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靖宜等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物流服务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然成为了中国消费者的重要消费方式之一。据中国网购市场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预计2016年,消费者在移动端网购占比将超过PC端,成为中国网民网购的重要选择。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方式相比,网络购物本身呈现出方便、迅捷、便宜等优势,促使着大学生群体成为我国网购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购在展现着各种优势的同时,存在着众多的法律问题,网购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相比一般消费者,大学生因其社会经验不足,经济实力薄弱的自身特点,导致其在遭受网购侵权情况而需要维权时难上加难。因此,对大学生网购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在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秦皇岛市在校大学生兼顾河北、黑龙江、重庆、北京、山西等5个省市部分高校学生的网购行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数据整理,将从法经济学角度深入分析大学生网购维权遭遇的困境并尝试寻求解决办法。
【关键词】法经济学;网购侵权;维权成本;新消法
一、调查数据整理与浅析
本次受调查的学生有583人,其中,基本上都在网上购物的占5.5%,经常网购的占37.7%,偶尔网购的占47.5%,很少网购的占7.4%,不网购的占1.9%。我们由此可见,网购在大学生群体中已是一种普遍的购物方式。其中,购买服饰类和图书音像类商品所占比例最大,分别是45.5%和16.6%,而后依次是数码类16.1%,零食类9.4%,化妆饰品类7.2%等。
根据本次抽样调查,大学生最常遭遇的网购侵权问题中,产品质量问题、物流配送问题和退换货难问题名列前三,而产品质量问题占了接近一半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在现在网购中质量问题最为突出,各个网购平台改进的空间还很大。
当遭遇到上述侵权问题时,60%的大学生倾向于“联系商家协商解决”的维权途径,28%的的大学生选择“发发牢骚,给个差评”的途径,向购物网站总客服或消协投诉的仅占10%和2%,选择诉讼这种公力救济方式的比例为零。
通过对本次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可以总结出大学生网购维权遭遇困境的几点原因:维权成本过高是最主要的原因,许多大学生生活费主要靠父母提供,因此在网购时大多是小额购物,加之由于维权既耗费时间又有可能花费金钱,导致了其在遭遇网购侵权问题时会选择与卖家妥协。其次,即使一些大学生选择了诉诸法律,采用公力救济途径,但法律的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地域跨度大、证据来源不足、电商平台协调不力等因素的限制,公力救济运作困难。此外,很多大学生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下简称“新《消法》”)涉及到切身利益的法律不关心、不了解导致了实际遭遇网购侵权问题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更不要提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二、网购维权难的客观原因分析
一个安全和谐的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应该是法制经济,即交易当事人双方都需要遵循特定的、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交易当事人的守法和有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二者缺失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平衡被打破,而网购维权难问题的发生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一)从商家的违法成本角度分析维权难
以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说为前提,下面从之所以需要维权的原因即由于商家侵权行为的存在的角度进行分析。
侵权行为即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做一个类比的话,不难理解,选择违法的原因就是违法的预期收入将高于违法的成本,只有在违法能顾带来较高的利益的情况下商家才会选择违法。下面仅以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为例进行分析。
该法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违法成本是指公众不依照法律进行行为而付出的费用或者不得不放弃的利益。违法成本依据成本的承担者的不同,又可划分为违法的外在成本和违法的个人成本。其中,违法的外在成本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商家的侵权行为中,违法的外在成本是由消费者和社会的经济秩序来承担的,而违法的个人成本则由商家来承担。欺诈行为对消费者的私人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这一公共利益均造成了损失。从商家的角度来看,违法的个人成本是很低的:如果消费者得到了赔偿,那么仅在单一的个案中,私人利益得到了维护,但是如果商家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惩处,就能够以低廉的造假成本获得高额的利润,而下一个消费者是否具有足够的维权意识还是未知数。(事实上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有权要求三倍价款的赔偿或是即使知道也不愿意去维权)这必将导致更多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使得社会经济秩序必定受到侵害,此种侵害造成的损失即是由社会来承担的外在违法成本,是很难通过损害赔偿来弥补的。
(二)从法律法规的不足带来的违法成本角度分析维权难
守法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之一既是法的要求,也是法的根据,而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项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必须是守法收益大于守法成本;反之,如果违法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收益,该立法中必定存在不足之处。当守法收益小于违法收益时,违法行为就会不断出现。由此可见,选择违法也是商家在不同的选择所带来的收益之间进行了比较后的结果,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就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使得商家更倾向于违法而获利。
1.新《消法》规定中的不足之处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即媒体们所说的“网购后悔权”。然而,由于该法条细节的不明确,使得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漏洞可钻。由于未对网购后悔权中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作详细说明,这会导致各电商平台的实施范围参差不齐,以我国知名的电商平台京东商城(以下简称“京东”)和天猫商城(以下简称“天猫”)为例。在京东宣布试水新《消法》退换货制度的同时,又宣布约有17类商品不适用该制度,其中包括黄金、个人配饰类商品、奢侈品类商品、食品、化妆品等,这些都被列为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那么消费者针对这17类商品遭遇网购侵权问题时又如何解决呢?显然京东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另据了解,目前该制度适用的商品范围仅限于京东自营产品。在商品种类更为多样的天猫上,不宜退货的商品多达38大类,此外,天猫还针对可以退货的商品制定了详细的退货条件,不同种类的商品必须满足不同的条件方可退货成功。各电商平台对于无理由退货规定的不统一,或多或少和新《消法》有出入,这会使各个电商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出现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买卖双方矛盾的出现。西南政法大学的谭启平教授认为,虽然新《消法》已列举出不予退货的商品,但很难穷尽。不同类型的商品的冷静期应有所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赛事门票等时效性很强的商品,强行规定七天的冷静期会给商家带来损失。因此,新《消法》规定的“网购后悔权”还需进一步补充。
此外,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当事人约定退货。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不同顾客有不同的标准,又因其本身的虚拟性,使得当事人之间很难形成所谓的约定。所以条文中关于当事人约定形同虚设,实际的操作意义不大。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不足之处
