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唐人小说《冯燕传》的思想价值
——兼议司空图、曾布对《冯燕传》的重写*

2014-03-12 20:09周承铭
关键词:小说

周承铭

(长春社会主义学院 长春中华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41)

唐人沈亚之的传世小说多有迷离怪诞和逞才矜能的特点,惟《冯燕传》不仅风格迥异于其所撰《秦梦记》、《异梦录》、《湘中怨解》诸篇,且表述观点,评论是非的主观意图极为明确。故事脉络清晰,主题鲜明,时代气息浓郁,小小篇幅承载着颇为丰富与厚重的历史信息,其独特内容和认识价值在唐人小说中堪称是不可多得的重要篇章。

据作者自述,小说的素材来源是“元和中外郎刘元鼎语余”,而刘元鼎与沈亚之一样,皆非当时亲历其事者;即便我们相信作者所述为真话(可能刘元鼎确实讲了这段故事),而非唐代小说家惯用之诡言,但作者没有经过史官史家必有的“採彼家人”,“访诸故老”(刘知几《史通·采撰》)[1]的取材过程,仅凭一人之言即率然作“传”,是谓孤证,不足凭信;沈亚之《魏滑分河录》云元和九年作者曾到魏滑交界参加分河竣工大典,“夏六月,魏使杨茂卿授地,滑帅令陈酒乐与浮河新渠。是日亚之以客得与”[2]7614。作者既然到过滑地,而小说言冯燕事为刘元鼎口述而非作者采自故事原发地的魏滑之地,实有悖于常理;冯燕事若果使时任义成军节度使(亦称郑滑节度使)的贾耽“以状闻,请归其印,以赎燕死”,德宗皇帝又有专诏曲赦,“凡滑城死罪皆免”,轰动当时朝野,并盛传至沈亚之以至司空图时代,而辟有德宗本纪和贾耽本传的两《唐书》缘何于此竟皆无只言片语记载?仅此四点,即足可证明这只不过是一个虚构故事而已。谓其“记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故事”[3]实无根据,围绕究竟是“传奇”还是“传记”进行所谓学术争论尤无必要。

小说故事发生的时间,是“相国贾公耽在滑”之际。《旧唐书·贾耽传》:“贞元二年,改检校右仆射、兼滑州刺史、义成军节度使……九年,征为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4]3783据此,时间可大致定位于德宗贞元二年至九年之间(786—794)。故事地点,是魏州—滑州之间,而以滑州为重点。小说简称当时隶属河南道的滑州为“滑”,谓“官捕急,遂亡滑”云云,依据此称谓习惯,文中所提之“魏”即当指隶属河北道的魏州。滑州,即今河南安阳下辖的滑县;魏州,在今河北邯郸大名县境。唐人撰地理名著《元和郡县图志》云:“滑州……今为郑滑节度使理所……北至相州一百三十里。”[5]197“魏州……今为魏博节度使理所。管州六:魏州,相州……东至魏州二百一十里。”[5]447据此可知,滑州—(相州)—魏州为三百四十里。要言之,故事就发生在郑滑与魏博两大节度使封境之间方圆不足四百里的区域范围内。故事人物,是被作者称为“古豪”的冯燕和被作者视为“不谊(不义)”的张婴妻,以及滑将张婴和滑帅贾耽等,其中冯燕是整个故事的叙事核心。故事情节,是唐贞元年间魏州人冯燕因犯下人命血案逃至滑州,在贾耽军中做事,又与滑将张婴妻勾搭成奸。某日于张家苟且之际,遇亲夫还家,慌乱间遗落头巾于枕畔,因示意妇人取之,妇人不递巾而递刀,燕竟杀妇人逃去。酒醉醒来的张婴被作为真凶拘捕,屈打成招,问成死罪。在押赴市曹待斩之时,冯燕忽现身自首以开释张婴。滑帅贾耽愿辞官以贷冯燕不死,德宗皇帝也特别肯定冯燕的义举,赦免了包括冯燕在内所有滑州城在押死囚。故事主题,是要赞美侠士不为女色迷惑,勇于牺牲生命而坚守道义的品格。

