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云南土司袭职困境研究
——兼论明末西南边疆控制的削弱

2014-03-20 09:43
文山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三司土官官吏

张 磊

(云南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明代云南土司袭职困境研究
——兼论明末西南边疆控制的削弱

张 磊

(云南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明中期开始,云南土司袭职出现混乱,不少土司无法正常袭职,造成诸多恶劣影响,包括地方纷乱、土司土官叛乱、地方离心力加强,甚至影响到近代中缅划界等。影响土司正常袭职的主要因素是吏治腐败和土司纳粟袭职政策,其中吏治又包括官吏贪腐、积重难返及沐氏与三司矛盾等。各种因素共同使土司承担大量负担,影响土司正常袭职,而其长期性又使土司产生了离心倾向,甚至威胁到王朝边境的稳定,并造成近代以来中国西南疆土大量丧失等深远影响。

明代;云南土司;吏治;地方管辖

明代云南土司承袭问题,前人多有涉及,但多是在其它专题研究基础上展开,少有具体论述。①鉴于云南土司承袭问题在云南地方史、西南边疆史,乃至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关系史中的重要地位,本文不揣浅陋,略述如下。

明王朝统一云南后,基本仍以元代官职授予各土司[1]7982,并进一步规范了土司系统。就控制袭替的合法性而言,明王朝要求土官“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并授予信符、批文、堪合、底薄,规定三年一朝贡及纳赋。明王朝对承袭程序的控制,从一定程度来讲是成功的,特别在明前中期,从形式上实现了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2],促进了边疆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切实有效的统治”。[3]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应袭土官无法正常或及时袭职,出现了较多的争袭事件,造成了土司地区管理上的混乱,“仅《明史·土司传》所载土司族内争袭事就有30余起。更为荒唐的是,竟有冒袭事的发生”[4]120。一般来讲,明代云南土司无法正常袭职主要包括争袭和难以及时承袭两种情形。土司无法正常袭职的长期延续,使诸多土司产生离心倾向,并影响到中国疆域范围的变迁和近代边界的确定。导致无法正常承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王朝层面来说,财政和军事方面出现的问题是其中的重要因素。[5]57-59,75-89,465同时,官吏问题和纳粟折银等办法也加剧了土司的负担,影响了土司的正常承袭和西南边疆的稳定。

一、“反覆查驳,事以贿成”:地方官吏与土司袭职

为笼络夷心,使之“听我驱调”[1]7891,明王朝起初要求“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1]7892。即土司要完成世袭所需要的合法手续,都必须到京城接受皇帝的授职。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弊端是毋庸质疑的。一方面,土司主要设置在西南地区,远离王朝京畿之地,崇山峻岭交通不便;另一方面,要进京受职,除必备的贡品外,还需准备其他各种费用,大大增加了土官们的负担。自天顺末年开始,该制度发生了变化,“令土官告袭,勘明会奏,就彼冠带。”[6]1744制度的改变使土司不必再万里赴阙即可合法受职,但也带来了更加混乱的情况。原因在于,从勘明比册到核定奏请,再到受职冠带,土司承袭的主要手续都交到了地方官吏手中[7]1090,他们有更多机会上下其手。官吏在土司袭职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吏治腐败、积重难返及沐氏与三司间的矛盾。

(一)官吏贪腐与土司袭替

明王朝对官吏在土司袭替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因此在制度上制定了较为严密的措施。如《大明会典》明确了“凡土官袭替禁例”,包括土官袭职过程中对贪腐行为的多种处罚[6]1744-1745,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起到预期作用。正统二年(1437年)已开始要求“土官应袭者,预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袭”[6]1743,但无法正常袭职的情况并没有减少。因为尽管要求“由三司堂上官会同保勘明白,方得承袭”[8]《明孝宗实录》卷41,但在对土官进行保勘的过程中,三司往往只派属官进行勘察等工作,导致情况难以控制。