除了新《消法》之外,我国有关网购领域的专门管理规定是2014年1月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法从更细致的角度做出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够明确之处,特别是针对网购平台和商家资格的规定过于宽泛。该法第七条对进入网购平台交易的商家的限定很低,商家只需提交一般的个人信息便可在该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经营,而无需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保证。网购平台也未建立统一的准入机制,没有标准,门槛很低,导致商家质量参差不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了鼓励创业,但对处在网购交易的弱势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在网购平台的权利义务方面,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该条文只是笼统的规定网购平台(条文中称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而在法律责任一章却未将其归责制度细化。网购平台不履行协助义务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该办法并未作出规定,该条文实际上看来只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另外,对于网购平台准入条件过低造成侵权事件的归责等,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购平台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做出具体规定。这也将导致消费者在遭遇侵权纠纷时“投诉”无门,各方互相推脱,消费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解决建议
鉴于以上新《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本文尝试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1.严格网购平台准入机制。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独特的特点使得商家进入电商平台的门槛很低,网络交易市场鱼龙混杂。让准入机制更加严格,增加商家注册时所需提供的信息,所需办理的证件和执照,使得其信息更加公开透明,让消费者在购物前有更加全面直观的认识,这样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2.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对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因其准入条件过低而造成侵权事件时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明确电商平台对不履行协助消费者解决交易纠纷义务的归责制度。同时,电商平台对平台中的商家的应该履行监督义务,这一规定可以加重平台方的责任,也是一种间接的约束。
3.建立网购维权平台。为克服网络管辖制度弊端,亦出于创建维权部门协作纽带的需要,建议建立统一性的维权平台。平台由各地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权力部门组成,建立起相互协调的消费者、电商平台、支付平台登入口。平台不仅要及时吸收后三方的意见和信息,还需将涉及三方利益的信息及时公布。各地可以通过平台实现信息传递和有效协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网购地域管辖的瓶颈。
四、网购维权难的主观原因分析
(一)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大学生对维权望而却步
通过大学生网购维权难的客观原因的分析,不难看出,极高的违法收益和过高的维权成本加之法律规定的不足导致了多数大学生对侵权事件的消极对待。同样以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为例,假设消费者在维权行为中所付出的成本为C,因维权所获得的利益为P,那么,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在当P - C >0时,消费者选择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才是可能的。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我们假设的公式中P = C'= 3C,则W > C'是必然的。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我们必须将其他因素加入考虑:C的大小受到消费者维权所花费的时间(以字母T表示)的长短、对证明侵权行为的各类证据搜集和鉴定所花费的金钱等因素(以字母M表示)的制约且成正相关,即W = T * M,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网购的商品的花费都是比较低的,但是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商品的质量不符合标准,单凭消费者的言辞必定是无力的,这就要涉及到各类鉴定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特别是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寻找鉴定机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维权成功所带来的收益,即T * M > P,此时维权也就显得并不值得了。
(二)对法律知识了解过少导致大学生维权无门
大学生法律意识较差、对法律的了解过少导致了在遭遇侵权问题时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法制教育的缺失和普法教育的亟待加强。
对本次调查问卷的问题:“如果屡次维权无果,是否会考虑使用法律手段”,有高达58.3%的学生表示会尝试使用法律手段。由此可见,大学生群体对于自身利益遭到侵害时,维权意识较强。但是在和调查问卷中另一个问题“您是否关注、了解今年3月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网购维权的规定”的统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时,结论让人十分忧虑:在此问题中有近半数的大学生表示“不关心这个问题”。综合两个问题的统计数据,不难看出大学生群体对于如何维权知之甚少,空有维权的意识却没有维权的有力武器,而在上文的分析中,过高的维权成本又导致有维权意识的大学生不能将维权付诸行动。不了解法律就无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导致大学生遭遇了网购侵权问题而不自知或对于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而放弃请求,例如,在面对商家的欺诈的侵权行为时,大学生们(也包括作为消费者的非大学生的群体)都只会要求商家予以退换货,并不知道自己还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还有一些大学生则只是在评分时给商家一个差评,既不退货也不换货,得过且过。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面前退缩,是对违法行为的放任和纵容。越多的消费者放弃对商家欺诈行为要求赔偿越会助长该行为的增加,给其他自主维权的消费者们造成了困难。德国法学家耶林对于这种私人放弃自身权利而导致的问题做出了形象的论述:“有1000人必须迎战时,若其中一人逃跑了,不会有大影响。但其中100人弃甲曳兵的话,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随之增加了难度,抵抗的负担完完全全地压在了他们的身上。”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消费者越少,要求商家对于欺诈行为作出赔偿的请求越难以实现,而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对商家的约束也就形同虚设。因此,敢于维权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的义务。
五、结论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的规范,网购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其买卖的非实时性、交易双方的虚拟性、交易地点的跨地域性使得对其作出规范更加困难,加之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使得以大学生为典型代表的消费者群体更易受到网购侵权行为的侵害,且在遭受侵权事件后维权困难。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降低维权成本是解决此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主观上更需要大学生乃至消费者群体提高维权意识,敢于也善于捍卫自身权利。只有权利意识在全社会得到普及,法治社会的真正实现才有可能。同时,仅依靠外在调控并不足够,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市场经济的社会责任伦理之间的思考,这种伦理产生于公共利益和自我利益有机综合的接受: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应本着谦卑、多样化和互惠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平、诚实地对待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x。互相尊重与谅解以一种温和的方式解决纷争无疑是一种更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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