小说的情节可谓曲折而出人意料,但纵观全篇,作者倾其笔力揭示的无非是他所认为的道义在两次冲突、两次抉择中的最后胜出。一次是义与色的冲突。妇人授刀意在杀夫,冯燕接刀在手即构成义色不两立之势,而燕“熟视”后,毅然做出了所谓“杀不谊”的选择。再一次是义与命的冲突。张婴杀妻已成铁案,若开释张婴就是主动赴死,在义命不两全之际,冯燕为“白不辜”又做出了舍生取义的举动。

孔子尝云:“已矣乎!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论语·卫灵公》)孟子云:“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女色败德,亘古既有之论,而饱受武后、韦后及杨贵妃等女祸之害的唐人则信之弥坚,许多诗歌、散文、小说皆以此为主题。色不可好,但色在眼前又有几人不动于心。“万物以人为贵,人以生为贵”(陆静修《洞玄灵宝斋说光烛戒罚灯祝愿仪》)。爱生畏死为人之本能,无教而尽知,舍生取义言则易,行则难。如冯燕者,见美妇即入室而淫之,是好色者无疑,但他能在关键时刻挣脱色诱,绝情而成义,是好德而远胜于好色;两次杀人,两次逃逸,代罪者无辜蒙冤而不现身,可知非不贪生怕死,但他能在紧要关头慨然担当,开释无罪,是重义而更甚于爱身。作者称冯燕为“古豪”,言下之意乃谓此等品格的人物是古之所固有而今之所固缺。从作者角度来理解,作传以旌美之,似乎自有其道理。

冯燕是小说赖以结构篇章的唯一线索和表达主题的主要载体,作为一个被高度典型化了的艺术形象,今天看来,他的功能相当于一个历史信息载体,承担着从政治、道德、法律、社会、家庭等多维度、多层面向人们揭示和反映当日社会面貌与特质的历史责任,要正确认识和评价小说的思想价值,最关键的是要正确认识和评价这一核心人物。

首先,冯燕是不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人物?结论是,有值得肯定的行为,但不是值得肯定的人物。理由是以古今两类道德与法律评判体系审视的结果和结论完全相同:一个十足的恶人。让我们将其从作者虚拟的社会环境移置于真实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当今社会,都不会获得法律或道义支持,也不会获得人们的同情心支持。如果允许我们把小说的时空背景由唐代贞元时期的郑滑军政中心改易并具体化为当下的河南省会郑州,可以确信,相同人物的相同事件通过媒体披露于全国,任何人以当今法律、道德和社会舆论等视角与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的结果都会是极其负面的。当事人的自首情节,依据当今刑法规定也有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可能,但绝不会改变公众舆论对其人其事的恶评,更不能想象有人会把犯罪后的自首认罪行为视为英雄壮举而予以赞美和崇敬。

根据我们现在能够见到的唐及唐以前的思想文化史料来推断,冯燕故事如果不是出自作者虚构而是当时社会发生的真实事件,而且是轰动朝野的事件,完全可以想象唐人的反应比之于今人的反应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小说所以要充分肯定冯燕的杀人自首,是认为其行为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最高道德规范“五德”中“义”的精神,作者不是要歌颂冯燕,而是要称扬他所理解和认可的一种义行和义举。对“义”之内涵的界定和理解,封建社会官民之间有一定差异,由文士官员主导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仁义”并称,民间思想观念则偏重于“道义”、“义气”,彼此有分歧,但分歧不大,“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即可视为朝野共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全过程、各阶级阶层、各地域行当,甚至包括江洋盗匪在内都一致主张“义”是维护社会公理公义和人伦秩序而非扰乱或破坏社会公理公义和人伦秩序的道德规范和工具,千百年不曾有过些许变化。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道德文化背景下,让我们再来历史和客观地审视冯燕其人其事。

