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奕茜 胡昀
摘要:对于死亡赔偿金制度我国法律在相关规定上没有统一规定。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似案情因法院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和现象。本文通过讨论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死亡赔偿在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达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避免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提高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公平正义;死亡赔偿金
一、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概述
1、死亡赔偿金的的涵义。生命权不仅是人类最基础的权利,也是人类的最高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可逆转、不可替代,我国《宪法》尊重并保障人权。
在法学界专家们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界定存在不同意见,本人在仔细的分析了各个专家是耕种学说,并结合自己的亲身接触,初步得出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即死亡赔偿金是指当生命权遭受损失时,受害人本身剩余生命在社会所能创造的财富以及其家人因失去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2、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功能。死亡赔偿金对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死亡赔偿金的功能不仅表现在经济补偿方面,同时也是对受害人家人的因为亲人一种精神慰藉,并且对于被告也是一种惩罚,更能给世人一种警告。
所以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包括:给受害人家人的一种补偿功能、惩罚和预防侵害行为的功能和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功能。
二、我国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现状
1、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缺陷。司法实践当中,死亡赔偿金的判赔情况之所以出现如此迥异的情况,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结合实践总结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缺陷有:
第一,轻视民事的赔偿。一直以来我国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也使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官对其中的民事诉讼方面不够重视,并导致在法律适用生与民事审判法庭的法官有明显不同,导致民事审判的质量明显较低。
第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混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法官一般都先进行庭前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话,大多数被告人的判决会在本应所受刑罚的基础上减轻,这就放大了被告人的悔罪情节而减小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更可能减小犯罪行为的本身。
2、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略显混乱,也正是这种混乱导致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它的作用,出现类似案件却出现不同的判决的情况。
第一,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判决有差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人民在生命受到不正当的或者他人不法的侵犯致死后的对其家属进行的一种法律层面的救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一致的规定,从而使得各个法院法官在处理死亡赔偿金纠纷时各自为阵,严重影响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同样是故意杀人案件,死亡赔偿金部分判决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原因为各地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而审判标准的不一致又源于标准本身的不一致,这也再次折射出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缺陷。
第二,立法混乱。我国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不管在性质方面还是有关用语方面都没有规范的的规定,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在各种解释及规定之中都有,立法部门想利用司法解释来对法律空白加以补充,他只是扮演了修改法律的角色而已。这种方法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冲突,这也使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额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
第三,司法解释与法律效率问题。2010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侵权责任法》,我国对于死亡赔偿金制度有了新的规定,该规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2013年颁布的《刑诉解释》,使我国司法实践又发生了转变,我国审判系统大部分抛开《侵权责任法》而直接适用《刑诉解释》,导致只要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就直接使用,而不考虑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更深层次的问题又出现了,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三、我国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拙见。
1、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完善。大家都清楚,所有规定的设计首先是要确定一个正确的设计理念,也就是说基本原则,我国在构建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道理也是如此,我国刑事与民事具有一并解决的方便快捷的特点,实践是检验一部法律适合不适合的标准,在一直以来的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所以优点并没有都发挥出来,相反的是出现了很多问题。
本人的观点是,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所采取的模式是附带模式,但是又和其他很多国家的附带模式有所不同,主要不同为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刑事诉讼不够独立,从如今的司法现状来看,并没有单独适用民事法律的苗头,因此,本人的观点是,我国应当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独立性,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独立性包括受害人近亲属的程序选择上的独立性,也包括法官适用法律上的独立性,作为原告在选择程序上,可以以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要不要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附带,也可以单独起诉。
2、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针对以上问题,本人结合司法实际,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了拙见。
第一,明确死亡赔偿金范围。确定赔偿范围一直都是死亡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人认为,应当将死亡赔偿金明确界定为现实的经济损害赔偿和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当然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金额很难计算,需要各种公式计算,这也是一个不明确的数额赔偿。
第二,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原则。公平平等原则,在实践中,该原则是死亡赔偿制度的基础原则,也是第一要确立的原则。我国《宪法》中虽然有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平等享受权利和承受义务。但是平等并不是说一视同仁、毫无区别,利益平衡赔偿原则,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到侵害,不仅给其家人会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同时也会造成精神上的损失,法官在判决时应尽量权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以最大的限度来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冲突。
第三,明确死亡的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受害人的实际收入为物质损失的计算基准点,受害人近亲属若是能够举证证明受害人的纯收入的的情况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以受害人实际纯收入情况来作为标准计算死亡的赔偿金额。
第四,设立国家补偿救济制度。针对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经济能力较差的考虑和担忧,笔者认为该项制度可以填补打法律白条的问题,该项制度在我国没有相关立法予以确定,但是在国外却有着较为长久的历史沿革,该制度主要是指,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相关机构对其损失进行补偿。(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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