经营体制。
总之,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众多制度的综合性、配套性的全方位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体制的改革连在一起协同进行,从制度的网络结构整体出发,协调制度间的密切合作关系,进而提高改革的整体效率。
参考文献:
[1]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M].钟正生,邢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5.
[2]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C]//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44.
[3]张旭昆.论制度的均衡与演化[J].经济研究,1993(9):65.
[4]哈肯.高等协同学[M].郭治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5.
[5]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C]//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