首先,游手好闲为封建社会所不齿。冯燕“专为”击球斗鸡戏,余无他业,即便不算市井无赖,也是典型的没有正业,不务正业的惰民。唐人认为玄宗因好斗鸡戏而误国,因而对“专为击球斗鸡戏”者印象尤恶。仅以唐人小说为证,《东城老父传》引述坊间讥讽斗鸡小儿得宠于玄宗皇帝言语“生儿不用识文字,斗鸡走马胜读书”,即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愤激和鄙视;《三水小牍·王知古》以“击球飞觞为事,遨游于南邻北里间”,作为东都才子丧志失节的表征也说明直至唐末乱世,人们也没有改变那种由来已久的否定和轻贱态度。至明代施耐庵著《水浒传》把“不成家业”、“踢得好脚气毬”作为国贼高俅的恶德来写,亦是继承唐人的价值观念。其次,通奸杀人为封建法律所不贷。唐《杂律》“和奸及强奸”条曰:“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6]863《斗讼律》“斗殴杀人及故杀伤人”条曰:“以刃及故杀伤人者,斩。”[6]667冯燕奸污有夫之妇而复杀之,如果是发生在当时的真实案件,无疑要受到国家律法的极刑制裁。在“人随王法草随风”的封建时代,国家的是非也是人民的是非,国家的罪人自然是全社会的公敌,何况惩治通奸、杀人等社会犯罪行为在封建社会更符合居于弱势地位易受此类事件伤害的底层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试想,留在案发现场的不是张婴而是冯燕,“婴邻”以及“妻党”会接受作者那套所谓“杀不谊”的理论而对通奸杀人的冯燕敬之爱之而非厌之恨之和不予送官严惩吗?第三,淫人妻女为封建道德所不容。冯燕好色贪淫,路见张妻貌美即用尽心机入室行奸。引诱妇女,秽乱闺阁,在古今道德观念中从不被视为良人所为,更不被认同是英雄豪侠应该具有的品行。儒学经典《礼记》对两性关系有严格要求,“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曲礼上》)。《水浒传》作为一部英雄传奇的集大成者记录和保留了中国封建社会广大民众心目中关于英雄品格与道德修养的标准,其中不近女色是英雄豪杰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一百多个英雄多能洁身自好,仅终身不娶者即十居七八,英雄皆不好色,好色即非英雄,“原来王英兄弟要贪女色,不是好汉的勾当”(第32回),这是英雄们的共识,也历代民众的共识。所谓“脏唐臭汉”的说法由来颇久,影响亦大,但那主要是指两朝统治阶级上层,不能据此理解为整个汉唐社会都陷入了男女关系大混乱的无道德状态。应该说,用以维系社会秩序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唐代与其先前时代特别是之后更加强化思想和道德约束的时代(如宋明时期)相比,其实并不像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有多大差异。《太平广记》卷270~273“妇人”门总计收录唐人关于妇女的小说65篇,其中专门赞誉妇女守节死节的就占到1/3,反映出较强烈的时代取向;两《唐书》为许许多多守身不渝的妇女作传旌美,说明有唐近300年间贞妇烈女代不乏人,而“丈夫以义烈标名,妇人以守节为行”[4]5143这样极具个性的女人话语尤为真实地记录了当时绝大多数妇女的思想实际;唐代文士官员之间同样盛行“话妇人操烈之品格”(《李娃传》)的活动,关于“女子之行,唯贞与节能终始全之而已”的议论以及儆示“逆道乱常”(《谢小娥传》)的用心,代表了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及其取舍标准。冯燕败坏良家妇女视同生命、甚至比生命还重要的贞操,且张婴与冯燕之间,婴为将,燕为卒,卒奸将妻应属“以下犯上”的不义行为,是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准则都不能接受的,被谴责和唾弃的结果不难想见。第四,称害人尔后自首为义举为封建社会公议所不许。作者盛赞冯燕所谓“杀不谊,白不辜”为“谊事”,称许冯燕为“古豪”,总之,认定其人是“侠”,其行为“义”。这些评价也一定是不会被同时代的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的。从先秦两汉以迄李唐,在思想领域,各家各派虽褒贬不同,但在对“侠”(先秦典籍亦称“任”或“任士”),特别是“义”的内涵理解上其实并没有根本矛盾,诸家的一致性最突出地体现在一致认为侠也好,义也罢,其起点与归宿一定都是为他人而非为自己,是利他而非利己,否则就不能成其为侠与义。墨子的观点就是这种思想认识的集中体现,“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墨子·经上》)“任: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墨子·经说上》)历代思想家几乎没有人不认为损己成人是侠之最显著最本质的特征,都强调在侠与义之间义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先后于文宗、武宗两朝为相的李德裕曾著《豪侠论》专论“侠”云:“夫侠者,盖非常之人也,必以节气为本。义非侠不立,侠非义不成。”史上“感匹夫之交,校君王之命”与“所利者邪,所害者正”之流皆属盗贼而非豪侠,惟侠与义“难兼之矣”[2]7277,故现实中已无侠。李德裕的这些观点反映的就是唐代的社会主流意识。张妻的背夫之行与杀夫之念皆由冯燕所促成,没有他的入室行奸,何来张妻的所谓“不谊”?张婴祸起萧墙,本有绿帽之辱,丧妻之痛,还要再蒙不白之冤、牢狱之灾、杀头之厄,没有冯燕的淫其妻子而杀之,作奸犯科而逃之,哪有张婴的所谓“不辜”?一切罪恶和冤屈的制造者无不是冯燕本人,称其为侠,那是对谁而言侠?赞颂其义,那又是为谁而伸张正义?错误的前提,怎么可能有正确的结果!魏州时的冯燕或许是侠,但逃至滑州的冯燕却已是彻头彻尾的无赖、小人,他最后的投案自首充其量也只能算是恶人作恶后的天良发现,既改变不了他作为恶人的属性,更不值得人们有一星半点的崇敬与赞美。在这篇小说的前后,唐代有大量的侠义主题或具有侠义内容的原创性文学作品涌现,但以我们当下的目力所及,把害人称为道义,把自赎视为豪侠的,也仅此《冯燕传》一篇而已。这说明不止唐代史家不采信沈亚之讲述的这个故事,多数文学家也不认同他的思想观点,如后来裴铏的侠义小说从多个侧面揭示和回答什么是侠应有的品格[7],即是绝好的回应。

