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徽州“义男”新探
——以嘉靖祁门主仆互控案为中心

2014-03-20 20:39冯剑辉
关键词:奴仆三学徽州

冯剑辉

明代徽州的“义男”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群体。彭超最早注意到徽州的义男问题,他列举多份安徽省博物馆所藏明代徽州义男买卖文书,认为义男就是变相的奴仆①彭超:《谈“义男”——安徽省博物馆藏明清徽州地区契约介绍之一》,《安徽文博》1980年试刊号。。叶显恩赞成彭超的观点,认为义男即奴仆②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41页。。此后有学者注意到,在义男这一共同名称之下,实际上包括了几类不同的社会群体。蒿峰引用万历年间《大明律》中的《新题例》,认为明代义男中,除了奴仆之外还有雇工。许文继运用徽州契约和黄册资料,指出义男具有双重性,兼有养子与奴仆的双重身份。汪庆元通过分析徽州黄册底籍上登记的义男资料,认为其地位有义子、雇工、奴仆之别。栾成显关注与义男有关的徽州宗族异姓承继问题,认为明清时期徽州的异姓承继相当普遍,政府的相关法规也在调整,宋代以后的宗族既有发展的趋势,也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趋势③蒿峰:《明代的义男买卖与雇工人》,《山东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许文继:《“义男”小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汪庆元:《明代徽州“义男”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虽然明代徽州义男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遗留了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如区分不同的义男群体固然重要,但却忽略了这种区分实际上并非界限分明、一成不变的;作为佃仆的义男,其社会与法律地位论述仍有模糊不清之处;在史料的发掘和运用上也有需要加强之处。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曾简略提及安徽省图书馆所藏的明代徽州府祁门县《田邻报数结状》,将其作为说明徽州佃仆来源和身份地位的史料之一①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241页、272页。。《田邻报数结状》中的事例具有典型意义,因而受到学界瞩目。但一些学者在引用这份材料时,并未睹其全貌,多为转引叶书中的有关内容②据笔者检索,李龙潜、许文继、高寿仙、中岛乐章都曾以《田邻报数结状》作为论述明代徽州佃仆制的史料之一,不过,全都是从叶显恩先生书中转引的。参见李龙潜《明清经济史》,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47页;许文继《“义男”小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合肥:黄山书社,2006年,第147页;[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20页。。其实,这件材料是嘉靖年间祁门县十一都二图主仆互控案中的一件司法文书。鉴于其对研究徽州义男的重要性,本文在简略论述徽州两类不同义男的基础上,以这一司法案件为中心,重点考察义男中的佃仆,并对徽州佃仆制长期延续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明代徽州“义男”中的两类不同群体

明万历十六年(1588)正月修订的《大明律》,对“义男”法律地位有如下规定:“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论。”③《大明律》,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20页。即义男有异姓继承人、雇工和奴婢三种不同法律地位。不过,笔者管见所及,尚未发现明代徽州名为义男而实为雇工的相关史料,但义男作为异姓继承人和奴仆的史料则不少见。

(一)作为异姓继承人的“义男”

前引汪庆元、栾成显论文中,均引用了安徽省博物馆所藏万历年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说明义男作为异姓继承人,可以继承义父的财产,在当时已经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尤其以自耕农家庭为多。义男所继承的义父财产得以载入国家黄册底籍,也表明他们作为异姓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

笔者认为,在探讨作为异姓继承人的义男时,应该看到,尽管从唐代至明初的国家法律基本上不承认异姓继承,通常只允许收养三岁以下异姓幼儿,对违法者还规定了相当多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生活中,异姓继承早已屡见不鲜,徽州的一些强宗大族就是由异姓继承而来的。婺源明经胡氏,其始祖昌翼公自称为李唐皇室后裔,因遭朱温之难,认胡三公为义父,“因冒其姓,名昌翼,寻以明经举进士,隐居考川”④胡陆秀:《考川明经胡氏宗谱》卷首序,清道光九年(1829)木活字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休宁黄村黄氏,其始祖可愿公本属泰塘程氏,“南宋宁宗嘉定庚午春,迁黄川……继黄氏万公后”⑤黄以辉:《黄川黄氏族谱》序,明成化二十二年(1486)稿本,上海图书馆藏。。休宁瓯山金氏,其祖先出自率口程氏,“元至元中,始祖眉公自率口入赘瓯山,子以甥代舅,补军戍伍,遂承其姓,是为金氏始祖”⑥金锦荣:《瓯山金氏眉公支谱》序,清道光十二年(1832)刻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这几例异姓继承分别发生在唐末五代、南宋中期和元代晚期,其后裔都是载入《新安名族志》的名族,足见徽州异姓继承由来已久,且不乏由此成为强宗大族的。

