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的契合

2014-03-19 08:48肖京
西部学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金融法促进经济法

摘要:西部经济发展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制度对西部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其中,经济法对西部经济发展的促进尤其值得关注。从经济法基本功能、公平分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西部市场建设等不同视角都可以看出,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都存在着高度的契合。经济法中的财税法、金融法等具体法律制度,都为西部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西部经济发展;经济法;促进;财税法;金融法

中文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问题的提出

西部经济发展首先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西部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并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西部经济发展问题作为一个经济问题出现,与西部地区的历史背景、地理环境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西部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等特殊因素,长期处于交通不便的状态,很难实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市场化程度方面远远落后于交通便利的东部沿海地区。同时,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东部沿海地区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虽然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2000年10月以来,中央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经济战略举措,对我国西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当今世界,经济均衡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这一国际背景下,我国西部经济发展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西部经济发展仍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问题。

西部经济发展又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西部地区多属于边疆地区,与多个国家接壤,其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西部经济发展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同时,西部地区还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民族成分比较复杂,问题较为集中。西部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有助于各种民族问题的妥善解决。从这种意义上讲,西部经济发展远远超越了经济问题的范畴,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面对的重大政治问题。

从法学的视角来看,西部经济发展问题同时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始终对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当今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西部经济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中央的经济政策和政治决策,同时还需要考虑把这些在实践检验中被认为是正确的方针政策,采用法律的形式严格固定下来,并且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促进西部经济发展。可以说,从长远来看,西部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与西部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深入研究西部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及其法律促进问题,尤为必要。

需要说明的是,西部经济发展需要各个部门法的综合协调作用。例如,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基本法的层面对西部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宏观构架和保障;行政法作为行政管理基本依据的部门法,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严格规范西部地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刑法作为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武器,从预防和惩治犯罪的角度确保西部地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石,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市场责任的方式,有力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法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法律部门,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项法律制度为西部经济发展中的社会问题提供了解决的依据;环境法作为调整环境关系的基本法律,通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等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为西部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可以说,这些法律部门,都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基于主旨所限,主要探讨西部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问题。

二、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的内在契合

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高度的内在契合,这一点可以从经济法基本功能、公平分配、西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西部市场建设等多个角度得以印证。

首先,从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来看,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高度的契合。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4经济法直接作用于整个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调控和规制本国经济的重要工具。传统的民法、商法侧重于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体行为,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运用市场机制自动实现权益的均衡。而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干预,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运行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显然,西部经济发展所必需面对的现实就是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而这一差距显然不能仅仅靠市场的自动调节得以实现,必须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才能实现。同时,当前我国西部经济发展还面临着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市场失灵”问题,必须通过国家的合理干预才能予以解决。从这种意义上来讲,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经济法能够对西部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从公平分配的角度来看,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同样具有内在的契合。分配在整个人类历史中始终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分配的实质就是一种利益的分割,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公平分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划分,因而也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西部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和实现公平分配。实际上,公平分配不仅涉及到东西部之间利益划分,同时还涉及到西部地区内部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割,因而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经济法通常被认定为是典型的“分配法”,分配是“贯穿整个经济法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脉”。[2]经济法通过转移支付、税收优惠、金融调控等法律手段,能够在宏观上把握全国的经济形势并依法进行合理调控,实现公平合理分配各种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以分配为主线,我们同样可以清晰地看出,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具有内在的契合。

再次,从西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看,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也具有内在的契合。西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西部经济发展中需要先是面对的突出矛盾。一方面,西部地区具有丰富的天然资源,另一方面,西部生态环境又极为脆弱。如何在保证西部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西部地区的丰富资源,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始终是当前西部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传统民商法注重对个体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不能从宏观层面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张力,不能有效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而难以解决这些棘手问题。与传统民商法不同的是,经济法不仅重视公共利益,同时还特别强调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关注”,重视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之间的协调平衡,因而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同样具有内在的契合。

最后,从西部市场建设的角度来看,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同样具有内在的契合。西部市场秩序对于西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一种有序经济,各种竞争性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有序地进行。唯有如此,市场经济才能够得到有效发展。当前西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完善有序的市场,完善的市场秩序建设始终是西部经济建设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经济法在其本质上具有明显的“规制性”,这种规制性不仅体现在对市场经济中的无序状态进行规范,同时还对有序市场交易进行鼓励,从正面和反面进行规范,能够真正实现“令行禁止”的目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也具有内在的契合。

以上只是从宏观上大致解析了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和主要契合点。实际上,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各项具体制度之间同样存在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各项具体制度都会对西部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结合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来分析经济法各个领域对西部经济发展之间的促进作用,我们能够更加深刻的理解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契合。经济法从其体系结构来看主要有两大组成部分,一个是宏观调控法,另一个市场规制法。其中,宏观调控法通过宏观调控在宏观上对西部经济发展进行保障,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在微观上对西部经济发展进行保障,二者密切配合、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西部市场经济。从现阶段西部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宏观调控法对西部经济发展的意义更加明显,因此,下文主要选取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法、金融法两个重要领域,具体分析经济法对西部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西部经济发展的财税法促进