其次,司空图与曾布为什么要重写《冯燕传》?从现存史料看,《冯燕传》自中唐问世起的几十年间在社会上并没有产生过什么反响,直到宣宗朝后才有司空图以《冯燕歌》为题对沈亚之这篇小说做出积极响应,而这种响应又恰恰是从不满意《冯燕传》的某些内容与社会效果开始的。据诗中所述,作者所以要以诗歌形式重写冯燕故事,乃是基于三个方面原因,即:认定冯燕是值得人们礼敬和崇拜的人物,“铸作金燕香作堆,焚香酬酒听歌来”;认同沈亚之揭示的道理和作出的评价,“此君精爽知犹在,长与人间留炯诫”;认为还需要把故事讲得再“分明”,再透彻,才可能有好的效果,“为感词人沈下贤,长歌更与分明说”。比较《冯燕传》与《冯燕歌》的异同,可以看出诗作者主要是在如下一些切关人格评价的内容上作了“分明说”。一是把冯燕亡滑的因由由母本“官捕急”改为“避仇”,去掉了不遵国家法度的致命缺点。主动逃亡变成被迫逃避,杀人犯禁变成被仇家追杀,由此,滋事生非者就变成了奉公守法人,不再有与王法对抗,与官府对立的大污点。二是删去“专为击球斗鸡戏”,“益与滑军中少年鸡球相得”诸情节,使之由游手好闲的无赖变身为起于幽并的职业侠。三是高抬身价,抹去冯燕之卒奸将妻,以下犯上的丑名。删去“父祖无闻名”这一有关出身的交代,增加了“跃马”来滑以及在滑州街衢“敲镫笼鞭”等耀武扬威的情节。马,是被唐人看作代表身份地位的重要象征。投军之前有马乘,说明其人颇富;投军之后仍可乘马闲行,说明地位不低。冯燕不再是卒,张婴也不再是将,看不出谁高谁低,谁上谁下,犯上的问题也就被彻底铲除。四是倒转奸情的主从地位,淡化冯燕的过错。由冯燕见美妇而动心改为张妻见“潘郎”而生慕,由张妻被动承欢改为主动示爱,“故故推门掩不开,似教欧轧传言语”,意在宣示英雄原本不好色,只是一时未能过得美人勾引关。五是引入主要责任方,降低冯燕与张妻的罪责。把张婴偶然的一次宴饮致醉改为生性嗜酒贪杯,把张妻的水性杨花改为空闺寂寞难耐。张婴不尽丈夫职责,敞开篱笆待犬入,于是才有这桩鸠占雀巢的故事。张婴由没有责任到负主要责任,冯燕由负完全责任到只负部分责任,故事的性质由此发生改变——不再是冯燕有意害人,而是张婴失德招祸。六是增加冯燕杀人前后的心理活动和诗人想象内容,充实杀人的理由,以使原本出人意料的杀人之举比较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小说写冯燕令张妻取巾到将其杀死的全过程不过用了寥寥23字,极其简略。诗歌却用18句126字,1/4左右的篇幅,作为故事极为重要的一个情节来加以铺陈渲染,其中为诗歌所有小说所无的内容主要是,冯燕对张妻有不容置疑的爱(英雄有义亦有情);冯燕不做欺心事(坚守道义是其做人根本);冯燕认识到能杀亲夫者必能杀情夫(背夫的女人一定是祸害);化为鬼魂的张妻也为自己有杀夫的念头而羞愧(自认该死)。这些内容的增加,目的显然是要人们承认冯燕杀张妻杀得有理、有情、有义。七是直接发表议论,揭示“临危不顾”的不易,使人们能够认同冯燕用自己之死去换取别人之生这一“义”的举动和价值。

