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在浙江某高校新生报到的日子,3000名新生踏入校门时,一张贴在学校宣传栏上的海报“亮”了他们一下——它的第七条上写着:大学期间至少应该恋爱一次,无论成败。(据《钱江晚报》报道)
学校鼓励大学生“至少谈一次恋爱”,体现了大度与宽容,是文明与进步。因为它尊重了已经是成年人的大学生的爱情权利。恋爱是个人行为,学校不好反对。但同理,学校不应公开支持。
首先,大学生的心理未必成熟。而恋爱除了感情之外,必须有责任。如果大学生在学校的支持下,不讲责任只管宣泄感情,满足爱情需要,难免会让恋爱成为“过家家”式游戏,让严肃的感情变成无所谓的儿戏。
其次,大学生进入大学校园,其主要目的无疑还是学习知识,因此当以学业为主。谈恋爱不仅需要独立能力、经济能力等,而且需要时间。这些对大学生来说,无疑都是不具备和缺少的。如果大学生都忙于花前月下、卿卿我我地谈恋爱,势必影响学业。
再次,大学管理者既然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显然就有引导与管理的责任。比如要有心理干预措施,要有恋爱矛盾的调解能力,要有预防失恋者过激行为的能力,预防和调节因爱生恨等纠纷的能力。事实上,大学并不完全具备这种能力。此时,如果大学盲目鼓励学生恋爱,由此而导致的许多问题和后果,谁来承担?
大学生谈恋爱,并非不可以。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少大学生之间的恋爱存在盲目性等特点,同时缺少独立与自我的基础。作为学校,对大学生恋爱,不必反对,但也不必支持。以不反对也不支持的态度,去做好相关学生恋爱中出现的问题的调解、疏导、心理干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