土官承袭程序,一般要经过地方保结,然后出文书,送部等。在此过程中由于“地方隔远,上下之情难通”以及官吏贪婪,致使“奸弊丛生,诈骗之计难免”。此等情况,史籍多有反映。《明史·王诏传》记载弘治元年(1488年),有官吏利用土官争袭,大肆收取贿赂,颠倒黑白而引起边患[1]4904;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御史薛继茂题“土司有至一二百两者,吏胥视为奇货,”他们利用土职信息不通等特点,用各种欺诈手段谋取利益,“稍不如意,或藏匿其黄册,或洗改其公文,一经驳回,竟不能袭。”[8]《明神宗实录》卷262陈善揭示了当时官吏之贪婪,“布政司六房,惟吏房一科,最为美缺,土官袭职,所得不赀”。其中,元江、丽江等府告袭有费千两者,而其它府州也有多至六七百两的事例,甚至各种文书完成后,官吏仍要再敲上一笔。[9]862-863萧彦非常重视土司承袭在边疆统治中的作用,认为其关系重大,“关夷情也”。对土司难以正常袭替,他认为,“不知土司之不出,谁激之?而见催不报,又谁之愆哉?充吏书之囊橐,启土司之携贰,莫大于此”。即土司之所以出现当时那么多问题,根源就在于官吏的玩忽职守和贪婪腐败。尽管官方也曾试图采取某些办法以图改善之,但皆“行之未久,视若故纸”[9]742。

向有关官吏行贿是明代云南土官袭职的惯例和土夷所熟知的“旧套”。这种情况在明清时期的云南非常普遍,清云贵总督高其倬曾认识到“云贵两省土司承袭之事,皆有规礼,上下各衙门,往往籍文结之舛错,假驳查之名,为需索之地,故事多迟滞,而土司亦习为故常,每遣头人,串通棍蠹,行贿营求,经年居住省城,名为打干,所费银钱皆两倍、三倍派之夷民。”[10]6其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导致袭替事项乱态丛生,争袭事件频繁出现,并在无法正常袭替的情况下“民始去而为盗”[8]《明武宗实录》卷178,为乱地方。另一方面土官为获得袭职所行贿之费用,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地方保勘等官吏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积重难返

有官员试图消除袭职中的问题,但皆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其中,有人认为土司无法正常袭职与免“赴阙受职”有关,因此希望重新实现土官“皆赴阙受职”。嘉靖二年(1523年)九月,巡抚云南都御史王启曾奏请,“其品官衙门设在腹里,地方宁靖者,照旧赴部袭替,俱免纳谷”,另外“其设在边远兼有争竞仇杀者,抚按等官勘实代为奏请,就彼袭替,仍依原例,纳谷备赈,其六品以下有贫乏者,听该管官审实,量减”[8]《明世宗实录》卷31。王氏希望对情况不同的土官执行不同的袭替方式,有能力则赴阙袭替,条件不允许的则就近袭替。这一政策从表面上看来有合理性,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方面那些需要赴京承袭的土官,由于“入京之烦费”,或内部土舍之间的纷争,又或不同部落之间的仇恨,使他们不能承担赴京之费用,或者不能安心赴京,影响着土司的正常袭替;另一方面,如王启所奏“请令今后土官应袭替者,该管府州县并守廵官,即为勘明,具呈抚按,批送三司,比册相同,免其参驳”,要求各府州官和三司官员对应袭事项进行考察,仔细勘明之后,再比较原所登记记录,免除可能发生的争袭事件。此建议使土司袭替之事依然操纵在地方官吏手中,而导致其难以获得根本之改善。

明朝廷也注意到袭职中的问题,并希望有所改善。嘉靖六年(1527年),明廷要求镇守、抚按严督三司官员,对那些长年不得承袭的土官,尽快勘明,并对那些“展转推托及贪官作弊者,指实参究”。[6]1743安凤之乱后的嘉靖九年,更是形成了新的《土官袭职条例》。该条例重新规定了土官的造报、告袭程序和送京袭替要求和特殊情况,还制定相关措施要求负责官员不得推延而影响正常袭职[8]《明世宗实录》卷112,但这一条例最终无疾而终。至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则再次题准“土舍袭替查无违碍,即与照例起送”,“如再故违,留难阻滞,展转驳勘,致起边衅者,抚按指实,参奏处治”[6]1744。接连的措施表明明朝廷已经认识到了土司袭职中的贪腐和影响承袭的问题,但却不能有所作为。

