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华,李明贤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全部合作经济中不能忽略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合作金融。它参与合作的形式就是通过金融资产,而且特意开展给定限制内容的金融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全部是合作金融的领域。它必须满足不强迫、不独裁、无差别、不各自为政的合作关系。在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有了合作金融的概念和想法,并于1850年由舒尔茨建立最早的信用合作社。而《合作金融论》的作者巴儒(N.Barou)对合作金融组织是这样定义的:它是一种非农集体或普通的手工业者联合体,不限制组织的成员多少,整个组织的成员拥有其全部资产,不专制、不武断是其开展自己业务的根本,利用其组织成员的存款,而且以最大的好处贷款给组织成员,让组织成员之间彼此共同受惠,利润部分变换成共同的累积或发放给全体组织成员;当成本不足时,用组织成员的名义向外借款并且负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合作金融组织的目的就是帮助组织成员方便地获得金融服务且使组织成员的收获不受损失,并且一贯不专制、不武断地进行管理且不以赚钱为宗旨。与其他类型的金融表现方式对照,合作金融还具有如下性质:第一,用互助合作资金做起点;第二,由弱势群体联合组织;第三,用民主方式进行管理;第四,经营灵活,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过150多年的漫长发展过程之后,合作金融已经在每个国家经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是发达国家农村经济的发展,它也是一支具有重要力量的机构。
所谓的制度变迁理论(Institution Change Theory)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前后。由于当时研究经济增长的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对研究经济史的过程产生极大的影响,结果把制度因素也引入说明经济增长的情况中来。可是,在经济学意义上所说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是指人们制定出来的许许多多服从一定的程序、一定的规则和社会伦理、道德的一种行为规范”。
因此,就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生和发展的内在机制而言,它就是这种制度创新需求和供给的结果。一言以蔽之,路径依赖极强的现象不仅制约着制度变迁的顺畅进行,而且还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如果路径选择不出错,那么就会出现向人们先前设定的方向迅速促使制度变迁,而且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热情,也会最大限度地行使当前资源来做效益最充分的事情,以便满足市场发展需要,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反而变成进一步鼓励制度变迁的中坚堡垒,那么彼此表现为互相成为原因和结果、双方相互之间加快良性循环的情形。路径选择若不正确,制度变迁不光不能使得多数人获得收益递增,反而会让少数具有特权的阶层享受好处,这样的制度变迁不仅难以获得赞成,而且恶化偏私的合作,从而使得全部市场秩序变得混乱及加快经济的衰退。假设该种“必然”情形成真,则局面就不易变回,此等深刻教训曾出现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因而,解决“路径依赖”问题是许多依靠制度变迁的国家一定要认真对待的关键。
2.1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 美国着手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在20世纪初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在一定的社区领地内按照非强迫、同等、彼此获得好处的一种非竞争金融模式而创办的协作特性的金融组织,特意给加入组织的参与者所需信用借款等效力,实行“一票制”及自己做主经营的民主管理模式。在1934年,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信用社的各项政策规定明确下来。发展至今,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现有信用社约11 145家,遍布全美国城乡各地,是美国国内一种较为成熟的农村金融组织。现阶段,全美国信用社组织资产总额大约是4 110亿美元,各项存款余额约为3 600亿美元,各项贷款余额约为2 530亿美元(大约占整个农村贷款总余额的31%),整个资本充足率平均保持在11.5%以上,从业人员在整个美国约有7 600万人,所占比例估计为全部美国人口的1/3左右。这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比较完善,在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发挥很好的支持作用,是美国国内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2.2 加拿大的农村合作金融 加拿大是西方国家开展合作社运动比较早的国家之一,现阶段总共有约7 683个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机构,其中约5 649个为非金融类合作社机构,而约2 034个是金融类合作社机构;大约有社员1 530万,合作社企业14.6万个。加拿大的金融类合作社机构主要有信用合作社机构、信托合作社机构、保险合作社机构。从最初创办合作社到目前为止,人数多达约1 000万信用合作社机构社员,资产拥有量超过1 000亿加元以上,在全国的大约900多个社区都分布有信用社机构。它每年吸收储蓄存款约788亿加元。通常认为,整个金融市场中金融类合作社机构在加拿大所占地位不可小嘘。它是加拿大很重要的也是比较成功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所以,当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加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3 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 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日本国内是以日本农民协会为主要对象组建的金融类组织。这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日本农村中的较弱小经济个体(如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联合体。他们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好处,提高自己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以公道、无差别、不受限作为其思想基础,通过相互帮助、非群体独立、本人非外力压迫为基本准则,以追求一起富裕作为他们的奋斗目标,确保全体加入者根本好处相同而建立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的运作方式主要分3个层级。第一层级运行的是农民协会合作金融部,这一层级特意办理存贷款、转账结算等金融服务;操作在第二个层级面的是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组织(也就是简称县信联),这一层级的作用是专门帮助全体农民协会合作金融部管理资金,该层级机构数量共计约有47个,其主要作用就是在整个县域范围内结算农业信用资金的账目、调剂资金余缺及正常运用农业信贷资金;日本全国农林中央金库属于此体系的第三层级。总之,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从成立开始至今,这一农民协会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在全日本运行得非常成功。
2.4 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 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是农村组织。它在整个台湾地区农村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农会中的核心部分是农信部。它可以开办金融项目,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农会农信部办理信用合作社机构。每个乡农会办一个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负责为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户办理存贷金融业务。这种农村信用合作社能满足整个台湾地区农村的资金需要,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很大。
2.5 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金融特点
2.5.1 合作金融组织架构特点。一般来说,国外和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体系大多由3个层级组成。这些层级分别是直接面对客户的基层的农村合作银行、范围稍大点的中间层级的地区性农村合作银行及处于顶层的中央农村合作银行。通常,如此构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一般都是按从下到上的方式组成,而这种形式的银行资本金的构成除了地方农村合作银行资本金由自然人或企业入股构成外,对于中间层级的地区及上层的中央2个层级的农村合作银行所拥有的资本金大多由下一层级合作银行持有。这样一来,各个层级各司其职,互不越位。
2.5.2 运行机制特点。对于处在各个层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确保不受外部干扰经营的条件下,上一层级组织对下一层级组织通过资金融通、财务清算、资源共享、信息沟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形式来给予帮助和支持。与此同时,作为上一层级机构也不忘对下一层级组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稽核等监管活动。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他们规避风险、稳健经营。
