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2014-03-18 23:48雒雪婷
2014年39期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

作者简介:雒雪婷(1988-)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法学硕士,山西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财税方向。

摘要:宪法的完善需要行政法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出行政法的积极功能,实现基本权利,适用以及补充宪法功能。行政法基于人权以及法制的理念,积极构建服务行政法。行政法在原有基础上将诉讼范围进行扩大,从而进行制度的完善,并为体系提供保障。宪法的概括性和原则性为行政法提供了足够空间,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法与宪法的定义和关系,对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加以探究。

关键词:宪法;积极功能;行政法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基础,也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关键环节。作为其他所有法律的母法,宪法也是其他法律制定和修正的重要依据,并担负起各个部门法规的规范和行使。行政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制定并不能脱离宪法约束,但行政法与宪法都属于“政执法”的范畴之内,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密切,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将宪法称之为“属宪法”,行政法能对宪法的发展、补充和完善,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充分理解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能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并在法律的运用和执行方面,明确进行区分。

一、行政法与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一国法律之根本,也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作用,发挥着核心作用。作为国家其他所有法律的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主要受到特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相应思想文化条件等综合作用的影响,因此宪法也是进行其他法律制定和修正的重要依据,能够对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进行正确规定,并在维护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同时,规范各个部门法的行使。

行政法是我国非常重要的部门法,主要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保障,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行政法的定义是指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并以此为基础,产生相应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也可以将行政法理解为调整各行政主体因行使职权,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总称。

二、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通过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法与宪法是一种辩证关系。宪法作为一国母法,法律地位至高无上,并对全国政治力量的实现,以及正常国家秩序的维护进行保障。而行政法作为行政权的重要部门法的重要法律,能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维护,并保障行政权利的合法性。宪法和行政法同为公法的范围内,对政府权力限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等方面,许多功能与目的具有相似性。行政法也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宪法的分支,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宪法与行政法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渐渐加大,宪法主要是由列举公民权利和分配国家公权力的两大方面构成,而行政法则是将宪法之中的国家公权力进一步细化,将宪法赋予国家公权力进行具体化的法律部门。行政法将宪法具体化能够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定,并保障人民权利,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并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失衡,以及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都导致传统行政模式,并不能对社会需求进行满足。人们要求政府能具有更为主动、积极和全面的行政服务。对市场进行调控,保障人们日常生活,创造就业岗位、保护生态环境,并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而这种需求会导致公权力的极大扩张,并强化了政府行政行为的覆盖面,让政府能够通过公权力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方位的调控,这也使得行政法超出了宪法具体化的范围。从宪法的根本性分析,宪法内容主要是对国家的权力结构进行规定,并保障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人们的需求对于根本利益较为稳定,宪法并不能如同行政法,将覆盖领域进行广泛扩张,并根据社会经济状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修改。因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行政立法的出现和行政权力的强化,都需要我们明确行政权积极功能的认识,从而保障人民权利。

三、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行政法的制定和颁布需要宪法进行合理约束,行政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其法律地位并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但行政法的完善,能够充分发挥出宪法的积极功能,并推动宪法发展,补充和完善宪法规定。本文将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对行政法的积极功能加以阐述:

1.宪法权利实现功能

行政法等部门法强化宪法权利功能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入宪会导致权力虚化,并不利于权利的实现。承担从法律方面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看,入宪权利需要转移到部门法律的层面之上,才能对权利的实施进行保障。在法律规定中,被转移的权利需要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与行政部门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公权力,并由国家和政府作为权利承担者。行政法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推进宪法发展,并通过法律规定来实现和落实宪法权利。

2.动态化功能

宪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弱化问题,并使得宪法呈现静态化趋势,这也导致宪法并不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无法很好的适应时代发展。宪法实施渠道不流畅的同时,也会使得宪法的原则化和高度概括性不断弱化,从而形成不确定化的现象。而行政法与宪法相比更为全面和完善,能够通过与行政部门的合作,将宪法中的规定进行充分执行,具备更好的动态功能。

3.理念制度化功能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并不存在共有规范,并且在对行政法进行完善时,也不能将其局限于宪法的法源之中。宪法主要是为行政法确定了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则是宪法价值实现的眼神,并将宪法的价值观面充分落实到具体制度和规范等方面,维护宪法中人权保障理念,以及法治行政等理念。行政法的完善,能有效的落实宪法价值理念,并建立相应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权力监督的多渠道化,保障人民权利。

3.适用、补充和发展功能

我国的立法模式通常是进行下位立法,而后实施上位立法。在这一过程中,能够通过下位立法的相应经验,提高上位立法的稳定性。因此行政法的完善,能够补充宪法的功能,这主要是由于两项法律制度之间的资源合理配置,也决定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秩序。进一步提升行政法的补充与发展功能,能够充分加深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补关系,建立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动态转化关系,根据有利于人民的发展生产力,规定为宪法理性超越的合宪性。

结语

宪法和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内容、存在形式和权力转移方式,都会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转变,明确认识到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有利于实现宪法的价值观念,并落实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更好的促进国家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周百花;常宇庭.浅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分野[J].法制与社会,2010(25):296.

[2]崔莲.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9):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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