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妥协与社会公平

2014-03-14 01:56杨晓敏
东岳论丛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平矛盾冲突

杨晓敏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全面展开,日益凸显的社会公平问题已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公平也成为人们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不同角度可以给出不同的回答,本文认为,利益妥协是协调与化解利益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

一、社会公平:利益的合理划分

“公平”作为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主体对其所处客观现实关系所作的主观评价。讨论公平问题离不开社会交往,离开主体间的社会交往,人们的生活都是孤立封闭的,不能形成作为主观评价对象的客观现实关系,也就谈不上公平问题。因此,公平的存在论依据就是社会交往关系。从哲学层面上讲,“所谓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①袁贵仁:《马克思的人学思想》,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4页。,这种关系是对人的存在方式及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追问。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和绝对的内涵规定。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因每一时代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第212页。归根到底,社会公平都是一定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第212页。

并非所有经济关系都与公平有关,公平本身是利益关系、利益分化的产物。不同时期不同的人所以对公平有不同的观念,因为他们各有自己的利益,这些利益是分化和彼此冲突的,没有利益分化与冲突,社会公平就不成其为问题。比如,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由于没有私有财产,一切公有,也就无所谓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后来,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原始公社制度瓦解,利益逐渐分化,人们分裂成为利益不同或对立的阶层和阶级,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即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就是说,当整个社会的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又达不到人人各取所需的程度,人性中的利己心就会导致财产的占有不稳定。这个时候,人们就会想办法补救,在社会全体成员之间缔结协议,保证对财产的稳定占有和享受,公平也应运而生。因此,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①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0页。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由此可见,社会公平的实质是对利益的合理划分,而利益就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主体需要的人的活动的结果。人的需要总是通过人的活动体现出来,其中最根本的是物质生产活动。通常人们将物质生产活动称为经济活动,因此物质生产活动及其结果也体现为经济利益。除了物质生产活动,人们还要进行交往活动和认识活动。交往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们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内的活动,体现为政治利益。同样,认识活动即文化生产活动及其结果体现为文化利益。此外,人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展开,所以人的需要和利益还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划分。正是由于利益的复杂性,我们对社会公平的关注,就不能仅仅集中在纯粹的经济领域,而应该涉及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尤其是一些政治权力和和思想文化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等方面的合理和均衡。

中国社会公平问题的凸显,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利益分化是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上形成高度统一的行政一体化结构。国家垄断着所有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依靠行政手段实现资源配置,个体之间的利益趋于平均化。尽管在1948年毛泽东就曾指出“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③《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4页。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小农经济如汪洋大海般”的国度,平均主义思想意识的历史惯性是巨大的。新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大多数中国人并未认识到这一问题,故而对吃“大锅饭”,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情有独钟。事实证明,平均主义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平状态,反而因为无视社会差异,连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都没能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化,社会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原来高度同质性的利益格局逐渐被利益多元化的格局所取代,人们之间的利益平均化也转变为利益分化。有些人成为市场化的正收益者,有些人则成为市场化的负收益者。各种新型利益群体逐渐形成,原来的工人阶级内部出现分化,农民的处境艰难,而中等收入群体仍处于不发达状态,改革中的绝对获益者成为强势群体。种种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的社会建设并没有形成理想中的菱形结构反而导向金字塔结构。因此,在中国目前的社会阶层构成中,公众已经分别被纳入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失衡和利益冲突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社会公平。

客观地讲,作为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利益分化和阶层分化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且适度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距是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条件。但如果利益分化不断加剧,强势群体又不具备利益妥协的意识,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弱势群体来缓解利益矛盾和冲突,那么社会公平必然受损。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其中应有之义。因此,在社会成员之间对各种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实现人们利益关系的均衡和满足,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也是和谐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

二、利益妥协:利益的合理均衡

从词义上看,“妥协”二字无论在汉语词典还是英语词典中都包含了“折中”、“让步”、“和解”、“达成一致”、“避免冲突”、“不要偏激”等基本含义。从词性上看,“妥协”是一个非褒非贬的中性词。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政治现象,妥协一般被理解为“冲突、对立的行为主体之间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以及基于避免直接对抗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共同认识或默契而互相做出让步以求得缓和、平息以至解决争端的行为、方法与过程。”①龙太江:《妥协:一种政治哲学的解读》,《哲学动态》,2004年第1期。当涉及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时,妥协成为利益妥协。本文所谈的利益妥协,主要是指利益各方通过各自在利益上的部分让步来达成双方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接受的方案,最终实现利益均衡的一种谈判方式和博弈机制。

