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7-04-18 17:26刘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摘 要 著作权法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为了仿制公平正义的天平向著作权人倾斜,防止著作权人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权利,各国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我国亦采用列举方式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但这一做法使得合理使用的定义、范围出现模糊性,这将不利于著作权的发展,因而需要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本文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剖析合理使用制度背后的经济价值依据,并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法经济学

作者简介:刘冰,西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21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述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权利而设定的,它是指在《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的,作品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不经向著作权人获取许可和支付报酬的基础之上即可对其作品进行的免费再使用。合理使用这一制度对于解决知识产业市场出现的失灵问题,促进知识产业更好的发展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 交易成本问题

交易成本是指,在交易双方促成双方交易时所要耗费的所有成本,它与交易的成败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在一场交易中,如果交易成本超过参加交易双方在一开始的预期收益时,这种高额的交易成本就可能会导致合意的谈判无法进行,某些交易也就无从发生。之所以要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为了避免个人交易间出现过高的交易成本而导致知识信息停滞传播,致使社会利益受损的现象。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想要利用他人的作品,理应在使用前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一交易成本并非低廉,这不仅仅是在支付著作权人的款项上,更是在于办理这一手续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上。试想,一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事新闻时,出现了不可避免需要再现或是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况,若要求每一家报道该时事新闻的媒体在复制或再利用他人已发表的特定新闻作品时都需要取得授权,那么所要支付的交易成本必然会很高。

此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方面,大家因为高额的交易成本而放弃该项交易活动,那么大量报道时事新闻的现象不会出现,公众获取最新资讯的渠道变少;另一方面,即支付了交易成本,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将具有较高时效性的时事新闻在较晚的事后进行播报也不具有任何意义了。

故而,对于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媒体,如果在他们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中强调许可授权,不仅不会给著作权人带来相关利益,还会使得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受到了损害。因此,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在实际上是减少了当事人双方额外的交易成本,同时划分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二者之间的权利区域,从而带来知识信息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最终会得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二)外部性理论问题

外部性是指,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后果主要由第三方承担,如果这个后果是正面的、积极的、有利于第三方的话,那么就称之为正外部性,如果这个后果是负面的、消极的,不利于第三方的话,那么就称之为负外部性。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所带来的后果多为正外部性,在著作权人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之后,人们不仅可以对其加以利用从而获得利益,而且在使用作品的同时,自身会受到教育,最终使整个社会文化水平得到提高。

例如,教师的课堂教学活动以及学者的学术科研活动中,都会存在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除了对其个人的影响外,都会对他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分散而广泛的外部利益。教师利用作品进行教学,会教授学生知识,启发学生的思维,留给学生更多创造空间,而学者利用作品进行学术科研,推动了学术界的进步,繁荣了学术文化,这一系列行为结果都是合理使用制度所带来的正外部性。如果这些使用需要获得著作权人授权,那么将可能导致其不愿意或者无法负担著作权人开出的授权使用费,最终使得对社会有利的作品使用行为无法发生。

可见,对所有的作品使用行为都实行授权许可,将在一定程度上扼杀具有巨大外部利益的作品使用行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

因此,基于一些公益目的,例如:个人学习、博物馆收藏、盲人阅读等目的而对著作权人作品进行少量的再利用,在满足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的同时,没有严重损害著作权人未来市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赋予此类作品再利用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以便充分释放这些作品利用行为所能产生的外部性利益,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整个社会知识流动。

(三)博弈论问题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充斥着利益冲突的产业,著作权作为其中一项独立的产业必然也存在于天平的世界里而经常受到人们的争议。

笔者认为,在著作权的世界里,主要存在着二个博弈关系:

第一,法律的公平正義与知识市场的效率之间的博弈。

第二,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公益之间的博弈。

1. 公平正义和效率:

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著作权法也不例外。在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下,法律的制定应当以社会公益为核心,一切社会活动应当以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但是在知识市场中,如果单纯的追求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必定会不利于信息的高速流通和知识的不断进步。在著作权法的运用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著作权法中赋予作品使用人十二项不用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免费利用其作品的事项,这一做法看似将利益的天平拨向了作品使用人一方,丝毫没有顾及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实际上这种安排极大地减少了相关作品在市场流通、交易中的各种成本,避免浪费不必要的谈判时间,使作品使用人和著作权人之间的交易效率提高,增大了著作权人作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合理使用制度使这一环节的交易成本为零,这样无论权利的初始配置为何,最终资源的配置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 。

2. 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这一博弈是知识经济的特殊性所必然导致的现象。作品中所包含的“精神”、“知识”和“信息”等不仅仅是作品创造者个人所拥有的财富,它也必将是造福于整个社会的公共产品。因为只有知识能够推动知识的进步,只有将前人的精神财富投入到社会中才会激发后人的创造力,从而实现知识的更新换代。

作为知识资产这种拥有巨大公共性利益的一种无形资产,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满足整个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激励个体的创作积极性,所以我们既不能一味地考虑个人利益而放弃社会的利益,也不能一味地考虑社会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否则不仅会使社会资源配置出现危机,还会致使知识的创造和传播出现问题。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很好的调节了这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合理使用制度满足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虽然在这场交易中,著作权人看似未获得任何金钱上的回报,但是在公众使用其作品的同时,加大其作品的推广度,使其作品获得一次免费的宣传,促使其作品名声大噪,使得他们得到符合“成本-收益”的经济回报,从而能够促进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和提高其创造的质量。

另一方面,合理使用制度还兼顾社会整体,提高作品在社会中的利用率,满足社会以及其他个体的利益需求,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在不损害著作权人权利的基础之上,赋予了使用人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作品的权利,不仅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而且促进了知识市场的交易效率。

三、 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合理使用制度的创设,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尤其是为了实现对于一些因特定目的而使用作品的使用人利益的保护。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向大众展示了十二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它是以封闭式的条款进行规定的,这一做法使法律对于作品使用人的保护非常有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也非常的狭小,无法真正达到合理使用制度设置的初衷。

国际上的规定方法却与此不同。《伯尔尼公约》提供了三步检测法,与之相比,美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更为准确的四项原则 。可以明显地看出,我国的规定与国际上的规定相比不够抽象,即使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中也仅仅是增加第十三项:“其他情形。”这一做法实为有意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值得肯定,但纵观我国合理使用的规定,无论修改前后均没有明确合理使用这一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我国规定合理使用的方式过分强调合理使用的手段而没有真正的界定清楚“合理性”的本质,这对使用者的限制明显加大。

笔者认为,一方面,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仿照国际上的做法,将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一定的抽象定义,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强调使用人在使用著作权人作品时的目的和后果,注重著作权人是否在他人使用其作品后遭受巨大损失,以及作品被使用后是否会影响该作品的后期使用和收益。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便可较好的解决现代社会中著作权法适用时所面临的有关问题。

注释:

姚鹤徽.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图书馆.2012(6).55.

帕累托最优,即指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换句话说,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條列举合理使用的“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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