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美娟 郑荣伟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江苏 南京 211170)
当前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政策存在的困厄与对策
高美娟 郑荣伟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江苏 南京 211170)
高等职业院校的贫困生是我国高校贫困生群体中最大的一部分,他们能否上学对于他们能否改变自身命运至关重要,当前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存在诸多困厄,一是高职院校贫困生助学贷款政策执行不力,二是高职院校贫困生被资助的非常规渠道逼仄,三是贫困生的界定失范导致应受资助范围缩小,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良性运行。鉴于此,可以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科学的运行机制,确保资助政策的覆盖面,拓宽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渠道,为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认定提供制度保证,强化非偿还性的资助措施。
高职院校 贫困生 资助政策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高等职业院校的贫困生是我国高校贫困生群体中最大的一部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大,招生数量多,对于贫困生的资助事关教育公平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在当前高等职业院校贫困生资助存在的问题远未显山露水,只是冰山一角,可见做好高职院校贫困生生资助工作是当下当务之急。
1.高职院校贫困生助学贷款政策执行不力。
我国高校2000多万大学生中高职院校大学生约有1500多万,按照平均20%的贫困生率计算高职院校贫困生得有300多万,在实践中由于城乡教育的差异,贫困生主要来自农村,农村教育的落后导致农村小孩考上高职院校的比较多,所以高职院校贫困生的绝对数量也多。对于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来说,助学贷款是常态化和可靠的保障,但是从实践操作层面说,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助学贷款难度更大,因为存在不少助学贷款失信行为,金融行业为规避金融风险对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助学贷款设置了更多的限制性条件,现在金融行业普遍推行的是贫困生生源地贷款制度,为了规制助学贷款失信行为,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担保制度,农村籍贯的贫困生几乎没有什么可供担保的,使得高职院校贫困生通过这个渠道获得资助的范围大大缩小,国家宏观政策保障贫困生上大学的主要渠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梗阻。
2.高职院校贫困生被资助的非常规渠道逼仄。
高校贫困生资助的主渠道是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在实践中贫困生还有很多其他资助渠道,一些政府机构、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会有一些资助,但是这些机构进行定向资助的往往是一些热门高校,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自己企业的知名度在高考结束之后会定向资助一些贫困生,大多是资助一些学习成绩好、考上名牌大学的贫困生,而高职院校学生受资助的渠道变得逼仄化。
3.贫困生的界定失范导致应受资助范围缩小。
高校贫困生的认定是对贫困生进行定向资助的前提,但是现行的贫困生的认定体制和认定方式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本不在资助范围内的资助对象因为认定机制的漏洞而进入资助对象,而一些本该受到资助的对象却得不到资助,如高职院校的贫困生由于多是来自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自卑的心理使得他们不能接受被认定为贫困生不能接受,不愿意接受认定。另外,现行的贫困生认定标准比较模糊,没有考虑城乡差距和不同地区和不同地点高校的差异,加上家长信息本身收集难度大,若是没有社会征信系统的参与,贫困生的认定定会出现贫困的不能被认定,反而不贫困的容易被认定。
1.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科学的运行机制,确保资助政策的覆盖面。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贫困生资助政策的主渠道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必须确立国家助学贷款的科学运行机制以适应贫困生资助政策的需要,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出现的梗阻现象并不能完全怪罪于商业银行的唯利是图,国家在助学贷款的运行方面没有制定一套完备保障制度降低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可以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保障体制,让那些还得起助学贷款而不予归还助学贷款的因为失信而受到惩罚,让那些确实因为经济困难不能还款的学生的贷款由国家予以暂时归还,等这些人有归还能力时再予以归还。与此同时对于高职院校的贫困生的助学贷款必须给予专项的政策支持,确保高职院校的贫困生受资助的权益不受侵犯。
2.拓宽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渠道。
高职院校的学生专业性强、就业渠道比较畅通,因此可以强化对社会机构的宣传,让社会机构积极参与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定向资助,也可以让一些企业与高职院校以定向资助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职业工人。现在一些制造业企业出现招聘工作人员的困难,建立企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既有利于高校为企业培养适合其需要的人才,又可以扩大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资助渠道和就业渠道,解决高职院校贫困生读书和就业的一揽子问题。
3.为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认定提供制度保证。
充分考虑高职院校贫困生的特殊性确立高职院校贫困生认定的体制和机制,确保不漏报一个贫困生,贫困生家庭基本信息的科学性是贫困生认定的前提,收集第一手的准确信息是贫困生认定的基础,现在通行的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在统计和监控方面存在严重的制度漏洞,贫困生生源地对认定采取放松的态度,在不涉及这些地方利益的基础上,生源地主管部门当然将责任置之度外。因此,对在贫困生认定中虚与委蛇的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问责制,让这些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不敢违背贫困生认定的政策。更重要的是要用法律的手段保障高校贫困生认定,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高校贫困生认定的专项制度和政策。
4.强化非偿还性的资助措施。
勤工助学作为一种非偿还性政策对于贫困生的作用更大,不仅没有偿还的风险而且有助于贫困生提高就业的机会和能力,现行的国家资助资金的大量投入,为高职院校资助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但是由于校内的勤工助学的收入比较低,在物价和学费上涨的压力下目前勤工助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吸引力下降,同时勤工助学容易使学生把资助当做是他们理应享受的权利,从而丧失责任感,甚至引发惰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建立一套国家资助与勤工助学相结合的机制。可以通过学校出面联系有需求的校企合作单位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途径,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收益,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勤工助学的影响力与吸引力,又有利于培育优良的资助文化。此外,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需建立长效资助机制,不但要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资助档案,而且要对其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引导,争取实现就业脱贫的目标,实现依靠国家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有一定的能力后感恩回馈社会的良性循环。这样既有利于解决贫困学生的家庭负担,又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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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制度的责任伦理研究”(主持人郑荣伟,2012SJB710006);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实践育人导向的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负责人刘红明,2012SJB880091)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