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只是看看而已

2014-03-18 23:48李兆阳
2014年39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

李兆阳

摘要:“常回家看看”入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传统来看,本来儿女们看望老人这种精神赡养是道德调整的范围,可是被强制进入到了法律当中,成为法律调整的范围,这一举动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因为人都是自利、理性的,当立法者在决定规则,创立规则思维时,必须考虑现实的人性倾向。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常回家看看;法经济学

2013年7月,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获通过,其中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从传统来看,本来儿女们看望老人这种精神赡养是道德调整的范围,可是被强制进入到了法律当中,成为法律调整的范围,这一举动真的会取得预期的效果吗?孩子们会经常回家吗?

一、“常回家看看”法经济学分析

不见得,因为任何行为的选择都有相应的成本与效益。从宏观角度讲,乍一看,“常回家看看”入法,由法律来强制保证,那么“不常回家看看”的成本提高了(不是道德的自责与谴责而是法律的制裁),价格提高了,那么买“不常回家看看”的人就少了,买“常回家看看”的人就多了,其实,不然。虽然“常回家看看”入法,但是因“不常回家看看”的诉讼少之又少,即使对薄公堂,大部分被告也会选择不出庭,法院最多判决被告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而被告也不会有什么大的损失,再由于法院判决的难执行性(法院不会派专门人员和被告一同去其父母家看看吧?即使有,看多长时间?说多少话?只看不说话行不行?如果有人不愿回家看老人,法律逼着他回家,即使回家见了老人,但给老人脸色看,或吵骂一顿,反倒增加了老人的不幸福感。),被告完全可以无所作为,继续保持原有的生活状态。所以,仔细分析,其实“常回家看看”入法得到的强制性保证与难以执行基本抵消,成本、价格几乎不会发生大的变动,进而,“常回家看看”的销售量几乎不会发生变化,即原来“不常回家看看”的孩子还是会“不常回家看看”。从微观角度讲,儿女们回家也有其精细的成本效益考量。第一,成本。“常回家看看”需要你有时间、精力、交通工具等等。首先,一般需要常回家看看的儿女们都是在外地,那么在外地回来,就需要时间,要有时间就需要请假或者等到节假日,请假的话,因为是要经常回家,必须要经常请假,而这是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所不允许的,如果严重的话还可能把工作丢掉,而那些成为了房奴、孩奴和车奴的白领,一旦丢了工作,哪怕仅仅是几个月,月供就断流了,那将是不可堪负的成本。其次,你需要有精力。在外地工作,你需要搞好各种人际关系,下班后的大部分时间会放在人脉的培养方面,即使不放在这方面,你还可能面临加班、照顾孩子、买衣服、副业、出差等等事情,让有限的精力几乎精疲力尽,如果这时再经常跑到远离自己住所的父母那,更是不堪重负。最后,你需要交通工具。如果你经常回家的话,交通费也是不小的一笔,如果自己没车,又在节假日,实在是一票难求,即使自己有车,还要面临油费、高速费、堵车的风险、长期驾驶出车祸的风险,即使见到了父母,也不一定会高兴。而“不常回家看看”的成本就是不会零距离的接触父母,作出拥抱等亲密的动作,而这种成本是我们可以忍受的。第二,效益。如果常回家看看,除了父母心情会愉悦,儿女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心理的安慰之外,几乎没什么别的效益了。所以,基于人的理性、自利的本性,当然都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二、基于现实情况的观照

事实上,此条文的社会效果也是甚微,济南市历下区第二人民医院老年公寓住着80多位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公寓负责人祝梅说,新法出台后没有看到很大的变化。济南市第一老年公寓管理科的护士长李文萍告诉记者,该公寓现有70多位老人,子女一两天来看望一次的大约有三分之一,每周来看望一次的约三分之一,剩下的情况都比较特殊,有的子女出国,或者在外地工作,大约半年来看望一次。她认为,新法出台后变化不大。在法律刚颁布不久,也许会有一部分人基于社会关注、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做出一些调整,等到公众视线转移了,人们还是会恢复原有的生活状态与轨迹。从司法实践中也可看出,实际情况与以上的分析是相因应的,记者咨询山东省高院获悉,新法实施以后,各地陆续出现了几例老人状告子女要求精神赡养的案件。但总体上说,案件没有大幅增加。

其实,“常回家看看”这种孝文化在现代社会再保持它的原汁原味已经变得很昂贵了,成本过高。传统的孝文化已经被其他的工具所取代,儿女们虽然不能经常回家,但是可以通过打电话、视频通话,可以通过互联网给父母买衣服,可以给父母投医保、失业保险等等方式来实现孝文化的传承,没必要非得恪守老的标准,那样只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且不一定会获得好的回报,也不利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三、法经济学视野下的人性考量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启示:第一,人们在面对一个游戏规则时,首先考虑的不是合不合法,而是成本效益的考量,就好比青年儿女们在考虑要不要常回家看看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我要遵守法律(要常回家看看),而是斟酌常回家看看的成本是什么,回家以后得到的效益是什么,即使他们的行为不遵守法律(不常回家看看),只要获取的效益大于不遵守法律的成本,他们依然会理性的选择违法,做一个无知的理性者,而不是死死板板的、简简单单的遵守法律。第二,当立法者在决定规则,创立规则思维时,必须考虑现实的人性倾向,不同的规则有不同的成本、不同的价格。即使这个规则多么高尚、多么光荣,如果成本太高、价格太贵,人民反而不会买账。(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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