在明代徽州,义男成为异姓继承人已经相当常见。隆庆年间,休宁人金瑶称,当时族中成员“无子者往往以立嗣为讳……一有所讳,则取异姓赘婿、乞养随母、收遗弃、买带娠”⑦《珰溪金氏族谱》卷18,明隆庆二年(1568),国家图书馆藏。。宗族精英修谱时,对此颇为苦恼,其态度亦各不相同。有的秉持宗法观念,不予承认,不准入谱:“异姓来继者,书‘具本宗谱’而止”⑧程敏政:《新安程氏统宗谱世谱》凡例,明成化十八年(1482)刻本,上海图书馆藏。;“异姓来继者,不准入谱”⑨汪奎:《重修汪氏家乘》凡例,明正德三年(1508)刻本,国家图书馆藏。。有的虽对异姓继承持否定态度,但仍然允许入谱:“若异姓来继者,则曰入绍,示不当入也”⑩《休宁曹氏统宗谱》卷5,明万历四十年(1612)刻本,国家图书馆藏。;“以异姓之子为后,则书曰‘纳某氏某为后’,讥其乱宗也”⑪毕济川:《新安毕氏会通谱》凡例,明正德四年(1509)刻本,黄山学院图书馆藏。。但也有某些宗族相对宽容,如休宁隆阜戴氏,“异姓之子则名上必加戴字,以见来袭我也,不明著其原姓者,为人亲讳也”①戴尧天:《休宁戴氏族谱》凡例,明崇祯五年(1632)刻本,国家图书馆藏。,不但允许入谱,而且不著其原来之姓,对异姓继承人的感情有所照顾。

以往学术界在论述明清徽州宗族时,比较多地强调其宗法观念浓厚的一面。清初休宁人赵吉士称:“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②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5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第447页。这段话常为学界引用。从今天遗留的众多徽州义男成为异姓继承人的史料来看,赵吉士所称“绝无一杂姓搀入”,颇有夸大之处,并不完全符合明清徽州社会的实际情况,这是使用这条材料时应当注意的。

(二)作为奴仆的“义男”

明代徽州义男中的另一类群体是奴仆,这在安徽省博物馆所藏明代多件义男买卖文书中体现得非常清楚:万历七年四月,程普庵将自己讨养的义男可旺转卖与同都三图程姓;万历八年八月,汪滔将义男天保转卖与十九都三图程姓;万历十七年七月,郑黑儿因“今妻又死,又过荒年,日食难度”,将自己出卖给同都三图程姓名下为义男;万历三十八年六月,叶进德将原先卖与程姓为义男的长子应祥赎回,但以后每年仍需为程姓服役五个工③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51~554页。。

明代徽州的此类义男买卖,在当时已经有了通用的契约格式。吕希绍所编《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中,载有一份名为“婚书”实为出卖义男的契约格式:

立婚书某,今因日食难度,自愿将男女名某,年命某生,凭媒与某名下为义男女,得受财礼纹银若干。自后听从使唤,永不归宗。如内外人等,生端引诱,凭从证理。敬立婚书,并男女手印,付本主存照。④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85页。

分析上述两类义男群体可以看出,作为异姓继承人的义男与作为奴仆的义男显有不同,前者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完整的人身自由,而后者则没有,可以像商品一样进行买卖、转手和赎回,二者差异明显。