有人将问题的症结归结到吏治上。弘治三年(1490年),云南监察御史刘洪指出,抚按三司监察不力,委属官勘察土司袭职,致使腐败横行,影响到土官正常袭职[8]《明孝宗实录》卷41。但他的建议,也仅限于严密造册,甚至令抚按三司亲自勘察。正德年间,监察御史胡洁在其奏疏中,明确指出了负责代勘官吏对土司钱财的贪婪和对秩序的破坏。他认为:“云南百姓淳朴,本不为盗,比因各处土官袭职,反覆查驳,事以贿成,及方面有司,诛求旁午,民始去而为盗。”[8]《明武宗实录》卷178他建议,命令抚按衙门令府县快速及时地报送袭职土官,且“不许索财”。同时,抚按官员还负有监督、处罚受贿和扰乱地方的官吏之责。陈善在其《土官袭职议》中也详细例举了官吏通过土官承袭收刮财物的案例,“隆庆四年,丽江府土舍告袭,闻其携金甚多,消息甚大。邬布政风知,严行告示,不准留住省城,然奸人之诈骗者已入手矣”。尽管他也提出建议,以避免官吏对告袭土司进行索贿,但重点在限定各项程序所花费时间,并企图通过赏给全部所获财物,来鼓励揭发骗财的官吏。[9]863萧彦则建议实行分级负责制,自上而下追究各级的责任,并进一步建议,“责令布政司,于代奏本内备开某土舍于某年月日告袭,某衙门于某年月日勘结,该司于某年月日代奏。”如果年月迟久,表明是在留难,那么“该部科即行参究”。这样一来,各级官吏惧被参劾或有司罪罚,便不得不急于勘结。[9]742在他看来,从法令上令官员之间相互监督,就可以避免官吏贪欲、拖延,解决土司土官年久不得袭职的问题,然而这些方法由于很难获得各级官员的支持,而无法发挥作用。

(三)三司与沐氏对土司管理权的争夺

另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是沐氏与地方三司间对土司管理权的争夺。云南沐氏在云南土司之中享有很高的声望。从沐英开始,便深得云南土官之尊敬[1]3762。尽管明中叶以后,其威望渐不如前,但其影响依然不可忽视。

正统间(1436~1449年)明定云南地区土官土司的袭替主要由云南沐氏负责转呈[11]330,“诸土司之进止予夺,皆咨禀”[1]8065。经过权力斗争,成化(1465~1487年)初,土官袭职,又只令御史三司保勘。为此,沐氏曾不止一次奏请,由其统一负责云南土司相关工作。成化六年(1470年),黔国公沐琮请“乞仍旧例,令臣区处,庶事体归一”,在沐氏的努力下,获准“遵正统年间事例行”[8]《明宪宗实录》卷83,即由沐氏负责管理土司土官等事务。但自弘治三年(1490年)情况再次逆转,“皆抚按及三司核实奏请,总兵官不得与其事”[8]《明世宗实录》卷79。为了获得这一权利,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黔国公沐绍勋又言,“云南地方多事,所属土官,或病故、坐事未结及祖父贻累,久未承袭者,查不系叛逆子孙,请行布政司,令戴罪暂给冠带,而督趣有司保勘袭职,或请敕谕,听臣区画。”[8]《明世宗实录》卷79然而至万历时,《大明会典》规定:“凡土司告袭,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抚按,覆实批允。布政司即为代奏。……抚按仍设告袭文簿,将土舍告袭、藩司代奏日期,登记明白,年终报部备考。”[6]1744以上表明,在实际的工作中,布政司等与沐氏共同掌管土司土官的保勘承袭工作,并因权力斗争而轮流主导土司承袭的保勘转呈权。

以上讨论表明各级官吏在土司土官袭职中的角色。直接参与土司承袭工作的部分官吏,以敲诈钱财为目的,“巧立使用名目,诈骗土官钱财,其实小官小贪,大官大贪”[7]1092-1093,而没有受到有效的制裁和制约;一些负责的官员,认识到土司袭职过程产生的问题和负面影响,但皆难有作为,无法改变积重难返的现状;沐氏与抚按官之间对权利的争夺更是加剧了管理的混乱。总之,尽管土官袭职出问题时,地方官吏负有查明备报的职责[7]1090,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种问题却依然不断出现。

二、纳谷备赈对土司袭职的负面影响

除了地方官吏贪婪而反复勘驳等因素外,成化中为储粮备灾,要求土司“照品级纳粟”或称为“纳米折银”的办法,也影响了土官正常袭职。“入粟”之源头必须追溯到正统间的麓川之征。当时为满足粮饷之需,便鼓励土官纳粟,但只是临时性的,[8]《英宗正统实录》卷57后则被频繁援引,到成化十四年终于成为定例。