财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系结构上有可以分为财政法和税法两部分。其中,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52,具体又包括预算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80,具体又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总体上来看,财税法具有促进分配、保障稳定、实现调控三大职能,因而对西部经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一,从预算法的角度来看,预算法对西部经济发展起着促进作用。预算法是“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57,涉及到预算权分配、预算收支范围界定、预算编审制度、预算执行制度、决算制度、预算监督、预算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这些都是西部经济发展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因而对西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例如,从预算层级的角度来看,预算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无论是中央财政预算还是地方财政预算都会对西部经济发展产生实际的重要影响。一方面,中央通过财政预算对西部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合理规划,从而有力促进西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西部地方政府同样需要依法进行合理的预算,对地方的各项支出进行合理规划,保证地方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均衡。

第二,从国债法的角度来看,国债法对西部经济发展同样起到促进作用。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96,涉及到国债的发行、偿还和管理的全过程。国债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能够为西部经济发展筹措资金,对促进西部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尤其是在当前西部经济发展资金短缺的背景下,使得国债法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例如,2009年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由财政部代为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西部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还起到了调节西部地区国民收入使用结构、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推动西部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调整的重要作用。从这种角度来看,国债法对西部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第三,从政府采购法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法同样能够起到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采购法是“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117,内容涉及政府采购体制、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管理等各个环节。政府采购法能够强化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使用的效率,从而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法还可以通过与相关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密切配合,达到优化经济结构、保护民族经济的目的。因而,政府采购法同样可以对西部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四,从转移支付法的角度来看,转移支付法能够更加直接地促进西部经济发展。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130,在强化政府财政职能、解决财政失衡、维护国家安定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广义的转移支付包括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转移支付,狭义的转移支付仅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西部地区疆域辽阔,在基础设施、国土保护等方面支出较大,迫切需要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提供相应的资金。此外,西部地区多为少数民族地区,需要国家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因此,转移支付法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具有更直接的作用和意义,能够直接促进西部经济发的发展。

第五,从税法的角度来看,税法也能对西部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简而言之,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9,在调解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还是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因而对西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西部经济发展需要中央政府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平衡东西部地区收入差异;另一方面,西部经济发展还需要地方政府通过税收的方式调节本地区收入差距、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经济稳定。因而,就中央政府而言,通过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法律对西部经济发展进行倾斜性保护,能够有力促进西部经济发展;就地方政府而言,通过税收杠杆也可以适时合理调节地方经济。从这种意义上讲,税法可以对西部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西部经济发展的金融法促进

金融法同样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9,从体系结构上来看包括金融主体法、金融规制法、金融监管法、金融调控法,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包括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期货法和信托法等具体法律制度。在当今社会,金融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金融还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手段。西部经济要想取得快速平稳的发展,必须重视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调控职能。因此,金融法对于我国西部经济发展的意义重大。

首先,从银行法的角度来看,银行法能够为西部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促进作用。银行法是“调整货币银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2,具体又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具体内容。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对于西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中央银行通过对西部经济的金融调控来促进西部经济发展,商业银行法通过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规范,为西部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为西部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因此,要发展西部经济,必须重视银行法律制度建设。

其次,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保险法也为西部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促进作用。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7]176,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保险制度与现代社会的经济风险紧密相连,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多种功能。保险法对于西部经济发展具有双重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保险法通过经济补偿功能分散转移了西部经济发展中的经济风险;另一方面,保险法通过资金融通的方式为西部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这种意义上讲,现代西部经济发展需要保险法的保障和促进。

再次,从证券法的角度来看,证券法同样也为西部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促进作用。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34,内容涉及到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各个环节。证券市场具有筹资、资本定价、资本配置、宏观调控的多重职能,对西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西部地区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向其他地区进行融资,为西部经济发展注入必要的资金,这对当前西部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西部地区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产的流通,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由此可见,从长远来看,西部经济发展离不开证券法的促进。

此外,随着西部经济水平的提高,期货法、信托法、票据法这些金融领域的法律对于西部经济发展也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小结

西部经济发展关系到西部地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平衡与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党中央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正确决策。然而,西部经济发展不仅需要中央政策的大力支持,同时还需要法律制度的促进与保障,惟有如此,才能确保西部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经济法与西部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直接,也最为紧密,因此也更应当值得关注。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初步论证了西部经济发展与经济法的契合,并通过财税法和金融法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梳理了经济法对西部经济发展的促进与保障作用,以期引起法学界对西部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关注。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张守文.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以分配为视角[J].政法论坛,2009,(6).

[3]杨紫烜.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张守文.财税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徐孟洲.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强力,王志诚.中国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7]李玫.金融法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8]范健,王建文.证券法[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肖京(1977—),男,河南泌阳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财税法、产业法。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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