同时,还应该注意的是,两类不同的义男群体之间的界限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换的。晚明小说《醒世恒言》记载了一个故事:徽州府婺源县太白村大户赵完收有义男赵一郎,赵完设计打死仇家,赵一郎在场知情。赵完许诺:“待事平了,把家私分一股与你受用。”赵一郎则称:“小人靠阿爹洪福过日的,怎敢泄漏?”⑤冯梦龙:《醒世恒言》卷34《一文钱小隙造奇冤》,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84页。从故事的描述来看,赵一郎其实是赵完的奴仆,但是在他答应保密之后,则有可能“家私分一股”,成为异姓继承人。只不过赵完后来反悔,两人反目,其事未能成真。在《警世通言》记载的另一个故事中,苏州府昆山县令史金满收有义男秀童,因为怀疑秀童参与偷盗,将他严刑拷问,打成重伤。后来查明罪犯另有其人,金满为弥补亏欠,“改秀童名金秀,用己之姓,视如亲子。……后来金满无子,家业就是金秀承顶”⑥冯梦龙:《警世通言》卷15《金令史美婢酬秀童》,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35页。。这个故事中的秀童原本只是金满的奴仆,后来却真的成了异姓继承人。“三言”中的很多故事都是晚明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奴仆的义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可以成为异姓继承人⑦关于“三言”小说与晚明社会的研究成果极多,与本文论述主题相关的研究,可参见南炳文《从“三言”看明代奴仆》,《历史研究》1985年第6期;陈静宇《明代社会文化的演化对通俗小说的影响》,《学术界》2012年第2期。。此点是以往研究中未曾注意到的,也说明明代徽州义男的研究仍有值得深入探讨之处。

二、嘉靖祁门主仆互控案展示的明代徽州“义男”社会地位与主仆关系

(一)《田邻报数结状》的由来:嘉靖祁门主仆互控案

关于《田邻报数结状》的由来,据该件内容可知,嘉靖八年(1529)八月,祁门县十一都二图李三学,与其祖父李友道收养的义男黄汪祖的孙子黄珽,互相控告。官司打到了徽州府,徽州府依李三学控诉,以“乞正风俗逆仆灭主魇魅伤人以安民患事”立案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黄珽曾隐瞒田亩、偷漏粮税,徽州府遂行文祁门县,对此进行清查。在十一都排年里长、甲首吴梁和方本仁等主持下,由田邻程希、江新隆、李护等人会同原被告双方,查清了黄珽名下的田亩,据此立供状上报徽州府。该状首行题有“田邻报数结状”,整理者即据此定名,实际上该件是李三学、黄珽主仆互控案司法文书中的一件。该件现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编号为2:4571,手抄本;开本高约28厘米,宽约18厘米;版框高约22厘米,宽约15厘米;每半页9行,每行30~31字,共12页。字迹为端正的楷书,除个别字略有残损外,基本完好。

该件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程希等田邻给徽州府的供状,称已经查清了黄珽名下隐瞒的田亩,占半页;第二部分,是互控案中官府审问黄珽、李三学等涉案人员的口供,以及官府依案情拟定的处理意见,共3页半;第三部分,是清查中查明的黄珽田亩状况,每一号田地为一条,详细列出土名、面积和佃人,共计田地125号,折合田共221亩2分,共8页。

在三部分内容中,第二部分最为重要,也是今人了解明代徽州义男社会地位和主仆关系的宝贵资料。

(二)嘉靖祁门主仆互控案的起因、经过与结局

1.案件的起因。

黄珽在口供中对案件起因做了明确的交代:

黄珽,年五十九岁,直隶徽州府祁门县十一都二图,民籍。状招:永乐年间,珽故祖黄汪祖投拜在官李三学故祖李友道为义男,于地名祊坑黄土岭造屋批田,给与居住。黄汪祖生黄得保,传生珽及在官兄黄细、弟琏,传生男侄黄梁、黄宇、黄檐、黄枋、黄清等,俱各同居生理,陆续置有田地山土,分析共二户,共田计二百二十余亩,年时收取花利。除旧置买田四十八亩一分,收入户办纳粮差外,册后置田七十二亩一分。珽等又将茶坞岭等处荒山一百余亩开垦成田,不合不行开报升科,办纳粮税。先年祖父存日,思念义父李友道抚养恩义,递年到李友道家拜年,立有神牌,春秋祭祀。传至李三学,伊故父李沐家道消乏,将珽居地取伊分下契卖珽业。珽见李三学艰难,又不合将友道神牌弃毁不祀,亦不到伊家辞岁拜年。嘉靖八年正月内,珽到不在官李木昂家拜年,回至中途,撞遇李三学,将珽叱骂。珽因怀恨在心,就又不合添捏李三学截打混失银两虚情投里。李三学不甘,亦将前情具词告县,准送卢主簿问理。