成化十四年(1478年)七月,沐琮奏,土官因不能分别嫡庶,导致争袭情况普遍发生。最后,经过兵部讨论,决定严密造册,令琮与三司等从公剖决外,“兼行六品以下如例入粟听用,免其至京”,令巡按御史监督,并“即以此著为定例。凡贵州、广西、湖广、四川皆遵行之”。[8]《明宪宗实录》卷180

弘治三年,云南监察御史刘洪对该政策提出质疑,“谓近例土官袭五品以上者纳谷三百石,六品以下者纳谷一百五十石,是固储蓄良法”,但由于贫富不一,常有“以此经年不得袭任”[8]《明孝宗实录》卷41的情况。无法正常袭替不利于地方稳定,特别是明王朝长期在云南执行“以夷制夷”政策的情况下,“汉兵不过壮声势,以固根本焉耳”[8]《明世宗实录》卷86,夷兵实际上是云南军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8]《明世宗实录》卷86但土官承袭问题却使这一重要的武力支援可能成为平定地方叛乱中的不利因素。

因此,一些地方官员请求调整就彼冠带的土司袭职时必须纳粟或“纳米折银”的政策。

刘洪建议“乞不拘事例,许廵抚、廵按官会同三司掌印官,访察各官贫富斟酌处置,量为减免”。[8]《明孝宗实录》卷41弘治十六年(1503年)二月,巡抚贵州的刘洪再次就贵州土司“就彼冠带”及“照品级纳粟”袭职的负担,建议对各级大小贫富土职区别对待,[8]《明孝宗实录》卷198希望能够免除或减少那些贫困无力承担“纳米折银”的小土官的负担。朝廷起初认为“宜令抚按三司掌印官从公斟酌,不必拘定数目,不许全免”。[8]《明孝宗实录》卷41至此又令“贵州、云南、广西、四川、湖广各长官司正副长官,随司办事长官并土官廵检土舍,应袭者俱免纳粟,止令本布政司照例具奏,就彼冠带,其无力纳粟、久未承袭者,亦照例准袭。”[8]《明孝宗实录》卷196即令免除长官司长官及其下职务之纳办,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土司的负担,对维护地方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弘治至正德初,虽土司袭职多有变动,但“纳粟”基本停免。[6]123

然而,嘉靖间政策又有多次调整。嘉靖二年(1523年),云南巡抚王启奏请对那些因客观原因无法赴京袭替的土官,仍然“依原例,纳谷备赈”,就彼袭替;六品以下贫乏者,在核实之后量减份额。[8]《明世宗实录》卷31嘉靖九年(1530年),虽制定了《土官袭职条例》规定“其他纳谷弊政一切禁革”,[8]《明世宗实录》卷112但并没有持久。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出现土官因“苦入京之烦费”和“处各族之仇争”而无法正常赴京城袭替,以致“故土舍多无爵秩,遇警征调,其部卒莫肯用命”[8]《明世宗实录》卷411的情况。兵部并未因此反思,反认为“土官传袭,固其先世有功,亦国家羁縻边徼,以夷治夷之法”,因此,不能正常袭替不能成为不遵守国家征调的理由。他们进一步认为,应对不服国家征调的土夷进行惩罚,“乞照洪治(作者按:当为弘治)以来土舍袭职纳米折银之例,量增其数。”[8]《明世宗实录》卷411《大明会典》记载“嘉靖三十三年议准,云贵土舍应袭,令照品级纳米,抚按查明具奏,就彼袭替”,[6]1744但没有明确“照品级纳米”的细节。总之,各土官承袭需缴纳谷粟(折银)的政策,虽在嘉靖间几经变动,但主要仅限于数额的变动,没有根本上减轻,反而有增加的趋势。隆庆四年,情况稍有变化,“今后土官袭替,除愿赴京者,听,其余酌量嘉靖年间事例,各照品级输忠纳米。”[6]124,即政策更加灵活,土官可在赴京袭职与就彼袭替(输忠纳米)间选择。

万历九年(1581年),这一制度出现重大调整,“如有愿自赴京及献驯象土物者,准与并疏奏闻,其纳谷折银事例,悉行停免”。[8]《明神宗实录》卷116据明会典载,“万历九年题准,停止云贵土舍输纳事例。”[6]1744即万历九年开始,云南、贵州等地的土司“就彼袭替”时不再需要纳粟或折银,且除非自愿赴阙就袭,否则可以就彼冠带袭职,在隆庆间政策上更进一步。尽管万历九年终于停止了纳粮袭职,但在此之前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没有因为该政策的终结而消失。