司空图以诗歌形式再为冯燕大唱赞歌,虽然其时正逢社会动乱、纲常动摇、人心动荡的晚唐之际,但却并未产生一石激起千重浪的效果,其命运和前代沈亚之的原作一样,再次成为空谷绝响。岁月荏苒,直至北宋后期复有活跃于神宗、徽宗两朝政坛的曾布以《水调歌头》组词再演冯燕故事。这组《水调歌头》是以同一词牌的7首词接续不断地演述一个故事,略具后世散曲中之套曲雏形,因之近代以来又被学者称为《水调大曲》。《全宋词》共收录曾布词作2篇,此篇即列其中。曾词叙述的故事基本就是《冯燕歌》的翻版,除找回故事母本中的原有的“击球斗鸡”、“元戎留属中军”等情节,从故事情节创新角度而言几乎了无新意,差别仅在于一些情节的详略和语句的轻重等细微之间,如“窈窕佳人,独立瑶阶,掷果潘郎,瞥见红颜横波盼,不胜娇软倚银屏。曳红裳,频推朱户,半开还掩,似欲倚、咿哑声里,细说深情”。“说良人滑将张婴,从来嗜酒、还家镇长酩酊狂酲。屋上鸣鸠空斗,梁间客燕相惊。谁与花为主,兰房从此,朝云夕雨两牵萦。”这样写来比之前两篇作品,张妻就显得更主动更淫荡,张婴也显得责任更突出更明确。曾词为故事注入的新意主要体现在分寸与思想上。其一,将母本“专为击球斗鸡戏”改为“为戏”,专职变为业余,职业流氓无赖就巧妙地变身为职业游侠,明确了冯燕的职业,击球斗鸡作为其生活的兴趣与爱好则进一步提高了他的身份层次,如此比司空图诗简单删除的处理方法又高明了许多。其二,评价冯燕手刃张妻为“天意”,在司空图开列的理由基础上再用封建社会人人敬畏的天理、天意说为冯燕的滥杀作出新的强有力的解释。这一思想内容是母本与司空图诗都不曾有的。曾布被《宋史》编入《奸臣传》,后世史家对其评价也是贬抑居多,在冯燕故事岑寂一百多年后他何以会突然写下这样一篇词作,是很值得文学史家深入探讨的现象。