从黄珽的口供看,李、黄两家的主仆关系起于明初永乐年间(1403—1424),在案发前一百余年。李三学的祖父李友道收黄珽的祖父黄汪祖为义男,批出田地供黄氏造屋居住,李黄两家的主仆名分由此确立。关于李友道其人,遍查各种徽州府志、祁门县志,均未发现有关他的记载,其人应非缙绅,而是一般的庶民地主。黄家则世代供奉李友道牌位进行祭祀,每年要到李家拜年。但是,经历了百余年的时间后,李黄两家发展状况大相径庭,黄家人丁兴旺,勤于经营,到嘉靖初年已经有田地220余亩,家境已属小康,而李家则家道中落。李黄两家力量对比的这种变化,对双方的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到李三学父亲手上,由于“家道消乏”,于是将祖上批给黄家的土地立契出卖,这个事件成为双方冲突的导火线。黄家毁弃牌位,也不再到李家拜年。嘉靖八年正月,黄珽路遇李三学,遭到叱骂,黄珽于是以李三学“截打混失银两”,向里长投状控诉,李三学也向祁门县具词控告,李黄主仆互控案正式爆发。

黄珽的这段口供中,有两个地方需要加以说明:

第一,口供中称黄家田地有“旧置”“册后置”及由荒山开垦成田三类,这个说法与明代的黄册制度有关。明代实行黄册制度,用以登记人口和财产。黄册每十年攒造一次,从永乐十年(壬辰,1412)起,均在壬年攒造。攒造时需对上次造册之后的人口与财产变动状况进行登记,这十年中已经进行买卖的田地登记后方可缴纳契税,并过户推收。此处所称的“旧置”,即嘉靖八年之前的上一个造册壬年,也就是嘉靖元年(壬午,1522)造册时,已经登记在册的田地;所谓“册后置”,即嘉靖元年造册之后新置的田地①关于明代的黄册制度,可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修订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至于黄珽所称开垦荒山所成的一百余亩田地,其具体开垦时间不知在何时,不过他没有按照规定申报,逃漏粮税,是违法的。从口供中列举的数字来看,黄家在嘉靖元年以后的7年中新购进田地72亩1分,比原来登记在册的总和还多得多,垦荒所成的百余亩应该也有相当一部分是这时期开垦的。足见黄家在嘉靖初年发展势头迅猛,他们逐渐不把李家放在眼里,也是其来有自的。

第二,关于口供中所称的“在官”与“不在官”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在官”是指“跻入官绅的行列”②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272页。,但从口供内容来看,“在官”的李三学、黄细、黄琏等人,是指这些人已经被官府传唤到案,而不是指他们曾经做过官,不能解释为已经具备了官绅身份;所谓“不在官”的李木昂,是指官府认为他与本案无关,不曾进行传唤。此类称呼,是明代诉讼文书中的一种格式,并无其他含义。

2.案件的经过与结局。

据黄珽、李三学等人口供交代,案发之后,黄珽对李家怀恨在心,于是花钱挽托王昶进行魇镇,“用桃楗书符,并写李三学等名目在上祝咒,要使李三学在官不能言办”。然而王昶行事不密,被地方甲首许犬、许俄看见,收缴了桃楗。黄珽惧怕事情败露,行贿许犬,结果被许犬将赃银连同桃楗一并向官府呈报。李三学在知情后,到徽州府控告,但控状中凭空将盛永住牵连在内,称其出面央托王昶。盛永住在自辩时,则诬指邻近大户许张佑才是主谋。王昶也到徽州府进行诉辩。黄珽则诬称李三学曾对其进行毒打虐待。

由于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案情日趋复杂,徽州知府南寿将所有涉案人员都提到徽州府进行审理。黄珽曾隐瞒田亩、偷逃粮税之事亦被检举,遭到官府清查。审理中查明,黄汪祖确系李友道义男。黄珽也承认曾经挽托王昶进行魇镇,并曾行贿许犬,表示愿意重立李友道牌位,进行奉祀。而王昶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逃脱,不知下落。徽州府依此拟定案件处理意见,除王昶另行处理外,其余人员处罚如下:

黄珽除有事以财行求并不应轻罪不坐外,合依犯罪脱逃、施造符书咒诅欲令人疾苦者,减谋杀人罪二等,于本罪上加二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黄清、盛永住、李三学,俱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黄清、盛永住事理重者律,加杖八十,李三学笞四十。俱有《大诰》,减等,黄珽杖一百、徒三年,黄清、盛永住各杖七十,李三学笞三十。俱民人,黄珽、黄清、盛永住审俱有力,各照例纳米赎罪;李三学依重事告实、轻事招虚,依律免科。……黄珽赎罪米三十五石,黄清、盛永住各赎罪米七石,俱照近行事例,每米一石折稻一石五斗,俱照本府永丰仓上纳备赈。……黄珽开垦田亩并册后新买田亩,俱候造册时,各照数收册,办纳粮差。原立李友道神牌,照旧拜年奉祀。

这个处理结果维持了李黄两家的主仆名分,同时对黄珽、黄清、盛永住、李三学等分别做出处罚。李三学依“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律,最后免于处罚,其余各人被判定纳米赎罪。黄家开垦的田亩及新买田亩在下次造册时,如数登记,办纳粮差。

这个处理结果中,对所谓的“《大诰》减等”,需略作说明。《大诰》是明太祖为严惩吏民违法而制定的一部特别刑事法典,对犯罪者实行从严、从重处理,在洪武十八年(1385)十月颁布天下。为了保证吏民遵循大诰,“令一切官吏诸色人等,户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③李东阳:《明会典》卷13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务馆,1983年,第344页。。明代中期以后,《大诰》规定的各类严刑峻法逐渐弃置不用,真正藏有《大诰》之家为数甚少,但“《大诰》减等”已经成了明代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态,“罪人率援《大诰》以减等,亦不复论其有无矣”④张廷玉:《明史》卷93《刑法志一》,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526页。。本案中的涉案人员,家中未必真藏有《大诰》,但徽州知府仍例行性地运用了“《大诰》减等”,即是此种司法实践的体现①关于明代《大诰》及其涉及的司法实践问题,可参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三)从互控案看明代徽州“义男”的社会地位及主仆关系

从李黄互控案史实来看,义男黄汪祖其实是李友道之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黄汪祖与本文前举的众多在主家服役、从事家务的奴仆,又有不一样的地方:各类口供中都没有黄汪祖或其后人需在李家从事家务的内容,黄汪祖及其后人也没有像某些家内奴仆一样改随主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李友道曾经“造屋批田”给黄汪祖居住,这种做法,与通常意义上的徽州佃仆“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是一致的,因此,义男黄汪祖的地位,其实是李家的佃仆。这种情形,在以往明代徽州义男史料中并不多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往的研究表明,明代徽州佃仆除了要向主家交纳地租之外,常常需要为主家提供很多杂役服务。邻近徽州的泾县查氏,在万历年间规定,佃仆要承担多项杂役,包括正月初一到主家拜年,主家婚丧嫁娶之时要出力抬轿扛棺、随行帮忙,甚至要求“路遇主人,不拘长幼,并不举手止口问某官那往,站立路傍,待主人过后方行”②《泾川查氏族谱》卷末,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刻本,国家图书馆藏。,对各类生活细节都做了非常苛刻的规定。与李黄互控案同时代的祁门善和程氏,也规定佃仆“凡有婚娶丧葬大事,令赴役一日”③周绍泉、赵亚光:《窦山公家议校注》,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第95页。。但是,在李黄两家的主仆关系中,只规定黄家要供奉牌位、元旦拜年,此外并未见到有其他要求;同时黄家也已单独立户,并非附于李家名下,可见黄家已不再为李家提供各类杂役服务。究竟是永乐年间曾有过各种杂役,到嘉靖年间由于种种原因消失了,还是李家一开始就不曾要求过此类杂役?囿于资料得不出明确结论。但是,嘉靖年间的判决表明,黄珽这样的义男之后,虽然仍旧背负主仆名分,却不再为主家提供杂役服务了。这说明主家与佃仆的关系绝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变化的。

主仆关系的这种动态性,还表现在随着主仆双方经济地位的变化,主仆关系也会面临考验。本案中,黄珽毁牌位、不拜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李家“家道消乏”,因而在利益受损之时敢于进行挑战,甚至央求术士进行魇镇,足以说明双方矛盾的尖锐和斗争的激烈。赵吉士所称“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显然也有夸大之处。