纳粟袭职的要点之一在于,它是“赴京袭职”的替代措施,因此又被称为“输忠纳米”[6]124。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它的出现。作为“赴京袭职”的替代品,它至少在某一个时期,免除了某一批土职官员的“赴京袭职”负担;但作为新的负担,它又长期存在于土司袭职的程序中,随“赴京袭职”的变化而往复,甚至成为一种必要条件,加剧了土司袭职的负担和困难。

三、离心倾向与边疆控制的削弱

无论其具体原因为何,土司不能正常袭职的现象普遍而持续。不仅毁坏朝廷威信[9]863,更在于导致土司产生了离心倾向。这种倾向在明中后期的滇西地区尤为明显,集中反映在缅莽之乱中。《明史稿》中明确指出,“至缅莽之叛,皆土官之失职者导之。”[12]113

滇西南边地土司在明与东吁王朝之间叛附不定是万历间缅莽之乱的突出特点之一。一般来讲,有一个强大靠山,不但可以提高自己在周边区域的地位和权势,也更易得到一些必须的生活资料(比如盐)。从地缘而言,云南土司到缅甸的距离比到明朝腹地的距离近得多;且由于瘴疠等自然因素,导致明王朝的直接统治难以深入夷方,因此“诸夷酋一旦有忿争及承袭之事,欲皆不请于边吏,而宁请于缅”[13]291的情况极易发生。而且由于东吁王朝欲在中缅交界土司区域取中国而代之,以至“迩来有司贪墨,土司承袭,必重勒货贿,莽酋习知其故,邀从彼处替袭,土司不知有朝廷矣。”[8]《明神宗实录》卷137投向缅甸的代表性例子之一是木邦罕拔。据《缅甸始末》载,“(隆庆)二年(1568年),木邦土舍罕拔遣使告袭职,有索赂者,以兵备迟疑对。夷使归报拔,拔怒,与弟罕章集兵截旅途,经年不令汉人通。后乏盐,求于瑞体,瑞体馈海盐五千簦,益感缅甸而恚中国,遂携金宝象马,诣瑞体致谢。瑞体见拔,欢甚,赠以宝带、缅铎、白象、罽锦、珍宝、香药甚多,遣兵护之出疆,遂约为父子”。对此事,时有“官府只爱一张纸,打失地方二千里”之谣。[9]1004

万历五年(1577年)七月,陈文遂曾就东吁王朝的扩张与滇西土司的动态,建议“宽承袭”,“谓土官世袭,因诸司驳查,吏胥勒诈,遂生异心”。[8]《明神宗实录》卷64万历九年(1581年)九月,云南巡按刘维的奏疏中,同样揭示了承袭问题的危害,“土舍袭替,有司驳查延缓,吏胥乘机横索,遂有甘心不袭者”。[8]《明神宗实录》卷116。长期不能袭职的土官,此时已经开始不对明王朝抱太多的幻想了,他们甘心放弃袭职的形式,更甚者已不再接受明王朝的册封,不再忌惮云南地方官员,由此“地方日坏”也就在意料之中。

时任云南巡抚的萧彦也认为:“此辈以不得袭之土舍,犹然管理地方。当事者虑其地方之无主也。抑或与之冠带以听其便。行之既久,土司且以承袭为不足有无,而各土民亦且谓号为土舍者,亦可一日而临我也。将令甲不行于遐方,而进退不禀于朝命,此其所损者大也,损国体也。土司不胜愤,间或因而跳去,官司辄被之罪,亟问之,而土司官以其忿心,乘其畏心,益逸而出于法之外,至于上干天宪”。[9]742

官员冯景隆亦认为,缅莽之乱中,尽管滇西诸土司纷纷叛明附缅,但错并不全在他们,“彼请袭而我视若奇货,彼遇难而我视为秦越,以故诸土司日以离异,而缅人因得为恩”。[13]293-294即在他看来,土司不能正常袭职或袭职受阻,应该是缅莽之乱的根源之一;当政者趋利避害,不能与土司同心同德,被缅王乘隙而入,根本问题在于王朝而非土司。