2.5.3 作用的特点。从已有的研究和文献看,通常国外和地区所立《银行法》对他们各自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监管都有一套完整而详细规定,比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案》、《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加拿大的《加拿大合作银行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等都是在各自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行,不会脱离这个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金融组织在非合作的活动中不可否认的或许居于弱势地位。政府都详细制定了一套较健全的帮扶农村经济政策,帮助它们应对市场风险、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健康稳健的发展。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的比较,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国外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虽说有点分别,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那就是它们基本上还保持着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基本的经济特征和原则。另外,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地理环境、人口数量、发展规模及经济情况不完全一样,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又各具特色。所以,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各国和地区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并且借鉴它们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促进和推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和发展。这对于新形势下完善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将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组为多种组织形式的合作金融机构 一般认为,国外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都较完善和成熟。它们能够在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中提供多种金融需求、多种金融形式的服务。所以,我国要借鉴国外和地区农村合作金融已有的成功经验,改革我国传统的农信社,以便组建多种不同金融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组农信社要按照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群体对金融的不同需求特点设立不同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通过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方法实施。
首先,必须自始至终都要坚持合作的基本原则。我们借鉴国外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已有成功经验,要始终坚持合作的基本原则,按照“一人一票,机会均等、民主合作”的办法,为会员提供服务是其最高最终的宗旨,并会同别的有关部门给农户提供不同阶段中的资金支持是根本目的。同时,我们要在全国不同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条件,把传统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另外,我们还可以把它改革成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的形式。在保持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参照股份制的模式和相关做法,组成一种新的银行机构形式。这样既能发挥合作制金融的优势,又能保证股份制金融机构的规模经营,从而使得产权关系更加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
其次,要建立营利性合作金融组织。借鉴国外和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功经验,我们要建立营利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随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的进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效力对象层级的不断变化,我们可以适当地建立起营利性合作金融组织,以适应市场的需要。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产权制度,使得传统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更加明晰,把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有别于以前的、有着不同经济成分及不同的经济组织参与的并实行独立经营、独立管理、独立发展、风险自担的地区性股份制金融机构,比方说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等。主要方式可采取不同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的合并形式,或直接由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入股收购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3.2 通过立法程序,引导民间金融,使它们从“暗处”走到“阳光下” 借鉴国外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利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成功经验,通过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按照各种金融层次的需求的不同类型及特点改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使得那些与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相符的金融机构能够成为合法的金融组织。比如像日本在改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时通过制定《农业协同组合法》等各种法律法规条文来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的做法那样,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让法律法规来说事,而不是一味地靠“严打”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措施来压制这种有需求的市场,要因地因时制宜,正确规范和疏导,并且通过政府立法等方式,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具体办法如下:①要把政府制定的《民间融资法》等各种法规体系尽快地完善和改进,从而真正达到保护民间金融的目的。这样一来,既可以降低农村金融居高不下的借贷利率,又可以降低他们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发生可能性,让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得到真正的改善。②整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要涵盖着农村民间金融,确保农村民间金融得到有效的监管。让那些规模较大且管理制度良好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真正合法化,并且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之路;对那些顽固不化、不遵守秩序且破坏农村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民间金融组织,要坚决果断地停止且取缔他们的机构。③监督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应本着多种层级、不能模糊不清、不带偏见、合理的原则构建,并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准入及退出市场都应及时有效。
3.3 培育新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3]我们要借鉴加拿大、美国、日本政府帮助各自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功经验,在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初期适当地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待到其运行一段时期,各方面走上正轨后再撤出当初的扶持资金。实际上,国家和这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只是一种不复杂的经济关系,一般都是由本地农民自己发起设立并遵照合作制的方式重新组建的不同种类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区域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以存款的模式储蓄分散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保证给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支持。要使这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稳定的运行,一方面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这是因为原来的传统的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改革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要满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全方位的需求,应建立真正适合农村地区的合作金融组织,并且其内部要有完善治理结构,通常一般形式有资金互助社、专业合作社等。由全体成员中的代表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决定合作金融组织的有关重大事项和发展方向,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另一方面,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合作金融组织的注册登记地要选在本地域范围内,并把其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尤其是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更应按要求办理,并披露相关信息,让加入者明确其交易流程及其具体权利和义务,了解自己所承担的风险[4]。
[1]鲍静海,吴丽华.德、法、美、日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比较及借鉴[J].国际金融研究,2010(4):48-53.
[2]李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8.
[3]吴爱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13.
[4]沈惠钦.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EB/OL].(2011-09-16)http://www.zgjrjw.com/news/fxsk/2011916/162145866 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