司空图与曾布重写冯燕故事的着意处,简要概括无非是三个方面:一曰抹去其前科,二曰掩饰其无德,三曰开脱其罪责。这一方面进一步证明了沈亚之对冯燕的赞美不能被人们认同和接受;另一方面也比较准确地揭示出所以不能被人们认同和接受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母本坐胎不正,无论《歌》与词再怎么煞费苦心修改和填充内容,也难以根本改变故事作为一出自导自演的道德丑剧的事实,人们看到的仍然是为己为私,不断作恶,令人鄙弃的冯燕,而不是温良泛爱,振穷周急,主持公道的古豪。

第三,《冯燕传》到底有没有思想价值?小说在篇尾用一大段议论文字直截了当地揭示主题,告诉人们淫妇害人,要远离淫妇以避祸的道理;歌颂侠士断情取义与舍生取义的壮举。人们可以不赞同作者的思想观点与评价,但从小说的实际内容看,确实达到了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的高度一致,是一篇在思想主题上不应有争议的作品。当代学者们认为,小说最值得称道的是其如同史传一样善恶兼书的人物塑造方法,“表现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并描写和赞颂了冯燕嫉恶如仇、敢做敢当的豪侠之气,同时也写出他偷人妻子又杀之的不良和暴戾行为,从而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坏人坏到底,好人好到底’的心理积淀与艺术手法”[8],至于其表达和表现出的思想内容,如由作者宣扬的“义”与“不义”所反映出的封建统治阶级的思想意识和道德标准[9],对妇女的严重歧视和对男权的极端强调等,都是极为消极落后的,从而决定了“这部作品并无多大思想价值”[10]。就作者的主观表达来这样论定这篇小说的思想价值应该没有问题,但从小说的客观反映看,在一千多年后的今天却不能说没有其独特而深刻的认识意义。有论者依据这篇小说对整个唐代的侠义精神作出了评说,这其实是犯了一个以偏概全的错误。一篇小小的文言小说代表不了唐代,甚至都代表不了作者本人,譬如同样一个王法,在本篇中可以任冯燕践之踏之而有功无过,在《与潞州卢留后书》中却又强调到神圣庄严,不容丝毫怠慢的程度,“法者,古王一其度于天下,盖欲必信于人耳,非执事之臣能得专喜怒以自弄”[2]7589,执事之臣尚不可以权弄法,岂容牛马走卒以身坏法!一篇小说不足代表一个时代,但足可反映一个时代。正如再小的一点水也不会缺少氢氧原子一样,再短小的一篇小说也必然裹挟着某些时代的气息。《冯燕传》的重要认识价值就在于它有意无意间为我们制作和保存的历史信息及其深刻内涵。

仅就思想观点而论,《冯燕传》无疑是与其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一个思想文化怪胎,是纯粹的时代杂音,是大江东去的中华思想文化在中唐时段遭遇又一次盛极而衰后出现的无数个偶然现象中的一个。它在特定时间节点的问世,预示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某些未来动向,在偶然中显现着某些必然的规律。就思想价值而论,也颇有值得重视和探究之处。