妥协作为一种解决矛盾的方式,在现实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物在其矛盾运动过程当中存在着大量的“中间站”性状,例如“黑”和“白”之间的“灰”,“冷”和“热”之间的“温”。显然,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无法真实反映这些中间状态,能够反映这些中间状态的乃“非A非B而是C”——这也就是妥协的思维方式。妥协正是通过“中间站”来解决矛盾的。马克思曾说过,“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辨证运动。”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第272页,第289页。这里的“共存”、“斗争”、“融合”概括了矛盾解决的三种方式。其中,“斗争”又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矛盾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最终一方消灭另一方;二是矛盾双方惨烈对抗之后同归于尽。“融合”是指矛盾双方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差别缩小到足以“融合”成为一个新事物。“共存”意味着矛盾双方在力量对比上达到了某种势均力敌的状态,双方相互做出让步,以达到“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可见,“共存”意味着妥协,体现为一种务实的矛盾解决方式。

利益妥协作为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方式,已在现代社会成为共识。马克思曾经指出:“世界并不是一种利益的世界,而是许多种利益的世界。”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第272页,第289页。“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第272页,第289页。因此,在资源有限性、人的利己本性及制度缺陷导致的分配不公等共同作用下,不同利益主体要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激烈的利益冲突。随着社会的进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分化加速发展,利益冲突的频度不断增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危机。一劳永逸的消除冲突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调控和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环节,在于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将利益冲突尽可能地置于理性的基础上并保持在理性的范围内。美国学者科恩指出:“如果对立各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同在的社会更为重要,这个社会就必然会毁灭。”⑤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6页。显然,只有冲突各方相互妥协,在合作中求得部分利益的满足,才能避免两败俱伤或者赢者全赢、输者全输。因此,利益妥协体现着人们处理利益矛盾和冲突时的正和博弈智慧,在现代公共生活中,成为一种主导性的利益冲突解决模式。

利益妥协的价值在于能够促进利益均衡、维护社会公平。首先,利益妥协能够增进冲突各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所谓“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冲突各方从由对抗可能导致的两败俱伤到通过妥协达成某种形式的合作从而各有所获,其中明显的利益得失是利益妥协之所以能够达成的重要原因。有学者把这种在妥协过程中产生的利益所得称为妥协盈余,认为妥协盈余的存在保证了冲突主体各自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实现与满足⑥参见龙太江:《论政治妥协——以价值为中心的分析》,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其次,利益妥协能够促进利益均衡。利益妥协带来妥协盈余,而妥协盈余如何在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反过来又决定了妥协能否最终达成。如果合作产生的妥协盈余不能合理分配,往往导致合作失败。所以说,“合作剩余的分配既是妥协的结果,又是达成妥协的条件。”⑦张曙光:《论妥协》,《读书》,1995年第3期。利益妥协要求合理分配妥协盈余,而后者显然能够促进相关各方的利益均衡。可见,利益妥协追求的就是利益的合理均衡,——这恰恰是社会公平的实质。最后,利益妥协背后蕴含的精神价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利益妥协就是冲突各方之间通过协商、谈判而互相让步的过程,其所具有的互相尊重、以谈判和协商解决冲突的精神等,使人们能够合作、信任、宽容、平等,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使别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这显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当然,我们强调利益妥协对社会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并不是说所有的利益妥协都是必然合理的。利益妥协的正当性基于以下原则的基础之上。一是利益妥协应以合乎社会根本利益为准则。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社会根本利益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任何利益妥协都不能以牺牲社会整体的根本利益为代价。二是利益妥协应以参与各方的自愿互利为原则。利益妥协出于自愿,才能是真实意志的表达,这首先昭示着妥协各方地位的独立与平等。由此这般,利益妥协的互利性才能真正摆脱任何形式的外部强制性干预和胁迫,达到自己原本预期的目的。三是利益妥协应以合乎法律为边界。只有在法律许可的正当权益之间进行的利益协调和均衡,才是合法的利益妥协,反之则既不能持久,也不受保护。同时应当指出,作为解决利益矛盾与冲突的有效方式,利益妥协自身所包含的摇摆性与过渡性等问题,在实践中应加以注意和克服。

三、倡导利益妥协,促进社会公平

利益妥协的必要性已如前述,利益妥协本身还需要“建构”。有学者指出,“在一定意义上讲,只有当社会成员学会用妥协的办法来解决社会冲突,而且妥协已成为社会解决冲突的主要方式,这个社会才能走上渐进式政治发展的道路,才真正意味着走向成熟。”①韩兆柱:《论邓小平政治发展思想的特点》,《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2期。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还没有达到这种成熟。因此,如果说社会公平是无法自动实现的,需要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来进行规范和引导,那么,利益妥协意识的培育、利益群体的均衡发展以及利益妥协机制的完善应该成为其中应有之义。