土司袭职问题被列在给谏张应登有关滇事不能平定的条对中。他认为,因滇西腾永去京师太过遥远,“一应土司来请袭者,县道不与勘结。一经驳复,动二三十载。乃令土舍管事,强凌众暴,无所不至”。[13]314土司不能正常袭职,导致地方混乱、矛盾加深,进而被缅人利用,而促进缅莽之乱的产生,并使之难以控制。

土司的特殊性就在于其特殊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世袭性,王朝的册封只是给他们更好的支持,维护他们在当地的利益和统治。没有王朝册封,难以从根本上影响他们在当地的地位和统治。而土司对明王朝的作用,却更加重要,实际上是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能够持续的重要因素之一。

发生在明代滇西地区的缅莽之乱,涉及到了滇西地区大部分土司。万历三年(1575年),木邦、蛮莫、陇川、干崖等都被纳入到东吁王朝的控制下,与缅甸接壤的云南西部,只有孟养思个还站在明王朝一边。直到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中缅双方战事才平息。[12]在此期间,滇西土司,或叛或归,叛附不定。这一现象既有地缘政治上的因素,即明王朝走向衰落和东吁王朝的相对强大;同时,也反映了这里土司的离心倾向,而这种离心倾向又与长期未能解决的袭职问题不无关系。

明代云南土司,尤其是边境土司,有着特殊地位。他们是明王朝与“化外”的屏藩,既是中外之间的缓冲,又是王朝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此而言,袭职问题的长期延续,所影响的不只是土司是否袭职,更重要的是土司的向背和国家对地区的管辖,进而影响到边境土地的归属和国家疆域的范围。从明末开始,中国的西南疆域大大内缩了。明代为抵御缅甸东吁王朝入侵,在实际控制线以内构筑的以天马等八关为主的防御体系,在近代以来的中缅划界中,成为划界的重要依据。土司难以正常袭职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注释:

① 如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7;龚荫.中国土司制度[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江应樑.江应樑民族研究文集[C].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龚萌.元明清王朝土司制及其历史作用与流弊[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32-38;顾霞.云南土司研究综述[J].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26-29;刘东海.鄂西土司的承袭、升降与朝贡[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3):46-49;华林.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文书[J].贵州文史丛刊,1994(4):21-26;莫代山.明清时期土家族土司争袭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09(6):127-132;贾霄锋.构建与再造:明代土司承袭制度研究[J].青海民族研究,2012(1):129-133;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3(1):45-51;贺圣达.明代嘉靖末年至万历年间的中缅战争[C]//中国中外关系史学会.中西初识二编——明清之际中国和西方国家的文化交流之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2,248-259.

[1](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3(1):45-51.

[3]龚萌.元明清王朝土司制及其历史作用与流弊[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32-38.

[4]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2版)[M].阿风,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6](明)李东阳.纂.(明)申时行.重修.大明会典[Z].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

[7]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7.

[8]明实录[Z].台北:中央历史语言研究所,1963.

[9](明)刘文征.撰.古永继,等.校注.滇志[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

[10](清)官修.朱批谕旨[Z].第45册.

[11]江应樑.江应樑民族研究文集[C].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

[12](清)王鸿绪.明史稿[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

[13]余定邦,黄重言.编.中国古籍中有关缅甸资料汇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2.

A Study on the Dilemma of Yunnan Tusi’s Inheritance of the Title in the Ming Dynasty

ZHANG Lei
(School of Humanities,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China)

From the middle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Yunnan Tusi’s inheritance of the title becomes orderless,and leads to various bad influence and even influences the border division between Sino-Burma in modern history,including local disorder, Yusi’s and local tyrant’s rebellions, strengthens local independence. The major factorsinfluencing normal inheritance are the corruption of official ruling and Tusi’s inheritance policy through turningin millet. Among them official ruling includes official corrupti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Sansi and Mushi and oldpractices dying hard. Various factors together force Tusi to shoulder heavier burden and influence the inheritance ofthe title. Its protracted character also causes Tusi’s inclination to be more independent, even threatens the stabilizationof the border and leads to the great loss of south-eastern territory in the modern history.

The Ming Dynasty; Yunnan Tusi; official ruling; local domination

K297.4

A

1674-9200(2014)01-0041-06

(责任编辑 杨永福)

2013-07-22

张 磊(1982-),男,河南安阳人,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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