第一,宣扬一套脱离封建正轨的价值评判标准,作为乱世之音显露出唐王朝趋向衰亡的征兆。孟子云:“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孟子·滕文公下》)考察中外历史可见,思想混乱特别是价值评判标准混乱与社会秩序混乱互为表里,是不同社会制度下人类社会发展史呈现出的一个共同现象和普遍规律。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一方面说明中华民族经过长期蓄势出现了必然而空前的精神崛起,另一方面也充分映射出作为思想基础和思想产物的社会政治局面的空前混乱。墨子针对当时社会缺乏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曾发出浩叹:“是以知天下之君子也,辩义与不义之乱也!”(《墨子·非攻上》)既然思想反映世道,且古往今来社会治乱得风气之先者总是人的思想,故古代贤哲无不自觉地将世道与人心并举,历代统治者也都非常重视对人思想的整治。南北朝时期西魏杰出政治家和思想家苏绰的深刻阐释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意识对治心与治天下之关系的认识水平:“凡治民之体,先当治心。心者,一身之主,百行之本。心不清净,则思虑妄生,则见理不明;见理不明,则是非谬乱;是非谬乱,一身不能自治,安能治民也。”(苏绰《六条诏书》)[11]《冯燕传》相对于孕育它的时代而言,是一篇典型的逆道乱常之作,它通过演绎故事表达的价值取向和提出的是非标准检视于当时早已趋于一统的思想体系,其结论无疑是离经叛道,检视于一千多年后今天相对开放多元的思想体系,其结论也仍然是不能接受和容忍。其一,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流氓无赖视为人才,有意扰乱正统的人才标准。几千年的正统人才观总是离不开德才两端,要么有德,要么有才,要么德才兼备,三者必居其一。冯燕出身卑微,“父祖无闻名”,不事产业,身无长技,惟以“击球斗鸡”混日,其德的严重缺失在后来也得到了最充分的显现,而滑帅贾耽却仅仅因为“与滑军中少年鸡球相得”就把他当做难得的人才,“留属中军”,给予信任和重用。这样的识人用人标准是彻底否定封建统治者于德所强调的忠孝节义,于才所强调的文韬武略等正统价值观念。其二,以害人之行为义,有意颠覆传统的道德观。作者藉以立意的核心是为封建社会所称道和奉行的“五德”中的“义”,在小说中写作“谊”,但作者的目的不是要颂扬这种传统道德规范,而是要改写它的内涵。冯燕偷人之妻使其背夫失节而后杀之是为义行,陷受害人于死地而后救赎是为义举,为作者所标榜之“义”,其内涵可谓明白无误,即“害人”是也。义,是我国自先秦以来即被社会普遍接受的重要哲学范畴和道德规范,重视义的儒墨思想家都一致认为义是人在社会应该遵循的思想行为准则,是人生的正轨,“义者,正也。”(《墨子·天志下》)主张兼爱的墨家更强调仁义不二,指出仁义是内外表里的关系,义是仁的外在表现,其本质内涵就是爱人。“仁,仁爱也;义,利也。”“爱、利不相为内外。”“其为仁内也,义外也。”(《墨子·经说下》)这些思想认识延续到沈亚之创作《冯燕传》的时代早已上升为全社会的道德共识,内化为人们思想行动的普遍自觉,而作者却不惜反其道而行之,其性质已非“作意好奇”所能包容。其三,称利己之人为侠,有意混淆社会公议。从墨子到司马迁、班固,再到李德裕,何者为侠,早有定论。审视唐代小说,当时人们对侠的认识和分辨确有一定的模糊性,如把刺客视为侠,甚至把盗贼视为侠,不恰当地肯定和歌颂了被称为侠士的功利与残忍的一面。但是侠的概念始终没有过远地偏离“损己利人”的核心,除了《冯燕传》这篇小说,从来没有谁把“损人利己”称为侠,而沈亚之却偏偏与众不同地塑造出了这样一个害人“侠”的形象,且不遗余力,倍加赞颂,“燕杀不谊,白不辜,真古豪矣!”作者这番荒唐的议论和见识,千百年后的今天读来,仍然让人觉得那么不可思议,不可理喻。

小说产生于唐宪宗在位的元和中兴之际,其时正是安史之乱后唐代文士官员精神状态最为饱满的一个阶段,求进取,有担当,负责任,致力于“重见天宝承平时”(刘禹锡《平蔡州》)是当时诗文创作的主旋律。在这样的时代文化背景下却出人意料地出现了这样一篇只有在乱世才可能出现的思想内容极不健康的文字,虽然其声音的微弱几乎在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但是它对支撑当时封建统治的文士阶层及其思想出现的松动和涣散趋势则具有不可低估的表征和预示意义,由此思想混乱的迹象说明让当时朝野上下充满期待的元和中兴不过是大唐王朝走向覆灭前的一次回光返照而已。