首先,培育公众的利益妥协意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根据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把矛盾分为以斗争性为主的矛盾和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两种基本类型。前者是指斗争性的地位和作用超过同一性而居主导地位的矛盾;后者是指同一性的地位和作用超过斗争性而居主导地位的矛盾②参见姚伯茂:《对立统一学说新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3页。。两种矛盾的解决方式不同,斗争性为主的矛盾一般以对抗方式加以解决,而同一性为主的矛盾一般以妥协共赢方式加以解决。历史经验证明,一旦解决矛盾的方法出现偏差,不仅解决不了矛盾,还会使矛盾更加尖锐,甚至产生破坏力量。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利益关系出现分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必然的和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性质,并加以正确解决。显然,我国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同时也是同一性为主的矛盾,共同利益大于利益分歧。故而应该致力于培育公众的妥协意识,寻求妥协共赢的方式来解决当前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利益妥协意识的培育,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须各有侧重。就强势群体而言,应促使其意识到,通过利益妥协,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弱势群体,强势群体自身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这是因为如果任由利益失衡加剧,当差距超过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时,弱势群体可能对强势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社会中就潜伏着动荡的危险。而强势群体的利益只有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里才能得到维持,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会给强势群体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因此强势群体的利益妥协是社会保持良性运转的必要条件。就弱势群体而言,应促使其理性地看待转型时期的收入差距和利益损失,要看到国家为缓解差距所进行的政策努力,尽量通过合理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积极理性参与政治生活,而不是通过对抗冲突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更不能用极端方式来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此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有最终上升为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化解,而能够独立于各利益主体,充当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只能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执政党和它领导的政府。可见,执政党和政府也应具备利益妥协意识,尤其是要防范“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③参见黄大熹等:《公平视角下防范党内“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政治学思考》,《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党内一旦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就会利用公权力完全扭曲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促进多元利益群体的均衡发展。正当的利益妥协本身就昭示着利益冲突各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而平等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下多元利益主体的充分发育和均衡发展。在当前中国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博弈中,强势群体的各个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劣势地位,正在或者已经被边缘化。不同利益群体发育的程度不同导致利益妥协缺乏前提条件,因此,需要通过规范利益分配秩序来促进多元利益群体的均衡发展。利益分配秩序是指社会利益在不同利益群体中分布的秩序,体现着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状况。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秩序以实现利益共享,其一是坚持“公平和效率兼顾,更加注重公平”的取向。随着效率问题的逐步解决,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越发凸显。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显示出改革实践不断增大公平偏好的必然趋向。其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的“安全阀”,是社会公平的基础环节。关注转轨中的利益受损者,为社会弱势群体解决后顾之忧,消除收入差距过大的消极影响和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各社会成员都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三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它的任何决策或制度安排必须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而不能仅仅有利于某一部分人或某一特殊阶层。因此,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加强政府能力建设,重建政府的自主性,逐步构建起责任、服务型的政府。需要强调的是,规范利益分配秩序,促进利益群体均衡发展,不能忽视发展生产力这根红线。邓小平曾经强调:“手头东西多了,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就立于主动地位。”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页。实践证明,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来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矛盾的思路是十分正确的,需要长期坚持不变。

最后,建设完善各种利益妥协机制。利益妥协要成为常态,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保障。一是建设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尤其是要建设完善针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倘若缺少这一通道,其利益便要么难以得到表达,要么表达得不充分,其诉求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中便不能得到反映,整个社会的利益布局会失衡。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会自发地促使弱势群体采取非制度化和非正常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结果不言而喻。因此,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协调和化解阶层利益矛盾与冲突的迫切需要。美国现当代社会学、政治学的学者西摩·马丁·李普塞特就指出,必须“建立正常的渠道使一些相冲突的利益得以表达,……从长远看,它能巩固国家政权”②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页。。职是之故,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如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表达利益的制度性平台,真正实现充分有效的利益表达。二是建设完善利益对话机制。利益对话是社会各阶层为了公共利益而广泛参与的协商谈判、达成利益妥协的过程。无须讳言,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平等对话的机制我们也是欠缺和不完善的,一件小事酿成大规模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多数的群体性事件开始时倘若借助组织化、有序化、制度化的对话平台沟通协商,本来不能解决,甚至能够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话机制缺失了,谁也没那么大的本事,可以防止大规模群体性冲突的发生。由此看来,不同利益群体的成员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推选出大家共同认可的代表或者组成机构,来参与利益对话谈判过程,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建设完善利益对话机制可以考虑的选择。实践表明,惟其如此,才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公平,才是社会长治久安之计。

中国社会由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利益分化与多元化已逐渐明晰。在这一不可逆的历史进程中,利益妥协所依赖的经济实效意识、法治公平意识和宽容的政治文化意识等,都在孕育发展,换言之,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达成利益妥协的条件。只要自觉努力,可以期待,越来越多的利益妥协之果会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生长出来,从而,缓解利益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由之能够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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