三、余论:徽州佃仆制长期延续的原因

嘉靖年间祁门主仆互控案涉及的李黄两家,其主仆关系自明初确立以来,长达百余年。它虽然只是主仆冲突中的个案,但从此一个案出发,结合其他各类史料,仍可对徽州佃仆制④自1960年代以来,学界已有大量关于徽州佃仆制的研究文献,邹怡做过比较全面的总结。邹怡:《徽州佃仆制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06年第1期。长期延续的原因作一探讨。

首先,应该看到,传统社会中大量贫困、破产农民的存在,是徽州以至整个中国奴仆制度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农村中,小农对各类天灾人祸缺乏抵御能力,在两极分化的过程中,多数人是趋向贫困。前述安徽省博物馆所藏各类义男买卖契约中,多有“缺少用度”“日食难度”一类的字眼,说明农民被迫当义男为仆,贫困是主要原因。黄汪祖在永乐初年投到李家门下为义男,也不排除有经济困难的原因。在成为义男之后,获得主家拨给的田地、房屋,比较流浪乞讨,生活多少有些保障⑤刘和惠:《明代徽州佃仆制考察》,《安徽史学》1984年第1期;《明代徽州佃仆制补论》,《安徽史学》1985年第6期。。仆家对主家的这种经济上的依赖性,在双方经济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是很难去除的。换言之,奴仆制度的存在是有深厚的经济基础的。徽州的各类佃仆,较之家内役使的奴婢而言,所受的人身束缚相对较轻,其处境还不是最坏的①居蜜:《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法制度与土地占有制——兼评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江淮论坛》1984年第6期、1985年第1期。。

其次,包括徽州佃仆制在内的中国奴仆制度,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权力的维护。明朝对奴仆制度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奴仆数量过多,必然会影响国家徭役和赋税的来源,因此明初统治者曾经对奴仆制度进行过限制。洪武五年颁布的《大明律》中禁止庶民存养奴仆,“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②《大明律》,怀效锋点校,第47页。。洪武二十四年,对贵族、缙绅蓄奴进行限制,“役使奴婢,公侯之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③李东阳:《明会典》卷56,《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602页。。另一方面,明朝皇室、贵族、勋戚以至各类达官贵人,其骄奢淫逸的生活是以役使大量奴仆为基础的,因此,明政府依然承认奴仆制度的合法性,禁止奴仆背主,“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④《大明律》,怀效锋点校,第65页。,而且还从法律上确认了对奴婢的歧视:“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⑤李东阳:《明会典》卷131,《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册,第329页。。从明初的实际状况看,不但各类限制贵族、缙绅蓄奴的措施多未能有效执行,即使是一般的庶民地主,只要改头换面,将奴仆改称为“义男”“义女”,将卖身契改为“婚书”,即可规避国家法律,照旧役使奴仆。到了明代中期以后,明初的各类限制几乎荡然无存,庶民役使奴仆也公开化了。在李黄互控案中,李家以“逆仆灭主”进行控告,被官府接受立案,判决结果是继续维护主仆关系,这就说明官府也是将黄珽这个义男的孙子视为李家之仆。佃仆的后人还是佃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徽州佃仆制的维护。

再次,徽州佃仆制能够长期延续,还与徽州宗族势力的强大密不可分。佃仆制能够形成,主仆双方经济地位不对等是基础。但是,这种经济地位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是有可能发生改变的,正如李黄互控案中显示的那样,在经过百余年的漫长时间后,主家衰落了而仆家壮大了,主家继续维护主仆名分就会感到力不从心。为了避免出现“宵小放肆”“逆仆灭主”现象,不少徽州主家通过宗族势力来加强对佃仆的控制,将佃仆以及划给其使用的田地,在遗产继承时不做分割,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由主家的所有后代继承,以此将佃仆变为整个宗族族众都可役使的“众仆”,防止因某一宗族后裔衰微而无法维持主仆名分。前举泾县查氏、祁门善和程氏都是显例,各类佃仆均作为整个宗族的役使对象传承下去,而不具体分割到某一宗族成员的名下,还制定了非常多的规章制度,并载入家谱之中,以确保能够世代役使。徽州宗族势力强大,它对佃仆制的强力维护,是这一制度能够在徽州长存的重要原因。只不过具体到本文考察的李黄互控案中,李家要么没有采取这种措施,要么并非强宗大族,找不到足够的同宗力量予以协助,因而只能通过官府来维护主仆名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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