第二,反映出中唐政治统治的无力和腐败,深刻揭示了没落社会强权为法的现实。小说在冯燕之外,还有一个值得特别重视和注意的人物,即先为滑帅后为贞元宰相的贾耽。从文学批评要素看,他构不成一个值得单独研究的人物形象,但从揭示思想价值的角度看,却是一个负载着诸多历史信息的关键人物。没有他的赏识,一个无才无德的无赖无以进入中军供职;没有他的庇护,两度杀人的凶犯难以逍遥法外;没有他的以情坏法和以情乱法,先后两条人命血案不能那样不了了之,满城死囚也不能那样随意宽贷。这一人物的存在,突出反映了中唐时期的法治状况。唐在高祖时代就确立了礼法并举的政治传统,嗣后历任皇帝在强化礼教的同时,也大都不忘加强法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垂拱律》与《开元律》的先后颁行,使大唐成为我国历史上真正步入封建法治时代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大唐王朝走向兴盛,得益于其法治的不断完善;其走向衰亡也始于法治的日趋弛废。安史之乱作为盛极而衰的显著标志,不仅乱了大唐的政权,也乱了大唐曾引以为骄傲的法纪,“肃宗初克复,重将帅之臣,而武人怙宠,不遵法度……韦陟议曰:‘昔汉高约法,杀人者死。今陛下出令,杀人者生。伏恐不可为万代之法。’”[12]延至贞元时期,“杀人者生”似乎已不再是仅由个别人享有的特权,而是演变为由少数特权者恣意使用的普惠权。同是大唐律法,同一个杀人凶犯,在两个地方,两个节度使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态度和方法,在魏州则“官捕急”,欲绳之以法,在滑州则不但不问前科,而且还作为人才加以重用。对独霸一方的贾耽而言,强权就是国法,自己就是天下,人命比起他的喜怒不过是微不足道的草芥。冯燕淫人妻子而杀之,败坏道德,扰乱社会,本该杀无赦,朝廷却不惜坏法以从贾耽之请。对软弱无力的朝廷而言,可以不在乎张婴之冤与张妻之死,也可以不在乎冯燕的义与不义,却不能不在乎贾耽“请归其任”的举动,不可能为伸张王法而触怒藩镇,从而打破由各藩镇相互牵制所形成的平衡局面。于是,由君臣配合上演了一出纵凶杀人,草菅人命的丑剧,最终倒霉的还是无辜百姓。贾耽在贞元时号称“检身厉行以律人”[4]3787和“天下重望”[13],两《唐书》记载他是最听命于朝廷的节度使之一,一个听命的藩臣尚且如此无视和作践国法,那些不听命者的表现更可想而知。“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荀子·正论》)。从《冯燕传》叙述的故事,我们不难捕捉到唐王朝由盛转衰时期法治弛废的历史信息,从中也不难看出其时中央政府已无力节制地方政权,大一统的法治局面已被拥兵自重的番臣节帅所撕裂,此时的唐王朝从一定意义来理解实际上更多的是保留了名义的统一。

第三,为地位卑微的小人物立传,开辟了后世中国小说人物平民化的先声。中国小说至明清时期配合具有早期资本主义色彩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各大都市的萌生,出现了以市井小说为代表的小说人物平民化的潮流,表达了以手工业经济和手工业者为主体的民主进步意识,与同时期其他进步思想家的言论一起构成了中国近代民族资产阶级革命之民族的和历史的思想基础。考其源头乃在于中唐时期,其中就包括沈亚之的这篇小说。冯燕不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人物,但在人物身份多样,社会关系多元的作品中能把这样地位卑微的小人物作为核心人物来写,却非常值得肯定。唐代小说人物的主体是帝王将相和才子佳人,这是由它的贵族文学与文人文学的性质决定的。在这样的取向和格局下,表现小人物,反映一定平民意识的作品,如《庐江冯媪传》、《谢小娥传》、《冯燕传》、《昆仑奴》就显得十分可喜和重要,在这些作品中蕴含更多的中国社会发展进步所需要的积极因素。一部分唐人小说为小人物立传不是孤立现象,它实际是中唐古文运动形成的进步风气在小说领域的作用和反映。韩愈的《圬者王承福传》、柳宗元的《种树郭橐驼传》等古文名篇写的都是不堪入史的百工杂作;沈亚之文集也保留了一些专写小人物的文章,如《喜子传》、《表医者郭常》、《表刘熏兰》等。沈亚之把古文运动中的平民意识带进小说写作,在唐代小说人物群像中又成功地塑造出另一类社会底层人物形象,尽管这个人物充满了邪恶,但是他选择了为小人物立传,却具有不可低估的方向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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